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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財產申報制度失靈的多層分析

2019-08-18 15:27王利飛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5期
關鍵詞:執行難強制執行

王利飛

摘 要:隨著司法改革進程進步,以及對于案件勝訴一方權利的保護,我國對于執行難的司法實踐現狀逐漸得到解決,具體到每個地方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的問題成為其工作任務的重中之重,然而雖然我國在法律的完善以及措施的落實方面不斷地完善,但是仍然可以見到無法完全保護勝訴方權益的現象發生。本文僅就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財產申報制度失靈的原因作如下分析。

關鍵詞:執行難;強制執行;財產申報

一、認識層面:對制度的不當理解制約其有效落實

實踐中,對被執行人財產申報制度的理解不準確,是該制度不能有效執行的重要原因之一。根據法律規定,財產報告令應在執行通知書之后發送,執行通知書的功能在于督促被執行人履行,在被執行人不履行的情況下要求其報告財產,那么該制度的初衷并非讓被執行人申報存款等財產,否則在邏輯上是不可行的,是讓當事人“自證其罪”,它主要是讓被執行人申報難以自行處置的財產、未到期或雖到期尚未收回的債權、不適合執行的財產如僅滿足一般生活需要的一套住房等。財產申報制度的功能,既是全面了解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也是給被執行人解釋不履行的原因,而不是強迫其“打自己的嘴巴”。從執行法院的角度來看,要求被執行人申報財產,是在給被執行人解釋說明的過程中掌握哪些案件有財產不能執行,哪些案件沒有財產執行。對于有財產當事人無法處置的,可以由法院來處置,不具備處置條件的,待具備條件后再處置;對于沒有財產的,要求被執行人零報告、簽字備查。這是一個邏輯合理、當事人可以接受的過程,是法官需要向當事人解釋清楚的問題,否則從表象來看,這種未按執行通知書要求履行情況下,還要求其申報財產,豈非自相矛盾,不執行時可想而知的。

案例1:侯某申請執行某房地產公司案,因該公司拒不申報財產,且拒絕履行法律義務,在查封其開發的部分房產后,法院以拒不申報財產為由,對該公司罰款十萬元。該公司遂提起復議,認為既然法院查控了房產,其就無義務申報財產??梢姾芏喈斒氯藢ω敭a申報的要求還沒有正確認識。

二、當事人層面:故意躲避申報逃避執行

據不完全統計,基層法院被執行人“玩失蹤”躲避執行,無故不申報的27763件,約占94.4%。一些被執行人因擔心被法院抓住行蹤,故意不申報。執行難存在的最主要原因就是被執行人逃避執行,司法實踐中,被執行人主動申報或真實申報的少之又少。故意不申報財產,其本質是以不作為的方式來妨害法院執行工作的進行。虛假申報財產,其行為本質上屬于執行中的偽證行為。對此,一旦失之于軟,該制度的應有價值必然難以發揮。

三、法官層面:重視不足落實法律規定不到位

一是部分法官對財產申報制度的價值認識不到位,重視程度不夠。有的法院法官很少發送財產申報令;有的僅僅為了應付檢查,打印附卷,卻未見送達回證;有的將財產申報令的內容印制在執行通知書中,未作為單獨的法律文書送達。多數執行法官認為發送財產申報令只是為了滿足卷宗評查的需求,并不會起到實際效果,發送與否并不影響執行,故發送工作僅僅流于形式。

案例2:在筆者所在地區某基層法院開展的懲治拒不申報或虛假申報財產專項活動中,以拒不申報、虛假申報財產為由拘留6人(總共拘留7人),執結案件數16件,和解12件,執行到位728.1萬元??梢?,財產申報制度并非程序性的意義,運用有力也能促進至少部分有財產案件的執行。

二是對拒不申報、虛假申報的制裁措施乏力。面對案多人少的壓力,執行法官主觀上不愿再費精力采取相應的措施。被執行人拒不報告和虛假報告的,法律責任是罰款或拘留。拘留罰款本應具有一定的威懾力,但被執行人本就在逃避履行,而法院也還未找到可供執行的財產,此時法院即使對被執行人課以罰款也是威懾力有限,而拘留的最長期限只有15日,相比被執行人因逃避執行可能獲得的利益來說,被執行人可能更傾向于拒不申報或虛假申報自身財產。抽樣調查中,因不申報被采取罰款、拘留64人次,僅占全部未申報案件的0.24%。部分案件被執行人因拒不履行生效裁判被拘留,實際上也存在拒不申報的情形,只是拘留的理由不是拒不申報財產,導致制裁的導向性不明。經調查,S市全市法院2016年以來共拘留罰款1979人,但拘留罰款的理由為拒不申報、虛假申報財產的僅103人。根據法律規定,對于既不申報財產,也不履行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不同的理由反復拘留罰款。僅以拒執理由進行拘留罰款,對拒不申報財產行為的忽視,是該制度失靈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配套機制層面:主客觀因素制約制度有效落實

一是送達工作不到位。部分財產申報令客觀上未有效送達,導致財產申報制度的落實流于形式。部分被執行人下落不明,實質上未送達。據不完全統計,基層法院因被執行人下落不明導致送達不能的約占40%。S市90%以上的執行案件都是在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時一并郵寄送達財產報告令。郵寄送達的優點是方便快捷,節省人力,缺點是不能保證郵件送達到位。如果送達不到位,法院就難以對違法報告的被執行人采取處罰措施,財產報告制度的懲戒功能就難以有效發揮。加上被執行人難找本來就是執行案件的一大頑疾,故對于下落不明或躲避執行的被執行人,財產申報令,實質上并未送達。

二是對被執行人申報財產法律義務的釋明機制和宣傳工作不到位。一些被執行人沒有認識到按照法院發送的財產申報令及時、如實申報財產是其法律義務,沒有認識到不申報屬于違法行為及其違法后果。同時,部分法官自身對于財產申報令的功能實現理解不透徹,未給當事人作出合理的釋明,導致當事人認為多此一舉,不予申報。

三是社會征信體系建設欠佳。當前,我國的社會信息狀況發展不夠好,一些失信現象常常發生,有的債務人甚至故意針對執行而利用各種方式隱匿或轉移自己的財產,而與之相關的信用體系建設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陀^上,我國至今尚未建立起將公民個人的財產信息與身份證號碼相聯系以供查詢的信息體系,為那些逃避、隱匿財產者提供了可乘之機,不誠信現象普遍。在這一大背景下,不申報財產的信用問題就顯得小巫見大巫,不被重視也就不難理解。

參考文獻:

[1]陶福友.被執行人財產申報制度研究[D].蘇州大學,2008.

[2]盧換敏.淺析我國被執行人財產申報制度的法律責任[J].法制博覽,2016(6).

[3]常怡.完善被執行人財產申報制度——破解“執行難”的出口[J].法治研究,2010,44(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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