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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偵查階段的有效辯護路徑探析

2019-04-20 09:14孫保山
法制與社會 2019年9期
關鍵詞:刑事案件

摘 要 在現代刑事司法制度中,辯護制度是其中的關鍵組成部分,也是司法體制不斷得到改革和完善的重要切入點。近幾年,刑事、民事以及行政交叉案件的數量持續增加,從被告人需求的角度來看,體現了多元化的特點,以會見為代表的傳統的保守服務方式已經無法完全與被告人權利維護的需求相契合,將辯護工作向前推進,將其放到偵查階段,或者是刑事案件立案之前的初步調查期體現了較為重要的法律意義。本文就刑事案件偵查階段的有效辯護路徑展開了一系列的探析。

關鍵詞 刑事案件 偵查階段 有效辯護

作者簡介:孫保山,金博大律師事務所執行合伙人、副主任、專職律師。

中圖分類號:D926.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獻標識碼: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289

在我國召開的第十四屆刑法大會中,就已經明確指出,在刑事訴訟的每一個環節,以偵查作為起點,所有人都具有尋求律師幫助的權利?!缎淌略V訟法》的修改為我國建立更加完善的偵查階段辯護制度提供了堅實的推動力。在這樣的法律背景下,使得我國對于刑事案件偵查階段的有效辯護路徑得到了進一步的拓展,體現了法律體系朝著不斷完善的方向發展的決心。因此,對刑事案件偵查階段的有效辯護路徑展開探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一、將辯護前移到偵查階段體現的必要性

(一)體現辯護的法律原則

在刑法的基本原則當中,罪刑法定與罪責刑相適應是兩項基本內容。在刑法案件處理的過程中,必須堅守這些基本原則。從社會治理的角度來看,刑法是最終的手段,絕對不能馬虎使用。從2002年至2016年的司法統計數據所顯示的結果來看,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二的被告人最終沒有受到刑事處罰。對于能被免于刑事處罰的被告人,司法機關可以采用訓誡、賠償損失、責令改過或者由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處罰或處分的方式。免予刑事處罰也就是說被告人可以不被進行刑事處罰,存在不以犯罪定論的空間。專業有效的辯護能在很大的程度上推動案件處理工作朝著更加科學的方向發展。

(二) 降低刑事化處罰的概率

在偵查階段或者立案前進行辯護對于降低刑事介入民事、商業等糾紛以及違法行為刑事化處罰的概率具有重要作用。從最高院司法所收集和統計的數據信息顯示的結果來看,無罪人數以及案件的數量仍然沒有什么變化,在偵查階段展示一些無罪的觀點和措施能使得冤案以及錯案的數量有所減少。在社會經濟形式呈現出越來越多樣的特點背景下,刑事、民事以及行政交叉的案件數量在逐年攀升。從刑事案件所延伸出來的不僅僅是定罪量刑,還包括財產權,私有財產的合法性需要律師來主張和維護。最重要的是,刑事、民事以及行政交叉案件出現的前提是出現民事違法或者行政違法行為,而對于這兩種情況都存在與之相對應的法律和處罰標準。刑事處罰是治理社會的終極的手段,其使用的前提需要考慮對社會的危害性程度。偵查階段是進行有效辯護的關鍵階段,將辯護移動到偵查階段能更好的認識到行為究竟屬于什么性質,從而使刑事與民事、商業或者行政案件的混亂程度有所降低。

(三)對偵查思維進行引導

在一段較長的時間范圍內,在我國,刑事案件體現出較強的以偵查為中心的特點,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審判成為了形成和確認證據的依據。針對這樣的情況,我國的相關司法部門出臺了關于打破這種傳統模式的規定,強化推進將審判作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將其作為制度改革的著手點。要想使這項改革制度得到有效的推行,需要一些可以得到有效執行的制度作為保障,比如,排除非法證據、庭前會議以及證人出庭等。盡管這是一個較為理想的狀態,但是,在較短的時間內仍然無法得到完全的改善,從這個角度來看,就能將偵查階段進行有效辯護的重要性完全凸顯出來。

(四)夯實速裁程序正當性基礎

在刑事速裁程序中,最適當的辯護環節應該在偵查階段。將辯護前移到偵查階段對夯實速裁程序的正當性基礎具有重要作用。在2016年9月初,我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在會議中通過了一項工作決定,即將一部分地區作為試點,進行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試行。訴訟的效率是速裁程序的關鍵,應該在偵查階段使嫌疑人的實質權利得到維護 。這種將有效辯護前移至偵查階段的方式能為嫌疑人提供真實供述形成一道保障,體現了供述的真實性和自愿性,更重要的是夯實了速裁程序的正當性基礎。

二、偵查階段的有效辯護標準

首先,在偵查階段,律師能進行辯護的空間是有限的。盡管負責辯護工作的律師在偵查部門第一次對嫌疑人進行訊問時,就能夠在委托條件下介入到訴訟當中,但是相比于法庭審判,辯護律師還沒有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更重的一個方面是,在法庭審理中,只有合議庭評議環節辯護律師不能參與其中,其他環節,辯護律師都可以參與進來,能將自己的辯護意見充分發表出來。但是,一般情況下,偵查行為具有較強的單向性,辯護律師根本無法參與 。這就使得辯護的效果并不理想。

其次,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參與進來的主要目的是保護嫌疑人的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在偵查階段,辯護律師可以通過代理申訴、控告等形式為嫌疑人提供幫助。在法庭當中,辯護律師可以出席,將被告人無罪或者罪名較輕的意見提出來。案件處于偵查期間,嫌疑人仍然存在犯罪的可能性,辯護律師要想提出一些針對性的意見就比較困難。

三、刑事案件偵查階段有效辯護實現路徑

(一)明確行為性質和出罪規則

在處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必須要遵循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也就是說在嫌疑人的行為在刑法中有明確的規定,才能認定為犯罪,否則就按無罪處理。但是至于嫌疑人的行為要如何確定其性質,就需要結合一些相關領域的規定 。市場經濟環境和行為的復雜性使得刑事、民事以及行政案件的交叉性比較模糊,這一類案件發生的概率還有上升的趨勢。在民事或者行政中的不法行為的判斷依據較為簡單,但是要想判斷其是否構成犯罪,還需要參考刑法的規定。例如,在詐騙類犯罪中,借貸類型的詐騙犯罪需要有民事違約和非法占有作為要件,如果僅僅有借款逾期未還的行為還是無法以詐騙定罪。因為借款未還僅僅是一種違約行為,要想確定其是否構成詐騙犯罪,還需要審查其是否符合非法占有這一動機,比如,是否存在攜款潛逃、款項與經營活動存在較大偏差等。所以,在辯護環節應該嚴格區分民事、行政與刑事的區別。如果嫌疑人的行為中不具有刑事犯罪的要件,就不能將其的定為犯罪行為。

(二) 利用證據引導偵查思維

從宏觀的角度把握案件的走向,利用證據引導偵查思維,出現必要情況應該積極提交相關證據。證據的形成一般在偵查階段 。辯護律師在這個環節的介入能在很大的程度上將偵查思維引導到正確的方向,從而對案件證據調取方向等方面形成影響,特別是對嫌疑人的有利證據的獲取。例如,在一起詐騙案件中,嫌疑人向朋友借款七十萬,借款理由是緩解資金周轉困難,但是卻將這筆資金用于賭博,在短短幾個小時內就將這筆借款輸光。被害人在借款到期后就報了案,以刑事案件立案。辯護律師在會見嫌疑人時,了解了情況,原來嫌疑人之前就曾多次向被害人借款,借款時間基本一致,大約在三天。對于嫌疑人來說之前比較幸運,不僅能收回成本,還能獲得一些收益,但是這次卻失利了。嫌疑人告知辯護律師被害人清楚款項的去向,但是被害人的供述中卻對這點有所否認。辯護律師將有利因素告知嫌疑人,并對公安機關提出偵查的建議。律師給出的建議調取雙方的聊天記錄、銀行轉賬明細等資料。后來,在公安機關獲得相關證據后,檢察院的決定是不逮捕嫌疑人。如果沒有律師與嫌疑人之間的詢問,了解真實情況,那么很有可能會對嫌疑人以虛構借款理由并用于揮霍的罪名定為刑事犯罪。在這個案例中,辯護律師提供了正確的偵查思維引導。

(三) 從宏觀角度分析案件內容

在偵查信息失衡且不對稱的情況下,從宏觀的角度分析和把握立案標準,分析證據體系,能為偵查機關提供辦案思路以及參照物。從辯護的角度來看,信息不對稱可能會對偵查階段造成較大的障礙。所以,很多律師對于出具法律意見會有較多的顧慮,甚至直接回避這個環節 。在偵查階段,律師與嫌疑人進行會見后,可以將嫌疑人所提供的線索進行明示,可以將證據體系作為案件分析的著手點。值得注意的是,應該將證據與嫌疑人對供述的內容進行嚴格的對比。在偵查環節,將證據體系作為切入點來分析一項罪名的成立要件,從實質的角度來看是暗含出罪思維,對偵查人員形成引導作用,使其在法律意見的指導下,選擇正確的偵查思路,得出是否達到入罪程度的結論。從宏觀的角度以及證據體系對案件的內容進行深入分析是偵查階段實現有效辯護的一個重要路徑。

(四) 利用民事仲裁等程序消除刑事犯罪壁壘

對于公安部門而言,在其接到報案人的刑事控告后,一直到刑事案件立案之前的這段時間屬于初查期。初查期為消除刑事犯罪壁壘提供了時間和空間,可以在這個階段通過其他程序,對刑事犯罪壁壘進行消除 。例如,在被害人以詐騙罪控告嫌疑人并為還款,但是嫌疑人供述已經償還的經濟糾紛這類案件中,在初查期,嫌疑人可以提起消極確認是債權已經消滅之訴,使之以經濟糾紛的性質,使偵查機關有所動搖。稅務局所能提供的報告往往能為偵查機關提供關于經濟類犯罪的證據,這也是一個偵查重點。辯護并不是依靠想象就能達到效果的過程,而是需要在掌握多個領域專業知識的基礎上,合法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利用民事仲裁等程序消除刑事犯罪壁壘對在偵查階段實現有效辯護具有重要意義。

綜上所述,專業化的和高質量的法律服務是法律事業得到長遠發展的基礎。值得注意的是,這里所提到的專業化并不僅僅指的是某個專業,而是建立在多領域知識的基礎之上。在偵查階段進行辯護具有關鍵性的法律意義,從這個角度來看,可以從明確行為性質和出罪規則,利用證據引導偵查思維,從宏觀角度分析案件內容,利用民事仲裁等程序消除刑事犯罪壁壘的路徑來實現偵查階段的有效辯護。通過本文對刑事案件偵查階段的有效辯護路徑展開的一系列探析,希望能為促進我國法律事業發展提供一些參考。

注釋:

劉銘.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偵查階段的適用——以三地試點規則為例.中國刑警學院學報.2018(5):14-19.

蘭躍軍.刑事辯護全覆蓋背景下新型偵辯、訴辯和審辯關系.學術界.2018(6):162- 174.

吳德朝.刑事案件有效辯護制度的審視與完善探討.法制與社會.2018(11):25-26.

張中.論偵查階段的有效辯護.當代法學.2017,31(6):25-34.

韓笑,郭華.偵查程序中律師辯護的有效性問題研究.中國司法.2016(10):48-53.

李思遠.有效辯護與有效公訴——審判中心改革下新型訴辯關系的構建.三峽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6,38(1):81-8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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