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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近親屬拒證特權問題研究

2019-08-18 15:27任煥宇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5期
關鍵詞:刑事訴訟

摘 要:在法治中國的大背景下,刑事訴訟中近親屬拒證權是保障司法公正和公民人權的重要手段。本文首先論述了我國刑事訴訟近親屬拒證特權制度現存問題,然后從三個方面分析了刑事訴訟近親屬拒證制度問題原因,最后提出刑事訴訟近親屬拒證制度構建建議。

關鍵詞:刑事訴訟;近親屬;拒證權利

在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我國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引入了刑事訴訟近親屬拒證特權制度,這與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是高度契合的。法律層面的親屬是指以婚姻、血緣、收養等方式而形成的社會法律關系,親屬拒證則是指親屬有拒絕出庭作證的權利。在我國當前法治環境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近親屬具有拒證的特權,需要按照刑事訴訟法程序規范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

一、我國刑事訴訟近親屬拒證特權制度現存問題

根據對典型案例分析得知,我國刑事訴訟近親屬拒證特權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實踐層面還存在很多的法律困境,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親屬證人作證對于公正審判具有重要意義。根據現實法律實踐,刑事案件近親屬作證是完善證據鏈條的關鍵環節,也是保證案件審理順暢進行的重要因素。對于刑事案件,親屬特別是近親屬在證據獲取方面具有天然的優勢,來自于親屬的證詞很大程度上會影響案件的審理結果,在很多刑事案件上甚至具有不可選擇性。但現實的情況卻是,刑事案件的親屬作證還存在著一些阻力和障礙,這需要在立法時予以關注。

(2)法院對于親屬證言采信具有不平等性。在具體法律實踐中,近親屬作證面臨很多現實層面的問題:一方面,控方近親屬法庭作證具有一定的不可控性。很多時候控方已經與近親屬達成共識,但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近親屬受到情緒、利益等因素影響,仍可能當庭翻供,讓控方陷入被動的境地。另一方面,法院對于近親屬證言存疑,一般不會接受近親屬直接參加法庭辯論。綜合來看,法庭對于近親屬證人證言的效力存疑,因此在刑事訴訟案件中給予近親屬拒證特權具有司法和時代價值。

二、刑事訴訟近親屬拒證制度問題原因

(1)沒有充分重視個人利益。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政府在輿論宣傳時,將國家和集體利益放在首位,引導民眾以國家和集體利益為重。但在與犯罪活動做斗爭的過程中,需要充分發揮和依靠基層民眾的力量,需要首先保護個人利益,這是也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體系優越性的體現。而現實情況中立法者過度強調國家和集體利益,沒有充分考慮個人權益,民眾個體被看做司法工具,造成我國沒有建立科學的近親屬拒證制度。

(2)平等理念被誤解。法律平等不是平均主義,而是在充分尊重和認可整體利益基礎上,通過差別對待實現社會整體平等的狀態。而從司法實踐中可以看出,親情很難在法律面前保持理性,而對于平等理念的誤解,造成我國親屬拒證制度建設滯后。此外,由于刑事案件中近親屬拒證特權的存在,加劇了作證難的司法困境。

(3)重結果輕過程的司法現實。刑事訴訟過程中,存在單純強調結果而忽視過程的現象,認為只要結果正確,程序是否合理并不重要。刑事訴訟法屬于程序法,應規定公檢法行使權利的限度,而現實情況卻是,我國司法部門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為凸顯實體公正而忽視程序價值。

三、刑事訴訟近親屬拒證制度構建建議

(1)立法原則。首先是民主原則,民主是依法治國的主要理念,也是此制度實施的基本遵循。在法律條文起草過程中要廣泛、深入搜集社會各界的看法和意見,讓近親屬拒證特權制度能夠真正落到實處。其次是法治原則,即按照現代法治理念設計、組織、實施。最后是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刑法主要作用是保護公民基本權利,但近親屬拒證制度的實施,也在一定層面上對公民權利造成侵犯,因此該制度在具體實施過程中要兼顧尊重和保障人權,在二者之間尋求平衡。

(2)具體規則構建。首先,要明確權利主體。當前刑事訴訟近親屬拒證權僅賦予夫妻、父母、子女,范圍相對狹窄,兄弟姐妹等并沒有涉及,建議將兄弟姐妹也納入近親屬拒證權對象范圍。此外,對各類主體進行清晰界定。如除親生父母外,養、繼父母也應是拒證權利對象,除親生子女外,養、繼子女同樣也應納入范圍。主體的法律界定,需要在未來長期的司法實踐中不斷細化和完善。

其次,要明確適用范圍。當前我國刑事案件訴訟過程主要包括偵查、起訴和審判三個階段,而根據現行法律,近親屬拒證特權適用階段僅限于庭審?,F實情況是偵查階段是證據獲取的主要階段,起訴階段作為中間階段是聯系偵查和審判的重要紐帶。如這兩個階段被排除在拒證特權外,很容易對公民親情產生危害,進而影響家庭和睦和社會和諧。因此,建議近親屬拒證權應貫穿刑事訴訟全過程。

最后,明確法律適用范圍。一是擴大拒證范圍?,F行刑訴法體系下,近親屬近免除出庭作證義務,卻并沒有被免除提供證言的義務。為維護家庭和睦和社會穩定,建議免除近親屬的作證義務。二是擴大主體范圍。建議參考民事訴訟近親屬法律認定范圍,將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都納入到主體范圍內。三延伸適用程序階段。建議將偵查和起訴階段也納入到使用程序范圍內,分步實施、逐步放開,給社會公眾一個接受的過程。

(3)程序規則完善。首先,要履行權利告知義務。受國內民眾法治思維和法律知識水平限制,僅有少部分民眾知道并能熟悉使用近親屬拒證權利。為保證民眾的知情權,政府司法部門應充分履行告知義務,讓公民充分了解自己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和義務。其次,規范申請和審核流程。近親屬證人主張拒證權既可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也可以口頭形式提出申請,并提供親屬關系證明材料。司法部門在接到申請后,需要在規定期限內對親屬關系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在規定時限內給出書面答復意見。最后,重視司法救濟程序。如近親屬對司法部門決定不認同可以向上級機構提出復議,復議機關需要在規定時限內給出答復。如對復議答復不滿,或認為自身拒證權利遭到損害也可提起訴訟或上訴。

參考文獻:

[1]董小紅,楊昀晅.論我國刑事訴訟中近親屬拒證權立法的完善[J].樂山師范學院學報,2016,31(06):82-88.

[2]李梓瑞,許珊珊.親屬容隱制度在現代中國的重構與完善[J].法制與社會,2016(11):14-16.

作者簡介:

任煥宇(1980~ ),男,漢族,碩士,現就職于遼寧宇嘉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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