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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侵權法中的因果關系
——從司法案例的視角切入

2019-07-29 11:12
法制博覽 2019年20期
關鍵詞:路政因果關系受害人

楊 帥

中共廣東省紀委、省監委,廣東 廣州 510030

一、基本案例及侵權類型的分析

(一)基本案例

某甲駕駛摩托車在省道上行駛摔倒在地上受傷,車輛也有不同程度的損毀。交警達到事故現場后,路上發現一塊大石塊。次日,受害者親屬主動要求交警部門停止對事故調查取證,故交警對事故發生的原因沒有作出認定。案發之后,某甲所在的單位一次性給付某甲五萬余元,作為工傷事故的賠償款。后某甲去法院起訴,訴稱其被路上的車輛散落在地面的石塊所絆倒,以致受傷,請求對事故省道負有維護和管理職責的職能機構賠償其損失十一萬元。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由此案可引出的論點可讓人深入探究。首先,該案應適用一般侵權,還是特殊侵權審理;其次,受害人法益受損之結果與路政部門不作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此處有論者指出,該案的因果關系應著眼于雙重因果關系,下述)。

本文的目的在于通過對本案例的分析,說明侵權責任法領域中因果關系的問題,并兼而略述其它問題。因果關系的認定不論是在刑法理論還是在民法理論中,都是需要認真對待的問題。

(二)侵權類型的分析

區別一般侵權或特殊侵權(也稱之為類型化的侵權),其標準應系民事法律規范的明確規定。所謂一般侵權是指法律沒有專門設立相關規范,適用侵權法中一般構成要件等共同規范的侵權行為。而特殊侵權則是指,法律將現實中大量而重復出現的某一類侵權行為加以總結,并作專條或者賦予其特定名稱的侵權行為類型。在此案中,受害人因公路路面上之石塊受有人身和財產損失,不屬法律以列舉性規定的若干種特殊侵權情況,因此本案應適用一般侵權損害賠償處理,相應地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二、因果關系的比較分析

(一)概述

受害人因此案中的情況受有損害,是否與路政部門不作為間存在因果關系。有論者認為,此處的因果關系應為雙重因果關系,即受害人法益受損是否由石塊造成和受害人法益被侵害結果的出現是否由路政部門不作為而引起。此說確實反映出了案件客觀事實的某些方面,有助于我們從客觀事實中抽象出相應的事實作為法律事實進行評價。但筆者認為,路政部門在不作為的情形之下沒有清除有礙公路通行的危險才最終導致了受害人受有損害事實的產生,因而探究受害人是否被石塊致害,其法律評價的意義有限之處正如動物致人損害責任的情形一樣,法律著重的并非為受害人被動物“侵權”之事實,而是要對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因對動物疏于管理,或者說其違反了侵權法中的一般安全注意義務而進行有法律意義的評價,從而導出對其行為違法性、有責性的終局評價。故此,雙重因果關系說中,我們應著重評價后一種因果關系。

那么,此案中路政部門的不作為是否與受害人法益受損間存在因果關系呢?侵權法中所謂的因果關系,應當系以原因作為違法行為,以結果作為損害事實,前者引起后者是兩者間的客觀聯系。①而我們之所以要指證此種異于哲學概念因果關系的目的,在于確定侵權責任的構成。與哲學領域相反,我們所探究的是在一個具體的場合中,作為原因的現象與作為結果的現象之間的具體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從而為侵權責任的確認提供依據?!霸蚝徒Y果是這樣一種概念,它作為概念來說,只有應用于特定的個別場合時才有意義”。②

(二)大陸法系學說紛爭及其評價

1.原因說

此說又被稱為限制條件說,由德國學者賓丁.庫雷爾首創,主張對原因和條件應該加以嚴格區分,不承認條件和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只承認原因與結果之間的客觀因果關系。其下經不斷發展,相繼產生了諸般學說,各學派包括了有必要條件說、最終條件說、優勢條件說、最有力條件說以及動力原因說。有必要指出的是,原因說其下的諸種觀點,更注重的是從諸多條件中以某種標準(且大多數情況下并未給出個具體的、可操作的標準)進行選擇,從而解決因果關系的確定問題。依辯證方法論而言,無疑都犯了以偏概全的錯誤。如此以來,極容易忽視其他客觀存在的原因對于損害后果產生的作用(即多因問題),亦欠妥。但此說亦給出了我們研究問題的重要方法,值得深入探討。

2.相當因果關系說

此種學說由十九世紀末德國學者巴爾首先提出,為大多數國家通說。其要旨是,根據正常人的一般性社會生活經驗,適當的行為適當的結果即為適當的場合,就應認定行為與結果存在因果關系。楊立新教授在其《侵權法論》一書中指出,此種因果關系學說實際上濫觴于我國的“保辜”制度。據史書記載,保辜制度始創于公元前11世紀至公元前841年間的西周成、康年代?!豆颉は骞吣辍分惺觯骸班嵅赵我悦??傷而反,未至乎舍而卒也?!睎|漢何休注云:“古者保辜,辜內當以軾君論者之,辜外當以傷君論之?!北9贾贫冉洑v朝歷代發展逐步完備,并為后代刑律所沿襲?!短坡伞ざ吩A》規定:“諸保辜者,手足毆傷人,限十日;以他物毆傷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湯火者,三十日;折、跌肢體及破首者,五十日。限內死者,各依殺人論。其在限外及雖在限內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毆傷法?!睋朔治隹傻?,該制度應系解決刑事因果關系問題。其進一步論證說,早在《宋刑統·斗訟》中的“保辜”條疏云:“假毆人頭傷,風從頭瘡而入,因風致死之類,仍按殺人論。若不因頭瘡得風別因他病而死,是為他故,各依本毆傷法?!雹鄞苏f實讓人耳目一新矣。

總體而言,相當因果關系說注重結合法律、社會等方面的因素進行綜合評價,一般情況下能夠解決侵權案件中的因果關系認定問題,但其亦存在某些問題,如“一般觀念”如何確定的問題等。上述三種學說并未給出進一步的論述,故在司法實踐中“無可奈何”地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而這容易導致司法擅斷,故有進一步探討的必要。

(三)英美法系學說及其評價

與大陸法系相比較,英美法系學說中的研究因果關系的方法主要適用“兩分法”,就是講因果關系分為事實上的和法律上的兩種。事實上的因果關系,系指不考慮不相關因素,只是從事實最真實最單純的角度去考慮加害人的具體行為或者物與受害人受損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它強調的是在認識因果關系的階段在最初,用客觀且單純的態度去看待引發或有可能引發損害的具體事實。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則是指在加害人行為或物件和損害結果有實際因果關系的事實前提之下,明確加害人應否負民事法律責任的問題。其注重的不系事實的本身,而是法律政策、有關案件所處的社會現實環境、個案當事人的具體情形、大環境背景以及價值論理的考量因素。像英國法官賴特在一判例中所道:“在各種各樣的事物聯系中,法律必須基于中肯而簡單的實際理由(它們多半不是純粹的邏輯推理),抽出某些環節來?!雹芤虼?,我們應當考量侵權行為法上的因果關系是否應當“兩步走”。第一步,確定加害人的行為在事實上是不是造成損害的原因,也就是事實上的因果關系;第二步,次原因行為在構成事實上原因的前提下是否在法律上成為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也就是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即有法律上因果關系,才能成立侵權責任。

此種方法對于分析侵權行為中的因果關系非常有效,已經被實踐證明和民事審判所認可。對于我國的侵權法研究和司法實務也有著重要的借鑒意義。

(四)綜合評價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研究侵權法中的因果關系首先應將自然狀態下的因果關系區分開。否則,對于所有的因果關系進行籠統的研究便失去意義了。為此,我們需要認識到因果關系作為行為與結果之間的一種客觀聯系,不但具有事實的一面,還具有法律的一面,對于侵權法中的因果關系,我們應從事實和法律兩方面認真考量。條件說和原因說都系立足于邏輯的因果關系立場,確定侵權法的因果關系是在事實范圍之內;法律上因果關系,系在前者的肩膀之上,判斷標準為相當性,實質判斷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相當因果關系說,系在行為與結果被確定為有因果關系時,加之正常人的社會生活經驗。如果超出這種相對性的范圍,則被認為沒有評價的意義,對其不再予以考慮。因為相當說以條件說為基礎,故在事實因果關系的范圍內確定法律因果關系,這便解決了因果關系的客觀性問題。在事實因果關系的基礎上,我們還要設定一定的標準,從中選擇某些事實因果關系使之成為侵權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此種選擇因而打上了主觀的烙印,但卻并不違反因果關系的客觀性。我們可以借鑒刑法理論中的客觀歸責理論來說明??陀^歸責理論與相當說有一致性,只有法律所保護的權益收到行為侵害并且符合構成要件的結果中的危險被實現,才可進行責任歸責。換言之,依據客觀歸責理論所引申出來的因果關系標準,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因而值得提倡。

(五)不作為的因果關系

圍繞本文開頭給出的案例,探尋不作為的因果關系問題,實為必要。

所謂不作為的因果關系,嚴格地說是不作為與因果之間的關系。筆者認為,必須肯定不作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其具備幾個特征:其一,它的存在的基礎系負有作為義務,危害行為的主體是違反了作為義務的人,如沒有作為義務,即不可能存在危害行為,亦即無所謂的責任承擔。此種義務來源可以是法律的規定或者是約定,也包括職業的要求或先行行為。其二,危害結果的發生,是由負有義務的主體無及時消滅客觀上已潛伏的危險狀態,即其不作為同時或更早之前,即已現實存在或潛伏存在發生社會危險的可能。其三,行為人破壞了阻止危害結果出現的內外平衡關系,系不作為的原因力所在,使得本來不會發生的有害于社會的某種因果過程能夠順利完成。

如此,我們結合本案為例進行分析。第一,不作為的因果關系問題以行為人存在義務為前提。這種義務可以是法律明文規定的,還可以出于職業上的要求,也可能由于行為人先行的行為所致。在本案中,路政部門作為代表國家對公路實行管理的機構,當然負有保持道路適合行人和機動車輛通行的法定義務。如果以法律并未對此做出清晰、準確的職權界定為由推斷出路政部門不存在此義務,則無疑是對于法律的曲解。在行政機關的有效管理之下,機動車輛所有者有上繳公路規費、年檢等行政性義務,行政機關在擁有行政職權的同時亦理所當然的要負擔義務。具體在本案中,就是要保證行人的通行順暢和安全,否則便是權利義務的不對等,而這一點在法制社會中無疑是不能容忍的瑕疵。

第二,本案中受害人所受之人身、財產損害結果的發生確系由于路政部門沒能及時有效將危險狀態消除,也就是路政職能部門在其不作為同時或更早之前,即已現實存在或潛伏存在發生社會危險的可能,因這種社會危險的可能的存在,才導致了受害人發生損害的結果。

第三,路政職能部門破壞了阻卻損害結果發生的內外平衡,讓本應該不出現的損害在社會的各類因素交織過程中發酵,是其不作為的原因所在。假使路政部門及時有效清晰設置了路障或警示標志,受害人發生損害后果的概率就會大幅降低。路政部門的不作為對于本案中的因果過程的順利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應當對受害人的損害結果承擔責任。當然,原因力的比例亦應進行適當考量,但這并不能當然地否認路政部門的不作為作為原因力的存在。

我們可以借助德國帝國法院關于“撒鹽案”的判決能加強對此案清晰的認識。在侵權法領域著名的三大案件之中,撒鹽案的代表性非常顯著。在案件判決書中,法官寫道:雖然被告認為基于法律的規定,并非一定可以推導出作為代政府部門行使所有權的管理人就其供公眾使用設施,有法定義務維持其安全狀態。然而,對所有物擁有排他性權能,系所有權人依物權法的規定所享有,此點應成為其義務的基礎。較法理上的考量,公民讓渡權利給國家,讓國家行使一定的權力,國家就應承擔相應義務。然而,就規范管理而言,處分權人由于可對物品具有排他性的管理和處分權利。所以,處分權人在管理和使用該物時,應當對第三人負有必要的注意義務。德國帝國法院法官認定“任何人只要以其土地供公眾交通之用,均負盡到如交通安全所要求的,以及更進一步的照顧義務?!?/p>

盡管我國與德國的物權制度基礎有很大差異,但基于權利義務關系的原理,行使國家管理權的路政部門毫無疑問是存在保障路面安全、順暢之義務的。至于此種義務通過何種形式表現出來,則是立法的問題。有論者指出,依據我國現有法律的規定,法律并未規定路政部門應負清除路障之義務,此說實謬。試想如果法律對社會生活中的一切事物都進行詳而細之的規定,那么這部法律的質量可想而知。同樣,依據社會常理,此種義務當然地為其附隨義務,而不需法律進行規定。

[ 注 釋 ]

①楊立新.侵權法論.人民法院出版社,第177頁.

②恩格斯.反杜林論.人民出版社,1956.21.

③楊立新.侵權法論.人民法院出版社,第183頁.

④何志.侵權責任判解研究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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