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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給側改革下的糧食價格運行制約因素分析

2019-03-22 10:59張書榮
產業與科技論壇 2019年3期
關鍵詞:糧食價格農民

□張書榮

2016年1月,中央一號文件提出在適度擴大總需求的同時,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用新的發展理念破解“三農”新難題。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是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當前,我國農業發展面臨的諸多難題,重點表現在供給側方面。其中,最典型的范例并引起大量研究的問題是糧食供給側出現了問題:我國糧食產量實現了十二連增,2015年達到6.2億噸,而進口量卻接近1.5億噸,創歷史最高記錄,導致國外糧食進口,國產糧食入庫的怪事。出現這種情況有多種原因,其中我國農業競爭力不強、保護政策使糧價走高、國際糧價下跌等是重要因素。無論是從我國糧食市場運行情況還是從主要糧食供給來源來看,均表明我國糧食供給側結構性調整與改革的迫切性。

一、糧食價格運行的內部制約因素

(一)糧食價值和價格的偏離。研究糧食價格機制必須從糧食的市場交易對價格的影響入手。農民生產的糧食除了滿足自己及家庭的消費之外,將多余的一部分拿到市場上進行交易,這部分用于交易的糧食就成為商品。商品交易必須按照價值相等的原則相互交換。價格是反映供給側的靈敏信號和調節供求側結構的有效手段之一。農業生產(包括糧食的生產)不同于其他產業的特點之一是農業生產的價值包含了經濟價值、生態價值和社會價值。農業提供了滿足人類生存衣食、居住的最低需求,為加工業及工業提供了原料,體現了農業的基礎性作用。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指出,在人類賴以生存與發展的基本生活資料中,最迫切、最重要的莫過于植物性食物和動物性食物,即廣義的糧食。人類生命活動所必需的蛋白質、碳水化合物、脂肪等營養要素和新陳代謝所需要的能量,都要從有生命的動植物有機體中吸收。而糧食的生產,即使在科技發達的今天,只能在農業部門的種植業和飼養業中進行。因此,通過補貼保障糧食安全生產,是國家的一項無可替代的政策措施。農業還體現了巨大的生態價值,例如森林可以進行光合作用、貯存有機質;改善空氣質量,增加負氧離子;減少水土流失、增加生物多樣性,為生態環境提供了碳素和水資源保護的功能。有學者對水稻田的經濟和生態價值對比進行研究,一畝水稻的經濟價值不超過1,000元,但其生態價值卻高達3,126元,如果扣除成本,畝均純利潤僅在400元左右[1]。農業的社會價值非常豐富,農業是人類邁向文明的關鍵一步,是人類文明持續發展的基礎。任何一個國家、一個民族,文化和歷史的持續發展都有賴于農業的支持。人類的哲學、宗教、藝術等等,都可以從農業中找到來源?,F代社會,農業具有巨大的文化、娛樂、欣賞和教育價值。農業要得到發展,就要發掘農業所蘊藏著的巨大價值,農民不能僅僅是賣糧食,更要賣空氣、賣綠色、賣風景?,F行的糧食價格普遍低于價值,僅僅只反映了農業生產中人類勞動的經濟價值,而生態價值和社會價值則完全被忽略了。由于糧食價格普遍低于價值,因此農民在農業生產中的經濟收入相當低,甚至出現增產不增收或虧損的情況。

(二)糧食的供給和需求彈性。糧食的供給彈性小,是由農業生產的投入決定的。在農業發展的較低階段,農業生產的投入包括土地、勞動力、農業資本的投入,當農業發展到較高階段以后,科技創新和制度創新就成為決定農業發展的首要因素。其中,土地是農業生產的載體,是自然界的產物,也是不可再生的資源。人類可以采用施入有機肥的方法改良土地,也可以通過在同一年中增加種植次數的方法或投入密集型勞動力在土地上進行精耕細作的方法提高單位面積土地的收成,但這種過度耕作的方法受到土地肥力和作物生長季節的限制,增產作用有限,這種低效性已經為傳統農業所證明。由于人們無法創造土地,因此土地成為農業中的稀缺資源。隨著經濟的發展,土地的用途更多地轉變到工業、商業等其他產業的利用上,因此農業用地面積會逐漸縮小。土地的稀缺性,再加上有機界的生長規律,決定了糧食不可能象工業品那樣在有大量需要時通過流水線源源不斷地連續生產出來,農業生產不可避免地具有周期性。為了增加單位土地面積的糧食產量,客觀上要求必須在同一塊土地上連續追加投資。按照馬克思的觀點,由工業部門提供的非可再生資源(如由礦物質加工制造的農用生產資料)所占的比重,必然是越來越大,這意味著農業生產的成本進一步增高,主要表現為農業生產資料價格、土地租金和勞動力成本的上漲,進一步擠占了本就微薄的生產收益。例如,2009~2014年,我國三大主糧的每畝主產品總成本由600.41元上升到1068.57元,勞動力成本由188.39元上升到446.75元,土地成本由114.62元上升到203.94元,分別增長了77.97%、137.14%、77.93%,表明農業高成本時代已經來臨。與此同時,每畝凈利潤則大幅下降,由2009年的192.35元下降到2014年的124.78元,5年間降低了35.13%。每畝成本利潤率由2009年的32%大幅下降到2014年的11.68%[2]。在市場交易中,糧食價格上漲所增加的收人,往往補償不了在農業上投入的工業品價格上漲多付出的支出。農業生產成本的上升,嚴重侵蝕著惠農政策帶給農民的收益,并累積成為妨礙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隱患。

糧食的需求彈性小,是由于作為食品消費的個人的生理屬性所決定的。人們在生活中消費的食物,在市場供給充足的情況下,卻不能隨意增加消費,而有一定的限度,稱為生活必須品。例如糧食,糧食消費屬于人們生存所必須的最基本需求。有些食品,市場供給多時或價格較低時,在一定限度下可以消費多些,供給少時或價格較高時,可以消費少些或者不購買,這類產品稱為非生活必須品,例如對蝦。對蝦雖然很好吃,營養含量很高,但價格也不能隨意提高,是因為多種食物的效用大致相當,可以相互替代,即存在著“替代效應”。買不起對蝦,也可以買魚。同時,能不能吃得起對蝦,還與個人收入有關,收入效應是指消費者因收入的改變而導致消費行為的變化。恩格爾定律表明,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在生活消費總支出中,用于食品的消費支出會呈現下降趨勢。2010年,我國農村居民恩格爾系數為43.7%,2015年下降為37.1%,五年間下降了6.6個百分點。馬斯洛的需求理論進一步論述,人們在滿足最低生存需求的基礎上會追求更高層次的需求,高層次的需求以滿足最低生存需求為基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糧食需求的相對下降趨勢,成為從產品需求方而限制農業生產發展的一大因素。還有一種特殊的情況:阿瑪蒂亞·森的研究表明,在一國發生饑荒時,市場機制反而促使糧食從遭受饑荒的地區流向其他地區,這是因為市場需求的選擇建立在權利關系之上而不是建立在生理屬性的需求或心理學上的欲望,這種反?,F象體現了市場尊重權利而不尊重欲望的自然屬性。因此,在農產品價格領域,不僅需要市場的調節,更要發揮政府的作用[3]。

(三)糧食價格的波動性。在食品中,糧食產品是難以替代的,其供求彈性都較低,決定著其價格的市場波動幅度特別大,2015年我國糧食產量實現了十二連增的奇跡,但卻帶來庫存大幅增加、價格明顯下跌和賣糧難問題。2015年12月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中提出的農業“去庫存”,主要是指糧食“去庫存”。對于糧食市場波動幅度,可以運用價格適應性的概念作進一步解釋。所謂價格適應性是價格彈性系數的反比。假定糧食需求價格彈性為-0.2,則價格適應性為-5.0,即糧食的供給量每增加或減少1%,糧食價格將下降或上升5%,價格波動的幅度要大大超過供給變動程度,表明糧食價格會容易大漲大跌。農業生產具有季節性,這種季節性受到農業種植品種生長周期的制約,糧食上市時難以在短時間內調節,進一步加大了市場價格的波動。蛛網理論表明,農業生產者只能以當前的市場價格來安排下期的生產。在正常情況下,生產規模一經確定中途難以調整,當期的生產規模已決定了下一期的產量規模。農業生產者以現有的市場價格為標準來預期來年的收益,趕不上市場變動的節奏,大部分農民只能根據眼前價格信號決定來年的生產活動,價格高了盲目多生產,價格低了就迅速減少生產,在生產中只能相互模仿,一哄而上,隨大流的現象非常普遍。在生產中產量增大,超過市場的容納量,收益就隨之減少,當產品出現滯銷時,難以抵御市場帶來的風險,往往陷入“蛛網困境”。我國目前存在大量分散型的小農經濟生產,難以掌握準確的市場信息,市場交易成本較高,市場意識較差,缺乏必要的市場指導,與當前大市場的糧食流通格局構成了突出的矛盾。

二、糧食價格運行的外部制約因素

(一)農業的風險性。農業生產的一個典型特征就是充滿風險和不確定性。它對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糧食市場的穩定和農業發展的可持續性產生重大的影響。按風險的來源農業風險可分為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農業生產體現了經濟再生產過程和動植物繁衍的自然再生產過程,農業高度依賴于自然,具有很強的弱質性。生命有機體的生長繁育及其與自然界進行物質和能量相互轉換的能力和質量的高低,需要自然條件的作用,而自然條件的好壞是不可預測和不可控制的。自然界的臺風、暴雨、干旱、冰雹、霜凍等特大自然災害更是無法抵御,就農業總體來說,基木上仍是一個靠天吃飯的格局,如果風調雨順,則五谷豐登,如果自然災害頻繁,則會大面積減產甚至顆粒無收,這意味著農業面臨著比其他產業更大的自然風險。

任何產業都有市場風險,但糧食的市場風險獨特性之一是糧食是具有生命特征的產品,因而難以保存其品質。在生產淡季,供不應求,價格上升,而生產旺季,供大于求,價格下跌,糧食賣不出去。糧食的市場風險表現為“多不得,少不得,不多不少真難得的”市場交易困境。

(二)政府對糧食價格的調控。改革開放之前,我國政府對農業實行嚴格的行政干預。農民不能根據市場經濟需求自主進行生產和銷售,就會挫傷農業生產勞動的積極性,因此計劃經濟必然成為短缺經濟。城鄉二元社會結構是農業產品比較效益低、工農業產品價格剪刀差形成的制度原因,只有真正實現城鄉一體化,才能真正消除剪刀差。剪刀差的形成還有這兩類產業本身的內在原因,工業品價格上漲相對較慢,是因為規模經濟效應和工業生產技術的進步等因素,使得原材料、中間產品和勞動力的價格上漲被部分消化掉。而農業是典型的勞動密集型產業,生產的規?;?、技術效益和創新效益較弱,還有過小的土地面積和不斷下降的地力和資源環境的制約,導致糧食的價格必然隨著農資價格和勞動力價格的上升而產生較大的變動。

當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剪刀差并沒有消失,農業生產的分散性、農民居住地的偏僻性以及農民的文化程度較低、市場信息不靈等諸多因素,從客觀上決定了工農業產品交換中,糧食所占的不利地位,同時,我國在加入世貿組織后,受到國外市場的沖擊,美國、加拿大等國家憑借高度發達的農業科技和規模經濟,降低了生產成本,提高了勞動生產率,而我國的農業產品成本持續增長,農業土地和水資源等相對更加稀缺,化肥農藥的大量施用分別達到世界平均水平的3.6倍和2.5倍,使農業生產環境進一步惡化,土壤肥力持續降低,我國農業生產的資源環境約束的壓力也日益加重,糧食質量低,成本高,失去競爭優勢。從主觀上來說,國家對糧食定價政策本身就存在缺陷:我國的糧食價格政策是以同時實現糧食增產和農民增收的雙重目標為取向的,但在實際執行中,糧食價格政策一直是以糧食增產為中心,政府一直都是在鼓勵農民努力增加糧食的生產,而糧食的增產并不必然導致農民增收。當糧食供過于求時,增產和農民增收的目標就會出現背離。以“增產”為中心,必然付出高昂的成本和代價[4];政府對某種糧食的定價必須在市場調查的基礎上進行,而糧食從生產到市場銷售和政府定價會產生錯位,政府的定價會滯后。市場競爭比較充分,市場價格也經常處于波動之中,但政府定價不可能經常變動。市場信息是不斷變化的,政府很難根據市場的變化進行政策上的調整,因此政府的定價很難正確反映糧食的供求關系;現階段政府的糧食定價,在持續增產的情況下,政府不僅不降低收購價格,相反還以高于市場的價格收購糧食,本質上是對市場調節的干擾。我國糧食領域出現的賣糧難和庫存高的問題,其背后是因政府的行政干預而導致的市場機制被扭曲、糧食產銷關系不協調所引起的[5]。政府作為糧食安全的守護者,又是糧食市場價格的直接確定者,政府職能異化使糧食價格和市場價值規律脫節,并向作為生產者的農民輸送了錯誤的市場供求信息,容易給農民發出增產信號,混淆了糧食價格和糧食補貼的不同功能。由于政府保護價格遠高于市場流通價格,所以會刺激農民生產的積極性并導致糧食生產過剩,進而造成產品過剩庫存問題;政府的定價增加了農民對國家的依賴性,削弱了農民的市場交易和市場競爭能力。為維持農業的可持續性,政府只能沿著“高價農業”的路徑繼續補貼下去;市場機制在糧食價格調控中的作用被弱化,從而導致糧食價格倒掛問題突出;政府行為缺乏企業效益最優化的作用機制,政府為控制糧食價格的過高波動而需支付的行政成本呈膨脹態勢,最終使政府的財力難以為繼[6]。

三、提升糧食價格的政策建議

(一)市場決定價格。糧食市場化是一個發展的大趨勢,很難想象整個國民經濟體制是市場經濟,而糧食運行機制卻按計劃經濟來運行。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征是市場發現并形成價格,它通過價格來體現商品價值與貨幣的交換關系。在糧食生產中人與人的關系上,就是互相依賴代替了自給自足,通過交換方式將許多互不聯系的農業小生產者聯系起來,納入社會化的生產之中,才能滿足整個社會多種多樣的需求,才能最大限度地實現農民的生產效益。市場決定價格,并不是否定或忽視政府的作用,而是在更加宏觀的角度,在尊重市場規律的基礎上更好地發揮政府的作用。政府的職責和作用主要體現在直接健全相關法律法規,依法規范經營者價格行為,靈活性或階段性地制定有關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保持價格總體水平的基本穩定,發揮價格引導、有效配置及有序流動資源的作用,使資源流向效率高的地方。打擊串通漲價、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等各種價格違法行為,保障公平,維護良好的市場價格秩序,彌補市場失靈行為,而不是直接進行行政干預[7]。

(二)價補分離是目標價格改革試點的重要內容。近年來我國糧食價格上漲是向其價值的合理回歸,具有明顯的恢復性和補償性。目標價格涵蓋產品成本和合理盈利,反映產品價值。以目標價格作標準,當市場價格過低時,生產者可以直接從國家獲得補貼;當市場價格過高時,國家對生產者不發放補貼,農民可以直接將產品通過市場交易實現增收。從理論上分析,價格補貼和市場掛鉤的方式似乎很完美,無論糧食價格如何波動,實行價補分離都可以充分保證農民的利益不受到損害,但從政策實際執行的情況來看,在我國小農經濟的具體國情下,采用目標價格將面臨實際技術操作上的困難和風險控制兩大難題。農村干部反映最多的問題就是種植面積難以核實,數據容易造假、農民意見較大。農民反映較多的是不同的地區種植周期、成本都不同,對統一制定的市場價格存在很大的疑慮。政府部門則難以根據市場的變化制定合理的目標價格。

為了減少價補分離政策在實際操作中的難題,可以實行價格補貼與市場價格變化完全脫鉤的方法,這種做法意味著農產品的生產價格與消費者沒有直接聯系,補貼只與農民擁有的土地面積掛鉤,與種植的作物種類或市場價格完全無關。在操作上,農民可以根據土地確權登記之后承包的土地面積直接從國家獲得補貼。對補貼的多少和總量國家完全可以控制,國家也可以根據財力的大小靈活調節,根據需要對于不同地區實行不同的補貼標準[8]。這種補貼方式并不意味著糧食的生產不尊重價值規律和市場調節的作用,因為農民可以根據市場的需求種植作物,根據市場價格的變化進行交易,從而增加生產性收入。這一政策有利于提高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減少了市場風險,同時方法簡單,易于操作,這種做法更適合于我國的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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