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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農村青少年合法權益的保障

2019-03-27 16:31周子湞
現代企業文化·綜合版 2019年1期
關鍵詞:合法權益

周子湞

摘 要 在當前城市化、網絡信息飛速發展的時代,農村人口結構、產業結構不斷優化升級的同時,農村青少年合法權益的事件日益增多。農村青少年權益遭受侵害的表現呈多樣性化,原因呈復雜化,因此針對農村青少年這一特殊群體合法權益的保護應該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

關鍵詞 農村青少年 合法權益 校園侵害 維權機構

一、引言

近年來,農村青少年受到虐待、權益被侵害等惡性事件高發。例如,2018年10月8日,《北京青年報》曝光了河南商城劉某虐待子女事件(以下簡稱“劉某虐童事件”);2018年10月31日,《新華網》詳細報道了陜西渭南“繼母虐童事件”(以下簡稱“繼母虐童案”)。農村青少年的權益遭受侵害現象引起社會大眾的密切關注,全面加強保障、維護農村青少年合法權益是當前迫切解決的社會問題。然而,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深化,農村人口結構、經濟體制等諸多方面正發生著巨大變化,一定程度上導致一系列社會矛盾日益凸顯,加劇了農村青少年合法權益不斷遭受侵害的事實。筆者以實際發生的案例為出發點,結合相關文獻資料以及學者觀點,對農村青少年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的現象、原因等進行分析,并在此基礎上提出相關建議以期對我國農村青少年合法權益保障問題盡綿薄之力。

二、農村青少年合法權益被侵害的主要來源

(一)人身權利受侵害

人身權利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與其自身不可分離亦不可轉讓的法定民事權利。人身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權利,也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法律行為,設定、取得、變更或放棄其他民事權利的基礎。

1.家庭侵害。農村家長受教育水平相對較低,法律意識淡薄,一部分家長不認為孩子具有獨立的人格。因此,當農村青少年犯錯、家長酗酒等原因,導致家長情緒巨大波動時,家長對青少年隨意打罵,遵循所謂的“家長制”進行肆意“管教”,會將子女打成輕傷、重傷、致死的現象并非少見,這些行為對青少年人身造成了直接或致命的傷害。加之“不要多管閑事”的思想影響,鄰居面對“管教”事件多視而不見,即使要管,也多為勸架,難有直接制止侵害子女合法權益的行為,這種行為一定程度上助長了類似事件的發生。例如劉某虐童事件里,劉某已經多次出現虐待子女的情節和明顯的暴力傾向,但警方多次干涉都僅僅是口頭批評教育。在“樂清狼爸”教育6歲女兒致死案件中,也體現了農村家長關于“教育”和尊重青少年權利界限的不清晰。

2.校園侵害。農村學校受客觀因素影響,其師資力量相對不足,教師教育理念相對落后,法律意識較為淡漠,對犯錯學生往往通過體罰等落后的方式進行教育,因此造成學生身心遭受侵害,更有甚者造成學生死亡的后果。在“劉某虐童事件”中,中國青年報記者向受害學生所在學校校長咨詢相關案情時,校長對此含糊其辭。在2014年,19歲的河南新鄉少女郭某被鄭州一家某培訓學校體罰致死的事件也能體現出農村學校及其教師法律意識的淡薄。與此同時,學生本身也存在著法律意識淺薄、社會習氣重的現象,導致校園欺凌事件不斷發生。如2016年,基于冀川兩省17841名農村寄宿制學校學生的實證研究發現:中國農村寄宿制學校學生遭受欺凌的檢出率為16.03%,較城市非寄宿制學校問題更為凸顯,嚴重影響農村學生的心理健康水平,有可能造成受欺凌者抑郁、焦慮、社會退縮和低自尊等一系列問題。

3.網絡侵害。當前互聯網蓬勃發展,信息量暴增,信息來源混亂,信息質量良莠不齊。又因為農村地區黑網吧相對較多,加之農村父母外出打工難以進行正確教育引導,農村青少年產生網癮,受網絡暴力、色情文化侵蝕的可能性更大,極易使農村青少年誤入歧途,從而導致違法犯罪的發生。例如,湖南武陵山區的貧困縣15歲少年,因沉迷于暴力電子游戲而殘忍殺害的23歲女孩的事件。

(二)教育權受侵害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我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教育法中規定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但在經濟相對落后的偏遠農村地區,未成年人為了賺錢而放棄學業,以及初中輟學打工的現象屢見不鮮。例如,在“繼母虐童案”中,孩子之所以無法接受義務教育其原因在于繼母的干涉和阻撓。

(三)心靈受到傷害

隨著媒體對于青少年群體的關注,尤其對農村青少年權益遭受侵害事件的報導,引發社會各界開始對權益遭受侵害的農村青少年群體給予幫助和救濟。一方面,這些幫助和救濟對農村青少年權益的保障帶來了直接的正面影響,及時制止了一些傷害的進一步發生;另一方面,媒體將農村青年的問題曝光,讓青少年成為話題的焦點,也可能會給農村青少年造成一定的社會負面影響和二次傷害。例如,個別媒體忽視農村青少年隱私保護,在報道中直接使用孩子的真實信息,甚至有的社會愛心組織通過“直播捐錢”的方式提高其知名度,這極有可能對農村青少年的心靈造成極大的傷害,對其自尊心、自信心都可能造成極其不利的影響。

三、農村青少年權益侵害的主要原因

(一)家庭教育的不當或監護的缺失

農村家長受教育水平普遍相對較低,其家庭教育能力相對欠缺。這樣往往會導致家庭教育方法不當,例如,缺乏耐心對孩子進行心理疏導、依賴棍棒教育或者對青少年的行為有強硬的限制等等。這些情況嚴重壓抑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成長,可能會造成不可挽回的心理創傷。同時,一部分農村家長常年外出打工,缺乏對孩子的關心和教育,也無法給青少年灌輸法律觀念知識。

(二)學校相關法律教育資源的不當或缺失

農村學校師資力量相對落后,部分老師欠缺法律知識和較先進的教學方式 。加之一部分學校不清楚學生學習基礎法律知識的作用和意義,導致學校只重視學習成績,而忽略思想品德教育以及忽略對學生法律知識的培養,致使學生無法全面發展,欠缺法律保護意識及維權意識。

(三)青少年維權機構自身宣傳力度不夠

我國官方青少年維權機構(即青少年維權崗)自1998年成立至今已20年,但由于受宣傳不到位等客觀原因,其保護青少年權益的形象并未在學生中樹立起來,學生對其存在及職能知之甚少。其存在感在農村更為薄弱,因而農村青少年在合法權益遭受侵害之后無法尋求幫助。同時,青少年維權現行機制具有局限性,主要表現在官方青少年維權機構權責不一致方面。官方青少年維權組織作為行政部門下設的青少年維權機構,對個人侵犯青少年合法權益事件和因相關單位不當履責侵犯青少年權益的事件,具有監督檢查、維權服務等職責。但在實際運作過程中,當發生相關惡性事件時,組織并沒有相應執法權和行政權進行管控。

(四)對農村青少年合法權益保護措施的不力

首先,法律法規的不健全。我國針對青少年頒布的法律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其涉及面相對狹窄。其他的都散見于其他法律部門難成體系,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同時,上述法律條文過于抽象扁平,缺乏可操作性和執行性。此外,現有的司法保障措施并不完整。司法權與行政權不同,司法權是一種消極被動的權力,司法機關一般只有經過當事人的自訴才能啟動司法程序。但農村青少年是一個特殊的群體,他們在生理和心理的不成熟決定了他們權益受到侵害時不知如何去尋求法律庇護。

四、農村青少年合法權益保障的建議

(一)政府采取措施大力發展農村經濟

政府采取措施發展農村經濟,以經濟帶動“返鄉潮”從而確保家庭教育。政府通過借力鄉村振興計劃,來引導農村積極參與“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提供更多就業崗位,從而促使農村家長本地就業,確保家庭教育。同時,在針對農村人口的技能培訓中,引入普法課程、教育課程,不斷提高農村家庭教育水平。

(二)深化教育體制改革

通過深化教育體制改革,引入優質教育資“下鄉”從而確保學校教育。提倡教育政策、教育資金向農村傾斜。一方面加強現有農村教師隊伍建設,提高其素質能力;另一方面,從大學生中,選聘一批優秀教師,下鄉實習、甚至留下了,優化農村教師隊伍結構,根本上保障農村青少年教育及教育期間的權利保障。同時,加大對校園欺凌事件的打擊,增設心理、法律課程,完善學生心理輔導,提升學生法律意識。

(三)發揮青少年維權機構作用

推進維權機構與農村學校對口幫扶,定期組織去農村學校開展各類宣傳教育活動,送“服務”,送“課程”。同時,可在學校設立維權工作站,常態化提供服務,不斷提高維權機構知曉率和權威性,加強農村青少年維權實效。

(四)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相關國家機關摸底調研農村青少年權利保障情況,有針對性對現行法律進行完善,并組織開展普法進校園活動。同時,理順各相關職能部門職權,并向農村適當傾斜,確保維權有門。

(五)發揮良好網絡環境的正向引導作用

開展全方位網絡環境整治,凈化網絡環境,并依法打擊黑網吧等非法上網場所,確保農村青少年綠色上網。同時,開發出正面網絡游戲,宣揚正能量,寓教育于娛樂。

五、結語

農村青少年合法權益的保障問題,是基于當前深化改革,加快城市化背景下,在農村人口結構、產業結構調整發展過程中,引發的一個社會問題。該問題既有其歷史性,又有其時代性。農村青少年合法權益的侵害來源于社會的各個領域,不僅來源于學校、家庭,還可能來源于社會。農村青少年合法權益遭受侵害不僅體現于其身心遭受創傷,更影響國家的未來、民族的希望。正因如此,筆者認為我們從家庭、學校、社會機構等多個方面分析青少年遭受侵害的原因,針對現有問題提出相應的解決意見和建議,從而為農村青少年保護工作盡綿薄之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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