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確定責任保險的訴訟時效起算點?

2019-04-09 03:47陳夢琪上海海事法院
船舶經濟貿易 2019年3期
關鍵詞:建湖訴訟時效責任保險

陳夢琪/上海海事法院

責任保險訴訟中,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起算點應為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而保險事故發生之日應當認定為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確定之日。

〖案情〗

原告:江蘇海暢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暢公司”)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公司(以下簡稱“建湖人?!保?/p>

2013年10月16日,海暢公司向建湖人保投?!把睾群哟耙磺须U”。根據投保單和保險單記載,投保人名稱為海暢公司,保險船舶名稱為“華源交通6”輪,保險費人民幣210000元,保險金額和保險價值為人民幣30000000元。每次事故免賠額為人民幣80000元或賠償金額的10%,以兩者中較高者為準。特別約定轉場作業拖航航次風險除外。保險期間自2013年11月10日0時起至2014年11月9日24時止。建湖人保接受投保后出具了保險單,該保險單記載的內容與投保單相同。

2013年12月6日13時35分,海暢公司所有的“華源交通6”輪在灌河水域案外人江蘇宏銘船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銘公司”)舾裝碼頭前沿水域拋錨時走錨,未能及時控制船位,導致在拖離過程中船尾觸碰宏銘公司預留樁,預留樁受損。2014年2月20日,連云港海事局出具的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涉案事故為單方責任事故,“華源交通6”輪對事故發生負全部責任。

2015年11月18日,宏銘公司起訴海暢公司要求賠償碼頭修復費用,上海海事法院同日立案受理。2016年12月13日,前述觸碰案件調解結案,海暢公司隨即向上海海事法院提交了本案的起訴狀。12月29日,海暢公司向宏銘公司支付了人民幣200000元。2017年1月24日,海暢公司向宏銘公司支付了調解余款人民幣600000元。

原告訴稱,前述觸碰事故屬于保險事故,要求保險公司對上述損失予以理賠。但海暢公司與建湖人保多次協商未果,故請求法院判令建湖人保支付保險賠款人民幣720000元,并承擔本案案件受理費。

被告辯稱,1、本案已經超過訴訟時效;2、涉案船舶為無動力非機動船舶,該類船舶僅在建湖人保承保的船舶拖帶時發生保險事故,建湖人保才承擔保險責任;3、海暢公司既不能證明涉案損失金額,也不能證明其向宏銘公司支付了賠償款,故其主張涉案損失沒有事實依據;4、即使建湖人保應承擔保險責任,依據保險合同也僅承擔四分之三的責任;5、海暢公司未能證明其船舶是否適航及是否承擔全部事故責任。據此,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為海上保險合同糾紛,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成立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的主要爭議為:1、海暢公司起訴是否超過訴訟時效;2、建湖人保是否承擔保險責任;3、海暢公司賠付是否合理及其訴請金額是否具有法律依據。

關于海暢公司起訴是否超過訴訟時效的爭議,法院認為,涉案事故系海暢公司觸碰宏銘公司碼頭導致損失,應屬保險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海上保險合同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而責任保險事故由客觀事故的發生和被保險人民事責任的確定兩部分構成,僅發生客觀事故并不能引起責任保險事故。前述觸碰案件于2016年12月13日調解結案,該日為海暢公司民事責任確定之日。同日,海暢公司隨即向法院遞交了針對建湖人保的起訴狀,故可以認定海暢公司起訴在訴訟時效之內。

關于建湖人保是否承擔保險責任的爭議。建湖人保認為,轉場作業拖航航次風險免賠,非機動船舶不負碰撞和觸碰責任。法院認為,其針對轉場作業拖航航次風險免賠系格式條款,對該格式條款之理解雙方有爭議的,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故建湖人保對條款解釋的意見法院不予采納。關于非機動船舶不負碰撞和觸碰責任的條款。法院認為,建湖人保未對該免責條款作特別約定或明確提示說明,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故法院對建湖人保的抗辯理由不予采納,并認定建湖人保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關于海暢公司賠付是否合理及其訴請金額是否具有法律依據的爭議。法院認為,海暢公司在調解后分兩次已向宏銘公司支付賠款人民幣800000元。海暢公司有權依據保險合同要求建湖人保就相應損失予以理賠。根據保險合同約定,觸碰責任僅負責賠償金額的四分之三。經計算得出理賠金額為人民幣600000元。故法院判決建湖人保賠付海暢公司人民幣600000元。

綜上,上海海事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建湖人保向原告海暢公司支付保險賠款人民幣600000元,對原告海暢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后,建湖人保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審理過程中建湖人保撤訴。本案判決現已生效。

〖評析〗

本案糾紛的法律爭議點主要涉及責任保險的訴訟時效起算點的認定問題。在明確責任保險的訴訟時效起算點前,需要先考查責任保險的性質、特點及責任保險中保險事故的定義問題。

一、責任保險的性質和特點

對于責任保險的性質,我國《保險法》第49條第2款作出了明確的界定:“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保險?!必熑伪kU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按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費,在被保險人造成他人損害而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時,由保險人在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范圍內承擔支付賠償金的義務。

表面上看,責任保險系針對損害事故作出的財產性賠付,和一般的財產保險無異。但細分之下,責任保險又有其特殊之處。首先,責任保險的賠償對象存在特殊性。與一般財產保險以有形的財產作為保險對象并賠償有形財產毀損或滅失而導致的直接或間接損失不同,責任保險的賠償對象是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其在為被保險人分擔責任的同時,也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第三人的受損利益。其次,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確定依據不同。一般財產保險中,保險金額是根據保險標的在投保時的實際金額確定。根據兩者金額的差異,有足額保險、不足額保險和超額保險之分。責任保險不存在上述區分,在不考慮免賠事由的情況下,無論實際損失大小,保險人一律在投保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最后,責任保險的當事人有別于一般財產保險。一般財產保險屬第一人保險,保險事故發生后,其可徑向保險人發起索賠。但在責任保險中,保險事故發生時受害人“另有其人”。

二、責任保險中保險事故的定義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必熑伪kU屬于該規定范圍之內,也即明確了將責任保險的保險事故發生之日作為確定責任保險的訴訟時效起算點。然如前所述,責任保險有區別于一般財產保險的特殊性,故何時作為責任保險的保險事故發生之日仍存爭議。在確定責任保險訴訟時效起算點前,應當明確保險事故的定義。目前,對于責任保險的保險事故定義,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一)損害事故說,即客觀損害事故的發生之日即為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該觀點的認定方式和一般財產保險并無差異。贊成者認為該認定有利于保險人早期介入事故賠償處理,查明事故原因,盡快解決事故賠償。但該觀點忽視了責任保險的特殊性質,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基于其侵權行為對第三者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而在被保險人的侵權行為中,損害行為與損害后果往往不是同時發生的。對于被保險人是否負有責任,賠償責任的比例,損失的具體金額等方面均需要有一定的認定時間和過程,簡單地將客觀損害事故的發生等同于責任保險事故,將嚴重損害被保險人的利益,有悖于公平原則。

(二)賠償請求說,即責任保險的保險事故發生之日是指第三者(受害人)或者第三者的相關權利人請求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之日。此種觀點較之第一種觀點,更多考慮到了責任保險的特殊性,同時也有明確的規范依據(如中國保監會(保監復[1999]256號《關于索賠期限有關問題的批復》第一條規定,對于責任保險而言,保險事故發生之日,應指第三人請求被保險人承擔法律責任之日。)但在該時間節點,第三者對被保險人的索賠是否有效、合理,仍處于懸而未決之階段。以此作為保險事故發生之日,易導致被保險人迫于索賠的訴訟時效壓力,急于向受害人達成妥協,既不利于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也極易損害保險人的利益。

(三)實際賠償說,即被保險人向受害人實際承擔民事賠償義務之日為保險事故發生之日。根據損失填平原則,只有被保險人因自己的過錯給第三人造成損失,致使自己的財產發生損失,保險人才負責賠償填補此項損失。[1]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0年12月17日出臺的《關于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一)》中認為:“商業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從被保險人向受害人履行民事賠償義務之日起計算?!痹摻獯鸺床杉{了實際賠償說的觀點。但該說的缺陷在于,如被保險人因無力償還或惡意拒不履行賠付義務,則保險事故的成立一直處于懸而未決的狀態,責任保險合同也將形同虛設。

(四)責任確定說,即責任保險的保險事故發生之日是指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確定之日。該觀點較好衡平了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只有行政主管部門的責任認定書和人民法院的判決作出并生效之后,被保險人向受害人的賠償才具有法定依據。另外,將被保險人的責任確定之日作為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時,保險人理賠也有相應的依據。有司法實踐認為,“保險事故發生之日”不是指保險事故的實際發生之日,而是指被保險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同時具體損失金額也需確定。故在該案中,以原告即投保人和船東達成和解協議并以沖抵欠款的方式形成損失之日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據此判定原告的起訴并未超過訴訟時效。事實上,該案對于“保險事故”的定義即采用了責任確定說。

三、責任保險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目前,英美等國在責任保險的司法實踐中,以“保險事故”認定標準為分類依據,將責任保險保單區分為“事故發生基礎保單”和“賠償請求基礎保單”,也即分別以“損害事故說”和“賠償請求說”作為保險事故的認定標準。該做法為認定“保險事故”提供了明確的標準,能夠適當避免保險關系人對“保險事故”發生時間產生爭議,從而有利于穩定保險合同關系,公平維系各方權利。

盡管如前所述,上海高院的觀點支持了“實際賠償說”。但由于目前就責任保險事故并沒有一個法律上的明確定義,司法實踐中對此仍存在不同的觀點。為保證責任保險制度的穩定性,目前亟需就責任保險的訴訟時效起算點在立法上加以明確界定,以避免將來可能的爭議。細究各方觀點,筆者認為,責任保險損失時效起算點的認定宜采納責任確定說。

首先,責任確定說較為明確,其以生效法律文書或和解協議的達成作為保險事故成立的判斷依據,能夠避免各方對保險事故成立時間的爭議。有觀點認為,責任確定之日,事實上被保險人尚未對外承擔賠付責任,也并無實際損失發生,不足以構成責任保險的請求基礎。但需要指出的是,責任保險的賠償對象是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其目的并非在于填補客觀事故所導致的直接損失,而在于填補基于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所造成的損失。因此,賠償責任的確定,已經構成了責任保險索賠的請求基礎,無需再等到被保險人事實履行賠償責任之時。

其次,如借鑒英美法的做法,采納損害事故說或賠償請求說,則一方面,我國責任保險的業務實踐中,并沒有像英美等國在保單上作出明確的約定。另一方面,理論上損害事故說混淆了責任保險和一般保險的特性,不利于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而賠償請求說則會增加被保險人與第三人協商事故賠付的壓力。倘若被保險人就此與第三人達成妥協,則可能損害到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雙方利益。如將被保險人實際賠償之日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易導致被保險人怠于行使自己的賠償義務,不利于保險事故的妥善快速解決,進而危及到責任保險合同外的第三人,即受害人的利益。相較之下,無論是從責任保險的特性而言,還是從保險賠付的實際效果出發,將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確定之日認定為責任保險的保險事故發生之日都是一種更為行之有效的認定方式。

最后,有觀點認為,如采用責任確定說,會使被保險人在并未向受害人實際履行賠償責任的情況下,即可以向保險人索賠,無異于讓被保險人未受損即獲益,違背損失填平原則。但事實上,根據《保險法》的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故法律賦予了保險人以此抗辯的權利,和訴訟時效并無沖突,不會導致保險人權利受損和救濟途徑喪失。

在本案中,上海海事法院認為,責任保險事故由客觀事故的發生和被保險人民事責任的確定兩部分構成,僅發生客觀事故并不能引起責任保險事故。2016年12月13日涉案碰撞事故調解結案,該民事責任確定之日即為涉案保險事故的發生之日,原告于該日向法院提起訴訟,當然在訴訟時效之內。也就是說,本案在保險事故的認定上,支持了責任確定說。雖然在本案中,無論是責任確定說還是實際賠償說,原告的訴訟時效皆未到期,不影響案件的最終判斷。但明確以責任確定說作為評判保險事故發生之日的依據,既是一種解決責任保險訴訟時效爭議的嘗試,亦是對相關法律和司法解答的探索,有利于推動責任保險領域司法實踐,從而促進法律規定和理論探討早日達成統一認識?!?/p>

猜你喜歡
建湖訴訟時效責任保險
建湖:“乘風破浪”邁向高端裝備制造“智高點”
建湖雜技飲譽海內外
民法典訴訟時效制度新變化
建湖藕粉圓:甜潤爽口 余香不絕
探討國內電梯責任保險制度的推廣
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江蘇建湖 打造“矩陣”平臺 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
江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緣何“一枝獨秀”?
推進醫療責任保險當立法
破產程序與訴訟時效問題研究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