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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公司股東出資制度

2019-07-13 07:50東北財經大學法學院朱婉熒
中國商論 2019年11期
關鍵詞:瑕疵出資使用權

東北財經大學法學院 朱婉熒

1 公司股東出資制度概述

1.1 “出資”概念

股東出資制度是關于公司股東出資法律規定的制度安排。公司法上的股東出資是指出資人向公司交付貨幣或其他財產利益的一系列行為。目前理論學界對出資概念的觀點一致,認為出資是指“股東(包括發起人和認股人)在公司設立或增加資本時,為取得股份或股權,根據協議的約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規定向公司交付財產或履行其他給付義務?!惫竟蓶|出資制度貫穿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從設立時到成立后整個過程,包括出資方式、瑕疵出資股東的責任等一系列制度。

1.2 公司資本制度與股東出資制度的關系

股東出資構成了公司資本。公司資本制度是“關于公司資本運作的一系列概念網、規則群與制度鏈的體系”,包括股東出資制度但并不局限于此。股東出資制度的具體內容上與公司資本制度不同,但其中也體現出公司資本制度對股東出資數額和方式的具體要求。公司資本制度是關于股東出資的概括性規定,股東出資制度在資本制度的框架下細化了出資的相關規定,因此股東出資制度屬于公司資本制度的范疇。

1.3 我國現行股東出資制度

2013年新修訂的《公司法》將注冊登記實繳制改為認繳登記制,進一步規范了出資方式,出現了“一元注冊公司”的局面。不論法律怎樣修改,秩序與效率兩種價值之間此消彼長的狀態一直存在。秩序是保障效率的重要手段,法律的強制干預可以保障公司自治的有序進行,為公司的發展提供良好機制。效率的提升受制于秩序。當法律過多的干預公司治理時,公司的運行就會缺乏活力,效率低下。

2 股東出資方式

2.1 法定出資方式

2.1.1 現金出資

現金出資也稱貨幣出資,顧名思義,是指用貨幣資本投資?,F金出資是股東出資方式中最方便同時也是爭議最小的一種,此種出資方式最受公司青睞,但現金出資也存在風險。

2.1.2 知識產權出資

“知識產權是基于創造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統稱”?,F行《公司法》取消了貨幣出資的比例,企業完全可以知識產權出資,減輕了企業籌集現金的負擔。因為知識產權屬于無形財產,在實踐中因知識產權出資引發的糾紛較多。

2.1.3 土地使用權出資

土地使用權既是公司生產經營的場所,也是公司股東出資方式之一。作為股東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只能是國有土地使用權,不能是集體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按照是否交出讓金的標準,可以劃分為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劃撥土地使用權。法律對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出資沒有較多限制,但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法律明確規定只能用于特定目的且權利不可轉讓,因此土地使用權中僅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可以出資。

2.1.4 實物出資

實物出資也是重要的出資形式,公司的經營離不開物質條件,實物出資可以提供必要的生產資料。實物是否與公司的經營有關這一問題存在爭議,筆者認為用于出資的實物應當具有價值,但不一定要與公司的經營活動有關。股東通過與公司協商,確定實物的價值,完成評估和交付后由公司對實物進行處分,對公司經營活動沒有幫助的實物變現后相當于貨幣出資。

2.2 禁止出資方式

2.2.1 勞務出資

通說認為“勞務出資是指以勞動形式為他人提供某種特殊使用價值的勞動”?!豆镜怯浌芾項l例》對待勞務出資的否定性評價有待商榷。首先,公司的持續經營離不開勞動者提供的勞務,肯定勞動者的投資主體地位有利于生產要素的競相迸發,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其次,現階段我國公司的生產經營方式日趨多元化,現實的經濟生活在出資方式領域有諸多創新,允許勞務出資能夠滿足一些高科技公司的發展,促進商業領域的繁榮。

2.2.2 信用出資

信用出資是指股東將個人的商業信用交付公司以獲得股份或股權的行為。我國比較常見的信用出資就是以銀行信用出資,公司以股東的銀行信用獲取貸款,借款由公司償還,出資者獲得股權作為回報。盡管信用出資在實踐中可能會為公司和出資者帶來巨大利益,幫助公司提升效率,但在我國現行信用體系不發達、投資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允許信用出資無疑會提升債權人投資的風險?,F階段我國禁止信用出資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2.2.3 自然人姓名和商譽

目前學界對自然人姓名出資問題持否定態度,其原因主要有兩方面。在民法理論中,自然人姓名權屬于人身權,其不直接體現財產內容、不能用金錢衡量其價值且依附于特定民事主體、不可轉讓的特點決定了其并非適格的股東出資方式。商譽即商業信譽,表明社會公眾對企業的信任程度。在現代公司的會計評估制度中,通過與其他資產進行對比輔之計算公式,商譽的價值可以估算出來。然而商譽是和公司的經營狀況緊密聯系的,只有當公司進行轉讓時商譽才能一并轉讓。

2.2.4 特許經營權

特許經營權是國家對自然人或法人從事特殊行業經營的許可。在我國,自然人和法人想要獲取特許經營權必定會先經政府審核,政府對特許經營者的資質有較高要求,并且特許經營權轉讓需要經過政府同意。

2.2.5 設定擔保的財產

出于對設定擔保的財產權能行使不確定性的擔憂,我國法律禁止以其作為出資方式。

3 股東瑕疵出資

3.1 股東瑕疵出資概述

“股東瑕疵出資是指負有出資義務的股東在公司設立和增資過程中違反法律、章程或者協議中關于出資的相關規定而導致公司資產與注冊資本不符,具體包括了股東出資數額、出資形式、時間以及現物出資中質量、權利等與實際認繳額不相吻合的情形,簡而言之,即股東違反約定和法定出資義務的行為”。

我國《公司法司法解釋(三)》規定的股東瑕疵出資的表現形式有三種:未履行出資、未全面履行出資與抽逃出資。未履行出資是指股東沒有履行出資義務,未全面履行出資是指完成部分出資,而對抽逃出資的定義理論界有不同意見。公司法理論界通說認為,“抽逃出資”是指公司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未經合法程序將出資轉為個人所有的行為。但少部分學者認為,股東完成出資程序后股東的個人財產即轉化為公司財產,此時抽逃的不是股東的出資,而是公司財產,主張以“侵占公司財產”取代“抽逃出資”。筆者認為“抽逃出資”與“侵占公司財產”存在區別,在此采用通說的觀點。

3.2 瑕疵出資股東的資格認定及股東權利

股東的資格是股東行使其權利的首要條件。瑕疵出資并不一定會使股東失去股東的資格,因此否認瑕疵出資股東的股東資格會再次損害公司和債權人的利益。

雖然瑕疵出資不影響股東的資格,但由于權利和義務的對等性,瑕疵出資的股東沒有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該股東的權利可能會受到限制。 但此種限制有嚴格的適用條件,第一,對瑕疵出資股東的權利進行限制要嚴格按照法律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或者由股東會決議作出決議,限制股東的固有權還需經過股東同意。第二,限制不能超過合理的限度。何為“合理的限度”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可由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規定,不可完全剝奪。第三,限制的時間自公司采取限制措施時起至股東補足出資或喪失股東資格之時止。

3.3 瑕疵出資股東的民事責任

3.3.1 瑕疵出資股東對公司的民事責任

在認繳登記制的框架下,股東對公司負有的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不變,但在具體的履行方式上,由法律強制規定變成了公司意思自治。根據我國《公司法》現有規定,難以看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補足出資責任的依據,但結合法律條文的上下文進行系統考察,出資有瑕疵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以下簡稱出資人)應當對公司承擔補足出資責任。

3.3.2 瑕疵出資股東對債權人的民事責任

瑕疵出資股東對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根據瑕疵出資發生在公司設立時或成立后,可將清償責任劃分為兩種類型。第一種是公司設立時全體“發起人”對債權人承擔的無限連帶責任。此時公司尚未成立,不具備獨立人格,“發起人”之間的關系可以看成是基于合伙協議形成的合伙關系。債權人基于對合伙人的信賴而投資,部分合伙人的瑕疵出資行為導致無法清償對債權人的債務,全體合伙人共同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二種是公司成立之后瑕疵出資股東對債權人承擔的清償責任。按照公司法的有限責任原理,應當先以公司財產清償對債權人所負債務。

3.3.3 瑕疵出資股東對其他股東的民事責任

瑕疵出資股東對其他股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捌渌蓶|”是指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公司其他股東(發起人)。我國《合同法》為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公司其他股東提供了一系列救濟,具體包括向瑕疵出資股東請求承擔損害賠償、繼續履行等違約責任。

4 完善公司股東出資制度可行性建議

4.1 放寬對出資形式的限制

目前,我國公司法采用較為嚴格的出資方式法定主義,但實踐中股東出資形式的創新比法律規定的要多,正確處理法律干預與意思自治的關系可以促進商業領域的有序發展。通過對法定和禁止的股東出資形式的探討,筆者建議有條件的允許勞務和設定擔保的財產出資。股東出資制度涉及公司、股東和債權人三方的利益,情況錯綜復雜,且我國正處于信用體系的深度建設時期,完全禁止或不加任何限制的勞務出資和設定擔保的財產出資都是不符合實際的做法。

4.2 強化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實繳登記制改為注冊登記實繳制,應該加強對債權人的利益保護?!肮痉ㄈ巳烁穹裾J”制度的適用有以下幾個條件。首先,存在濫用股東有限責任和公司獨立人格的行為,行為的表現形式包括兩種:一是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二是公司法人格形骸化的行為,即公司與股東的人格、財產等發生混同。其次,行為人需具有控股股東資格,并積極參與公司的經營活動。公司法并未要求行為人具有惡意的主觀意圖,因此關于濫用股東有限責任和公司獨立人格的行為的主觀條件規定不宜太苛刻,行為人只要意識到自己有追求特定結果發生的意圖即可,防止削弱“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作用。

4.3 完善非貨幣出資評估制度

公司法規定股東出資方式的條件為“可以用貨幣估價并且可以依法轉讓”,除此以外并沒有其他法律規定涉及具體標準,為認定出資方式帶來了不確定性。實踐中對出資方式的理解缺乏可參考的細則,引發了不少問題。公司法股東出資方式的規定有待完善以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具體而言,要建立針對非貨幣出資的評估制度,運用合理的現代會計準則和評估方法,選取參照物通過比較分析的方法對非貨幣出資進行評估,或許這才是應對實踐中合理的出資方式需求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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