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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發展及其價值

2019-06-14 08:16譚麗
商情 2019年13期
關鍵詞:刑事案件

譚麗

【摘要】人民陪審制度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制度,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在司法審理的過程中,陪審制度的優點是非常多的,不僅僅是民主政治的一種表現形式,同時也對國家司法體制改革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就國家的司法高度來看,人民陪審員制度不僅有利于保障司法的公正、公平、公開。并且對于加強司法的獨立性、維護司法的廉潔性和提高司法的公信力等都具有重要作用。從訴訟者的角度看人民陪審員制度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當事人主義下的陪審團模式;另外一種是職權主義下的參審模式。

本研究主要從刑事案件訴訟的角度探析我國現階段人民陪審員制度運行的產生發展過程及其人民陪審員制度在發展中具有的價值來對目前的人民陪審員制度進行概述。

【關鍵詞】人民陪審制度;參審模式;刑事案件

一、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產生發展

(一)初步接觸陪審制度

早在清朝末年,中國就接觸到陪審制度,在清朝滅亡以后,我國仍然存在建立陪審制度的構想,作為具有司法民主特征的一項基本制度,在辛亥革命結束以后,南京國民政府也相應地制定了《中央裁判所官職令草案》其中提出了有關于人民陪審制度的構想,但這一構想并未得到實行。

(二)中國共產黨對陪審制度的初探

共產黨在1927年到抗日戰爭時期,陪審團制度在共產黨建立的根據地得到了初步實施,也就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土地革命”時期,共產黨建立的政府幫扶了陪審制度,其算是真正意義上得到推行的制度。1927年3月上海工人三次武裝起義中制定了具有代表意義《上海特別市臨時市政府政綱草案》的相關文件,這是第一次以書面的方式出臺了陪審團制度的草案。

(三)建國后的陪審制度

新中國成立以來,陪審制度經歷了發展、也遭到了破壞、后來逐漸被重視的過程,隨著國民經濟的飛速發展,人民的法律意識在逐漸提升,陪審制度也在逐步健康推進。

在1950年7月頒布了《中國人民法院組織法暫行大綱(草案初稿)》,其中準確的規定了人民陪審制度。在同年年底頒布的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程序試行通則(草案)》也對陪審制度做了規定:對于非常重要的案件,啟動陪審制度的同時也要民主推薦陪審員。

其后在1951年,1952年以及1954年到當下,人民陪審制度在逐步的改進完善,也是隨著時代改革推進的重要表現。在這期間不得不提的是在1983年后的數次修改立法當中,將陪審制度寫進了《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以及《行政訴訟法》等。

二、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價值

(一)為民價值

密切聯系群眾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在當下時代的新要求也是衡量一個國家公平和效率基本價值的尺度,同時也是對審判工作進行檢驗和給社會帶來的效應的判斷標準,更是人民法院對優良傳統的繼承,是充分體現人民意志的表現。

在刑事訴訟法中人民陪審制度是在進行審判時非常重要的一種組織形式,對于保障司法的民主性具有重要意義,為了落實與完善這項制定,不但要使人民群眾與人民法院之間的距離進一步拉近,同時也要加強二者的密切聯系,從而加強兩者之間信任和了解,一定程度上又能讓當事人感受到當代司法的文明民主性,使得司法為民這一理念通過陪審制落實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心中。通過陪審制度的貫徹和落實,更加增強人民法院樹立司法為民的權威。

(二)民主價值

人民群眾一般都可以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參與管理國家和社會公共事物。人民陪審制度的實質是一項民主管理制度,領導社會的權利置于人民手中,而且應該是大部分人的手中,實行民主監督的一種民主形式就是陪審制度的落實,陪審員職責的完善。這樣一定程度上可以確保審判秩序的正常運行,有利于避免司法偏袒及專橫,并且極大地保證審判的公平性。是實現刑事訴訟法審判工作達到更好效果的重要保障,是實現社會法律與社會效應相統一的有效的渠道之一。

(三)公正價值

公正是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題以及生命力的延續,也是當下中國法制改革的一項重要的任務,為了實現這一目標,陪審制度需要完善的地方還有很多。不僅有利于促進司法公正的同時。還從人民群眾的角度去對案件進行處理和整體客觀的全面分析。一定程度上人民群眾的和職業法官的眼光存在著差異性,這種方法可以同法官形成對案件的互補,避免法官在辦案過程中的職業性偏見,更加的有利于法官的公平公正,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法官公事私辦,避免辦案中出現以關系為主的情況的發生,從而促進案件能夠得到公平公正的審理和判決。

(四)獨立價值

廣大人民的參與,可以杜絕或者說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擺脫法官辦案過程中的行政干預以及領導之間的干預。對于法官辦案來說,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促進陪審員的責任感,提高辦案效率,實現審判的獨立性,陪審制度賦予陪審員獨立性,抵制了法官對案件全權干預的充分性。

三、結語

近代較為著名的法官之一丹寧勛爵就曾經這樣講,陪審制度是憲法的車輪,還是自由的明燈,更是民主的試金石。人民陪審制度作為一項具有民主性標志的法律制度,為全世界多個國家的法律改革所重視,陪審制度的完善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也不是針對一個簡單的問題進行完善。自從十一屆三中全會到十八屆三中全會,可以說法律制度在逐漸的完善,盡管陪審制度在不斷的發展和進步。但當下的陪審制度頒布依然存在問題,所以改革必須要符合我國的客觀情況,人民陪審制度的完善標準著我國民主政治的進步,每一小步都具有重要意義。人民陪審制度對于實現人民當家作主具有重要作用。所以我們應該進一步完善相應的陪審制度,從而更好地保障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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