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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寶賬號不能進行婚前財產公證的研究

2019-08-18 15:27李凱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5期
關鍵詞:公證淘寶

摘 要:隨著社會的發展,年輕人的物質條件越來越好,法律意識也逐漸增強。越來越多的年輕人選擇婚前去公證處辦理一個婚前財產公證,但并非任何“財產”都可以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本文試從淘寶賬號的法律性質來論述淘寶賬號的非財產性,進而解答為何淘寶賬號不能進行婚前財產公證的問題。

關鍵詞:婚前;淘寶;公證

一、引言

2017年6月7日,《揚子晚報》的一篇《南京一對情侶的婚前想公證淘寶賬號遭拒》的文章刷遍了整個網絡,不僅引起了廣泛轉載,還上了當日的微博熱搜榜。該篇文章的主要內容是:一對85后小夫妻,準備今年國慶節的時候成婚,婚前他們就想要來一次“別開生面”的財產公證,將兩人共用的淘寶賬號公證為共同財產,作為兩人感情的紀念品。公證處工作人員在研究討論后,還是婉拒了兩人的公證申請,理由是對于淘寶賬號的相關法律規定目前尚屬空白,公證處也沒有辦過此類虛擬財產公證的先例。并且,也沒有辦法判斷小袁和小李想要公證的賬號所有權。不少媒體都在自己的報道和評論中認為公證處拒絕為小夫妻公證的做法是錯誤的,更有甚者抨擊公證處的做法實屬官僚作風。不少所謂法律專業人士也拿淘寶店鋪來舉例,認為淘寶賬號屬于個人財產,為何不可以公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中的第四項財產分割。以上兩條法律一般被認為是婚前財產公證所適用的法律規定。倘若淘寶賬號并非屬于法律范疇內的財產,那么自然不可能成為婚前財產公證的標的。本文試從淘寶賬號的法律性質來論述淘寶賬號的非財產性,進而解答為何淘寶賬號不能進行婚前財產公證的問題。

二、淘寶賬號的法律性質

目前關于淘寶賬號的法律性質,不僅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學術界之前也從未遇到過相關問題,也沒有進行過討論。但作者認為,對淘寶賬號的法律性質問題進行探討,十分有必要。下文將從淘寶賬號的非物權性、非債權性、非知識產權性來進行分析淘寶賬號的法律性質。

1.非物權性

根據我國《物權法》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一般認為物是指有體物或者有形物,也就是包括固體、液體、氣體、電等,能夠為人力控制的,具有一定價值的,物理性質的物。同時物權的相關理論表示,物權常被稱為絕對權,這種絕對的支配權一般表現為,物權人不需要他人的配合,自己單方面即可享有特定利益,包括對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

首先,淘寶賬號是無形的,它只存在于人類的腦海中和淘寶提供的服務器中,并無實體的存在。第二,淘寶賬號依靠阿里巴巴公司而存在,其賬號的注冊、運行、包括購物行為均要在淘寶提供的網絡服務器上完成。也就是說,每個淘寶用戶對淘寶賬號的操作并非單方面自主實現對淘寶賬號的直接支配,而是必須通過淘寶提供的網絡服務來完成。所以,淘寶賬號的存在,不僅沒有有體物的外觀,而且淘寶用戶也無法對脫離服務器之外的淘寶賬號實現直接支配。因此,淘寶賬號具有非物權性,很難適用物權法。

2.非債權性

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僅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發生效力。對于網絡用戶來說,不管是使用軟件亦或者其他網絡服務項目,在真正開始享受服務之前都必須同意或接受網絡運營商已經擬好的格式合同。這合同,不僅確立了網絡用戶與網絡服務商自己的權利義務關系,還明確的規定了網絡服務商提供的網絡產品的內容(即網絡產品所實際涉及的服務)和網絡用戶所應履行的實際義務(即網絡用戶需按合同給付一定金錢或實現一定義務),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商就是一種債權法律關系。但對于淘寶賬號而言,注冊并不需要給付金錢也就是免費注冊的,只有當用戶購買商品時才約定的價格付出金錢給賣家,而得到相應的商品,用戶和淘寶平臺之間并無債權關系的產生。

3.非知識產權性

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期內有效。知識產權通常包括發明創造、外觀設計和實用新型三種,其前提是人的智力成果。沒有智力成果,知識產權也無從談起。而淘寶用戶在注冊淘寶賬號時一般就是用自己的郵箱或手機號,注冊過程中并沒有投入人力、物力和財力,不滿足知識產權中所謂的新穎性和創造性。而且知識產權要求權利所有人對智力成果不僅要有使用權而且要有所有權,而淘寶用戶對于淘寶賬號并只有使用權,并無所有權。因此顯然不能認為淘寶賬號屬于智力成果,從而認定為知識產權。

三、淘寶賬號的性質

淘寶賬號由賬號名和密碼組成,是登錄淘寶網的鑰匙。從本質上來說,淘寶賬號根本性質是由代碼進行不同的排列組合而形成一串網絡數據。與淘寶賬號性質相似的是銀行卡號,人的常識都知道,單單一張銀行卡是沒有任何價值的,銀行卡里存的錢才是贈與或繼承的標的。

四、總結

雖然即將施行的《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目前我國現行的法律規范對于例如淘寶賬號的電子數據尚無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同時,淘寶賬號和淘寶網店是有本質不同的,淘寶網店包括實體財務、店鋪經營權、賬號登錄權和賬號使用權。因此淘寶網店的轉讓和繼承可以遵循我國《合同法》《婚姻法》和《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的。本文試從對淘寶賬號的非物權性、非債券性和非知識產權性的探討,以及對淘寶賬號的根本性質的論述,得出淘寶賬號非財產性的法律屬性,從而支持公證處對于淘寶賬號不予進行婚前財產公證的做法。

參考文獻:

[1]王澤鑒.民法概要[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

[2]梁慧星.中國物權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8年.

[3]王利明.物權法研究[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

[4]齊愛民.網絡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6.

作者簡介:

李凱(1991~ ),男,漢族,安徽鳳陽人,法律碩士,現任江蘇省南京市南京公證處公證員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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