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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輔助生殖技術的社會、倫理和法律問題

2019-08-30 03:12曾曉麗
總裝備部醫學學報 2019年4期
關鍵詞:生殖胚胎倫理

楊 璇 曾曉麗 洪 強*

廈門大學附屬第一醫院 1 輸血科 2 風濕免疫科 福建廈門 361003

1 輔助生殖技術概述

愛因斯坦指出:“科學是一種強有力的工具。怎樣用它,究竟是給人帶來幸福還是帶來災難,全取決于自己,而不取決于工具。刀子在人類生活上是有用的,但它也能用于殺人?!钡拇_,科學技術本身作為人類認識和改造自然的工具是價值中立的,它被用來造福人類還是禍害人類,關鍵在于將其付諸實際運用的人的價值取向。當代人類輔助生殖技術也面臨同樣的境遇。許多家庭在選擇用技術孕育生命的同時,也選擇了承擔風險。人類輔助生殖技術作為一把“雙刃劍”,它在給人類帶來福祉的同時,也被人們濫用,其“異化”已日趨嚴重[1]。

1.1 什么是輔助生殖技術

2003年我國原衛生部頒布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人類精子庫倫理原則》(以下簡稱《原則》)指出,人類輔助生殖技術(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是治療不孕不育癥的一種醫療手段,是指運用醫學的技術和方法代替自然生殖過程中某一步驟或全部步驟的技術手段。廣義的ART主要包括人工授精、體外授精、胚胎移植及其派生技術大部分,它打破了人類自然繁衍的連續過程和方式,無疑是生殖醫學領域的一場技術革命,更是觀念上、倫理上的革命[2]。

1.2 輔助生殖技術的現實需要

輔助生殖技術所解決的一個主要的現實問題就是不孕不育癥。此外,在我國全面放開二胎政策以及失獨家庭備受關注的背景下,“追生二孩”和“失獨后再生育”群體的增加帶來了高齡女性助孕比例的爆發式增長,其中老齡助孕比例也不斷上升[3]。

2 社會問題

隨著ART 的迅猛發展和廣泛應用,隨之而來的是一系列社會、倫理、道德、法律等問題。如:非法(醫療)機構或個人實施ART,嚴重危害生命健康安全;胎兒性別選擇,造成男女比例失調,妨礙人口良性發展;買賣配子、合子、胚胎,導致親子關系混亂;私自采精和買賣精子,導致性傳播疾病、遺傳病的擴散,人為地增大了近親婚配幾率。代孕行業滋生,嚴重違背倫理道德,引發經濟糾紛、社會糾紛。盡管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這項技術實行嚴格的準入制度,但仍有一些醫療機構在非法或超范圍從事此項技術[4]。

2.1 設計“完美嬰兒”

前不久,賀建奎“基因編輯嬰兒”事件引發軒然大波。國內上百名科學家發表了聯合聲明,強烈譴責“首例免疫艾滋病基因編輯”。在香港舉行的第二屆人類基因組編輯國際峰會上,與會國際專家也普遍對這個實驗持否定態度。

1999年,徐彥博士進行了人類胚胎植入前遺傳學診斷,成為我國首例開展PGD 技術的成功者。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應用無疑體現了人們對優生思想的追求。以基因工程技術為基礎,已經發展到對基因的選擇、修飾和重組的高度。未來,人們對生殖過程的控制會日益有效,甚至可以按照“父母”的意愿為嬰兒編排智商、面貌和個性特點。 那么,父母會選擇什么樣的“好基因”呢?尼采患有精神病,但他又是一個著名的哲學家;托爾斯泰是歇斯底里癥和癲癇癥患者,卻又是世界文學史上最杰出的作家之一?;蜓芯勘砻?,基因的缺陷有兩面性:當一種潛能增強時,另一種潛能則有可能受到抑制。國際上現在沒有標準來判定基因的“好壞”,也沒有誰有權利決定哪一對“父母”需要胎兒基因檢查,作為父母也沒有權利按照自己的意愿為孩子選擇所謂的優良基因。如果基因改造果真被用于人體,就有可能改變人類自身的進化過程。一旦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破壞到逾越了生命尊嚴的界限,我們社會所重視的人類道德的價值觀就有可能受到嚴重威脅[1]。

2.2 代孕

代孕產生的嬰兒三親關系(生物學父母和代孕母親)對傳統家庭倫理產生不良影響并會導致“婚姻關系的削弱”;另一方面則是捐精者和卵子捐獻者與其所產生的后代,以及這些后代之間的復雜關系所帶來的倫理問題[5]。

2001年2月20日,中國國家衛生部頒布了《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3條規定“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從而代孕在我國被全面禁止[6]。

2.3 心理疾病

據報道,接受體外受精-胚胎移植的女性焦慮、抑郁發生率達48.5%和56.9%。足夠的社會及家庭支持可以讓患者獲得更多的關懷和情感支持,能夠提高其應對處理心理壓力的能力[7]。

3 倫理分析

評價與高新技術有關的行為的倫理框架仍然是:不傷害人(Non-maleficence),尊重人(Respect),有益于人(Beneficence),公正對待人(Justice),以及人與人之間互助團結(Solidarity)。這五項基本原則體現人類及其社會的本性、價值和尊嚴[8]。

3.1 中國的宗教倫理

中國的宗教實際上并沒有對這些問題做出具體的規定。中國人在考慮問題時實際上更多地從法律上考慮,而很少從教義上考慮。人們在應用一項技術時主要靠法律,法無禁止即可為。古代中國的理學,提倡“存天理滅人欲”,也許已經到了指導人們日常社會生活的程度,但仍是廣受現代人詬病。這其中主要的原因可能在于,人的自由的需求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古今中外,對于社會問題的治理,大概過分自由不行,過分地限制自由也不行。儒家曰中庸,佛家曰中道,道家道法自然,無可無不可。正如自然辯證法告訴我們的一樣,需全面地看待問題。輔助生殖技術本身導致的結果有善的方面,也有惡的方面,而善惡是統一在一個結果中的。這就要看人們如何取舍,也即“有所為有所不為”。在“為”的方面如何通過增加約束條件、完善流程,來將惡的影響減到最低。即使會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人的自由意志的實現,但顯然必要的。

3.2 西方基督教倫理

基督教倫理的價值不是給人以解決問題的路徑或標準答案,而是建立人與上帝之間的溝通,沉靜心靈,思考如何愛人,如何為善,如何為了整體利益和人類社會的更好發展而行動。神學家斯坦利格倫認為:“捐贈型人工授精過于依賴第三方,帶來的負面效應大于帶來的好處,使用夫妻雙方的精子和卵子人工生育是合理的,如果有這樣的限制,A R T 就不值得害怕,它是神幫助夫妻幸福地享受為人父母的賜福方式”[9]??傊?,“道德與倫理在場”是我們正確看待輔助生殖技術的內在要求。

4 法律問題

倫理的困境往往會反映在立法的困境上。輔助生殖技術會帶來一些法律方面的問題,如人的冷凍胚胎的法律屬性及其繼承問題,輔助生殖領域法律空白亟待填補[10]。

4.1 體外受精胚胎的法律地位

傳統民法中的自然人權利能力制度、親子關系制度、收養制度、繼承制度、物的制度等,都是以性交生殖為基礎的。體外受精胚胎的法律地位,有主體說、客體說、中介說。目前多數國家是以中介說作為人工輔助生殖的立法奉行。凡采用禁止濫用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立場、又允許把受精胎胚用于試驗的立法,盡管未明言自己對此等胎胚的法律屬性的看法,實際上都采用了中介說[11]。

4.2 隱私保護

《執業醫師法》規定醫師負有“保護患者隱私的義務”。在輔助生殖技術治療中,容易暴露患者隱私的情況主要有六種:(1)病史采集不當;(2)檢查與治療時,隱私保護不當;(3)臨床示教未經患者同意;(4)科學研究或醫療宣傳未隱去患者個人信息;(5)病例資料管理不當;(6)變更醫護人員卻沒做好溝通[12]。

5 一些對策

我們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防范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異化”:首先,引導人們樹立正確的生育觀念。其次,規范市場,避免盲目的經濟利益競爭。再次,設立完善監管機制,建立規范化治療體系。最后,做好后續跟蹤工作。我們應當始終堅持科學技術造福人類的宗旨,堅持行善避惡的恒久道義,促進科學與道德的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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