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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醫患糾紛形成的原因及對策

2019-03-29 12:05孫曉菁
祖國 2019年3期
關鍵詞:醫患糾紛法律對策醫鬧

孫曉菁

摘要:“醫鬧”是當今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隨著刑法對“醫鬧”現象的態度調整,國家日益重視完善醫患糾紛處理制度,力圖推動醫患雙方通過和平途徑解決糾紛,社會各方也積極參與進來,履行自身職責義務,為緩解醫患矛盾、減少醫鬧現象做出貢獻。

關鍵詞:醫患糾紛 法律對策“醫鬧”入刑 公力救濟

一、醫患糾紛的高發現象及成因

由于暴力傷醫事件頻繁發生,“醫鬧”問題逐漸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熱點。實踐中,“醫鬧”現象高發的原因可以歸結為以下幾點:一是社會客觀原因。隨著我國居民物質生活水平顯著提升,人們對高質量醫療的需求逐漸增多,但國內優質醫療資源分布并不均衡,難以滿足全部患者需求。二是患者自身原因。在暴力傷醫和其他類型的醫患糾紛案件中,多數患者缺乏與醫生之間的溝通,缺少對醫生的信任,也有部分患者受利益驅使,故意制造“醫鬧”事件,上述現象反映出我國民眾基礎醫學素養和法律意識有待提升。三是院方管理問題。我國大部分醫院缺乏專門的醫患糾紛預警機制,無法及時處理突發狀況,控制“醫鬧”事件影響,并且,部分醫院秉持“不鬧不賠”的錯誤態度,間接助長了“醫鬧”現象。四是執法力度問題。我國醫患糾紛領域的立法起步較晚,盡管目前相關法律法規日益健全,但民眾的法律觀念尚不成熟,如果執法機關不能嚴格執行法律規定,便無法督促民眾遵守社會及醫療秩序、遵守法律法規規定,減少醫患暴力沖突[1]。

二、關于醫患糾紛的法律規范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標志著“醫鬧”行為正式入刑,最高可懲處七年有期徒刑,體現出國家對醫鬧問題的重視。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條規定,將“致使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這項行為添加進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中,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犯罪論處。從上述刑法修訂可以看出國家從源頭治理醫患糾紛高發現象的決心[2]。

事實上,醫患糾紛的處理需要各部門法之間彼此配合,單純刑事領域修訂無法達到最佳效果。我國有關醫患糾紛的法律法規相對匱乏,現存的法律法規在規定范圍上過于狹窄,無法適用于現實中的所有情況,部分條款缺少明確指引,無法為現實問題的處理提供解決方案。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僅適用于發生醫療事故的前提下,對其余情形缺少適用性,并且《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醫生及院方的處罰較輕,無法對部分在醫療事故中受嚴重損害的患者做出足額補償。如醫患糾紛的民事訴訟證明規則,最早醫療事故證明責任完全由患者一方承擔,隨著我國證據規則日益完善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出臺,轉變為由醫院承擔證明醫院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證明責任?!肚謾嘭熑畏ā酚謱︶t療侵權訴訟中特殊情形下的舉證責任進行規范,若院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診療規定、無合理原因不提供或偽造、銷毀、篡改相關病例材料,便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減輕患者的舉證責任,意味著在患者惡意尋求不當利益的醫療糾紛案件中,醫院處于不利地位。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在醫患糾紛的立法領域,尤其在相關法律法規的適用范圍、現實可行性、醫患雙方舉證責任的公平分配上依舊需要做出改進措施。

三、現行(傳統)處理醫患糾紛的途徑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醫患糾紛可以通過自行協商、行政調解和司法裁決三種途徑和平解決。

(一)自行協商

除公力救濟外,醫患雙方也可以通過自行協商的方式和平解決醫患糾紛,這種方式的優點在于能夠體現醫患雙方的真實、自由意志,沒有繁瑣的程序負擔。但自行協商達成的協議缺乏強制約束力,未必得到有效履行,這使得選擇自行協商的醫患雙方最終仍難免走上公力救濟道路,浪費了被侵權者寶貴的救濟時間,容易引發訴訟時效屆滿等一系列問題。

(二)行政調解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介入醫患雙方之間,對醫患糾紛進行調解,是性價比相對較高的醫患糾紛處理途徑。較自行協調而言,行政解決途徑更為公平公正,不易激化醫患之間的矛盾沖突,節約司法成本。但當前政府沒有主動向院方提供此類解決方法且對民眾的相關宣傳力度也很小,導致知之者甚少。此外,由于行政調解規定的第三方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與醫院的“血緣關系”十分密切,民眾易對調解結果的公正性產生懷疑。綜合上述原因,目前行政調解在醫患糾紛處理中的普及程度不高。

(三)司法裁決

相對上述兩種救濟方式,司法裁判在醫患糾紛處理中最具公平性、合法性和權威性,有利于調動執行監督力量、落實裁決結果、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但司法裁判訴訟流程長、消耗時間多,對醫患雙方而言都意味著較高的精力和金錢成本,因此,爭議較小或侵權程度較弱的醫療糾紛案件很少進入司法流程,多數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3]。

四、多元化的應對醫患糾紛法律對策

(一)完善公力救濟渠道

醫患糾紛的根源在于院方和患者的權益遭受侵害時缺乏公平、及時的救濟渠道。目前我國關于醫患糾紛領域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盡管刑法修正案(九)已將醫鬧入刑,但缺少更為詳盡的刑罰衡量標準和配套的民事賠償方案,若醫患糾紛僅限于民事領域,又存在現行法律規范彼此沖突、醫患雙方利益保護不統一等問題。因此,為處理好醫患糾紛,我國立法機關應制定更為系統、全面的法律規范,使醫患雙方在爭議解決的過程中有法可循,維權有據可依。

各地政府作為執法機關也應配合起來,積極向民眾普及醫患糾紛的和平處理方式及行政調解方案,接受民眾和上級政府的監督,打造公平、權威的醫患糾紛第三方行政調解平臺。

司法機關作為醫患糾紛最權威的裁判者,需要承擔起對社會的引導責任,推動司法流程的規范化、便捷化,給予民眾公正的裁判結果,對民眾的自行調解和其他案件判決產生良好借鑒意義。

(二)依法打擊醫鬧行為

醫鬧是民眾采取暴力方式進行私力救濟的違法途徑,對醫鬧現象進行控制,需要提高醫鬧成本。對此,我國在立法領域已將醫鬧入刑,在執法領域還需公檢法機關聯合協作,通過大量的實地調研并結合案例對法律法規的完善提出具體建議,幫助立法機關做好做實立法工作,提高約束醫鬧行為的相關法律法規靈活性、合理性、可靠性。對于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的暴力襲醫、造謠、傳謠或侮辱誹謗院方等違法犯罪行為,執法機關必須堅決果斷制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嚴重者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做好教育工作,加大對民眾的普法力度,鼓勵社區定期舉行關于醫療糾紛的普法活動,在醫院門口或內部設置普法宣傳欄,引導人們依靠法律武器而非暴力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健全事故處理機制

當下,醫院在醫患糾紛的處理問題上缺乏健全的院內事前、事中、事后管理體系,沒有專設部門或人員與患者進行交涉,缺少針對性的應急預案。為減少醫鬧現象,推動醫患糾紛和平解決,醫院應當加強自身管理體制建設,在醫鬧多發地帶,如急診室、手術室周圍,增設安保措施,第一時間控制事態,爭取將傷害降到最小。同時,醫院應當健全醫療責任保險體制,分擔醫療事故發生時患者及醫生的人身及財產損害,減輕雙方的壓力,從而緩解矛盾,降低醫鬧事件發生的概率[4]。

(四)深化衛生管理體制改革

2005年以來,我國醫療改革已經步入了“以病人為中心”、“強調公立醫療機構公益性”的發展時期。針對醫患糾紛高發的現象,我國可以繼續深化衛生體制改革,培養基層醫療人才,提升醫務人員職業道德修養,建設更為合理的診療制度和陽光透明的收費制度,取消以醫補藥,控制醫療費用過快增長,使老百姓真正地受益于醫療保障體系。同時,醫療機構主管部門和醫療機構要主動自查自省并接受社會公眾和政府監督,配合國家監管力量,堅決打擊一切違法違規行徑。

五、結語

降低醫患糾紛、減少醫鬧事件不能單靠一方力量,而是需要社會各方協調配合,遵守法律規范,推動和平解決進程。在這一過程中,政府要當好秩序這艘船的掌舵人,妥善預防好、管理好、調節好醫患關系。立法機關要完善立法,積極普法,公檢法機關要嚴格執法、打擊違法,為船的航行保駕護航,維護良好的法治氛圍?;挤綉μ嵘陨硭刭|,了解相關法律和醫學常識,依法維權,做遵紀守法的好乘客、受益者。醫生及院方要做好船的擺渡人,敬業奉獻,體諒病患,不斷提高自身診療技術和職業道德,力爭為患方提供最優質的醫療服務。

參考文獻:

[1]湯嘯天.從中美醫患糾紛調解看醫患關系的實質[J].醫學與法學,2017,(07):36-40.

[2]雷林靜.從醫鬧入刑談化解醫患糾紛的新思路[J].管理觀察,2015,(11):168-170.

[3]湯立伊,吳登勇.論醫患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J].法制與社會,2014,(03):46-47.

[4]伍德志.論醫患糾紛中的法律與信任[J].法學家,2013,(05):1-175.

(作者單位:安徽省淮北市第一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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