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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形勢下公司盈余分配糾紛解決路徑之探討

2019-07-29 11:12洪震亮
法制博覽 2019年20期
關鍵詞:股東會公司法決議

洪震亮

浙江震天律師事務所,浙江 紹興 312000

一、公司盈余分配糾紛訴訟現狀分析

根據Alpha數據庫,截止2018年6月7日時間節點統計的裁判文書來看,從2009至2018年公司盈余分配糾紛案由項下,共有3108份裁判文書,且呈現逐年遞增的趨勢,其中2014年呈現明顯上升勢頭。

通過對裁判文書分析得出,完全勝訴的案件在此類案由項下并不是很多,主要原因有,公司盈余分配權的法律依據是股東享有按照實際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權利。同時,公司章程通常也都會對盈利發配實施規定,這些規定可以視為公司分紅權利的合同依據。股東有權要求公司分紅,但一般公司章程對分紅都規定了前置程序,常見的限制大多為需經股東會審議,按照股東會的盈余分配決議才可進行分紅。因此,在沒有股東會分紅決議的情況下,直接訴訟后敗訴的案件占比非常高。

二、公司盈余分配糾紛實務操作可行性分析

實踐中,有些“鐵公雞”公司雖然收益頗豐,待分配盈余數額可觀,但卻一毛不拔,造成股東,尤其是弱勢股東和小股東預期利益無法得到滿足,權益受到損害。有些公司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把控,有條件通過關聯交易和不合理高薪間接分紅,壓榨本應屬于小股東的利益。甚至有些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通過上述方式逼迫小股東黯然離場。本文即探討在這種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弱勢股東和小股東如何維護自身權利。

此前,筆者主辦了一起弱勢股東盈余分配糾紛案件,案件辦理過程中,筆者不斷思考通過什么方式救濟?救濟的步驟有哪些?前置條件有哪些?最終的法律效果是否能達到委托人的心理預期?

要想打開盈余分配救濟通道,首先需要一塊“敲門磚”。股東知情權系有限公司股東的重要權利,筆者認為,以《公司法》第33條為依據,以股東知情權為“敲門磚”,正是打開盈余分配救濟通道的上佳選擇。接受委托人A的委托后,筆者遂通過發函件方式,要求查閱和復制公司法33條規定的相關材料。

函件發出后,公司B實際控制人來電口頭表示可以提供給A相關材料查閱,但之后并沒有實際行動,等到公司法33條的規定的程序性期限屆滿后,筆者與委托人A商討后遂決定雙管齊下,一邊準備相關訴訟證據材料馬上提交法院起訴,一邊改變催告內容后繼續連續發函施壓。

公司B收到多份函件后,實際控制人可能感到壓力山大,也有可能是實際控制人從大局出發,考慮到公司僵局顯然也不利于公司的良性發展。實際控制人在中間人陪同下主動找到A,要求協商處理A與公司B之間的盈余分配等問題。之后通過兩輪非訴方式談判,最終達成了解決方案。雖然該解決方案并不是最佳方案,但是應該說在目前我國《公司法》制度下,以非訴方式解決公司盈余分配糾紛,不失為明智之舉。

三、思考與建議:公司盈余分配解決路徑

在實踐中,股東主張紅利分配,務必完備兩個前提:一是實體要件,即公司必須具有可分配的完稅后利潤盈余;二是程序要件,即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作出分配利潤的股東(大)會決議。通常情況下,這兩個要件缺一不可。

基于公司資本維持原則,公司盈余分配的資金來源應該是什么呢?肯定不能是公司的注冊資本金,而只能是公司的利潤。判斷是否具有可分配利潤,不僅要有股東會決議分配公司盈余的形式要件,還必須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且依法經過審查驗證的財務報表和利潤分配計劃的實質要件。

司法對有無利潤的判斷上需從合法的會計年度終了時的財務會計報告、年度利潤司法審計報告等證據審查中作出判斷。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很難對盈虧情況作出判斷,也就是說讓小股東證明公司具有稅后盈余,可謂“難以上青天”。

目前司法實踐中的盈余分配糾紛,主要是盈余分配給付請求權糾紛。也就是股東會已經做出分配利潤的決議,由于各種原因,股東未能取得該盈余而產生的爭議。產生此類司法現狀的原因是法院不傾向于干預公司內部決策。

公司在經營中存在可分配的稅后利潤時,就如何分配產生沖突的解決原則屬于公司自治范疇,要不要進行公司盈余分配、分配多少、怎么分,應當由股東會作出公司盈余分配的具體方案。但是,極少部分股東千方百計藏匿公司利益、暗度陳倉地分配利潤時,就會讓其他股東在利益上受到損失,這種現象如出現在公司內部,那么這時就有必要司法適當介入,進行干涉。

盈余分配通過公司自治實現,最大的局限性在于,一旦有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操縱股東會,完全可以通過股東會決議實現自身目的而忽略甚至惡意侵害小股東的合法權益,甚至有些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召開股東會不分紅,而通過不公允關聯交易等手段攫取利益。

在這種情況下,小股東理論上可以通過兩種途徑尋求救濟:一是依據公司法第74條第1款主張權利,但依該途徑救濟,須滿足“五年連續盈利,五年連續不分配”之條件,若未滿五年則不得適用該條款。實踐中,該條款形同虛設,不能滿足小股東“救急”之用。二是《公司法》第22條,根據具體情況申請確認股東決議無效,或者申請撤銷股東決議。但司法實踐,也是收效甚微,無法保障小公司盈余分配權之行使。

公司盈余分配糾紛救濟途徑難道真的如此難以打開?

筆者認為不然,實踐中解決途徑還是有據可循?!豆痉ā匪痉ń忉屗牡?5條的但書規定,結合《公司法》第20條,小股東只須證明存在第20條規定的濫用股東權利的行為,且與不分紅有因果關系并造成了股東損失即可主張盈余分配?!豆痉ń忉屗摹返谑臈l、第十五條同樣強調了上述《公司法》規定的內容。

當然根據實務經驗,筆者發覺類似“年年有利潤,而年年未盈余分配”之公司,其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往往已經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偷稅罪、挪用資金罪等刑事犯罪,若能在以股東知情權糾紛、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為由,“曲線救國”,打開公司盈余分配糾紛之“通道”的同時,對“鐵公雞”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予以刑事控告,往往能得到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

四、結語

目前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深化之年,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重點是解放和發展生產力,用改革的辦法推進結構調整,減少無效和低端供給,擴大有效和中高端供給,增強供給結構的對需求變化的適應性和靈活性,提高全要素生產率?!蔽覀円J真學習和深刻領會習近平總書記的這一重要論斷,嘗試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內在精神指導公司盈余分配糾紛之解決途徑。

如何打造最佳營商環境?打造營商環境,最終目的是聚企業聚人心,可持續發展地方經濟。從本文分析可知公司盈余分配在實務操作和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一些屏障,如何在實務中尋找一條優勢路徑,對投資者利益回報進行有效、及時地保護,以解決不斷涌現的公司盈余分配糾紛,既有利于增強投資者創業創新的積極性,更有利于營商環境的提升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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