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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農業領域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探討

2019-07-03 02:15呂宏生李勁秋
現代農業科技 2019年6期
關鍵詞:改革

呂宏生 李勁秋

摘要? ? 加強農業行政執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對全面建設農村小康社會、促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發展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農業農村部從1997年起啟動農業綜合執法改革,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確立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要求。本文以宿遷宿豫區為例,介紹了宿豫區農業綜合執法的現狀,并對深化改革坐標和改革內容進行了具體的分析,提出了相應的建議,以期為保障和推動農業、農村經濟的健康發展發揮積極的作用。

關鍵詞? ? 農業領域;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江蘇宿遷;宿豫區

中圖分類號? ? D922.4? ? ? ? 文獻標識碼? ? A? ? ? ?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9)06-0234-02

2016年,為完善涉農領域綜合執法體系和農業綜合執法機制,規范農業綜合執法行為,防止和糾正多層執法、多頭執法、分散執法,宿豫區開展農業領域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試點,整合全區涉農領域執法職能,組建了宿豫區農業綜合執法大隊。該農業綜合執法大隊性質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隸屬于宿豫區農業委員會,履行全區農業綜合執法職責,實現全區農業執法全覆蓋,基本形成權責統一、行為規范、保障有力的農業領域綜合執法體系。

1? ? 農業綜合執法的現狀

宿豫區的農業行政執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與改革目標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1? ? 執法力量薄弱,農業執法人員不足

農業執法專業性和復雜性突出,關乎百姓切身利益,對人員數量、裝備配置、技術水平要求較高,但目前農業執法隊人員配備不足、技術水平不高,不能滿足農業執法的需要[1]。

1.2? ? 專業性強,農業執法難度大

農業案件具有專業性,涉及違禁品、禁限品和假冒偽劣產品,涉及農藥、種子生產規程,若沒有系統的專業知識很難對違法事件進行準確定位,從而影響執法工作的順利開展?,F有農業執法人員中多數沒有辦案經驗,不能辨別農藥、化肥名稱,不具備獨立辦案的能力,正處于摸索、學習階段,處理投訴、辦理案件能力明顯欠缺。

1.3? ? 法律知識欠缺,辦案經驗不足

目前,現行有效的農業法律、行政法規有43部,比較常用的農業法律、法規僅有19部,有些案件交替復雜,適用多條條款,執法人員短期內難以熟練掌握并靈活運用?,F有執法隊伍中農業法律知識欠缺,大部分隊員未經過專業的農業執法培訓,對農業法律知識并不熟悉,有的年齡偏高,接受、領悟法律知識存在一定困難,執法過程中不能靈活運用,阻礙了辦案的順利進行。

2? ? 深化改革目標

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推進農業執法體制改革,全面整合農業執法職能,積極創新農業執法機制,著力提升農業執法水平。通過深化改革組建一支政治信念堅定、業務技能嫻熟、執法行為規范、人民群眾滿意的農業綜合執法隊伍,構建權責明晰、上下賃通、指揮順暢、運行高效、保障有力的農業綜合執法體系,實現農業執法機構統一設置、執法職能集中行使、執法人員嚴格管理、執法條件充分保障,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發展提供有力的執法保障[2]。

2.1? ? 創新機制,理順關系

理順執法權責,整合行政部門及下屬事業單位的行政處罰和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等職能,歸并執法隊伍,實行集中、統一的行政執法;合理劃分執法職責權限、執法力量配置,減少執法層次,實現執法重心和力量同步下移。

2.2? ? 歸并職能,整合隊伍

在全面梳理的基礎上,將農業領域執法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執法職能歸并,整合組建農業綜合執法隊伍,實行統一執法。

2.3? ? 補齊短板,重心下移

充實執法力量,落實執法經費,加強裝備建設,全面提升農業執法能力和水平。理清層級職責,推進執法重心下移,重點強化區、鄉等基層執法責任。

2.4? ? 優化配置,規范管理

嚴格機構編制管理,合理設置執法崗位,健全制度,強化監督約束,創新綜合執法機制,提高農業執法的能力和水平。

3? ? 深化改革內容

從農業綜合執法隊伍的整合范圍、機構設置、人員配備、職能分工、隊伍建設、工作機制、能力保障等7個方面,深化農業領域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

3.1? ? 整合與改革范圍

按照“一支隊伍、綜合執法”的原則,宿豫區農業委員會依據相關農業法律法規,按照改革方案要求,牽頭負責整合原分散在農業、林業、農機等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職責,將農業農村部門內設機構及所屬單位的執法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職能剝離,組建農業綜合執法機構,由其集中統一執法。具體包括法律、法規、規章賦予農業、漁業、林業、農機等部門履行的農林植物種子、農藥、肥料、動物衛生監督、獸藥、飼料、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野生動植物及植物新品保護、漁業、農產品質量安全、森林(濕地)資源保護、植物檢疫、農機監理等方面的執法權。改革后,前述機構及單位不再承擔執法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職責,同時將行政處罰職能與技術檢驗職能相對分開,技術檢驗檢測機構不再承擔執法職能。

3.2? ? 組建綜合執法機構

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設立行政性質的農業綜合執法機構,并撤銷宿豫區農林執法大隊(自收自支),按照精簡高效和規范統一的原則,對現有涉農執法機構、人員和職能等進行全面整合歸并,組建成立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編制執法事項清單,主要承擔涉農領域一線執法工作,由區農業農村部門管理,業務上接受上級執法機構的領導。區(縣)級農業綜合執法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在執法任務較重的鄉鎮設立派出機構,進一步健全農業綜合執法體系向鄉鎮延伸機制,建立鄉鎮農業執法協管員隊伍,進行日常巡查、接受投訴舉報、協助調查取證等工作[3-4]。

3.3? ? 配備執法人員

將農業綜合執法人員全部納入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序列,編制數量按照“人隨事走、崗由事定”與“編制總額控制、只減不增”原則,綜合轄區人口、農業生產規模、監管對象數量等因素科學核定,確保執法力量與執法職能、任務匹配。宿豫區農業綜合執法大隊擬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24名,設大隊長1名、副大隊長1名,科長2名,中隊長3名。所需編制從區林果技術指導站劃轉3名,區動物衛生監督所劃轉7名,區農業技術推廣中心劃轉12名,其他所站調劑2名;涉及行政執法主體變更的,按規定程序報區法制部門審批。

3.4? ? 強化執法隊伍建設

加強黨對農業綜合執法隊伍的領導,在農業綜合執法機構設立行政正職的基礎上設立政治委員,負責執法隊伍思想政治建設、黨組織建設、干部隊伍建設等工作。由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組織部門制定執法人員崗位條件和要求,統一組織考試,將政治素質好、業務能力強、作風過硬的原農業執法人員,擇優錄用為新組建的綜合執法機構執法人員。仍有空余編制的,按照《公務員法》的規定通過調任、轉任或者公開招考的方式充實執法力量。

3.5? ? 健全執法工作機制

建立健全農業農村部門內部綜合執法機構與行業管理、技術推廣、檢驗檢測等其他機構的分工協作機制,不同層級、不同區域農業農村部門間的執法協作、協同執法機制,農業農村部門與其他執法部門的協調配合機制,農業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機制。

3.6? ? 規范執法隊伍管理

對符合條件的原涉農執法機構的執法人員,通過考試、考核等辦法,擇優選聘為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執法人員,執法人員不足的應盡快補充調整到位[5]。嚴格執行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采取集中輪訓、重點骨干進修等方式,加大對執法人員培訓力度。關心基層執法人員,提高執法人員政治和生活待遇,確保優秀執法人員留得住、有干頭,努力打造一支素質過硬、裝備精良、廉潔公正、作風優良、反應迅速的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隊伍。

3.7? ? 執法能力保障

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將農業執法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以確保滿足執法工作需要。加強執法標準化建設,加快健全、完善農業綜合執法信息平臺建設。制定不同層級的執法裝備配備標準,統籌配備執法用車和裝備,統一執法著裝、證件和標識,強化執法人員保障。

3.8? ? 統籌規劃與推進

將農業執法體制改革納入同級黨和政府機構改革方案中,進行總體設計、科學安排,分級實施、有序推進。

4? ? 建議

4.1? ? 強化宣傳引導,營造濃厚的社會氛圍

提高全社會的法律意識,特別是提高執法人員、主要監管對象和廣大農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大力宣傳農業行政執法對構建和諧社會的重大意義,宣傳農業法律、法規和規章,加強管理對象法律意識教育,提高群眾自覺學法、守法的意識,并多途徑宣傳,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

4.2? ? 強化素質教育,提高執法辦案水平

建立輪訓機制,組織技能培訓,學習《農業法》《新農藥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知識,熟練掌握辦案流程,提高執法水平和執法效率,打造一支法律知識強、業務能力高的執法隊伍。加強農業執法人員辦案經驗培訓,加強執法人員管理,規范執法行為,培訓一批執法工作骨干,全面提高農業執法辦案能力。組織辦案競賽等活動,分享辦案經驗,選出辦案能手,進一步強化對農業執法辦案的認識,熟練掌握辦案技能。

4.3? ? 強化支持保障,提高執法監管能力

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加大硬件設施投入,為各農業執法隊伍配備執法車輛、執法記錄儀、攝像機等,抓好農業執法隊伍的硬件建設,提高農業執法專業技術水平。統一執法人員的著裝,達到執法標識明顯、隊伍精干整潔。制定《農業執法業務考核明細》《農業投訴執法處置規范》,形成農業執法規范化、常態化管理機制,進一步完善規章制度,規范執法行為。

4.4? ? 強化監督監管,確保農業生產安全

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農業行政執法監督體系,建立完善農業行政執法檢查機制,發揮人大監督、司法監督、紀檢監察等權力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使農業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制度化、經?;?,探索出適合農業產業發展特點的執法工作體制,處理好農業發展和行政監管、行政執法與技術支撐、農業執法上下級之間的關系,實現依法治農、依法興農。

4.5? ? 強化平臺建設,提高辦案效率

運用新一代信息技術和數據庫信息系統,對農資生產、流通、使用各個環節進行全程監管,打造全覆蓋的監管與服務網絡,建立質量安全追溯體系,構建新型長效監管機制。強化信息化平臺建設,建設網上舉報、案卷材料傳輸、法律文書網上審核、批閱等系統,實現案件網上辦理、網上審核、網上監督、網上流轉,為執法辦案活動提供有力的信息技術保障,以信息技術的廣泛運用提高執法工作質量和效率。

5? ? 參考文獻

[1] 蘭曉慶.山西農業綜合執法建設研究[D].楊凌:西北農林科技大學,2010.

[2] 石蘭,袁孟偉.四川省成都市農業綜合執法體制改革實踐初探[J].中國動物檢疫,2017,34(2):67-70.

[3] 張利寶.加強農業綜合執法體系建設的探析[J].農業與技術,2014,34(5):220.

[4] 熊軼群,李志華,吳欣榮,等.淺談縣級農業綜合執法人員能力素質的培養[J].吉林農業,2011(2):24.

[5] 田培仁.把握新時代農業行政執法新要求[J].江蘇農村經濟,2018(3):5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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