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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民主在公司治理中的意義

2019-08-18 15:27傅雪婷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5期
關鍵詞:公司治理民主

摘 要:公司治理中,股東通過公司民主控制董事會令董事異變為股東的利益代言人,董事會成為“民主競技場”。公司民主的擴張令原本應當有董事承擔的日常事務執行權經營決策權無從附著;又損害了廣大的不控股的中小股東利益。把高級管理層改造為“迷你董事會”似乎不大能解決問題,因為股東的影響力將通過擴張至董事會的相同機理擴張至高級管理層對此,還是要回到通過經理層的受信義務對經理層的行為加以規制的徑路;另外,通過公司民主的方式來保護廣大的中小股東,法律要做的在于提供一個公平的環境。

關鍵詞:公司治理 民主; 中小股東利益 ;受信義務; 公司收購

一、從董事會到“迷你股東會”

公司仿佛一個國家,同政治民主一樣,公司中也有公司民主。然而,猶如在政治世界中民主不是萬能的,公司治理中民主也有邊界。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漸漸發現股東會中心主義的不足,公司治理由股東會中心主義向董事會中心主義轉變。對于大型公司,公司的控制權實質上既不在股東會也不在董事會,而為高級管理層掌握[1]。民主與威權主義猶如人之兩拐,共同發揮作用。公司控制權的轉移與流變印證了這一點。

然而,實踐中公司的權力結構與理想化的公司治理模式不同。原本董事會的權力來自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非由股東會。董事會對公司“整體”,而非個別股東負有受信義務。但諸多原因下,公司民主突破邊界有害擴張,董事變成了個別股東的“利益代言人”,令本應體現公司治理威權主義的董事會變成了又一個“民主競技場”。產生以下問題:

第一,令本應由董事承擔的、對公司整體負責的、體現威權與效率的事務執行權和經營決策權無從附著。有學者基于專業化、效率化、董事對公司整體負有的受信義務論述這樣做的危害[2]。實踐中,之所以會發生公司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恰恰是公司治理的“自然選擇”。正如政治世界中人們總是在議會與總統的選舉過程中追求民主,而從不把這樣的要求加諸政府,公司治理中,在以股東會為典型代表的公司民主之外,公司的業務執行權和日常經營的決策權還需要由類似于政治世界的官僚機構的公司機構來負責。原本,理論上應由董事會承擔此職責。但由于種種原因,董事會變成了“迷你股東會”,令此種職責有無從著落的危險。這有點類似于原本只掌握立法權的議會的觸角裹挾了行政權,進而令行政職能無從附著,打亂了政治生活的秩序。

第二,“公司民主的擴張”反損害了公司民主。公司民主的意義何在?答曰:保護股東利益。這里的“股東”強調的是廣大的不控股的中小股東。大股東都控制公司了,他的利益他自己會保護的,又何必《公司法》通過規范公司民主的方式來保護呢?[3]??毓晒蓶|與非控股股東之間既有利益的一致,又有利益的矛盾。這本應通過對公司整體負責的董事會解決。董事成了個別股東的“利益代言人”,就難免產生利益的沖突,進而損及公司民主的目的。

那么,應當怎么辦呢?

二、可能的解決辦法

有觀點認為,既然實踐中董事會變成了“迷你股東會”,那么,不妨據此把公司的高級管理層變成一個“迷你董事會”,讓高級管理層承擔起原本應當由董事會承擔的職責。

上述觀點可行與否,首先要分析董事會變成“迷你股東會”的成因。首先,董事本來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股東把控著董事產生的“人事權”。其次,從薪資來看,一方面,董事的報酬事項是由股東會決定的;另一方面,更有甚者實踐中有的董事的工資是股東而非公司發放的[4],股東把控了董事的“財權”。兩方受制于人,董事變成特定股東的利益代言人也就不足為奇了。雖然理論上董事會的權力來自于法律的直接規定,但“吃人嘴軟拿人手短”,董事在股東支持下獲得此位置,又拿了人家的工資,若不為人家服務,心里也難免嘀咕這是不是“吃人家的飯,砸人家的鍋”?

那么,把公司的高級管理層改造成一個“迷你董事會”,能否能夠解決問題呢?答案是否定的。既然公司民主從股東會不當擴張至董事會,那么其也可以沿著同樣的徑路,從“迷你股東會”(董事會)蔓延至“迷你董事會”(高級管理層)。正如股東會把控董事的“人權”和“財權”一樣,董事會同樣也把控著高級管理層。其可以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又可以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股東可以通過控制董事,進而間接控制高級管理層。股東與經理層的利益趨于合一已成常態。以公司收購為例,本來,公司收購牽扯到三方的利益:收購人、目標股東和目標經理層。人們往往抽象地談論公司,說它是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但實際上控股股東經常直接執掌經營管理權,真正的兩權分離發生在廣大的不控股的中小股東那里。實踐中,公司經理層在公司收購中從控股股東的利益出發行事的情況屢見不鮮。[5]

既然上述方法不太可行,那么到底有無解決方法呢?其實,董事會變成“迷你股東會”,帶來的是兩方面的問題。一方面,公司民主的擴張令原本應當有董事承擔的、對公司整體負責的、體現威權與效率的事務執行權和決策權無從附著。另一方面,此種“公司民主的擴張”反而損害了保護廣大的不控股的中小股東利益這一公司民主的根本目的。

對于以上問題,試圖通過把高級管理層改造成“迷你董事會”的思路實際上是想通過轉移問題的方式加以解決問題。然而,如前所述,股東的影響力與控制力將通過與擴張至董事會的相同機理擴張至高級管理層,最終產生同樣的問題。肉腐出蟲,魚枯生蠹,還是直面問題的好。

首先,守信義務。以彎伯格訴全石油產品公司案為例,面臨利害沖突時利害關系董事相較無利害關系的董事,更可能落入相較于商業判斷規則的適用范圍。同樣的事情,由無利害關系的經理層來做與有利害關系的經理層來做,法律評價可能截然不同。例如,本案中的談判要是由無利害關系董事去做,收購人對目標的信息隱瞞就是合法的了。對目標董事會或董事長的決策和行為,包括不經過認真的討價還價和接受對方要約的做法,將適用商業判斷規則進行衡量,可能是合法的。這樣的高風險,將迫使有利害關系的經理層在行事時更加慎重。進退維谷時,不妨把事情交給非利害關系的經理層去做。換言之,守信義務將經理層與和其有利益牽扯的股東的利益人為地進行了切割,在讓前者在保全自身與保全背后的股東(下轉第頁)(上接第頁)中進行取舍,進而達到迫使經理層回歸到對公司整體負責的應然狀態中去。這樣,其應承擔的日常事務執行權和日常經營的決策權也有所附著。

其次,由公司民主生發出的危害公司民主目的的問題可以復歸公司民主解決。仍以公司收購為例,控股股東經常直接執掌經營管理權,對其而言所有權與經營權是合一的。公司收購中,收購人、目標股東、目標經理層這三方利益中,控股股東與公司經理層實際上是合一的。公司收購的目的是要通過收購足夠數量的股份來取得控股地位,從而在股東大會上選舉足夠數量的自己人擔任董事,在董事會占據多數,控制董事會,從而控制公司。所持股份不夠時,少數派的股東可以通過征集投票代理權,爭奪在股東大會上的多數投票權,從而奪取對公司的控制權。這多么類似政治世界,經理層仿佛執政黨,挑戰者仿佛在野黨。雙方通過爭奪投票代理權來選舉董事進而決定公司大政方針,乃公司民主的力證。那么,在收購與反收購的激烈爭奪中,少數派股東憑什么要將自己股份的投票權交給征集者行事呢?公司收購給了非控股股東提供了一種用腳投票、獲取高額回報的機會。無怪乎美國人說,它給予股東的保護,比證交會和法院加起來還要多。此時,法律要做的僅在于給股東一個公平的被爭取的機會,除此之外無事可做。諸如對公司收購防御的規制、收購中的信息公開等等,表面上看起來是為了讓收購人與反收購的經理層公平競爭,背后隱藏的目的乃是為了保護廣大的中小股東。問題由公司民主中來,危及公司民主,又通過公司民主加以解決,饒有趣味。

三、結論

本文結論如下:公司治理中,某些股東通過公司民主控制董事會令董事異變為股東的利益代言人、董事會成為“民主競技場”,令本應由董事承擔的對公司整體負責的日常事務執行權經營決策權無從附著,又損害了保護廣大的不控股的中小股東利益。通過把高級管理層改造為“迷你董事會”加以解決可能不大會奏效,因為股東的影響力將通過相同機理擴張至高級管理層。對此,還是通過經理層的受信義務對經理層的行為加以規制的;另把由公司民主產生的問題復歸于公司民主,通過公司民主的方式來保護廣大的中小股東,法律要做的限于提供一個公平的環境。

參考文獻:

[1]施天濤.公司法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303.亞當斯說“民主很快就會倒退到獨裁?!痹谡问澜缰?,與純粹的民主制完美適配的是小國寡民。而在大國中,不得不說,亞當斯洞悉了民主的危機。這與大型公司中控制權脫離“民主的代表”——股東會,連董事會也莫可掌握,落入高級管理層的手中有類似之處。

[2] 曾顏璋.董事會中心主義階段公司權力異化與對策的法學分析[J].法學雜志,2009(06).

[3]就這一點而言,我國《公司法》尚有力有不逮之處,參見郭銳.商事組織法中的強制性和任意性規范——以董事會制度為例,環球法律評論,2016(02).

[4]職工董事的工資包括職工的收入與董事收入。但實踐中往往僅有前半部分.

[5]朱錦清.證券法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

作者簡介:

傅雪婷(1996.04~ ),女,漢族,重慶人,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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