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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媒體報道對刑事裁判的消極影響研究

2019-06-18 01:36李桂香
商情 2019年15期
關鍵詞:自由裁量權

李桂香

【摘要】隨著傳媒觸角的不斷擴大,憑借言論自由這一憲法權利,媒體報道逐漸成為輿論的引導者。但是在實踐中也出現媒體對刑事案件進行定性、定罪、定刑等報道,嚴重影響了法官裁判權的公正行使。因此,必須找到合理的方法,減少媒體報道對刑事裁判的負面影響。

【關鍵詞】刑事案件媒體報道 刑事裁判 自由裁量權

一、媒體報道與刑事裁判概述

(一)刑事案件媒體報道概念

作為傳承人類文明重要的物質載體,媒體意指不同事物間發生關系的介質或工具?!翱偟膩碚f,媒體是一種中介性機構,媒體的出現使得傳播活動更為頻繁?!倍鴪蟮涝趥鞑W里是一個外延很廣的概念,既包括紙面媒體的報道,也包括有線與無線傳播的報道,在今天還包括互聯網、手機等形式的報道。目前,我國關于刑事案件媒體報道并沒有明確的概念。有學者將新中國成立前的相關報道稱為“涉法新聞”,但是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不斷深入,和“法”有關的相關報道越來越多,這樣的定義已經不夠準確。筆者認為刑事案件媒體報道應指媒體對刑事案件所進行的報道,與犯罪報道等不同。

(二)刑事裁判的概念

中外學者對“裁判”一詞含義的表述不盡相同,但總結起來可大體概括為兩種解釋:一、靜態意義上的裁判;人民法院根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或案件審理之后對程序問題、實體問題所做出的處理結果。二、動態的意義上的裁判: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或案件審理之后對案件表示判斷性意思的過程或行為。本文所要討論的“裁判”應同時涵括靜態層面和動態層面的概念。因此,本文將刑事裁判定義為:人民法院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或審理后對案件的實體問題、程序問題進行審理的行為和過程,以及件做出的判斷性的結論。

二、媒體報道影響法官裁判權的具體表現形式

(一)影響法官獨立裁判

裁判獨立是現代法治國家所普遍承認和確立的基本法律準則。美國法學家亨利·米斯曾說:若法官做出判決的瞬間,被別的觀點或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權勢或壓力所控制或影響,法官就不復存在了。然而,由于受歷史和體制的影響,我國司法依然尚未真正獨立。我國法律雖然對此有規定,但是從裁判機關的設置和工作流程、人員獎懲考核上依然可以看到我國司法不完全獨立的一面。而我國新聞媒體常常被稱為政府的“喉舌”,其與行政機關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在中國司法獨立不充分的背景下,刑事案件媒體報道和評論,自然而然會給法官的裁判形成巨大壓力,從而影響裁判的正常進行。此外,媒體秉著言論自由和知情權所帶動的輿論壓力也是阻礙法官獨立裁判的關鍵所在。

(二)影響法官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

伽達默爾前見理論指出:人在事件發生之前的感知會影響人們對發生事件的判斷方向。而法官的前見是其進行案件審理、裁判的前提和基礎,因此,法官前見的形成也易使法官產生“先入為主”的思想。當刑事案件媒體只憑借“直覺”和固有的偏見對一些刑事案件隨意發表評論,對案件做出判斷。很多本來應該是理性的集體意識變成了“集體無意識”。在我國的法官目前還不具備敢于排除干擾裁判獨立的能力下,這種輿論易妨礙法官正當合理的行使自由裁量權。

比如云南省的李昌奎案。2011年3月,李昌奎因強奸并故意殺害被害人及被害人弟弟而被判處死刑。被告人上訴,云南省高院因李昌奎有自首情節而判處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該案一出,立馬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新聞媒體立馬對二審判決提出質疑,甚至對“自首”這一減輕情節做出了批評,并戲稱其為“免死金牌”。迫于輿論壓力,2011年8月,云南省高院啟動了再審程序,改判李昌奎死刑,至此,這戲劇般的轉變,使得這位被告人不得不走上死亡之路。

三、媒體報道影響刑事裁判的法律規制

(一)促進法院獨立體制改革

由于司法獨立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前提與基礎,所以對法院體制改革時首先應當強調的就是法院獨立體制。對此,筆者提出以下兩點建議:

第一,對司法裁判權進行統一管理,建立全國性的獨立統一的司法系統,實現機構和層級的獨立。筆者認為,將法院改制為垂直領導,具有可行性。所謂垂直領導是法院系統內部去行政化,讓上下級法院回歸監督關系。

第二,改革法院系統內部的審判委員會制度。該制度目的是為了適應之前我國審判人員專業素質較低的情況,其在建立之初是有積極作用的。但該制度顯然逐步成為了我國法官逃避責任的方式,導致出現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局面。

(二)明確媒體報道的內容和范圍

新聞媒體報道應受到國家安全、個人名譽和隱私、公共秩序等方面的法律和道德限制,在媒體進行刑事案件報道過程中,這些限制也應是對媒體最基本的約束。對此,筆者有以下幾點意見:

(13案件進入刑事審判程序前的媒體監督。案件在進入刑事審判程序前,按照法律規定一般會經歷立案、偵查、提起公訴等階段,新聞媒體在對案件進行報道時,應與司法機關的審案進程一致。筆者一直贊成在該階段應當避免對案件、案情進行評論。對此,可以借鑒臺灣和日本的經驗,區分案件事實報道和案件評論的界限。其中,事實報道是客觀的,是對案件本身的描述;案件評論則是基于個人的學識和經歷所做的,帶有個人非理性因素。

(23案件進入刑事審判程序后的媒體監督。案件進入刑事審判程序后,刑事案件媒體的表達自由顯然要符合審判獨立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等。畢竟這些原則直接關系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

(33案件宣判后的媒體監督。案件宣判后,刑事媒體可以對案件進行全面的評價和報道,評論案件的定罪、量刑等,媒體甚至可以對審判過程和裁判結果表達自己的看法,做出評價,提出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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