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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經濟法的工具性價值與目的性價值

2019-08-18 15:27史丁元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5期
關鍵詞:經濟法

摘 要:我國當前已經開始逐步落實經濟結構的調整工作,其中體現最明顯的為發展市場經濟,其中經濟法發揮的作用明顯?;趯洕ㄖ挟斍靶蘅樅蟮膬热莺驼麄€法律框架的分析,本文研究和分析了經濟法的工具性價值,同時研究了經濟法在我國經濟的新發展時期中,整個法律體系能夠體現的目的性價值。

關鍵詞:經濟法;工具性價值;目的性價值

在經濟法的使用和研究中,當前其應用價值、完善方向等內容都已經經過了大量的研究,并取得了良好的研究結果,而對于法律體系來說,只有在明確其工具性價值和目的性價值的基礎上,才可讓這一法律體系能夠被更好應用?;谶@一研究目的,本文探究了經濟法的工具性和目的性價值。

一、經濟法的工具性價值

(一)結果上的公平性

對于各類案件中的主體來說,事實上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地位差異,其中一些主體處于強勢地位,而另外一些主體則處于弱勢地位,在民商法中,更強調權利保障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會損害強勢方的合法權益。另外在當前的社會輿論中,當出現所謂強勢方勝訴時,無良媒體會帶動和實際情況不符的節奏和輿論,在普通民眾看來,會認為法律失去了公平公正性。

在經濟法的當前完善和優化中,采用了一套新型的公平體系,在經濟法發揮武器工具性的過程中,能夠最大限度保障案件設立的公平性,從而讓整個法律體系能夠發揮其應有作用[1]。

(二)經濟上的安全性

我國當前正在大力發展經濟的轉型工作,從整體上來看,在該項工作的落實中,能夠帶動我國獲得更好發展。對于經濟法來說,在今后的工作中,可以體現的要素為以消費者為本、資金變更過程中的各個方面協調以及要求經濟活動過程中,所有的工作體系都要在法律體系的規定和指導下完成交易活動。

另外在經濟法的使用中,也能夠發揮各類其應有價值,所以在具體的應用中,這一系統在經濟上的安全性方面體現明顯,可以發揮對各方權益的正確合理保護功能,所以具體的工作中發現,通過對經濟法的使用,可以最大限度提高我國經濟轉型和發展中的安全性。

(三)處理上的高效性

在法律法規的落實中,一個重要參數為,在案件的規定審理期限內,獲取公平公正的結果,最大限度保障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在傳統的法律體系中,可以發現涉及金融、資金交易類型的案件中,采用的法律體系為民商法以及各個區域依照實際情況,出臺的區域性規章制度,這種案件的審理和處理方法,無法最大限度保障整個司法系統的運行效率,在一些特殊性較高的案件中,處理速度過慢時,會影響最終結果的公平公正性。

在經濟法的出臺和應用中,可以在更短時間內按照當前已經出臺的故障制度完成各項審理工作,包括判定侵權方、資金交易合法性等,在大幅降低法院方面工作難度的同時,也最大限度提高了對案件處理上的高效性,從而最大限度提高了對案件的審判質量。

二、經濟法的目的性價值

(一)經濟法律實踐方面

在我國經濟法的優化和完善中,其最終目的為提高法律體系的可實踐性,從而讓我國的市場能夠自主運行,可以說在經濟法的實踐過程中,只有在全面完成該項工作的情況下,才可認為經濟法能夠發揮應有作用。

在我國經濟法當前的完善中,優化的方向為提高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明確在經濟法的落實中,各個主體的責任劃定方式等內容,在具體的工作中,要從這一角度出發,完成對整個系統的完善和優化工作[2]。在目前的優化中,已經對立法方面、司法方面和執法方面都進行了優化,從實踐效果來看,新的經濟法有更好的應用質量。

在具體的實踐中,對于一些經濟類案件,除了要應用民商法中的限定性條件研究雙方之間存在的侵權性行為,也要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考慮經濟法中的相關內容,通過對這一司法體系的完善和優化,可以進一步提高對案件審理的公正性,這一因素反作用于經濟法,提高了法律體系的實踐質量。

(二)可持續發展踐行方面

在我國當前和今后的經濟體系發展中,其核心目的為建成一套可持續發展的經濟制度,這就要求經濟法也要具備可持續踐行效果,從而讓整個系統能夠更好發展和運行。在具體的研究和分析中,要深入研究可持續發展工作的質量。

從我國可持續經濟體系的發展和運行過程來看,一個核心目的與內容為提高我國經濟體系的消費者權益保護質量,但是在發生經濟糾紛時,對于一些消費者的侵權現象,也要完成對這類消費者的處理工作,從而讓市場經濟中的所有參與者能夠各司其職,并能夠在經濟法的體系下,根據法律的要求和允許情況下行使權力。在經濟法的當前優化和完善中,其最主要的目的為提高經濟可持續發展中的各方權益,在當前的工作中,已經可以通過對這一法律體系的繼續完善和優化,依照市場的變化情況,落實對法律體系的調整和優化工作。比如當前的工作重點為保證市場經濟發展中各方的公平性,則在當前的經濟法中,開始廣泛重視這一工作內容,在今后的市場發展中,其側重點會發生變化,則經濟法也會逐漸變更。

三、結論

綜上所述,在經濟法的發展和使用中,其工具性價值體現在結果上的公平性、經濟上的安全性和處理過程上的高效性,在這一工作體系的運行中,可以更好提高整個系統的運行質量。而對于目的性,則體現在法律體系的實踐方面和可持續發展經濟體系的維護方面。

參考文獻:

[1]朱琳,郭超.論經濟法的工具性價值與目的性價值[J].納稅,2019, 13(01):229.

[2]王衛軍.經濟法的工具性價值與目的性價值研究[J].產業與科技論壇,2018,17(22):38-39.

作者簡介:

史丁元(1987.5~ ),女,漢族,遼寧昌圖人,本科,法學講師,研究方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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