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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2019-08-31 10:21
中國財政年鑒 2019年0期
關鍵詞:彩票財政部資金

關于修改《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

(2018年8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國家體育總局令 第96 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部署,加強彩票監督管理責任追究,經財政部、民政部、國家體育總局審議決定,對《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作如下修改:

一、刪除第五條第一項中的“審核本行政區域的彩票銷售實施方案”。

二、在第七條第一款中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五)擅自利用互聯網銷售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

三、將第七條第二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四、將第九條第三項修改為:“(三)制定本行政區域彩票銷售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五、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彩票發行機構擬開設彩票品種或者擬變更彩票品種涉及對技術方案進行重大調整的,可以根據需要委托專業檢測機構進行技術檢測”。

六、刪除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二條:“各級財政部門、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彩票監督管理活動中存在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行為,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彩票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此外,對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2018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2012 年1月18日財政部、民政部、國家體育總局令第67 號公布,根據2018年8月16日《財政部、民政部、國家體育總局關于修改<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修訂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彩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特定規則,是指經財政部批準的彩票游戲規則。

條例第二條所稱憑證,是指證明彩票銷售與購買關系成立的專門憑據,應當記載彩票游戲名稱,購買數量和金額,數字、符號或者圖案,開獎和兌獎等相關信息。

第三條 財政部負責全國的彩票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彩票監督管理制度和政策;

(二)監督管理全國彩票市場以及彩票的發行和銷售活動,監督彩票資金的解繳和使用;

(三)會同民政部、國家體育總局等有關部門提出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建議;

(四)審批彩票品種的開設、停止和有關審批事項的變更;

(五)會同民政部、國家體育總局制定彩票設備和技術服務標準;

(六)審批彩票發行機構財務收支計劃,監督彩票發行機構財務管理活動;

(七)審批彩票發行機構的彩票銷毀方案。

第四條 民政部、國家體育總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別負責全國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全國福利彩票、體育彩票事業的發展規劃和管理制度;

(二)設立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發行機構;

(三)制定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辦法,指導地方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審核福利彩票、體育彩票品種的開設、停止和有關審批事項的變更;

(五)監督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發行機構的彩票銷毀工作;

(六)制定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代銷合同示范文本。

第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彩票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彩票監督管理具體實施辦法;

(二)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彩票市場以及彩票的銷售活動,監督本行政區域彩票資金的解繳和使用;

(三)會同省級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

(四)審批彩票銷售機構財務收支計劃,監督彩票銷售機構財務管理活動。

第六條 省級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設立本行政區域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銷售機構;

(二)批準建立本行政區域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銷售網絡;

(三)制定本行政區域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辦法,指導省以下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監督本行政區域彩票代銷者的代銷行為。

第七條 條例第五條所稱非法彩票,是指違反條例規定以任何方式發行、銷售以下形式的彩票:

(一)未經國務院特許,擅自發行、銷售福利彩票、體育彩票之外的其他彩票;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擅自發行、銷售的境外彩票;

(三)未經財政部批準,擅自發行、銷售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品種和彩票游戲;

(四)未經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委托,擅自銷售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

(五)擅自利用互聯網銷售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以及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非法彩票,維護彩票市場秩序。

第二章 彩票發行和銷售管理

第八條 福利彩票發行機構、體育彩票發行機構,按照統一發行、統一管理、統一標準的原則,分別負責全國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發行和組織銷售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全國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發行銷售的發展規劃、管理制度、工作規范和技術標準等;

(二)建立全國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發行銷售系統、市場調控機制、激勵約束機制和監督管理機制;

(三)組織彩票品種的研發,申請開設、停止彩票品種或者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四)負責組織管理全國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銷售系統數據、資金歸集結算、設備和技術服務、銷售渠道和場所規劃、印制和物流、開獎兌獎、彩票銷毀;

(五)負責組織管理全國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形象建設、彩票代銷、營銷宣傳、業務培訓、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

第九條 福利彩票銷售機構、體育彩票銷售機構,在福利彩票發行機構、體育彩票發行機構的統一組織下,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銷售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行政區域福利彩票、體育彩票銷售管理辦法和工作規范;

(二)向彩票發行機構提出停止彩票品種或者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的建議;

(三)制定本行政區域彩票銷售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四)負責本行政區域福利彩票、體育彩票銷售系統的建設、運營和維護;

(五)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銷售系統數據管理、資金歸集結算、銷售渠道和場所規劃、物流管理、開獎兌獎;

(六)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形象建設、彩票代銷、營銷宣傳、業務培訓、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銷售網絡,由福利彩票銷售機構、體育彩票銷售機構提出方案,分別報省級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批準后建立。

第十一條 條例第七條所稱彩票品種,是指按照彩票游戲機理和特征劃分的彩票類型,包括樂透型、數字型、競猜型、傳統型、即開型、視頻型、基諾型等。

條例第七條所稱開設,是指在已發行銷售的彩票品種之外,增加新的品種。

條例第七條所稱變更,是指在已發行銷售的彩票品種之內,對彩票游戲規則、發行方式、發行范圍等事項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彩票發行機構擬開設彩票品種或者擬變更彩票品種涉及對技術方案進行重大調整的,可以根據需要委托專業檢測機構進行技術檢測。

第十三條 對彩票發行機構申請開設彩票品種的審查,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彩票發行機構將擬開設彩票品種的申請材料報民政部或者國家體育總局進行審核;

(二)民政部或者國家體育總局審核同意后,彩票發行機構向財政部提交申請材料;

(三)財政部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之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意見書;

(四)受理申請后,財政部通過專家評審、聽證會等方式聽取社會意見;

(五)財政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根據條例、有關彩票管理的制度規定以及社會意見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四條 彩票發行機構申請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的,應當向財政部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擬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的具體內容,包括對彩票游戲規則、發行方式、發行范圍等的具體調整方案;

(三)對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的市場分析報告;

(四)財政部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對彩票發行機構申請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的審查,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彩票發行機構將擬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的申請材料報民政部或者國家體育總局進行審核;

(二)民政部或者國家體育總局審核同意后,彩票發行機構向財政部提交申請材料;

(三)財政部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 個工作日之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意見書;

(四)財政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根據條例、有關彩票管理的制度規定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六條 彩票發行機構申請停止彩票品種或者彩票游戲,應當向財政部報送擬停止彩票品種或者彩票游戲上市以來的銷售情況、獎池和調節基金余額、停止發行銷售的理由等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對彩票發行機構申請停止彩票品種或者彩票游戲的審查,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彩票發行機構將擬停止彩票品種或者彩票游戲的申請材料報民政部或者國家體育總局進行審核;

(二)民政部或者國家體育總局審核同意后,彩票發行機構向財政部提交申請材料;

(三)財政部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 個工作日之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意見書;

(四)財政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根據條例、有關彩票管理的制度規定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八條 彩票銷售機構認為本行政區域內需要停止彩票品種或者彩票游戲、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的,經省級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后可以向彩票發行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建議。

第十九條 條例第十三條所稱彩票設備和技術服務,根據彩票發行銷售業務的專業性、市場性特點和彩票市場發展需要,分為專用的彩票設備和技術服務與通用的彩票設備和技術服務。

專用的彩票設備和技術服務包括:彩票投注專用設備,彩票開獎設備和服務,彩票發行銷售信息技術系統的開發、集成、測試、運營及維護,彩票印制、倉儲和運輸,彩票營銷策劃和廣告宣傳,以及彩票技術和管理咨詢等。

通用的彩票設備和技術服務包括:計算機、網絡設備、打印機、復印機等通用硬件產品,數據庫系統、軟件工具等商業軟件產品,以及工程建設等。

第二十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采購彩票設備和技術服務,依照政府采購法及相關規定,以公開招標作為主要采購方式。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采購專用的彩票設備和技術服務,可以采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或者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第二十一條 彩票代銷者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滿18 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或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二)有與從事彩票代銷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三)有滿足彩票銷售需要的場所;

(四)近五年內無刑事處罰記錄和不良商業信用記錄;

(五)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向社會征召彩票代銷者和設置彩票銷售場所,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二)公開公正,規范透明;

(三)從優選擇,兼顧公益。

第二十三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根據民政部、國家體育總局制定的彩票代銷合同示范文本,與彩票代銷者簽訂彩票代銷合同。彩票代銷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委托方與受托方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合同訂立時間、地點、生效時間和有效期限;

(三)委托方與受托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彩票銷售場所的設立、遷移、暫停銷售、撤銷;

(五)彩票投注專用設備的提供與管理;

(六)彩票資金的結算,以及銷售費用、押金或者保證金的管理;

(七)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和兌獎的約定;

(八)監督和違約責任;

(九)其他內容。

委托方與受托方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有關彩票管理政策,嚴格履行彩票代銷合同。

第二十四條 簽訂彩票代銷合同后,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向彩票代銷者發放彩票代銷證。福利彩票代銷證、體育彩票代銷證的格式分別由福利彩票發行機構、體育彩票發行機構制定。

彩票代銷證應當置于彩票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

彩票代銷證是彩票代銷者代理銷售彩票的合法資格證明,不得轉借、出租、出售。

第二十五條 彩票代銷證應當記載以下事項:

(一)彩票代銷證編號;

(二)彩票代銷者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彩票銷售場所地址;

(四)彩票代銷證的有效期限;

(五)彩票發行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對從事彩票代銷業務的人員進行專業培訓。

第二十七條 紙質即開型彩票的廢票、尾票,應當定期銷毀。

銷毀彩票應當采用粉碎、打漿等方式。

第二十八條 彩票發行機構申請銷毀紙質即開型彩票的廢票、尾票的,應當向財政部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擬銷毀彩票的名稱、面值、數量、金額,以及銷毀時間、地點、方式等材料。

財政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 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進行審查并作出書面決定。

彩票發行機構應當自財政部作出書面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分別在民政部、國家體育總局的監督下銷毀彩票,并于銷毀后20 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報送銷毀情況報告。

第二十九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彩票代銷者在難以判斷彩票購買者或者兌獎者是否為未成年人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彩票購買者或者兌獎者出示能夠證明其年齡的有效身份證件。

第三十條 彩票市場實行休市制度。休市期間,停止彩票的銷售、開獎和兌獎。休市的彩票品種和具體時間由財政部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一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社會公告上年度各彩票品種的銷售量、中獎金額、獎池資金余額、調節基金余額等情況。

第三章 彩票開獎和兌獎管理

第三十二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告彩票游戲的開獎方式、開獎時間、開獎地點。

第三十三條 條例第二十二條所稱開獎活動結束,是指彩票游戲的開獎號碼全部搖出或者開獎結果全部產生。

通過專用搖獎設備確定開獎號碼的,應當在當期彩票銷售截止時封存彩票銷售原始數據;通過專用電子搖獎設備或者根據體育比賽項目確定開獎號碼的,應當定期封存彩票銷售原始數據。

彩票銷售原始數據保存期限,自封存之日起不得少于60 個月。

第三十四條 民政部、國家體育總局和省級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制定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開獎監督管理辦法,加強對彩票開獎活動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統一購置、直接管理開獎設備。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不得將開獎設備轉借、出租、出售。

第三十六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使用專用搖獎設備或者專用電子搖獎設備開獎的,開始搖獎前,應當對搖獎設備進行檢測。搖獎設備進入正式搖獎程序后,不得中途暫?;蛘咄V惯\行。

因設備、設施故障等造成搖獎中斷的,已搖出的號碼有效。未搖出的剩余號碼,應當盡快排除故障后繼續搖出;設備、設施故障等無法排除的,應當啟用備用搖獎設備、設施繼續搖獎。

搖獎活動結束后,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負責搖獎的工作人員應當對搖獎結果進行簽字確認。簽字確認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0個月。

第三十七條 根據體育比賽結果進行開獎的彩票游戲,體育比賽裁定的比賽結果經彩票發行機構或者彩票銷售機構依據彩票游戲規則確認后,作為開獎結果。

體育比賽因各種原因提前、推遲、中斷、取消或者被認定為無效場次的,其開獎和兌獎按照經批準的彩票游戲規則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未按照彩票游戲規則和開獎操作規程進行的開獎活動及開獎結果無效。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導致不能按期開獎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后延期開獎;導致開獎中斷的,已開出的號碼有效,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后延期開出剩余號碼。

第三十九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社會公告當期彩票銷售和開獎情況,公告內容包括:

(一)彩票游戲名稱,開獎日期或者期號;

(二)當期彩票銷售金額;

(三)當期彩票開獎結果;

(四)獎池資金余額;

(五)兌獎期限。

第四十條 彩票售出后出現下列情況的,不予兌獎:

(一)彩票因受損、玷污等原因導致無法正確識別的;

(二)紙質即開型彩票出現兌獎區覆蓋層撕刮不開、無兌獎符號、保安區裸露等問題的。

不予兌獎的彩票如果是因印制、運輸、倉儲、銷售原因造成的,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予以收回,并按彩票購買者意愿退還其購買該彩票所支付的款項或者更換同等金額彩票。

第四十一條 彩票中獎者應當自開獎之日起60個自然日內兌獎。最后一天為《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的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或者彩票市場休市的,順延至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后或者彩票市場休市結束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第四十二條 彩票中獎獎金不得以人民幣以外的其他貨幣兌付,不得以實物形式兌付,不得分期多次兌付。

第四十三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彩票代銷者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違背彩票中獎者本人意愿,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彩票中獎者捐贈中獎獎金。

第四章 彩票資金管理

第四十四條 條例第二十八條所稱彩票資金,是指彩票銷售實現后取得的資金,包括彩票獎金、彩票發行費、彩票公益金。

條例第二十八條所稱彩票資金構成比例,是指彩票獎金、彩票發行費、彩票公益金占彩票資金的比重。

條例第二十八條所稱彩票資金的具體構成比例,是指在彩票游戲規則中規定的,按照彩票銷售額計提彩票獎金、彩票發行費、彩票公益金的具體比例。

第四十五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開設彩票資金專用賬戶,包括彩票資金歸集結算賬戶、彩票投注設備押金或者保證金賬戶。

第四十六條 彩票獎金應當按照彩票游戲規則的規定支付給彩票中獎者。

彩票游戲單注獎金的最高限額,由財政部根據彩票市場發展情況在彩票游戲規則中規定。

第四十七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彩票游戲規則的規定設置獎池和調節基金。獎池和調節基金應當按照彩票游戲規則的規定分別核算和使用。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設置一般調節基金。彩票游戲經批準停止銷售后的獎池和調節基金結余,轉入一般調節基金。

第四十八條 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開展彩票游戲派獎活動所需資金,可以從該彩票游戲的調節基金或者一般調節基金中支出。

不得使用獎池資金、業務費開展派獎活動。

第四十九條 條例第三十二條所稱業務費,是指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按照彩票銷售額一定比例提取的,專項用于彩票發行銷售活動的經費。

第五十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的業務費提取比例,由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根據彩票市場發展需要提出方案,報同級民政部門或者體育行政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核定后執行。

第五十一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的業務費由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按月繳入中央財政專戶和省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彩票代銷者的銷售費用,由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與彩票代銷者按照彩票代銷合同的約定進行結算。

第五十二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根據彩票市場發展情況和發行銷售業務需要,編制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執行。

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核批準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并根據其業務開支需要和業務費繳納情況及時撥付資金。

未撥付的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的業務費,用于彌補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的收支差額,不得用于平衡財政一般預算或者其他支出。

第五十三條 彩票銷售機構的業務費實行省級集中統一管理,由福利彩票銷售機構、體育彩票銷售機構按照省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分別統籌安排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銷售工作。

第五十四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在業務費中提取彩票發行銷售風險基金、彩票兌獎周轉金。

彩票發行銷售風險基金專項用于因彩票市場變化或者不可抗力事件等造成的彩票發行銷售損失支出。彩票兌獎周轉金專項用于向彩票中獎者兌付獎金的周轉支出。

第五十五條 彩票公益金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辦法納入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社會福利、體育等社會公益事業,結余結轉下年繼續使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一般預算。

第五十六條 彩票公益金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分配政策在中央與地方之間分配,由彩票銷售機構分別上繳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

上繳中央財政的彩票公益金,由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就地征收;上繳省級財政的彩票公益金,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征收。

第五十七條 逾期未兌獎的獎金納入彩票公益金,由彩票銷售機構結算歸集后上繳省級財政,全部留歸地方使用。

第五十八條 中央和省級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單位,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彩票公益金資助項目實施管理辦法。

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向社會進行公告或者發布消息,依法接受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彩票公益金資助的基本建設設施、設備或者社會公益活動,應當以顯著方式標明彩票公益金資助標識。

第五十九條 財政部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告上年度全國彩票公益金的籌集、分配和使用情況。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告上年度本行政區域彩票公益金的籌集、分配和使用情況。

中央和地方各級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單位,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告上年度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規模、資助項目和執行情況等。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建議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處分:

(一)違反彩票銷售原始數據、彩票開獎設備管理規定的;

(二)違反彩票發行銷售風險基金、彩票兌獎周轉金或者彩票游戲的獎池資金、調節基金以及一般調節基金管理規定的;

(三)未按批準的銷毀方式、期限銷毀彩票的;

(四)未按規定向社會公告相關信息的;

(五)使用獎池資金、業務費開展派獎活動的;

(六)未以人民幣現金或者現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兌獎的。

第六十一條 彩票代銷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成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解除彩票代銷合同:

(一)轉借、出租、出售彩票代銷證的;

(二)未以人民幣現金或者現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兌獎的。

第六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彩票監督管理活動中存在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行為,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彩票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細則自2012 年3 月1 日起施行。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8年1 月17 日 財綜〔2018〕8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國土資源局:

為規范土地儲備管理行為,加強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根據《預算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反映。

附件

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土地儲備行為,加強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根據《預算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 號)、《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土地儲備資金財務收支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資金是指納入國土資源部名錄管理的土地儲備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征收、收購、優先購買、收回土地以及對其進行前期開發等所需的資金。

第四條 土地儲備資金實行??顚S?、分賬核算,并實行預決算管理。

第二章 土地儲備資金來源

第五條 土地儲備資金來源于下列渠道:

(一)財政部門從已供應儲備土地產生的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給土地儲備機構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開發費用等儲備土地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

(二)財政部門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儲備的資金;

(三)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籌集的土地儲備資金;

(四)經財政部門批準可用于土地儲備的其他財政資金。

第六條 財政部門根據土地儲備的需要以及預算安排,及時下達用于土地儲備的各項資金。

第七條 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的發行主體為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儲備專項債券資金由財政部門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并由土地儲備機構專項用于土地儲備,具體資金撥付、使用、預決算管理嚴格執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地方政府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 土地儲備資金使用范圍

第八條 土地儲備資金使用范圍具體包括:

(一)征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價款或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與征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有關的其他費用;

(二)征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后進行必要的前期土地開發費用。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僅限于與儲備宗地相關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三)按照財政部關于規范土地儲備和資金管理的規定需要償還的土地儲備存量貸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的與土地儲備有關的其他費用。包括土地儲備工作中發生的地籍調查、土地登記、地價評估以及管護中圍欄、圍墻等建設等支出。

第九條 土地儲備機構用于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以及土地開發費用支出,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土地儲備相關資金管理

第十條 土地儲備機構所需的日常經費,應當與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分賬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十一條 土地儲備機構在持有儲備土地期間,臨時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不含供應儲備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讓收入,以下簡稱土地儲備零星收入),包括下列范圍:

(一)出租儲備土地取得的收入;

(二)臨時利用儲備土地取得的收入;

(三)儲備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殘值變賣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十二條 土地儲備零星收入全部繳入同級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三條 土地儲備零星收入繳入同級國庫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類“非稅收入”07款“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99項“其他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科目。土地儲備零星收入實行國庫集中收繳,繳入同級國庫的具體方式,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規定執行。

第五章 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預決算及績效管理

第十四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于每年第三季度參照本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按宗地或項目編制下一年度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草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定。其中:屬于政府采購和政府購買服務范圍的,應當按照規定分別編制政府采購和政府購買服務預算。

第十五條 同級財政部門應當及時批復土地儲備機構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

第十六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同級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執行,并根據土地收購儲備的工作進度,提出用款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確需調劑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預算調劑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每年年度終了,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規定,向主管部門報送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決算草案,并詳細提供宗地或項目支出情況,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決算草案的審核,也可委托具有良好信譽、執業質量高的會計師事務所等相關中介機構實施。

第十九條 土地儲備機構從財政部門撥付的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用于征地和拆遷補償、土地開發等的支出,按照支出性質,分別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支出功能分類212類“城鄉社區支出”08款“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及對應專項債務收入安排的支出” 01項 “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和02項“土地開發支出”等相關科目。同時,分別填列支出經濟分類科目310類“資本性支出”09款“土地補償”、10款“安置補助”、11款“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12 款“拆遷補償”,以及310 類“資本性支出”05 款“基礎設施建設”支出科目。

第二十條 土地儲備機構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儲備的支出,按照支出性質,分別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支出功能分類212 類“城鄉社區支出”10 款“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及對應專項債務收入安排的支出” 01 項“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和02 項“土地開發支出”科目。同時,分別填列支出經濟分類310類“資本性支出”09款“土地補償”、10款“安置補助”、11款“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12款“拆遷補償”,以及310 類“資本性支出”05 款“基礎設施建設”支出科目。

第二十一條 土地儲備機構日常經費預決算管理,按照《預算法》和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土地儲備資金會計核算辦法,按照財政部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土地儲備機構所在地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對土地儲備資金的績效評價工作,按要求編制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目標執行監控,建立完善的績效評價制度,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財政部門安排年度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的依據。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儲備資金使用情況、土地儲備零星收入繳入國庫情況以及土地儲備機構執行會計核算制度、政府采購制度等的監督檢查,確保土地儲備資金??顚S?,督促土地儲備機構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儲備零星收入,努力提高土地儲備資金管理效率。

第二十五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本辦法規定,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各級財政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土地儲備資金審批、分配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12 日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7〕17 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關于修訂《彩票發行銷售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8年11 月23 日 財綜〔2018〕67 號)

中國福利彩票發行管理中心、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彩票管理中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部署,加強彩票監督管理責任追究,根據《關于修改〈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財政部 民政部 體育總局令第96 號)有關規定,我們對《彩票發行銷售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F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

彩票發行銷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彩票管理,規范彩票發行銷售行為,保護彩票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彩票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彩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彩票發行機構按照統一發行、統一管理、統一標準的原則,負責全國的彩票發行和組織銷售工作。

彩票銷售機構在彩票發行機構的統一組織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彩票銷售工作。

第三條 發行銷售彩票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自愿購買的原則。不得采取攤派或者變相攤派等手段銷售彩票,不得溢價或者折價銷售彩票,不得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和兌獎。

第二章 彩票發行與銷售管理

第四條 彩票發行機構開設彩票品種、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停止彩票品種或者彩票游戲,應當按照《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報民政部或者國家體育總局審核同意后向財政部提出申請,經財政部審查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五條 《條例》第八條所稱發行方式,是指發行銷售彩票所采用的形式和手段,包括實體店銷售、電話銷售、互聯網銷售、自助終端銷售等。

《條例》第八條所稱發行范圍,是指發行銷售彩票所覆蓋的區域,以省級行政區域為單位,分為全國區域、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省級行政區域、省級行政區域。

第六條 《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所稱專業檢測機構,是指經批準成立或者設立,國家有關部門認定并取得相關資質證明,從事計算機系統和軟件的測試、檢測或者評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第七條 《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所稱變更彩票品種涉及對技術方案進行重大調整,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彩票發行銷售系統中增加新的彩票游戲;

(二)增加或者減少彩票游戲的獎級;

(三)調整彩票游戲的開獎方式;

(四)增加新的彩票發行方式;

(五)其他變更彩票品種涉及對技術方案進行的重大調整。

第八條 開設的彩票品種、變更審批事項的彩票品種上市銷售前,彩票發行機構或者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制定銷售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銷售實施方案應當包括擬上市銷售日期、營銷宣傳計劃、風險控制辦法等內容。

第九條 彩票發行范圍為全國區域的,銷售實施方案由彩票發行機構制定。彩票發行范圍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省級行政區域的,銷售實施方案由負責管理彩票游戲獎池、數據匯總等工作的彩票發行機構或者彩票銷售機構制定。彩票發行范圍為省級行政區域的,銷售實施方案由彩票銷售機構制定。

第十條 經批準開設的彩票品種,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自批準之日起6 個月內上市銷售。經批準變更審批事項的彩票品種,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自批準之日起4個月內變更后上市銷售。

開設的彩票品種、變更審批事項的彩票品種上市銷售未滿6個月的,原則上不得變更或者停止。

第十一條 財政部應當按照合理規劃彩票市場和彩票品種結構、嚴格控制彩票風險的原則,綜合考慮彩票銷售量、獎池資金結余、調節基金結余以及彩票發行銷售費用等情況,對彩票發行機構停止彩票品種或者彩票游戲的申請進行審查。

經批準停止的彩票品種或者彩票游戲,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自批準之日起2個月內向社會發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滿60 個自然日后,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可以停止銷售。

第十二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按照《條例》《實施細則》等彩票管理規定,以及彩票代銷合同示范文本的要求,與彩票代銷者簽訂彩票代銷合同。彩票代銷者應當按照彩票代銷合同的約定代理銷售彩票,不得委托他人代銷彩票。

第十三條 彩票銷售機構、彩票代銷者應當按照彩票發行機構的統一要求,建設彩票銷售場所,設置彩票銷售標識,張貼警示標語,突出彩票的公益性。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根據不同彩票品種的特性,制定相應的彩票銷售場所設置標準和管理規范。

第十四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可以利用業務費、經營收入等資金購買商品或者服務開展促銷活動,回饋符合一定條件的彩票購買者或者彩票代銷者。

開展彩票促銷活動所需經費,由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在財務收支計劃中提出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安排支出。

第十五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開展派獎活動。派獎活動是指通過彩票游戲的調節基金或者一般調節基金設立特別獎,對符合特定規則的彩票中獎者增加中獎金額。

第十六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開展派獎活動,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銷售周期長于1 天(含1 天)的彩票游戲,每年開展派獎活動不得超過一次,派獎資金安排不得超過40期;

(二)銷售周期短于1 天(不含1 天)的彩票游戲,每年開展派獎活動不得超過兩次,每次派獎資金安排不得超過5天;

(三)派獎資金僅限彩票游戲的調節基金或者一般調節基金,不得使用獎池資金、業務費開展派獎活動;

(四)單注彩票的派獎金額,不得超過彩票游戲規則規定的相應獎級的設獎金額或者封頂限額;

(五)派獎活動的最后一期派獎獎金有結余的,順延至派獎獎金用完為止。派獎活動尚未到期,但彩票游戲的調節基金和一般調節基金已用完的,應當停止派獎。

第十七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開展派獎活動,應當分析派獎活動的必要性,測算派獎預計總金額,依法依規明確派獎資金來源,制定派獎方案并認真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制定的派獎方案,應當包括派獎起止期、派獎規則、單期派獎金額或者派獎總金額,以及派獎活動的最后一期派獎獎金有結余或者派獎活動尚未到期但彩票游戲的調節基金和一般調節基金已用完的處理等內容。

第十九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在派獎開始5 個自然日前,向社會公告派獎方案。

第二十條 在兌獎有效期內,彩票中獎者提出兌獎要求,經驗證確認后,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或者彩票代銷者應當及時兌付,不得拖延。

第三章 彩票品種管理

第二十一條 彩票品種包括傳統型、即開型、樂透型、數字型、競猜型、視頻型、基諾型等。

傳統型、即開型彩票的游戲規則包括名稱、面值、玩法規則和獎級構成表等內容。樂透型、數字型、競猜型、視頻型、基諾型彩票的游戲規則包括總則、投注、設獎、開獎、中獎、兌獎、附則等內容,名稱為“中國福利(體育)彩票×××游戲規則”。

第二十二條 彩票可以實行固定設獎或者浮動設獎。

固定設獎的,所有獎級的設獎金額均為固定金額。浮動設獎的,低獎級的設獎金額為固定金額,高獎級的設獎金額需要根據計提獎金、低獎級中獎總額和高獎級中獎注數等因素計算確定。

第二十三條 傳統型、即開型彩票由彩票發行機構根據彩票市場需要統一印制。彩票發行機構應當制定傳統型、即開型彩票的版式、規格、制作形式、防偽、包裝等印制標準和管理規范。

第二十四條 傳統型、即開型彩票的使用期限為自印制完成之日起60個月,使用期限到期后,應當停止銷售。嚴禁銷售超過使用期限的傳統型、即開型彩票。

使用期限到期前的60 個自然日內,彩票發行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告該批次彩票的停止銷售日期,停止銷售的日期為使用期限到期的日期。尚未到期但需要停止銷售的,彩票發行機構應當至少提前60個自然日向社會公告該批次彩票的停止銷售日期。

第二十五條 傳統型、即開型彩票應當實行出入庫登記制度,建立庫存彩票實物明細賬(臺賬)。出入庫記錄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0 個月。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定期盤點庫存彩票實物,將庫存彩票實物與庫存明細賬(臺賬)及財務賬進行核對,確保賬物相符。

第二十六條 傳統型、即開型彩票應當采用鐵路、公路等方式運輸,實行專人負責,確保安全。

第二十七條 傳統型、即開型彩票的廢票、尾票以及超過使用期限的彩票,應當按照《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銷毀。

實施銷毀前,負責銷毀彩票和負責監督銷毀的工作人員,應當將經批準銷毀彩票的名稱、面值、數量、金額與現場待銷毀彩票實物進行核對,清點零張票,抽點整本票。核對無誤后,出具銷毀確認單并簽字、蓋章。核對中發現問題的,應當立即停止銷毀工作,查明原因并處置后再行銷毀。

第二十八條 傳統型彩票的中獎者,應當自開獎之日起60 個自然日內兌獎。即開型彩票的中獎者,可以自購買之時起兌獎,兌獎的截止日期為該批彩票停止銷售之日起的第60個自然日。逾期不兌獎的視為棄獎。最后一天為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或者彩票市場休市的,按照《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樂透型、數字型、競猜型、基諾型彩票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單張彩票的投注注數不得超過10000注;

(二)設置多倍投注的,每注彩票的投注倍數不得超過100倍;

(三)實行浮動設獎的,獎池資金僅限用于高獎級;

(四)實行固定設獎的,應當設置投注號碼或者投注選項的限制注數。

第三十條 視頻型彩票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單次投注的總金額不得超過10元;

(二)專用投注卡單日充值金額實行額度控制;

(三)銷售廳經營時間實行時段控制。

第三十一條 基諾型彩票和銷售周期短于1天(不含1天)的樂透型、數字型彩票,應當通過專用電子搖獎設備確定開獎號碼。

銷售周期長于1天(含1天)的樂透型、數字型彩票,通過專用搖獎設備確定開獎號碼。在搖獎前,搖獎號碼球及搖獎器具必須進行檢查。搖獎應當全程錄像,錄像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6個月。搖獎結束后,搖獎號碼球應當封存保管。

體育比賽裁定的比賽結果經彩票機構依據彩票游戲規則確認后,作為競猜型彩票的開獎結果。體育比賽因各種原因提前、推遲、中斷、取消或者被認定為無效場次的,按照彩票游戲規則的規定確定開獎結果。

第三十二條 基諾型彩票和銷售周期短于1天(不含1天)的樂透型、數字型、競猜型彩票,應當在每期銷售截止時刻自動封存彩票銷售原始數據,并按日將彩票銷售原始數據刻錄在不可改寫的儲存介質上。開獎檢索由彩票發行銷售系統根據開獎號碼或者開獎結果自動完成。

第三十三條 銷售周期長于1天(含1天)的樂透型、數字型、競猜型彩票,應當在每期銷售截止時封存彩票銷售原始數據,并將當期彩票銷售原始數據刻錄在不可改寫的儲存介質上。開獎檢索應當在封存的彩票銷售原始數據中和刻錄的備份儲存介質中同步進行,檢索結果一致后方可制作開獎公告。

第四章 彩票設施設備和技術服務

第三十四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組織建設彩票發行銷售系統專用機房和災備機房。專用機房和災備機房應當配置彩票發行銷售系統雙機備份服務器、機房專用空調、不間斷電源、發電機、消防設施設備等。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制定完備的機房管理制度、工作日志制度和應急處置預案。

第三十五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建立彩票發行銷售系統,并負責組織管理彩票發行銷售系統的開發、集成、測試、維護及運營操作。彩票發行銷售系統應當具備完善的數據備份、數據恢復、防病毒、防入侵等安全措施,確保系統安全運行。

第三十六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對彩票發行銷售系統的開發、集成、測試、維護及運營操作等崗位人員實行分離管理,確保安全操作。

彩票發行銷售系統的運營操作應當由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直接負責,彩票發行銷售系統的開發、集成、測試和維護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參與運營操作。

第三十七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建設專門的彩票開獎場所和兌獎服務場所,制定彩票開獎操作規程和兌獎服務流程,統一購置、直接管理彩票開獎設備。開獎場所和兌獎服務場所應當具備完善的安保措施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第三十八條 彩票銷售機構應當為彩票代銷者配置彩票投注專用設備。彩票投注專用設備屬于彩票銷售機構所有,彩票代銷者不得轉借、出租、出售。

彩票代銷者應當按照彩票代銷合同的約定,向彩票銷售機構交納彩票投注專用設備押金或者保證金。

第三十九條 傳統型、即開型彩票應當使用專用倉庫儲存。儲存專用倉庫應當配備專人管理,具備防火、防水、防盜、防潮、防蟲等安全功能,不得存放與彩票業務無關的物品。

第四十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設立服務熱線,負責受理社會公眾的咨詢、投訴等。

第四十一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定期對彩票銷售數據管理專用機房和災備機房、彩票發行銷售系統、彩票開獎場所和兌獎服務場所、彩票開獎設備、彩票存儲專用倉庫等設施設備進行檢查、檢修和維護。

第五章 彩票獎金管理

第四十二條 彩票獎金是指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按照彩票游戲規則確定的比例從彩票銷售額中提取,用于支付彩票中獎者的資金。

彩票游戲設置調節基金的,彩票獎金包括當期返獎獎金和調節基金。當期返獎獎金應當按照彩票游戲規則規定的比例在當期全額計提。調節基金包括按照彩票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逾期未退票的票款和浮動獎取整后的余額,應當專項用于支付各種不可預見的獎金風險支出和開展派獎。調節基金的提取比例根據不同彩票游戲的特征和彩票市場發展需要確定,并在彩票游戲規則中規定,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過彩票銷售額的2%。

彩票游戲未設置調節基金的,彩票獎金應當按照彩票游戲規則規定的比例在當期全額計提。

第四十三條 彩票游戲設置獎池的,獎池用于歸集彩票游戲計提獎金與實際中出獎金的資金余額。彩票游戲的獎池資金達到一定額度后,超過部分可以轉入該彩票游戲的調節基金,具體額度在彩票游戲規則中規定。

固定設獎的彩票游戲,當期計提獎金超過當期實際中出獎金時,余額進入獎池;當期計提獎金小于當期實際中出獎金時,差額先由獎池資金支付。

浮動設獎的彩票游戲,當期計提獎金扣除當期實際中出獎金后的余額進入獎池;獎池資金只用于支付以后各期彩票高獎級的獎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四條 首次上市銷售的彩票游戲,可以安排一定額度的業務費注入獎池作為獎池資金。具體金額由彩票發行機構或者彩票銷售機構在上市銷售前提出申請,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上市銷售后,彩票發行機構或者彩票銷售機構不得用業務費向獎池注入資金,不得設置獎池保底獎金。

第四十五條 彩票游戲的當期計提獎金、調節基金、獎池資金,應當按照彩票游戲規則的規定核算和使用。

第四十六條 彩票獎金實行單注獎金上限封頂。彩票游戲的封頂金額,由財政部根據彩票市場發展情況、彩票游戲機理和特征、具體彩票游戲的獎組規模等因素設置,并在彩票游戲規則中規定。

彩票游戲的封頂金額按不高于500萬元設置。其中,即開型彩票的封頂金額按不高于100萬元設置。

第四十七條 停止銷售的彩票游戲兌獎期結束后,獎池資金和調節基金有結余的,轉為一般調節基金,用于不可預見情況下的獎金風險支出或者開展派獎;獎池資金和調節基金的余額為負數的,從彩票發行銷售風險基金列支。

第四十八條 彩票游戲的當期計提獎金、獎池資金不足以兌付彩票中獎者獎金時,先由該彩票游戲的調節基金彌補,不足部分從彩票兌獎周轉金中墊支。當該彩票游戲的調節基金出現余額后,應當及時從調節基金將墊支資金調回至彩票兌獎周轉金。

第四十九條 單注獎金在1 萬元以上(不含1 萬元)的彩票兌獎后,應當保留中獎彩票或者投注記錄憑證的原件、彩票中獎者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并編制獎金兌付登記表,匯總裝訂成冊,存檔備查。其中,單注獎金在100 萬元及以上的彩票兌獎后,應當將中獎彩票或者投注記錄憑證的原件和獎金兌付登記表作為原始憑證,按照會計檔案管理制度規定的期限進行保管。

第六章 報告公告與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彩票發行銷售的報告制度。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于每年1 月31 日前,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上年度彩票發行銷售情況。

彩票發行銷售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或者重要事件,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

第五十一條 經批準開設的彩票品種、變更審批事項的彩票品種上市銷售前,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向社會發布公告。公告內容包括財政部批準文件的名稱及文號、上市銷售的日期、財政部批準的彩票游戲規則等。上市銷售滿1 個月后,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上市銷售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五十二條 經批準的彩票品種或者彩票游戲停止銷售前,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向社會發布公告。公告內容包括財政部的批準文件名稱及文號、停止銷售日期、兌獎截止日期等。

兌獎期結束后,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在60個自然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書面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彩票銷售、彩票獎金提取與兌付、獎池資金和調節基金結余與劃轉等情況。

第五十三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參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工作時間規定,確定兌獎時間和辦法,并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四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在彩票銷售中遇有重大風險和重大安全事件,應當按照相關管理制度和應急處置預案妥善處理并及時報告。

第五十五條 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的彩票發行銷售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積極配合。

第五十六條 經批準開設的彩票品種或者經批準變更審批事項的彩票品種逾期未上市銷售的,自到期之日起,已作出的批復文件自動終止。已列入財務收支計劃的相關項目支出,應當在本年度或者下一年度予以扣除、扣減。

第五十七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對外發布信息、進行市場宣傳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不得含有虛假性、誤導性內容,不得鼓動投機,不得隱含對同業者的排他性、詆毀性內容。

第五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彩票監督管理活動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彩票管理條例》《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根據《條例》《實施細則》及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彩票發行銷售工作實際制定具體的管理規范、操作規程,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敦斦筷P于印發<彩票發行銷售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2〕102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關于印發《跨省域補充耕地資金收支管理辦法》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資金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8年7 月13 日 財綜〔2018〕40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跨省域補充耕地國家統籌管理辦法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8〕16號)部署要求,推動相關工作順利實施,財政部制訂了《跨省域補充耕地資金收支管理辦法》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資金收支管理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

跨省域補充耕地資金收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序實施跨省域補充耕地國家統籌,規范跨省域補充耕地資金收支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跨省域補充耕地國家統籌管理辦法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8〕16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跨省域補充耕地資金,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補充耕地由國家統籌的省、直轄市向中央財政繳納的跨省域補充耕地資金。

第三條 財政部負責全國跨省域補充耕地資金收支管理工作,各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跨省域補充耕地資金收支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金收取

第四條 自然資源部會同財政部根據國務院批轉的各省、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研究提出跨省域補充耕地國家統籌規模及其相應的跨省域補充耕地資金總額等建議,經國務院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函告有關省份。

經國務院批準實施補充耕地國家統籌的省、直轄市,應當向中央財政繳納跨省域補充耕地資金。

第五條 跨省域補充耕地資金規模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當年跨省域補充耕地規模和跨省域補充耕地資金收取標準確定。

第六條 跨省域補充耕地資金收取標準等于基準價和產能價之和乘以省份調節系數。

(一)基準價每畝10萬元,其中水田每畝20萬元。

(二)產能價根據農用地分等定級成果對應的標準糧食產能確定,每畝每百公斤2 萬元。

(三)根據區域經濟發展水平,將省份調節系數分為五檔。

一檔地區:北京、上海,調節系數為2;

二檔地區:天津、江蘇、浙江、廣東,調節系數為1.5;

三檔地區:遼寧、福建、山東,調節系數為1;

四檔地區: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調節系數為0.8;

五檔地區:重慶、四川、貴州、云南、陜西、甘肅、青海,調節系數為0.5。

第七條 財政部會同自然資源部根據補充耕地國家統籌實施情況適時調整跨省域補充耕地資金收取標準。

對于國家重大公益性建設項目,經國務院批準,原則上比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中央財政下達給承擔國家統籌補充耕地任務省份經費標準,即“國家統籌補充耕地經費標準”收取跨省域補充耕地資金。

第三章 資金下達

第八條 自然資源部會同財政部等相關部門根據國務院批轉的各?。▍^、市)人民政府申請,研究提出承擔國家統籌補充耕地任務省份、新增耕地規模以及相應的國家統籌補充耕地經費等建議,按程序報國務院同意后,由自然資源部函告有關省份。

中央財政將國家統籌補充耕地經費預算下達經國務院批準承擔國家統籌補充耕地任務的省份。

第九條 國家統籌補充耕地經費規模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當年承擔國家統籌補充耕地規模和國家統籌補充耕地經費標準確定。

第十條 國家統籌補充耕地經費標準依據補充耕地類型和糧食產能兩個因素確定。補充耕地每畝5 萬元(其中水田每畝10 萬元),補充耕地標準糧食產能每畝每百公斤1 萬元,兩項合計確定國家統籌補充耕地經費標準。

第十一條 財政部會同自然資源部根據補充耕地國家統籌實施情況適時調整國家統籌補充耕地經費標準。

第四章 資金結算和使用

第十二條 省級財政應繳納的跨省域補充耕地資金通過一般公共預算轉移性支出上解中央財政,列入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300602專項上解支出”科目。相關資金結算指標由財政部于每年2月底前下達各有關省份。

中央財政應下達的國家統籌補充耕地經費通過轉移支付下達地方財政。

第十三條 跨省域補充耕地資金全部用于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和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其中,國家統籌補充耕地經費按標準安排給承擔國家統籌補充耕地的省份,優先用于高標準農田建設等補充耕地任務;中央財政收取的跨省域補充耕地資金,扣除下達國家統籌補充耕地經費后的余額,作為跨省域補充耕地中央統籌資金,由中央財政統一安排使用??缡∮蜓a充耕地中央統籌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跨省域補充耕地資金收支管理,對存在違反規定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監察法》、《預算法》、《公務員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 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制定本省跨省域補充耕地資金收支管理制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跨省域補充耕地資金收支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2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資金收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序實施深度貧困地區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規范深度貧困地區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資金收支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跨省域補充耕地國家統籌管理辦法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8〕16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資金(以下簡稱調劑資金),是指經國務院批準,有關幫扶省份在使用“三區三州”及其他深度貧困縣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以下簡稱節余指標)時,應向中央財政繳納的資金。

第三條 財政部負責全國調劑資金收支管理工作,各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調劑資金收支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調劑資金收取

第四條 自然資源部根據有關?。▍^、市)土地利用等情況,經綜合測算后報國務院確定年度調入節余指標任務,按程序下達相關省份。

主要幫扶省份應當全額落實調入節余指標任務,繳納調劑資金,鼓勵多買多用。鼓勵其他有條件的省份根據自身實際提供幫扶。

第五條 收取調劑資金規模按照國家下達并經自然資源部核定的幫扶省份調入節余指標任務,以及節余指標調入價格確定。

第六條 節余指標調入價格根據地區差異相應確定,北京、上海每畝70 萬元,天津、江蘇、浙江、廣東每畝50 萬元,福建、山東等其他省份每畝30 萬元;附加規劃建設用地規模的,每畝再增加50 萬元。

第三章 調劑資金下達

第七條 自然資源部根據有關?。▍^、市)土地利用和貧困人口等情況,經綜合測算后報國務院確定年度調出節余指標任務,按程序下達相關省份。

第八條 下達調劑資金規模按照國家下達并經自然資源部核定的深度貧困地區所在省份調出節余指標任務,以及節余指標調出價格確定。

財政部根據確定的調劑資金規模,向深度貧困地區所在省份先下達70%調劑資金指標,由省級財政部門根據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認的調劑資金金額撥付深度貧困地區。待完成拆舊復墾安置并經自然資源部確認后,財政部向深度貧困地區所在省份下達剩余30%調劑資金指標,由省級財政部門撥付深度貧困地區。

第九條 經自然資源部確認,調出節余指標省份未完成核定的拆舊復墾安置產生節余指標任務的,由財政部根據未完成情況將調劑資金予以扣回。

第十條 節余指標調出價格根據復墾土地的類型和質量確定,復墾為一般耕地或其他農用地的每畝30 萬元,復墾為高標準農田的每畝40 萬元。

第四章 調劑資金結算和使用

第十一條 調劑資金收支通過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年終結算辦理。相關資金結算指標由財政部于每年2 月底前下達各有關省份。

省級財政應繳納的調劑資金通過一般公共預算轉移性支出上解中央財政,列入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300602專項上解支出”科目。

中央財政應下達的調劑資金通過一般性轉移支付下達地方財政,由地方財政列入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100208結算補助收入”科目。

第十二條 中央財政按照年度下達調劑資金需求確定當年收取調劑資金規模,實現年度平衡。

第十三條 深度貧困地區收到的調劑資金全部用于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和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優先和重點保障產生節余指標深度貧困地區的安置補償、拆舊復墾、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生態修復、耕地保護、高標準農田建設、農業農村發展建設以及易地扶貧搬遷等。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調劑資金收支管理,對存在違反規定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監察法》、《預算法》、《公務員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 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制定本省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資金管理制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資金收支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環境保護部 國家海洋局關于停征排污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

(2018年1 月7 日 財稅〔2018〕4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環境保護廳(局)、海洋與漁業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做好排污費改稅政策銜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4〕100號)、《關于印發<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6〕33號)等有關規定,現就停征排污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停征排污費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費。其中,排污費包括:污水排污費、廢氣排污費、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排污費、噪聲超標排污費和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費包括:生產污水與機艙污水排污費、鉆井泥漿與鉆屑排污費、生活污水排污費和生活垃圾排污費。

二、各執收部門要繼續做好2018年1月1日前排污費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費征收工作,抓緊開展相關清算、追繳,確保應收盡收。排污費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費的清欠收入,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全額上繳中央和地方國庫。

三、各執收部門要按規定到財政部門辦理財政票據繳銷手續。

四、自停征排污費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費之日起,《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減免及緩繳排污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3〕38號)、《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1號)、《財政部 國家計委關于批準收取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費的復函》(財綜〔2003〕2 號)等有關文件同時廢止。

財政部關于修訂《財政管理工作績效考核與激勵辦法》的通知

(2018 年12 月29 日 財預〔2018〕222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對真抓實干成效明顯地方進行激勵支持的有關要求,我部修訂了《財政管理工作績效考核與激勵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

財政管理工作績效考核與激勵辦法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推動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對真抓實干成效明顯地方進行激勵支持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與激勵目的

充分發揮財政部門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鼓勵各地財政部門從實際出發干事創業,促進形成擔當作為、競相發展的良好局面,進一步推動地方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完善預算管理制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推動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

二、考核對象

包括全國36 個?。ㄖ陛犑?、自治區、計劃單列市,以下統稱?。?。其中,計劃單列市單獨開展綜合考核,其所在省考核數據不含計劃單列市。

三、考核內容和指標

本辦法為年度考核??己藘热葜饕堑胤截斦芾砉ぷ魍瓿汕闆r,具體包括財政預算執行、提高收入質量、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國庫庫款管理、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預算公開等6 個方面。結合預算管理工作目標,設定如下考核指標,考核得分采用百分制。

1.財政預算執行管理工作(15分)。

考核內容:各省一般公共預算以及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進度情況。分為一般公共預算支出進度指標和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進度指標,各省兩項指標的分值比例根據其全年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執行數的比例確定。

第一步,以財政部開展地方財政預算執行支出進度考核情況通報月份的各省一般公共預算支出進度進行平均,得出各省一般公共預算支出進度指標;以財政部開展地方財政預算執行支出進度考核情況通報月份的各省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進度進行平均,得出各省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進度指標。

第二步,采用正向激勵指標調整得分方法(調整得分方法見“8.指標調整得分方法”,下同),將各省上述兩項指標分別調整為指標得分。

第三步,計算各省財政預算執行管理工作得分。某省財政預算執行管理工作得分即某省上述兩項指標得分之和。

2.提高收入質量管理工作(15 分)。

考核內容:各省一般公共預算收入中稅收收入占比情況。分靜態和動態兩項指標,分值比例為7.5:7.5。

第一步,計算靜態和動態指標:

某省提高收入質量靜態指標=某省當年稅收收入占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的比例;

某省提高收入質量動態指標=某省當年稅收收入占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的比例-某省上年稅收收入占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的比例。

第二步,計算靜態和動態指標得分:

各省提高收入質量靜態指標得分:靜態指標為80%及以上的,得滿分(即7.5 分);靜態指標為80%以下的,采用正向激勵指標調整得分方法,調整為指標得分;

各省提高收入質量動態指標得分:靜態指標為80%及以上的,動態指標亦得滿分(即7.5分);靜態指標為80%以下的,通過正向激勵指標調整得分方法,將動態指標調整為指標得分。

第三步,計算各省提高收入質量管理工作得分。某省提高收入質量管理工作得分即上述兩項指標得分之和。

3.盤活財政存量資金管理工作(15 分)。

考核內容:各省財政存量資金規模(包括一般公共預算結轉結余、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結余、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結轉結余、轉移支付結轉結余、部門預算結轉結余、預算穩定調節基金、預算周轉金、其他存量資金)。分為靜態和動態兩項指標,分值比例為10:5。

第一步,計算靜態和動態指標:

某省財政存量資金靜態指標=某省當年財政存量資金規?!履呈‘斈曦斦С鲆幠?;

某省財政存量資金動態指標=某省當年財政存量資金規?!履呈‘斈曦斦С鲆幠?某省上年財政存量資金規?!履呈∩夏曦斦С鲆幠?。

第二步,采用反向激勵指標調整得分方法,將各省上述兩項指標分別調整為指標得分。

第三步,計算各省盤活財政存量資金管理工作得分。某省盤活存量資金管理工作得分即上述兩項指標得分之和。

4.國庫庫款管理工作(15分)。

考核內容:各省國庫庫款管理工作情況。包括庫款保障水平、庫款保障水平偏低市縣占比、國庫集中支付結余消化進度、新增專項債券資金使用進度等4 項考核指標,分值比例為5:2:4:4。

第一步,根據各省報送的庫款月報數據等,計算指標分月數值:

某月某省庫款保障水平=某省月末庫款余額÷年內月均庫款流出量,其中,庫款余額為國家金庫中的財政存款(庫款凈額)與國庫現金管理余額之和;

某月某省庫款保障水平偏低市縣占比=某省月末庫款保障水平低于0.1 的市縣級財政部門個數÷某省市縣級財政部門個數,其中,設有金庫的開發區、高新區等機構,作為單獨財政部門統計;

某月某省國庫集中支付結余消化進度=(某省上年末國庫集中支付結余余額-某省月末國庫集中支付結余余額)÷某省上年末國庫集中支付結余余額,其中,上年末國庫集中支付結余,在決算會審前暫用年末執行數,決算會審后改用決算數;

某月某省新增專項債券資金使用進度=某省月末新增專項債券資金累計支出金額÷(月末的當年新增專項債券發行收入+上年新增專項債券結轉資金),其中,上年新增專項債券結轉資金為上年發行但未使用完畢、結轉到當年的新增專項債券資金。

以各省的庫款保障水平、庫款保障水平偏低市縣占比、國庫集中支付結余消化進度、新增專項債券資金使用進度的分月數值進行平均,得出各省的4 項指標。

第二步,計算指標得分:

各省庫款保障水平指標得分:庫款保障水平指標處于0.4-0.8之間的,得滿分(即5分);庫款保障水平指標為0.4 以下的,采用正向激勵指標調整得分方法,調整為指標得分;庫款保障水平指標為0.8以上的,采用逆向激勵指標調整得分方法,調整為指標得分。

各省庫款保障水平偏低市縣占比指標得分:采用逆向激勵指標調整得分方法,將各省指標調整為指標得分。

各省國庫集中支付結余消化進度指標得分:采用正向激勵指標調整得分方法,將各省指標調整為指標得分。

各省新增專項債券資金使用進度指標得分:采用正向激勵指標調整得分方法,將各省指標調整為指標得分。

第三步,計算各省國庫庫款管理工作得分。某省國庫庫款管理工作得分即某省上述4 項指標得分之和。

(注:為做好工作銜接,上述調整后考核指標自對2019年度國庫庫款管理工作考核起執行,對2018 年度國庫庫款管理工作考核按財預〔2018〕4號有關規定執行。)

5.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管理工作(15 分)。

考核內容:地方轉移支付結構情況。分為靜態和動態兩項指標,分值比例為10:5。

第一步,根據各省上報的轉移支付結構情況得出當年和上年省級對下一般性轉移支付占省級對下轉移支付比重:

某省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靜態指標=某省當年省級對下一般性轉移支付占省級對下轉移支付比重;

某省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動態指標=某省當年省級對下一般性轉移支付占省級對下轉移支付比重-某省上年省級對下一般性轉移支付占省級對下轉移支付比重。

第二步,計算靜態和動態指標得分:

各省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靜態指標得分:采用正向激勵指標調整得分方法,將靜態指標調整為指標得分;

各省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動態指標得分:動態指標小于0 的,不得分(即0 分);動態指標大于或等于0 的,采用正向激勵指標調整得分方法調整為指標得分。

第三步,計算各省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管理工作得分。某省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管理工作得分即某省上述兩項指標得分之和。

6.預算公開管理工作(15 分)。

考核內容:各省預算公開總體進展情況。包括預算公開、決算公開、其他信息公開管理等3 項考核指標,分值比例為6:6:3。

第一步,通過預算公開專項核查及統計結果得出各省預算公開率、決算公開率、其他信息公開管理指標,作為各省上述3 項指標數據。

第二步,采用正向激勵指標調整得分方法,將各省上述3項指標分別調整為指標得分。

第三步,計算各省預算公開管理工作得分。某省預算公開管理工作得分即某省上述3 項指標得分之和。

7.其他財政管理工作績效指標(10 分)。

因其他財政管理工作成效顯著,獲得財政部及部內司局通報表彰的省,參與或完成財政部重點專項工作質量較高的省,酌情加分,滿分10 分。

8.指標調整得分方法。

(1)正向指標調整得分方法:

某省某項指標得分=[某省某項指標-min(各省某項指標)]÷[max(各省某項指標)-min(各省某項指標)]×分值。

(2)反向指標調整得分方法:

某省某項指標得分=[max(各省某項指標)-某省某項指標]÷[max(各省某項指標)-min(各省某項指標)]×分值。

其中:max(各省某項指標)指各省某項指標的最大值;min(各省某項指標)指各省某項指標的最小值。

四、評審程序

(一)每年1 月15 日前,各省要按照財政部統一部署,將考核年度相關數據及時報送財政部,并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二)財政部根據國庫執行快報等各項統計數據,以省為單位對各項考核指標進行評分。對“保工資、保運轉、?;久裆狈矫娉霈F問題、債務風險未能有效控制、財政管理工作出現重大失誤等省,酌情扣分或取消獲獎資格。評分結果從高到低綜合排名靠前的10 個省作為擬獎勵省。為體現地區間平衡,10個擬獎勵省中,東、中、西部地區原則上各不少于2個,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原則上各不超過1個。

(三)財政部書面通知10個擬獎勵省,要求其參照本辦法的考核指標,于1 月31 日前向財政部書面推薦財政管理工作方面的先進典型市(地、州、盟,以下統稱市)、縣(市、區、旗,以下統稱縣)。每個省原則上推薦1 個市、2 個縣(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僅推薦1 個縣),先進典型市總數不超過10 個,典型縣總數不超過20個。

(四)2 月底前,財政部將擬獎勵省推薦的先進典型市、縣名單報送國務院辦公廳。

五、激勵措施

(一)中央財政利用督查收回的財政存量資金、年度預算中單獨安排的資金等渠道,對10 個擬獎勵省分配獎勵資金,獎勵資金切塊下達到省,再由省級財政部門將獎勵資金分配到本省推薦的典型市、縣。獎勵資金額度原則上按每個市不低于2000萬元、每個縣不低于1000萬元把握,并適當體現向中、西部傾斜。

(二)財政部下達獎勵資金后,省級財政部門要及時將獎勵資金下達到先進典型市、縣。財力較好的省可統籌自有財力進一步加大對先進典型市、縣的獎勵力度。

(三)省級財政部門要督促先進典型市、縣加強獎勵資金的使用管理,并將資金分配使用情況于6 月30 日前上報財政部(預算司)。

六、其他事項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2018 年1 月8 日發布的《財政管理工作績效考核與激勵辦法》(財預〔2018〕4 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關于印發《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的通知

(2018 年12 月20 日 財預〔2018〕209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近年來,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 號)等法律和政策規定,財政部持續推進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18 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的通知》(國辦發〔2018〕23號)要求,為進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工作,增強地方政府債務信息透明度,自覺接受監督,防范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我們制定了《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辦法(試行)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依法規范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切實增強地方政府債務信息透明度,自覺接受監督,防范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等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縣級以上各級財政部門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工作。

本辦法所稱地方政府債務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債務和地方政府專項債務;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包括預決算公開范圍的地方政府債務限額、余額等信息以及預決算公開范圍之外的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存續期、重大事項等相關信息;重大事項是指可能引起地方政府一般債券、專項債券投資價值發生增減變化,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相關事項。

第三條 【公開原則】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

(二)堅持誰制作、誰負責、誰公開;

(三)堅持突出重點,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開;

(四)堅持以公開促改革、以公開促規范,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四條 【公開渠道】預決算公開范圍的地方政府債務限額、余額、使用安排及還本付息等信息應當在地方政府及財政部門門戶網站公開。財政部門未設立門戶網站的,應當在本級政府門戶網站設立專欄公開。

預決算范圍之外的地方政府債券等信息應當在省級財政部門、發行場所門戶網站公開。財政部設立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平臺或專欄,支持地方財政部門公開地方政府債務(券)相關信息。

第五條 【預決算公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隨同預決算公開地方政府債務限額、余額、使用安排及還本付息等信息。

(一)隨同預算公開上一年度本地區、本級及所屬地區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及余額(或余額預計執行數),以及本地區和本級上一年度地方政府債券(含再融資債券)發行及還本付息額(或預計執行數)、本年度地方政府債券還本付息預算數等。

(二)隨同調整預算公開當年本地區及本級地方政府債務限額、本級新增地方政府債券資金使用安排等。

(三)隨同決算公開上年末本地區、本級及所屬地區地方政府債務限額、余額決算數,地方政府債券發行、還本付息決算數,以及債券資金使用安排等。

第六條 【債券發行安排公開】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每月二十日前公開本地區下一月度新增地方政府債券和再融資債券發行安排,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同時公開多個月份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安排。

第七條 【新增一般債券發行公開】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新增一般債券發行前,提前5 個以上工作日公開以下信息:

(一)經濟社會發展指標,包括本地區國內生產總值、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

(二)地方政府一般公共預算情況;

(三)一般債務情況,包括本地區一般債務限額及余額、地區分布、期限結構等;

(四)擬發行一般債券信息,包括規模、期限、項目、償債資金安排等;

(五)第三方評估材料,包括信用評級報告等;

(六)其他按規定需要公開的信息。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新增一般債券發行后2個工作日內,公布發行債券編碼、利率等信息。

第八條 【新增專項債券發行公開】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新增專項債券發行前,提前5 個以上工作日公開以下信息:

(一)經濟社會發展指標,包括本地區國內生產總值、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

(二)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情況,包括本地區、本級或使用專項債券資金的市縣級政府地方政府性基金收支、擬發行專項債券對應的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收支情況;

(三)專項債務情況,包括本地區專項債務限額及余額、地區分布、期限結構等;

(四)擬發行專項債券信息,包括規模、期限及償還方式等基本信息;

(五)擬發行專項債券對應項目信息,包括項目概況、分年度投資計劃、項目資金來源、預期收益和融資平衡方案、潛在風險評估、主管部門責任等;

(六)第三方評估信息,包括財務評估報告(重點是項目預期收益和融資平衡情況評估)、法律意見書、信用評級報告等;

(七)其他按規定需要公開的信息。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新增專項債券發行后2個工作日內,公布發行債券編碼、利率等信息。

第九條 【再融資債券發行公開】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再融資債券發行前,提前5 個以上工作日公開再融資債券發行規模以及原債券名稱、代碼、發行規模、到期本金規模等信息。

第十條 【一般債券存續期公開】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本地區和本級一般債券存續期信息公開工作,督促和指導使用一般債券資金的部門不遲于每年6 月底前公開以下信息:

(一)截至上年末一般債券資金余額、利率、期限、地區分布等情況;

(二)截至上年末一般債券資金使用情況;

(三)截至上年末一般債券項目建設進度、運營情況等;

(四)其他按規定需要公開的信息。

第十一條 【專項債券存續期公開】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本地區和本級專項債券存續期信息公開工作,督促和指導使用專項債券資金的部門不遲于每年6 月底前公開以下信息:

(一)截至上年末專項債券資金使用情況;

(二)截至上年末專項債券對應項目建設進度、運營情況等;

(三)截至上年末專項債券項目收益及對應形成的資產情況;

(四)其他按規定需要公開的信息。

第十二條 【違法違規情形公開】涉及違法違規舉債擔保行為問責的,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問責決定后20 個工作日內公開問責結果。

第十三條 【一般債券重大事項公開】一般債券存續期內,發生可能影響使用一般債券資金地區的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的重大事項的,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國辦函〔2016〕88號)等有關規定提出具體補救措施,經本級政府批準后向省級財政部門報告,并由省級財政部門公告或以適當方式告知一般債券持有人。

第十四條 【專項債券重大事項公開】專項債券存續期內,對應項目發生可能影響其收益與融資平衡能力的重大事項的,專項債券資金使用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國辦函〔2016〕88 號)等有關規定提出具體補救措施,經本級政府批準后向省級財政部門報告,并由省級財政部門公告或以適當方式告知專項債券持有人。

第十五條 【債券資金調整用途公開】地方政府債券存續期內確需調整債券資金用途的,按規定履行相關程序后,由省級財政部門予以公告或以適當方式告知債券持有人。

第十六條 【財政經濟信息】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在公開政府債務信息時,應當根據本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信息公開進展,一并提供本級政府工作報告、預決算報告、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等信息或其網址備查。

第十七條 【政府債務管理制度】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公開本地區政府債務管理制度規定。

第十八條 【職責分工】財政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工作。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和本級政府債務信息公開工作,指導、監督和協調本級使用債券資金的部門和下級政府債務信息公開工作。

第十九條 【績效評價】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將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情況納入地方政府債務績效評價范圍,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

第二十條 【日常監督】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應當將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工作納入日常監督范圍,對發現問題的予以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條 【法律責任】對未按規定公開地方政府債務信息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 【社會監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同級或上一級財政部門舉報。財政部門收到舉報后應當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中央轉貸地方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信息公開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 年1 月1 日起實施。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對地方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辦法》的通知

(2018年6 月25 日 財預〔2018〕86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規范轉移支付分配、使用和管理,發揮財政資金在維護國家生態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作用,我們制定了《中央對地方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辦法》,現予印發。

附件

中央對地方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要求,落實綠色發展理念,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引導地方政府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提高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等生態功能重要地區所在地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能力,中央財政設立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以下簡稱轉移支付)。

第二條 轉移支付支持范圍包括:

(一)限制開發的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所屬縣(縣級市、市轄區、旗)和國家級禁止開發區域。

(二)京津冀協同發展、“兩屏三帶”、海南國際旅游島等生態功能重要區域所屬重點生態縣域,長江經濟帶沿線省市,“三區三州”等深度貧困地區。

(三)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國家公園體制試點地區等試點示范和重大生態工程建設地區。

(四)選聘建檔立卡人員為生態護林員的地區。

第三條 轉移支付資金按照以下原則進行分配:

(一)公平公正,公開透明。選取客觀因素進行公式化分配,轉移支付辦法和分配結果公開。

(二)分類處理,突出重點。根據生態類型、財力水平、貧困狀況等因素對轉移支付對象實施分檔分類的補助,體現差異、突出重點。

(三)注重激勵,強化約束。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評價和獎懲機制,激勵地方加大生態環境保護力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四條 轉移支付資金選取影響財政收支的客觀因素測算,下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統稱?。?。具體計算公式為:

某省轉移支付應補助額=重點補助+禁止開發補助+引導性補助+生態護林員補助±獎懲資金

測算的轉移支付應補助額少于該省上一年轉移支付預算執行數的,中央財政按照上一年轉移支付預算執行數下達。

第五條 重點補助對象為重點生態縣域,長江經濟帶沿線省市,“三區三州”等深度貧困地區。

對重點生態縣域補助按照標準財政收支缺口并考慮補助系數測算。其中,標準財政收支缺口參照均衡性轉移支付測算辦法,結合中央與地方生態環境保護治理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將各地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減收增支情況作為轉移支付測算的重要因素,補助系數根據標準財政收支缺口情況、生態保護區域面積、產業發展受限對財力的影響情況和貧困情況等因素分檔分類測算。

對長江經濟帶補助根據生態保護紅線、森林面積、人口等因素測算。

對“三區三州”補助根據貧困人口、人均轉移支付等因素測算。

第六條 禁止開發補助對象為禁止開發區域。根據各省禁止開發區域的面積和個數等因素分省測算,向國家自然保護區和國家森林公園兩類禁止開發區傾斜。

第七條 引導性補助對象為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國家公園體制試點地區等試點示范和重大生態工程建設地區,分類實施補助。

第八條 生態護林員補助對象為選聘建檔立卡人員為生態護林員的地區。中央財政根據森林管護和脫貧攻堅需要,以及地方選聘建檔立卡人員為生態護林員情況,安排生態護林員補助。

第九條 獎懲資金對象為重點生態縣域。根據考核評價情況實施獎懲,對考核評價結果優秀的地區給予獎勵。對生態環境質量變差、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件、實行產業準入負面清單不力和生態扶貧工作成效不佳的地區,根據實際情況對轉移支付資金予以扣減。

第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省對下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辦法,規范資金分配,加強資金管理,將各項補助資金落實到位。各省下達的轉移支付資金總額不得低于中央財政下達給該省的轉移支付資金數額。

第十一條 享受轉移支付的地區應當切實增強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將轉移支付資金用于保護生態環境和改善民生,加大生態扶貧投入,不得用于樓堂館所及形象工程建設和競爭性領域,同時加強對生態環境質量的考核和資金的績效管理。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在轉移支付管理中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按照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辦法自2018年6月25日起施行?!吨醒雽Φ胤街攸c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辦法》(財預〔2017〕126)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關于印發《地方財政預算執行支出進度考核辦法》的通知

(2018年5 月11 日 財預〔2018〕69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精神和要求,督促地方加快預算執行支出進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更好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財政部制定了《地方財政預算執行支出進度考核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地方財政預算執行支出進度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精神和要求,督促地方加快預算執行支出進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更好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于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4〕4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7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考核對象為?。ㄗ灾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統稱?。┘壺斦块T。對地市級、縣級財政部門的考核工作,由省級財政部門按照本辦法的精神統一部署。

第三條 地方財政預算執行支出進度考核為月度考核,考核月份為每年4月至12月。

第二章 考核內容

第四條 一般公共預算支出進度考核:

當年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目標=當年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稅收返還收入+轉移支付收入-地方上解支出+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債券。

第五條 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進度考核:

當年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目標=當年本級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新增地方政府專項債券。

第六條 盤活一般公共預算結轉結余考核:

第七條 盤活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結余考核:

第八條 盤活部門預算結轉結余考核:

第九條 地方財政運行分析考核:

其中:上報材料數為當年截至當月底上報財政部預算司的地方財政運行分析材料篇數,被采用數為財政部預算司采用上報或作為參考材料的篇數。

第十條 一般公共預算支出進度、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進度、地方財政運行分析按考核結果從高到低排名,盤活一般公共預算結轉結余、盤活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結余、盤活部門預算結轉結余按考核結果從低到高排名??己私Y果將按月向各地財政部門公布,同時抄送省級人民政府和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十一條 同一項考核結果連續3 次排名居后5 位的地區,省級財政部門應于考核結果公布后5 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提交工作改進方案,并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于排名持續靠后的地區,財政部將視情況提出整改要求或約談。

第十二條 按照《財政管理工作績效考核與激勵辦法》(財預〔2018〕4 號)規定,上述考核結果將作為每年財政管理工作績效考核相關指標的數據來源和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執行本辦法需地方配合提供的數據,由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匯總、核實,各級財政部門對本級數據準確性負責。財政部采取統一檢查或個別抽查等方式進行督查。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及有關工作人員在地方財政預算執行支出進度考核中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行為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5月11日起實施,由財政部預算司負責解釋。2017年5月12日財政部發布的《地方財政收支考核暫行辦法》(財預〔2017〕60 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關于印發《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8年3 月20 日 財預〔2018〕35 號)

財政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建立全面規范透明、標準科學、約束有力的預算制度,實施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進一步規范預算穩定調節基金設立和使用,根據預算法等法律法規,財政部制定了《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

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全面規范透明、標準科學、約束有力的預算制度,建立健全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規范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設置、補充和動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是指為實現宏觀調控目標,保持年度間政府預算的銜接和穩定,各級一般公共預算設置的儲備性資金。各級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不得設置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第三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提出預算穩定調節基金設置、補充和動用的具體方案,報經同級政府同意后,編入本級預決算草案或者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

第二章 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設置和補充

第四條 一般公共預算的超收收入,除用于沖減赤字外,應當用于設置或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第五條 一般公共預算的結余資金應當用于設置或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一般公共預算按照權責發生制核算的資金,不作為結余。

一般公共預算連續結轉兩年仍未用完的資金,應當作為結余資金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第六條 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資金規模超過該項基金當年收入30%的部分,應當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政府性基金預算連續結轉兩年仍未用完的資金,應當作為結余資金,可以調入一般公共預算,并應當用于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第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合理控制預算穩定調節基金規模。預算穩定調節基金規模能夠滿足跨年度預算平衡需要的,應當加大沖減赤字、化解政府債務的力度。

第三章 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動用

第八條 編制一般公共預算草案時,可以動用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彌補一般公共預算出現的收支缺口,動用的資金應當編入一般公共預算收入。

第九條 一般公共預算執行中,因短收、增支等導致收支缺口,確需通過動用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實現平衡的,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具體編制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按照預算法規定的程序執行。

第四章 預算科目和賬務處理

第十條 一般公共預算資金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時,列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的“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科目;政府性基金預算調出資金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時,列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的“政府性基金預算調出資金”科目。

動用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時,應當編入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列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的“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科目。

第十一條 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財庫〔2015〕192 號)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各級一般公共預算的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應當在同級國庫單一賬戶存儲。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地區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 年3 月20 日起實施。

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8年1 月4 日 財庫〔2018〕2 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現將《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管理,促進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規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是指集中采購機構以外、受采購人委托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第三條 代理機構的名錄登記、從業管理、信用評價及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依法對代理機構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代理機構的政府采購業務培訓,不斷提高代理機構專業化水平。鼓勵社會力量開展培訓,增強代理機構業務能力。

第二章 名錄登記

第六條 代理機構實行名錄登記管理。省級財政部門依托中國政府采購網省級分網(以下簡稱省級分網)建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錄(以下簡稱名錄)。名錄信息全國共享并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 代理機構應當通過工商登記注冊地(以下簡稱注冊地)省級分網填報以下信息申請進入名錄,并承諾對信息真實性負責:

(一)代理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辦公場所地址、聯系電話等機構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專職從業人員有效身份證明等個人信息;

(三)內部監督管理制度;

(四)在自有場所組織評審工作的,應當提供評審場所地址、監控設備設施情況;

(五)省級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代理機構應當在信息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自行更新。

第八條 代理機構登記信息不完整的,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告知其完善登記資料;代理機構登記信息完整清晰的,財政部門應當及時為其開通相關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信息發布、專家抽取等操作權限。

第九條 代理機構在其注冊地省級行政區劃以外從業的,應當向從業地財政部門申請開通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相關操作權限,從業地財政部門不得要求其重復提交登記材料,不得強制要求其在從業地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條 代理機構注銷時,應當向相關采購人移交檔案,并及時向注冊地所在省級財政部門辦理名錄注銷手續。

第三章 從業管理

第十一條 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內部監督管理制度;

(三)擁有不少于5 名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具備編制采購文件和組織采購活動等相應能力的專職從業人員;

(四)具備獨立辦公場所和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所必需的辦公條件;

(五)在自有場所組織評審工作的,應當具備必要的評審場地和錄音錄像等監控設備設施并符合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

第十二條 采購人應當根據項目特點、代理機構專業領域和綜合信用評價結果,從名錄中自主擇優選擇代理機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搖號、抽簽、遴選等方式干預采購人自行選擇代理機構。

第十三條 代理機構受采購人委托辦理采購事宜,應當與采購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明確采購代理范圍、權限、期限、檔案保存、代理費用收取方式及標準、協議解除及終止、違約責任等具體事項,約定雙方權利義務。

第十四條 代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委托代理協議的約定依法依規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相關開標及評審活動應當全程錄音錄像,錄音錄像應當清晰可辨,音像資料作為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第十五條 代理費用可以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也可由采購人支付。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的,供應商報價應當包含代理費用。代理費用超過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原則上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

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示代理費用收取方式及標準,隨中標、成交結果一并公開本項目收費情況,包括具體收費標準及收費金額等。

第十六條 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在委托代理協議中約定由代理機構負責保存采購文件的,代理機構應當妥善保存采購文件,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文件。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為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采購文件可以采用電子檔案方式保存。采用電子檔案方式保存采購文件的,相關電子檔案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

第四章 信用評價及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代理機構綜合信用評價工作。采購人、供應商和評審專家根據代理機構的從業情況對代理機構的代理活動進行綜合信用評價。綜合信用評價結果應當全國共享。

第十八條 采購人、評審專家應當在采購活動或評審活動結束后5 個工作日內,在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中記錄代理機構的職責履行情況。

供應商可以在采購活動結束后5 個工作日內,在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中記錄代理機構的職責履行情況。

代理機構可以在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中查詢本機構的職責履行情況,并就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結合的隨機抽查機制。對存在違法違規線索的政府采購項目開展定向檢查;對日常監管事項,通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等方式開展不定向檢查。

財政部門可以根據綜合信用評價結果合理優化對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頻次。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包括以下內容:

(一)代理機構名錄信息的真實性;

(二)委托代理協議的簽訂和執行情況;

(三)采購文件編制與發售、評審組織、信息公告發布、評審專家抽取及評價情況;

(四)保證金收取及退還情況,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通知情況;

(五)受托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協助采購人組織驗收情況;

(六)答復供應商質疑、配合財政部門處理投訴情況;

(七)檔案管理情況;

(八)其他政府采購從業情況。

第二十一條 對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結果應當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二條 受到財政部門禁止代理政府采購業務處罰的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停止代理業務,已經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的項目,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尚未開始執行的項目,應當及時終止委托代理協議;

(二)已經開始執行的項目,可以終止的應當及時終止,確因客觀原因無法終止的應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條 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行為,依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代理機構的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代理機構管理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政府采購行業協會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開展活動,加強代理機構行業自律。

第二十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 年3 月1 日施行。

財政部 教育部關于印發《中央高校捐贈配比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8年11 月2 日 財科教〔2018〕129 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中央部門所屬各高等學校:

為引導和鼓勵中央高校拓寬資金來源渠道,健全多元化籌資機制,進一步促進高等教育事業發展,從2009年起,中央財政設立了中央高校捐贈配比專項資金,為規范和加強項目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及《財政部 教育部關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預算撥款制度的通知》(財教〔2015〕467號)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中央高校捐贈配比專項資金管理辦法》?,F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

中央高校捐贈配比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和鼓勵中央高校拓寬資金來源渠道,健全多元化籌資機制,進一步促進高等教育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及《財政部 教育部關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預算撥款制度的通知》(財教〔2015〕467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財政設立中央高校捐贈配比專項資金(以下簡稱配比資金),對中央級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中央高校)獲得的符合規定條件的社會捐贈收入(以下簡稱合格捐贈收入)進行獎勵補助。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社會捐贈收入是指中央高校通過民政部門登記設立的基金會接收的用于本校的社會捐贈貨幣資金。

第四條 配比資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總量控制,因素分配。配比資金年度預算根據財力狀況等因素確定,實行總量控制,按照因素法測算分校額度,充分考慮不同類型學校實際情況,選取客觀因素,以分檔超額累退配比為主,體現公平公正和激勵約束。

(二)正向激勵,適當傾斜。配比資金分配在體現“多受捐多配比”正向激勵原則的同時,對困難地區、發展薄弱以及捐贈基礎相對較弱的中央高校予以適當傾斜。

(三)統籌使用,注重績效。中央高校結合實際對配比資金統籌安排使用,增強高校資金使用的自主權。加強績效管理和追蹤問效,提高配比資金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水平。

第二章 管理權限與職責

第五條 財政部、教育部負責制定配比資金管理辦法,制定評審確認原則,核定年度預算,組織申報評審,對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績效考核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 主管部門負責對所屬中央高校上報材料的真實性、規范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核。按要求匯總后,連同申報材料報送財政部、教育部。按照部門預算管理要求,及時將預算下達所屬高校,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適時開展績效評價。

第七條 中央高校是配比資金使用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和評審確認原則,完整準確申報當年配比資金,對不符合條件的已配比資金,主動申報核減,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規范性和有效性直接負責;應當嚴格規范捐贈收入和配比資金的使用管理,加強內部控制管理。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八條 財政部、教育部委托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組織開展配比資金申報評審工作,并將評審結果反饋中央高校。中央高校對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評審結果后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訴,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組織復審。中央高校應當在收到評審或復審結果后規定時間內,對評審和復審結果予以確認。

第九條 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將經中央高校確認的評審結果報教育部、財政部審定。

第十條 配比資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基礎因素、發展因素、管理因素等,以基礎因素為主。其中,基礎因素主要考慮中央高校本年度合格捐贈收入、分檔超額累退比例等;發展因素主要考慮高校所在區域、辦學特色、捐贈基礎等;管理因素主要考慮申報質量、核查結果、績效管理、預算執行等。

根據中央高校捐贈收入發展情況和相關管理改革要求,財政部會同教育部適時對相關分配因素進行完善。

第十一條 配比資金對中央高校申報的單筆10萬元(含)以上的合格捐贈收入資金實行配比,對西部和東北地區中央高校,以及民族、師范等捐贈基礎相對薄弱的中央高校申報的單筆1萬元(含)以上的合格捐贈收入實行配比。

第四章 支出和決算管理

第十二條 配比資金由中央高校納入預算、嚴格管理、統籌使用。優先用于推進思想政治工作、建設高素質教師隊伍、形成高水平人才培養體系和學生資助,不得用于償還貸款、發放教職工工資和津補貼、支付罰款、捐贈、贊助、對外投資等支出。相關支出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無國家規定的,由中央高校按照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原則,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 配比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中央高校使用配比資金形成的資產屬于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第十五條 中央高校應當將配比資金收支情況納入單位年度決算,統一編報;按照預算管理的有關要求,加快配比資金預算執行進度。年度結轉結余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中央高校應當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要求,對配比資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執行監控、績效自評,強化績效結果應用,并定期總結配比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和成效,報主管部門。加強對配比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自覺接受審計、監察、財政及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主管部門對所屬高校配比資金使用管理負有監管責任,應當加強對所屬高校配比資金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確保所屬高校配比資金使用管理的規范、安全和高效。

第十八條 財政部、教育部對配比資金的預算執行、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組織有關部門或委托中介機構加強對配比資金使用管理的績效評價。監督檢查情況和績效考評結果,作為資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對預算執行緩慢或與績效目標存在較大偏差的中央高校,相應采取減少或暫停安排配比資金等措施。

第十九條 財政部、教育部委托教育部經費監管事務中心對中央高校已獲得配比資金的捐贈收入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核查,并將核查結果反饋中央高校。中央高校對核查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核查結果后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訴,教育部經費監管事務中心組織復查。中央高校應當在收到核查或復查結果后規定時間內,對核查或復查結果予以確認。

第二十條 對于核查中發現的不合格捐贈收入,所涉及配比金額從下一年的配比資金預算中予以全額扣減,不足扣減的,依次扣減中央高校管理改革等績效撥款、基本支出財政撥款。核查中發現的不合格捐贈收入在500萬元以下的,除全額扣減外,在中央高校范圍內予以通報;500萬元(含)-2000萬元的,除全額扣減外,停止該校捐贈配比申報資格一年;2000 萬元(含)以上的,除全額扣減外,停止該校捐贈配比申報資格兩年。如發現中央高校在項目申報、資金管理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教育部等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配比資金核定和檢查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地方可參照本辦法設立地方高校捐贈收入財政配比資金。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吨醒爰壠胀ǜ咝>栀浭杖胴斦浔荣Y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9〕275 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文物局關于印發《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8 年12 月29 日 財文〔2018〕178 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文物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廣電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規范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文物保護工作實際,我們制定了《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F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與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文物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是中央財政為支持全國文物保護工作、促進文物事業發展設立的具有專門用途的補助資金。專項資金的年度預算,根據國家文物保護工作總體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及中央財政財力情況確定。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堅持“規劃先行、突出重點、中央補助、分級負責、注重績效、規范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實行因素分配與項目管理相結合的方法,適當向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傾斜,向革命文物等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重點支持方向傾斜。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規章制度和本辦法的規定,并接受財政、審計、文物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補助范圍和支出內容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補助范圍主要包括:

(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主要用于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維修、保護等,包括:保護規劃編制,文物本體維修保護,安防、消防、防雷等保護性設施建設,文物本體保護范圍內的保存環境治理,陳列展示,數字化保護,預防性保護,大遺址保護管理體系建設和世界文化遺產監測管理體系建設等。對非國有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可以在其項目完成并經過評估驗收后,申請專項資金給予適當補助。

(二)省級及省級以下文物保護單位保護。主要用于省級及省級以下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的維修、保護等,包括:文物本體維修保護,革命文物保護利用片區整體陳列展示,安防、消防、防雷等保護性設施建設等。

(三)考古。主要用于考古(含水下考古)工作,包括: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重要考古遺跡現場保護以及重要出土(出水)文物現場保護與修復等。

(四)可移動文物保護。主要用于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一、二、三級珍貴文物的保護,包括:預防性保護,文物技術保護(含文物本體修復),數字化保護等。

(五)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批準的其他項目。

第七條 專項資金支出內容包括:

(一)文物本體維修保護工程支出,主要包括勘測費、規劃及方案設計費、材料費、燃料動力費、設備費、施工費、監理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管理費、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二)文物考古調查、發掘支出,主要包括調查勘探費、測繪費、發掘費、發掘現場安全保衛費、青苗補償費、勞務費、考古遺跡現場保護費、出土(出水)文物保護與修復費、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三)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護性工程支出,主要包括規劃及方案設計費、風險評估費、材料費、設備費、勞務費、施工費、監理費、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四)文物技術保護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設計費、測試化驗加工費、材料費、設備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五)預防性保護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設計費、設備費、材料費、評估測試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六)數字化保護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設計費、設備費、材料費、軟件開發購置費、評估測試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七)文物陳列展示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設計費、材料費、設備費、勞務費、施工費、監理費、專家咨詢費、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八)文物保護管理體系建設支出,主要包括規劃及方案設計費、專項調研費等。

(九)其他文物保護支出。

第八條 專項資金補助范圍不包括:征地拆遷、基本建設、日常養護、應急搶險、超出文物本體保護范圍的環境整治支出、文物征集、數據庫建設和運維等以及中央與地方共建國家級重點博物館的各項支出。

第九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于編制內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不得用于償還債務,不得用于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分配辦法

第十條 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應當是納入國家文物保護工作總體規劃、三年滾動規劃或年度計劃的項目,包括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其中,重點項目指由國家文物局批復保護方案的項目或項目申報單位隸屬于中央部門的項目。一般項目指由省級及省級以下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復保護方案的項目。國家文物局和財政部共同建立項目庫,并實行分級管理。

重點項目應當符合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重點支持方向,其中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實施單位應當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一般項目應當優先安排用于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重點支持方向。

第十一條 重點項目實行項目法分配。項目補助金額根據預算評審結果、預算執行情況、中央相關部門和各省級財政部門的申請情況等核定。

第十二條 一般項目實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本因素、業務因素、績效因素和財力因素。根據中央對地方均衡性轉移支付辦法規定的各省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對基本因素分配金額進行調整,再按照基本因素占40%、業務因素占30%、績效因素30%計算補助數額。

第十三條 基本因素及權重。包括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數(權重20%)、省級及省級以下文物保護單位數(權重10%)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珍貴文物數(權重10%),根據全國文化文物業統計資料年度最新數據測算。

第十四條 業務因素及權重

(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項目立項數(權重10%),根據國家文物局批復的年度計劃測算。

(二)文物安全指標(權重6%),包括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安全案件事故和文物行政執法工作情況兩個基本指標(各占3%),根據國家文物局發布的年度文物行政執法和安全監管工作情況通報測算。

(三)預防性保護指標(權重14%),包括文物保護管理機構和文保機構從業人員兩個基本指標(各占7%),根據全國文化文物業統計資料年度最新數據測算。

第十五條 績效因素及權重。根據績效情況分配,包括專項資金執行率(權重10%)、項目質量(權重10%)和項目完成率(權重10%),根據國家文物局統計數據和相關績效情況測算。

第十六條 一般項目補助資金計算分配公式如下:

某省一般項目補助資金額度=某省基本因素得分/∑各省基本因素得分×年度一般項目補助資金總額×40%+某省業務因素得分/∑各省業務因素得分×年度一般項目補助資金總額×30%+某省績效因素得分/∑各省績效因素得分×年度一般項目補助資金總額×30%;

其中:基本因素得分=(某省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數/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總數×20+某省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數/全國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總數×10+某省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珍貴文物數/各省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珍貴文物總數×10)×某省財政困難程度系數;

業務因素得分=某省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項目立項數/全國該項因素最大值×10+文物安全基本指標Ⅰ得分×3+文物安全基本指標Ⅱ得分×3 +預防性保護基本指標Ⅰ得分×7 +預防性保護基本指標Ⅱ得分×7;

績效因素得分=某省三年專項資金執行率/全國該項因素最大值×10+項目質量/全國該項因素最大值×10+項目完成率/全國該項因素最大值×10。

第四章 申報與審批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的申報單位應當保證申報材料真實、準確、完整;申報項目應當具備實施條件,明確項目實施周期和分年度預算計劃,短期內無法實施的項目不得申報;不得以同一項目申報多項中央專項轉移支付資金。

第十八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當根據行政隸屬關系和規定程序逐級申報。項目如涉及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環境保護、林業、水利及產業發展規劃等,申報前應當獲得相關部門批準。

(一)由國家文物局批復保護方案的項目。

項目實施單位隸屬于地方的,應當逐級報送至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其中,項目實施單位主管部門屬于非文物系統的,應當由其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由財政部門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逐級申報。

項目實施單位隸屬于中央部門的,應當逐級報送至中央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

項目實施單位為非國有的,應當逐級報送至所在地方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由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文物保護項目完成情況進行評估驗收后,報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

(二)由省級及省級以下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復保護方案的項目,應當根據行政隸屬關系和規定程序逐級報送至省級財政部門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其中,項目實施單位主管部門屬于非文物系統的,應當由其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由財政部門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逐級申報。

凡越級申報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九條 國家文物局負責組織重點項目預算評審,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一般項目預算評審。項目預算評審應當委托第三方機構或專家組,根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項目保護方案和相關技術標準開展。對于第三方機構或專家組提交的項目預算評審意見,由委托方進行復核,并將復核通過的項目預算評審控制數納入項目庫。國家文物局可以根據需要對入庫一般項目質量進行抽查。

第二十條 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預算評審的,第三方機構的遴選應符合政府購買服務相關規定,相關機構需具備工程造價咨詢甲級資質、熟悉國家文物保護相關政策、擁有預算評審所必需的古建筑造價人員和文物保護相關專業人員。第三方機構評審應當按照文物保護利用最小干預、預防性保護和搶救性保護并重等原則,重點審核項目總預算和項目實施周期分年度預算安排的合規性、合理性、相符性和準確性。評審過程中可以根據需要對項目實施單位申報信息進行現場核查。

第二十一條 省級財政、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綜合考慮文物保護工作實際、年度工作計劃,區分輕重緩急,對項目庫一般項目進行排序。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項目排序和項目預算評審、執行情況,結合項目實施周期和年度預算需求,提出下年度資金申請,并于8月31日前將申請報告報送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抄送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二十二條 國家文物局依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項目預算評審、執行情況,結合有關部門和地方文物保護工作情況和專項資金年度申請情況,對項目庫項目排序進行調整,對一般項目相關因素進行測算,提出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建議方案,報財政部審核。其中,分地區因素測算數不得高于該地區年度一般項目預算評審控制數規模,超出部分調減用于重點項目。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根據國家文物局建議方案,綜合考慮年度專項資金預算規模、項目排序和預算管理要求,審核確定當年專項資金預算分配方案,按照規定分別下達中央有關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抄送國家文物局和有關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同時會同國家文物局將項目預算安排數納入項目庫。

第二十四條 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項目庫項目排序和預算評審、執行情況,提出一般項目預算安排建議方案。省級財政部門根據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建議方案,在綜合考慮一般項目補助年度預算規模、項目排序和預算管理規定的基礎上,審核確定當年一般項目補助預算分配方案。其中,省級及省級以下文物保護單位保護項目預算不超過本省一般項目補助的15%;數字化保護支出預算不超過本省一般項目補助的10%。

第二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專項資金預算30日內,正式分解下達本級有關部門和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將資金分配結果報財政部備案并抄送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鶎诱斦块T接到專項資金后,應當及時分解下達至項目實施單位。上述項目預算下達情況要及時納入項目庫。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按規定將下一年度預計數提前下達省級財政部門,并抄送國家文物局和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省級財政部門在接到預計數后30日內下達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財政部門,同時將下達文件報財政部備案,并抄送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h級以上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上級財政部門提前下達的預計數編入本級政府預算。

第二十七條 專項資金下達后,地方各級相關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規定加強預算執行管理,不得以重復評審等形式截留項目資金。

第五章 資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專項資金補助范圍和支出內容安排使用專項資金。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補助范圍和支出內容的,應當逐級報送至項目保護方案批復部門同意,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在確保完成當年文物保護項目基礎上,省級財政部門可會同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在本辦法規定的專項資金支出范圍內,統籌使用資金。

第二十九條 專項資金支付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執行。專項資金支出過程中按照規定需要實行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法》等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對相關支出事項有規定標準的,按照國家標準執行。專項資金上年項目結轉資金可在下年繼續使用;連續兩年未用完的項目結轉資金,應按照規定確認為結余資金,由項目實施單位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收回統籌使用。對因情況發生變化導致短期內無法繼續實施的項目,項目實施單位應及時按程序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由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收回統籌使用。

第三十條 項目實施單位使用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產屬于國有資產的,應當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應當按照國家相關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執行。項目成果(含專著、論文、研究報告、總結、數據資料、鑒定證書及成果報道等),均應注明“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補助項目”和項目編號。

第三十一條 專項資金實行年度財務報告制度。項目實施單位在項目實施年度終了后,應當通過專項資金系統逐級報送項目決算。中央有關部門、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決算進行審核匯總(地方單位實施的項目決算應經省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送),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年度項目決算匯總情況報送國家文物局,并上傳到專項資金項目庫。國家文物局審核匯總后,將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年度項目決算情況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二條 專項資金實行結項財務驗收制度。項目實施完畢后,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在6 個月內分別向中央有關部門、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財務驗收申請。中央有關部門、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或專家組對項目進行財務驗收,出具驗收意見,并上傳到專項資金項目庫。項目通過財務驗收后,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及時辦理財務結賬手續。未通過財務驗收的,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根據財務驗收意見進行整改,在一個月內重新提出財務驗收申請,按規定程序再次報請驗收。

第三十三條 中央有關部門、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 月31 日前,將上年度財務驗收情況匯總報國家文物局備案,地方單位實施的項目財務驗收情況須同時報省級財政部門備案。國家文物局將年度項目結項情況匯總后報送財政部。國家文物局可以根據需要對項目庫中項目結項驗收情況進行抽查,涉及具有重大社會影響和示范價值的重點項目,國家文物局可以直接委托第三方機構或專家組進行驗收。

第六章 資金監管與績效評價

第三十四條 各級財政、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完善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確保財政資金安全有效。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會同國家文物局按照預算績效管理規定和資金管理需要,不定期對地方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預算績效管理規定和資金管理需要,對本地政策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

第三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對專項資金的預算執行實施監管。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確保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規范、有效。

第三十七條 專項資金實行“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機制,對于擠占、挪用、虛列、套取專項資金等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三十八條 各級財政、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相關工作人員在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審批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項目)分配資金、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或標準分配專項資金等,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和職責分工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根據《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財預〔2015〕230 號)有關規定,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實施期限為5年,具體為2019-2023年。財政部將會同國家文物局對專項轉移支付開展定期評估,并結合評估結果,對專項資金實施期限進行調整。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敦斦?國家文物局關于印發〈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13〕116號)、《財政部 國家文物局關于〈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財文〔2016〕26 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關于印發《海島及海域保護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8年12 月24 日 財建〔2018〕861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自然資源廳(局)、生態環境廳(局):

為加強海島及海域保護資金使用管理,我們制定了《海島及海域保護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

海島及海域保護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海島及海域保護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海洋生態文明建設和海域的合理開發、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海島及海域保護資金(以下簡稱保護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海域海島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促進沿海岸線和海島海域生態功能恢復的資金。

第三條 保護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突出支持重點。

(二)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和涉海規劃,堅持保護優先、陸海統籌。

(三)按照編制財政中期規劃的要求,統籌考慮有關工作總體預算安排。

(四)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五)強化資金監管,充分發揮資金效益。

第四條 保護資金由財政部會同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組織實施。具體實施方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通知》以及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有關決策部署制定。

本辦法實施期限至2020 年。期滿后財政部會同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及海島海域保護形勢的需要評估確定后續期限。

第五條 保護資金支持范圍具體包括:

(一)海洋環境保護。對自然岸線、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國家級海洋特別保護區、國家海洋公園等生態系統較為脆弱或生態環境質量優良的自然資源實施保護。

(二)入海污染物治理。支持因提高入海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直排海污染源治理以及海島海域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治理。

(三)修復整治。對濱海濕地、海岸帶、海域、海島等進行修復整治,提升海島海域岸線的生態功能。

(四)能力建設。支持海域、海島監視監管系統,海洋生態環境觀測監測建設,開展海洋防災減災,海洋調查等。

(五)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需要統籌安排的其他支出。

對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政策到期或調整,相關目標已經實現或實施成效差、績效低下的支持事項,應當及時退出。

第六條 財政部負責審核保護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編制保護資金預算并下達,組織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指導地方加強資金管理等工作。

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負責組織海島及海域保護治理實施方案的編制和審核,研究提出工作任務及資金分配建議方案,開展日常監管、綜合成效評估和技術標準制定等工作,開展保護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指導地方做好項目管理工作等。

第七條 保護資金分配可以采取因素法和項目法。支持實施“藍色海灣”綜合整治行動的保護資金采取項目法分配。支持渤海綜合治理等保護資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第八條 采取項目法分配的,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通過競爭性評審方式公開擇優確定具體項目。

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在項目評審前發布申報指南,明確項目申報范圍、要求等具體事項。地級市安排保護資金不超過3億元、計劃單列市和省會城市安排保護資金不超過4億元,具體根據項目實施方案總投資金額確定。

項目所在城市負責編制工作實施方案,明確工作目標、實施任務、保障機制以及分年度資金預算等,并按照項目申報要求提出申請。

中央有關部門會同財政部對納入支持范圍的沿海城市工作實施方案進行備案。財政部根據工作實施方案確定的任務量、方案執行情況等,實施年限等編制相關預算草案,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中央預算后按照規定程序下達保護資金預算。

第九條 采取因素法的,應該選取納入支持范圍的沿海地區濱海濕地整治修復面積、岸線岸灘整治修復面積、入海污染物治理量。

因素法分配權重暫按3:3:4 的比例確定。財政部可以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海島海域保護需要合理調整相關因素的權重。

第十條 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負責組織對保護資金實施預算績效管理,開展績效自評和重點績效評價,加強績效評價結果反饋應用,并建立保護資金考核獎懲機制。將對各地保護資金使用和方案執行情況考核結果和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調整完善政策及資金預算的重要依據。

績效評價包括對產出、效益、滿意度等指標的考核。具體內容包括:計劃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相關制度建設情況、保護資金到位使用及項目實施進展情況、經濟社會效益情況等。

第十一條 沿海地區各級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保護資金的績效評價,并選擇部分重點項目開展績效評價,加強對具體項目及保護資金使用情況的動態監督。發現資金違規使用、項目實施方案變更等重大問題的,應當按程序及時報告財政部、自然資源部和生態環境部。

第十二條 財政部駐各地監察專員辦事處按照財政部的要求,開展專項資金監管工作。

第十三條 保護資金應當??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各級財政部門、自然資源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結轉結余保護資金的管理按照《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財預〔2015〕230 號)等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沿海地區各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根據本辦法制定保護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并報財政部及自然資源部備案。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敦斦?國家海洋局關于印發<中央海島和海域保護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5〕250 號)、《財政部 國家海洋局關于<中央海島和海域保護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財建〔2016〕854 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電信普遍服務補助資金管理試點辦法》的通知

(2018年12 月12 日 財建〔2018〕638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通信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要求,推動實施“寬帶中國”戰略,同步推進建設網絡強國戰略部署與“兩個百年”奮斗目標,促進農村、偏遠及邊疆地區寬帶網絡建設發展,中央財政設立了電信普遍服務補助資金。為進一步規范電信普遍服務補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電信普遍服務補助資金管理試點辦法》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

電信普遍服務補助資金管理試點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電信普遍服務補助資金試點工作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信普遍服務補助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的,用于支持電信普遍服務工作,包括農村、邊遠地區光纖和4G等寬帶網絡建設運行維護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遵循公開透明、公平公正、重點突出、加強監督的原則。

財政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專項資金支持重點,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資金撥付、資金執行情況監管等。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組織試點申報、實施和項目監督管理等工作。及時修改優化驗收標準體系,制定完善驗收辦法,適時組織試點工作驗收和專項檢查。

第二章 資金支持范圍及管理

第四條 為加快農村及邊遠地區寬帶網絡覆蓋,助力 “寬帶中國”建設,推進實施網絡強國建設戰略部署,專項資金重點支持以下事項:

(一)行政村、邊疆地區、海島(礁)等地區開展光纖或4G等寬帶網絡建設;

(二)電信普遍服務試點承擔企業,對行政村試點項目提供6 年運營維護保障,對邊疆、海島(礁)試點項目提供10 年運營維護保障;

(三)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電信普遍服務其他重點工作。

已經從其他渠道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納入專項資金支持范圍。

第五條 專項資金由財政部列入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執行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相關規定。資金調度按照上下級財政間庫款調度管理有關規定執行,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資金申報及使用

第六條 專項資金實施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電信普遍服務形勢任務需要確定。

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相關規定,按照“寬帶中國”戰略、網絡強國建設、鄉村振興戰略、固邊守邊戰略等提出的目標要求,長遠規劃、統籌布局、梯次推進,根據工作進度分批發布申報指南組織實施,明確專項資金支持重點,以及專項資金申報、分配、下達等相關工作要求。

第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按照“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原則,采用專家評審方式,結合各地市申報方案和政策支持情況,以及此前試點工作成效,遴選年度試點支持地區,并根據行業建設成本、各地市申報投資方案、地理位置、施工難度、運營成本等因素,核定試點項目綜合成本。

第八條 財政部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核定的試點項目綜合成本,結合年度預算規模,確定年度專項資金補助規模,對東、中、西部地區及各自治區按項目綜合成本實施梯級補貼,對邊疆、海島(礁)等重點地區適當加大支持力度,并按照預算法等有關規定,及時將專項資金預算下達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同時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九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會同通信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保專項資金有效匹配到試點項目,將專項資金統籌用于支持做好本地區試點工作。

第十條 各省級通信管理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通過公開招標等政府采購法規定的采購方式確定行政村試點實施企業,或者報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批準同意按照規定程序指定實施企業。

工業和信息化部按照規定程序指定邊疆(海島)試點實施企業。省級通信管理部門等應當按照規定與實施企業簽訂合同。

第十一條 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支出預算執行管理的通知》(財預〔2014〕85號)要求,在電信普遍服務試點工作合同簽訂后,按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及時向承擔企業撥付補助資金,并按照規范程序對資金分配結果進行公示。

第十二條 實施企業應當對收到的專項資金??顚S?,實行專項管理,按照國家統一財務、會計制度有關規定核算、處理。

第十三條 招投標中,因中標價、成交價低于相應的專項資金預算等原因而多出的專項資金,原則上由各省財政、通信管理、工信部門在合同簽訂后1年內研究用于試點省份內統籌推進電信普遍服務工作,鼓勵各省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激勵作用,積極擴展建設內容與范圍。各省通信管理、工信、財政部門應當按要求制定該部分專項資金使用方案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報備。

第十四條 試點工作實施過程中,對因企業利用自有資金建設、行政區劃調整、自然條件限制等原因造成試點范圍調整,以及從其它渠道獲得中央財政資金等原因造成相關項目不符合專項資金支持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向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報備調減試點范圍。因調整試點范圍所產生的結余資金,嚴格按照《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予以統一收回。

第四章 資金管理監督

第十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電信普遍服務試點工作執行情況實施監管,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試點工作監督檢查。

省級通信管理局應加強對電信普遍服務試點申報、核實工作量和網絡覆蓋情況、確定承擔企業、竣工驗收等環節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做好配合檢查等工作。財政部可以不定期組織抽查。

第十六條 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組織對專項資金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運行監控、開展績效自評和重點績效評價、加強績效評價結果反饋應用等。

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調整資金預算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據。

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按照財政部的要求對電信普遍服務補助資金實施監管。

第十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組織電信普遍服務試點地區名單、試點實施方案、建設竣工等情況向社會公開。財政部按照預算法等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資金分配情況,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下列行為之一的,財政部可以采取通報批評、取消試點、追回已撥付資金等方式予以處理。

(一)編制虛假申報方案,套取電信普遍服務補助資金的;

(二)擠占、截留、挪用電信普遍服務補助資金的;

(三)未按照電信普遍服務補助資金支出范圍使用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國家資產損失和浪費的;

(五)績效評價結果較差、資金使用低效無效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等行為。

第十九條 各級有關部門及相關工作人員在電信普遍服務試點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或使用專項資金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2017年6月6日印發的《電信普遍服務補助資金管理試點辦法》(財建〔2017〕299 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 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8 年10 月30 日 財建〔2018〕578 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環境保護部門:

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 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有關要求,為加強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管理使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我們研究修訂了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

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 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是指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中央財政設立的用于支持地方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專項資金執行期限至2020年。

第三條 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包括京津冀及周邊地區、汾渭平原、長三角等重點區域。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突出重點。專項資金重點支持大氣污染防治任務重的重點區域。

(二)精準施策。專項資金集中支持對大氣環境質量改善有突出影響的重點領域和重點任務。

(三)結果導向。專項資金安排與相關地區重點領域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及大氣環境質量改善情況掛鉤。

第五條 專項資金對下列事項予以支持:

(一) 北方地區冬季清潔取暖試點。支持北方地區重點區域按照“宜電則電、宜氣則氣、宜煤則煤、宜熱則熱”的原則,推進散煤治理和清潔替代,并同步開展建筑節能改造。專項資金以城市為單位進行定額獎補。

(二)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打贏藍天保衛戰其他重點任務。根據相關要求,用于支持燃煤鍋爐及工業爐窯綜合整治、揮發性有機物(VOCs)治理、柴油貨車污染治理等對大氣環境質量改善有突出影響的事項。專項資金根據重點任務的情況可采取定額獎補和因素法分配的方式下達。

(三)氫氟碳化物銷毀處置。支持生態環境部組織相關企業按要求銷毀、處置氫氟碳化物。專項資金根據生態環境部核定并經社會公示無異議的氫氟碳化物削減量及相關定額補貼標準予以安排。

(四)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關于大氣污染防治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六條 生態環境部會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提出專項資金的年度安排建議。財政部根據年度預算規模和年度安排建議,統籌確定專項資金安排方案。

第七條 財政部應當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中央預算后90 日內將專項資金下達至省級財政部門,同時抄送生態環境部和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省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的籌集、分配、撥付及項目的績效評價。

省級財政部門收到專項資金后,應當在30 日內分解下達到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同時將專項資金分配結果報財政部、生態環境部備案,并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省級財政部門在制定資金分配方案時,應當加強專項資金與中央基建投資等資金的統籌使用,避免重復支持。

第九條 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牽頭編制和組織實施本省專項資金各相關項目的實施方案,明確目標、任務、技術路線、保障措施等內容,確??茖W、合理,有成效。

第十條 各有關城市人民政府是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負責科學合理編制方案,籌集落實資金,具體組織實施,確保資金的安全、規范和有效使用。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分配應當按照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財政部在專項資金下達后20 日內將資金分配結果向社會公開。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專項資金安排詳細情況在政府網站上予以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財政部、生態環境部負責組織對大氣污染防治資金開展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運行監控,開展績效評價,重點關注大氣污染防治重點領域重點任務的完成情況、地方環境空氣質量改善情況及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冃гu價結果與預算安排、政策調整掛鉤。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的監管,建立全過程資金監管機制,按照財政部的要求,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開展專項資金的監管工作,對專項資金實行全過程監管。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審核、分配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專項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分配專項資金、超出規定范圍或者標準分配、使用專項資金等,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國家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生態環境部按職責分工進行解釋。省級財政、生態環境等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敦斦?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6〕600號)以及《財政部 環境保護部關于<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財建〔2016〕874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關于印發《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補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8年8 月30 日 財建〔2018〕462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按照國務院決策部署,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補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我部對《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補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F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

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補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補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于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6號)和《國務院關于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7號)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補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獎補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和中央企業推動鋼鐵、煤炭等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工作的以獎代補資金。專項獎補資金也可支持國務院同意的其他事項,按照報經國務院批準的方案執行。

專項獎補資金執行期限暫定至2020 年。

第三條 專項獎補資金由地方政府和中央企業主要用于國有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工作,也可統籌用于符合條件的非國有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專項獎補資金支出范圍包括:

(一)企業為退養職工按規定需繳納的職工養老和醫療保險費,以及需發放的基本生活費和內部退養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費;

(二)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按規定需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和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三)清償拖欠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等歷史欠費;

(四)彌補行業企業自行管理社會保險收不抵支形成的基金虧空,以及欠付職工的社會保險待遇;

(五)企業可參照退養人員,使用專項獎補資金,為內部分流安置的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發放一定期限的生活費補貼;

(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印發的《關于在化解鋼鐵煤炭行業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過程中做好職工安置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6〕32號)、《關于做好2017年化解鋼鐵煤炭行業過剩產能中職工安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24號)、《關于做好2018年重點領域化解過剩產能中職工安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28號)等文件明確的各項職工分流安置補貼政策,現有支出渠道資金不足的,可從專項獎補資金中列支。

第四條 專項獎補資金包括支持地方政府的專項獎補資金和支持中央企業的專項獎補資金兩部分。支持地方政府的獎補資金,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將專項獎補資金撥付各?。ㄗ灾螀^、直轄市);支持中央企業的獎補資金,中央財政通過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將專項獎補資金撥付各中央企業集團公司。

1998年以來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企業按照目標任務量占地方任務量的占比和地方獎補資金的撥付比例單獨安排,所需資金通過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專項轉移支付安排地方統籌使用。

第五條 專項獎補資金標準按預算總規模與化解過剩產能總目標計算確定。撥付地方和中央企業的專項獎補資金分別核定,分開使用,年度資金規模分別按下述公式①1.地方年度資金規模(不含1998 年以來下放的煤炭企業)2.中央企業年度資金規模=3.1998 年以來下放的煤炭企業年度資金規模=確定:

第六條 為鼓勵地方政府和中央企業盡早退出產能,按照“早退多獎”的原則,在計算年度化解過剩產能任務量時,2016—2020年分別按照實際產能的110%、100%、90%、80%、70%測算。

專項獎補資金分為基礎獎補資金和梯級獎補資金兩部分。其中,基礎獎補資金占當年資金規模的80%,梯級獎補資金占當年資金規模的20%。

第七條 基礎獎補資金按因素法分配,各因素權重和具體內容如下:

(一)化解產能任務量。權重50%,主要考慮該?。ㄗ灾螀^、直轄市)和中央企業化解產能目標任務量。

(二)需安置職工人數。權重30%,包括內退、解除勞動合同和內部分流轉崗安置等人員。

(三)困難程度。權重20%,主要考慮地方財政和中央企業困難情況。

第八條 梯級獎補資金和各?。ㄗ灾螀^、直轄市)、中央企業超額完成化解過剩產能任務完成情況掛鉤。對完成超過目標任務量的?。ㄗ灾螀^、直轄市),按該?。ㄗ灾螀^、直轄市)、中央企業基礎獎補資金的一定系數實行梯級獎補。獎勵系數按以下辦法確定:

對完成超過目標任務量0—5%(不含,下同)的?。ㄗ灾螀^、直轄市)、中央企業,系數為超額完成比例;

對完成超過目標任務量5—10%的?。ㄗ灾螀^、直轄市)、中央企業,系數為超額完成比例的1.25 倍;

對完成超過目標任務量10%以上的?。ㄗ灾螀^、直轄市)、中央企業,系數為超額完成比例的1.5 倍;最高不超過30%。

第九條 非國有企業可按照不高于中央“十二五”淘汰落后產能政策標準(鋼鐵140元/噸、煤炭120萬元/礦),給予定額獎補,專項獎補資金應當優先用于職工安置。妥善分流安置職工后,剩余資金可用于企業轉產、化解債務等相關支出。

給予定額獎補后,如再出現未安置職工,相關企業和當地政府應繼續承擔安置責任;如存在主觀不履行安置責任、騙取套取獎補資金、資金未優先用于職工安置等問題,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企業和當地政府的責任。

第十條 建立職責分工明確、上下聯動的管理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監局根據全國化解鋼鐵、煤炭等行業過剩產能的目標任務和時間要求,綜合平衡后確定各?。ㄗ灾螀^、直轄市)化解過剩產能總體目標及年度任務(含中央企業,列其中數)。各有關省級人民政府據此制定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中央企業由國務院國資委負責制定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報國務院備案。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和脫困發展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與各有關省級人民政府簽訂目標責任書,國務院國資委與有關中央企業簽訂目標責任書。

各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化解過剩產能負總責(包括1998年以來下放的煤炭企業),中央企業化解過剩產能由國務院國資委負責。地方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本地區化解過剩產能相關數據審核負責,并按照政策規定推動過剩產能順利退出,妥善分流安置職工。

第十一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資委每年5 月15 日前將相關數據函告財政部。財政部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將基礎獎補資金預撥至相關各?。ㄗ灾螀^、直轄市)、中央企業。

第十二條 年度終了,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和脫困發展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組織對各?。ㄗ灾螀^、直轄市)、中央企業完成情況進行核查,國家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資委于次年3 月31 日前將相關核查結果函告財政部。財政部根據核查結果,對各?。ㄗ灾螀^、直轄市)、各中央企業專項獎補資金進行清算:對未完成化解產能任務的,按本辦法第六條測算扣回資金;對超額完成化解產能任務的,按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規定測算撥付余下的資金。

第十三條 專項獎補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專項獎補資金結余應當按預算管理有關規定使用。

第十四條 地方政府和中央企業要多渠道籌集并落實好化解過剩產能所需資金。在分配和使用專項獎補資金時,應充分考慮企業實際情況,更多支持職工安置任務較重、困難較多的企業,不得按去產能任務量簡單分配資金,杜絕按企業戶數平均分配資金,對主動退出產能的企業應給予重點支持。

對資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年度績效目標報中央相關主管部門和財政部備案,并抄送財政部駐當地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十五條 有關職能部門要健全審核監督機制,落實各部門工作職責和主體責任,明確各業務環節審核驗收的工作流程和具體要求。

各級發改、財政、人社、經信、能源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審核、分配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個人)分配資金、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或者標準分配或使用專項資金等,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各?。ㄗ灾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國資委應對專項獎補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并及時將產能化解、職工安置和專項獎補資金分配等結果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進行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印發的原《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補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16〕253號)即廢止。

財政部關于印發《產糧(油)大縣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8年8 月4 日 財建〔2018〕413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進一步調動地方政府抓好糧食、油料生產的積極性,緩解產糧(油)大縣財政困難,促進我國糧食、油料和制種產業發展,保障國家糧油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我們對《財政部關于印發<產糧(油)大縣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6〕866號)進行了修訂?,F將修訂后的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產糧(油)大縣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調動地方政府抓好糧食、油料生產的積極性,緩解產糧(油)大縣財政困難,促進我國糧食、油料和制種產業發展,保障國家糧油安全,中央財政實行產糧(油)大縣獎勵政策,對符合規定的產糧大縣、產油大縣、商品糧大省、制種大縣、“優質糧食工程”實施省份給予獎勵?,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產糧大縣獎勵辦法

按照動態獎勵機制,中央財政每年根據近年全國各縣級行政單位糧食生產情況,篩選入圍獲獎縣,按因素法分配獎勵資金。

(一)獎勵入圍條件。

1.常規產糧大縣入圍條件:

一是近五年平均糧食產量大于4 億斤,且糧食商品量大于1000萬斤的縣級行政單位。

二是未達到上述標準,但在主產區糧食產量或商品量列前15位,非主產區列前5位的縣級行政單位。

2.超級產糧大縣入圍條件:

在常規產糧大縣獎勵基礎上,中央財政對糧食產量或商品量特大的超級產糧大縣給予重點獎勵。超級產糧大縣的入圍條件為:近五年平均糧食產量或商品量分別位于全國前100 名的縣。

(二)獎勵資金分配。

1.以糧食商品量、產量、播種面積、績效評價情況作為獎勵因素,四個因素所占權重分別為60%、20%、18%、2%。

2.獎勵資金根據入圍縣近五年平均糧食商品量、產量、播種面積及上年產糧大縣獎勵資金績效評價分值,按上述權重測算分配到縣。糧食商品量按糧食產量扣除農民“三留糧”(口糧、飼料糧、種子用糧)測算。產糧大縣獎勵資金績效評價分值按各?。▍^、市)上報的績效評價結果并考慮省間平衡后確定。

3.常規產糧大縣獎勵資金與省級財力狀況掛鉤,不同地區采取不同的獎勵系數。北京、天津、上海市不納入獎勵范圍;浙江、廣東省為0.2;遼寧、江蘇、福建、山東省為0.5;其他省份為1。

4.常規產糧大縣設置最低、最高獎勵標準。

(三)測算數據來源。

測算數據以地方《統計年鑒》為依據。

(四)獎勵資金的撥付。

產糧大縣獎勵資金由中央財政測算分配到縣。省級財政須在中央財政印發撥款文件后30日內,辦理撥款文件,將獎勵資金按中央財政分配結果全額撥付到縣級財政,不得截留、挪用。

(五)獎勵資金用途。

常規產糧大縣獎勵資金作為一般性轉移支付,由縣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合理使用。超級產糧大縣獎勵資金要用于扶持糧油生產和產業發展,具體使用方案須報省級財政部門備案。

二、產油大縣獎勵辦法

(一)獎勵入圍條件。

產油大縣獎勵入圍條件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突出重點品種、獎勵重點縣(市)”的原則確定,中央財政不制定統一標準。入圍縣享受的獎勵資金不得低于100萬元;獎勵辦法必須公開、公正、透明;獎勵資金安排要突出重點,不得撒“胡椒面”。

(二)獎勵資金分配。

1.獎勵資金根據近三年分?。▍^、市)分品種油料(含油料作物、大豆、棉籽、油茶籽,下同)產量及有關部門認定的折油脂比率,測算各?。▍^、市)三年平均油脂產量,作為獎勵因素。

2.為鼓勵我國油菜籽和大豆生產,對油菜籽增加獎勵系數20%;對大豆予以油料獎勵的同時,已納入產糧大縣獎勵部分不剔除。

3.獎勵資金與省級財力狀況掛鉤,不同地區采取不同的獎勵系數。

(三)測算數據來源。

測算數據以《中國統計年鑒》及有關部門統計資料數據為依據。

(四)獎勵資金的撥付。

產油大縣獎勵資金由中央財政測算分配到?。▍^、市)。省級財政部門須在中央財政印發撥款文件后30 日內,制定本?。▍^、市)產油大縣獎勵方案,確定入圍獲獎縣,并辦理撥款文件將獎勵資金撥付到縣。

(五)獎勵資金用途。

產油大縣獎勵資金要全部用于扶持油料生產和產業發展,特別是用于支持油料收購、加工等方面支出。

三、商品糧大省獎勵辦法

(一)獎勵入圍條件。

商品糧大省獎勵范圍為13個糧食主產區。

(二)獎勵資金分配。

1.以糧食商品量、績效評價情況作為獎勵因素,兩個因素所占權重分別為98%、2%。

2.獎勵資金根據獲獎?。▍^)近五年平均糧食商品量及上年商品糧大省獎勵資金績效評價結果,按上述權重測算分配。為支持推進種植結構調整,在測算糧食商品量時對小麥增加1倍的獎勵系數。商品糧大省獎勵資金績效評價結果在各?。▍^)上報自評結果的基礎上,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商品糧大省獎勵資金績效評價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3〕813號)的有關規定確定。

3.獎勵資金與省級財力狀況掛鉤,不同地區采取不同的獎勵系數。

4.商品糧大省設置最低獎勵標準。

(三)測算數據來源。

測算數據以《中國統計年鑒》數據為依據。

(四)獎勵資金撥付及用途。

商品糧大省獎勵資金由中央財政測算分配到?。▍^)。由省級財政用于支持本?。▍^)糧油生產和產業發展,特別是用于補齊部分產糧大縣因調整種植結構、糧食產量下降而減少的資金獎勵,積極穩妥推進種植結構調整。有條件的省份要擴大青貯玉米飼料試點,開展糧經飼相結合,加快玉米消化轉換等。具體使用方案須報財政部備案。

四、制種大縣獎勵辦法

(一)獎勵入圍條件。

在農業農村部認定的國家級制種大縣、海南南繁基地市縣、區域性良種繁育基地核心縣(農場)范圍內,根據農業產業發展需要,選擇重點市縣(農場)給予獎勵。

(二)獎勵資金分配。

獎勵資金實行定額補助,一定三年,分為兩檔:超大規模制種大縣三年共獎勵4500 萬元;其他制種大縣三年共獎勵3000 萬元。分年度獎勵資金由中央財政綜合考慮預算安排等情況合理確定。對納入常態化獎勵的海南南繁基地市縣、區域性良種繁育基地核心縣實行1000 萬元定額補助。

(三)獎勵資金的撥付。

制種大縣獎勵資金由中央財政測算分配到縣,省級財政負責撥付和監督。省級財政須在中央財政印發撥款文件后30日內,辦理撥款文件,將獎勵資金按中央財政分配結果全額撥付到縣級財政,不得截留、挪用。

(四)獎勵資金用途。

制種大縣獎勵資金要全部用于制種基地基礎設施建設、制種監管、新品種科技試驗示范、儀器設備購置等制種產業發展相關支出。

五、“優質糧食工程”獎勵辦法

(一)獎勵入圍條件。

“優質糧食工程”獎勵范圍為有建設“優質糧食工程”需求的省份。

(二)獎勵資金分配。

由財政部、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對地方上報的三年實施方案進行審核,原則上按經核定的投資規模進行測算,每年根據中央財政預算安排、三年實施方案、績效評價結果等因素對地方給予獎勵,其中按照國家援藏、援疆有關規定,適當提高西藏、新疆補助比例。

(三)獎勵資金的撥付。

“優質糧食工程”獎勵資金由中央財政測算分配到?。▍^),由地方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統籌使用。

(四)獎勵資金的用途。

“優質糧食工程”獎勵資金由省級財政用于支持本?。▍^)實施“優質糧食工程”,主要是開展“中國好糧油”行動、建立專業化社會化的糧食產后服務體系、完善糧食質量安全檢驗監測體系。

六、獎勵資金的審批責任追究制度

(一)明確審批責任追究辦法。獎勵資金管理遵循“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合理明確獎勵資金申報、分配、使用各環節審批責任,做到責任清晰、管理規范。

1.獎勵資金申報環節。具體資金申報單位對提出的申報材料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地方各級財政和有關部門按照文件規定和部門職責分工,對獎勵資金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程序合規性進行審核并負責。

2.獎勵資金分配環節。財政部和有關中央部門按照文件規定和部門職責分工,對獎勵資金申報材料進行程序性審核,根據獎勵資金管理相關規定公平、公正分配資金,并對資金分配結果的準確性負責。獎勵資金分配到省后,需要省內細化落實分配到具體單位(或項目)的,地方財政和有關部門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對獎勵資金省內分配結果的準確性負責。因申報材料弄虛作假造成的資金分配結果不準確,由具體資金申報單位負責,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3.獎勵資金使用環節。具體資金使用單位對資金使用的合規性、有效性負責。

(二)各級財政、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獎勵資金申報、分配、使用等環節審批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七、獎勵資金的管理與監督

(一)獎勵資金不得違規購買、更新小汽車,不得新建辦公樓、培訓中心,不得搞勞民傷財、不切實際的“政績工程”“形象工程”。省級財政部門要結合本?。▍^、市)實際,制定獎勵資金監管辦法,對違反規定,違規使用獎勵資金的行為給予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報財政部批準后取消其獲獎資格。

(二)落實獎勵資金績效評價機制。財政部將繼續按照國務院有關要求及財建〔2013〕813號文件規定,開展商品糧大省獎勵資金使用情況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后期獎勵資金分配因素。各省級財政部門要繼續按照《財政部關于產糧大縣獎勵資金績效評價的指導意見》(財建〔2013〕814號)有關要求,對本?。▍^、市)產糧大縣、產油大縣獎勵資金使用情況建立績效評價機制,評價結果作為后期獎勵資金分配因素,對于評價結果連續兩年為較差的縣,取消下年度獲獎資格。財政部、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將繼續按照國務院有關要求及《財政部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對“優質糧食工程”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評價的通知》(財建〔2018〕196號)規定,開展“優質糧食工程”實施情況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后期獎勵資金分配因素。各?。▍^、市)按有關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將上年績效評價結果以正式文件形式報送財政部。

(三)各省級財政部門須在每年7 月底前將上年本?。▍^、市)各縣級行政單位糧油生產等情況(按附件填報)及統計年鑒相關復印件報財政部經濟建設司。各省級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為提高數據準確性,各縣級行政單位“糧食產量”“糧食作物播種面積”“年末鄉村人口數”三項信息需提供省級統計年鑒復印件。

(四)年度執行中,財政部將按照國務院有關要求對獎勵資金分配進行適當調整完善。

(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參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6年11月30日財政部發布的《關于印發<產糧(油)大縣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6〕866 號)同時廢止。

附:[ ]年縣級行政單位糧油生產情況統計表(略)

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入推進電信普遍服務試點工作的通知

(2018年5 月25 日 財建〔2018〕226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通信管理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為同步推進建設網絡強國戰略部署與“兩個百年”奮斗目標,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精神以及《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等文件要求,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深入開展電信普遍服務試點工作?,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思路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新發展理念,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繼續深入實施電信普遍服務試點工作,按照“中央資金引導、地方協調支持、企業為主推進”的思路,加快農村及偏遠地區4G 網絡建設,進一步解決電信服務領域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為鄉村振興、脫貧攻堅等提供重要基礎支撐,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奠定良好的電信服務基礎。

二、主要原則

(一)企業主體責任與政策支持相協同。企業是電信普遍服務的市場主體,有關電信業務經營企業應進一步提高認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有效履行法定的電信普遍服務義務。通過中央財政資金引導和地方政府協同支持,共同形成合力確保試點工作順利實施。

(二)政府統籌與市場競爭相協同。綜合采取《政府采購法》所規定的招投標等競爭性方式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的指定方式確定實施企業。鼓勵企業間有序競爭、有效合作,鼓勵企業通過共享鐵塔、傳輸、異網漫游等多種模式向其他企業開放共享。

(三)政府監管和公眾監督相協同。全面實施績效管理,建立健全竣工驗收和監督檢查等工作機制,推動試點地區落實承諾的支持政策,促進實施企業履約盡責,確保試點工作取得實效;建立試點工作公示機制,及時向社會通報工作進展,主動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三、目標要求

面向無4G 網絡覆蓋的偏遠行政村、重點邊疆和海島等邊遠地區,發揮中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帶動地方政府加強統籌和政策支持,以企業投入為主,提高重點地區4G 網絡覆蓋率,提升電信服務供給質量。優先實現對人口聚居區、公共機構及場所、重點區域的4G網絡覆蓋。

四、工作程序

(一)試點申報。地市人民政府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發布的申報指南,編制并上報實施方案,對區域內試點項目進行充分統籌整合和優化布局,明確地方投入機制和支持政策,有效制定工作路線圖和績效目標。?。▍^、市)通信管理局對實施方案進行初步審核,商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廳(局)后擇優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推薦上報。已從其他渠道獲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申報。

(二)確定試點地區和實施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結合省級及地市人民政府承諾支持政策、試點項目統籌整合等情況,對實施方案和績效目標組織評審,審核確定試點范圍。試點范圍經公示無異議后,由省級通信管理部門組織確定實施企業。偏遠行政村試點:具備條件的地區應通過公開招標等競爭性方式,按照規定程序確定實施企業;確實無法采取競爭性方式確定實施企業的,報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批準同意,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指定實施企業。重點邊疆和海島試點: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在各地申報的基礎上,結合戰略因素和電信企業情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在全國范圍內合理統籌試點任務,指定實施企業。確定實施企業后,省級通信管理部門應按規定與其簽訂合同。

(三)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的確定、下達和使用。財政部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核定的試點項目綜合成本,結合年度預算規模安排支持資金。對于偏遠行政村試點,補貼規模按建設成本和6年運營成本的30%確定;對于重點邊疆地區試點,補貼規模按建設成本和10年運營成本的30%確定;對于海島試點,適當加大支持力度,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結合地方申報的工作方案,向財政部提出建議,財政部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補助資金通過現有渠道安排,在試點地區確定后一次性下達至省級財政部門,并同步下達績效目標。省級財政部門及時將補助資金撥付到位并對下分解績效目標。各地應堅持以企業投入為主的原則,確保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統籌用于試點工作,重點保障實施企業試點項目4G設施建設、設施租用及運行維護費用補償。

(四)組織實施。各?。▍^、市)通信管理局應會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廳(局)督促指導試點地市政府有序推進試點工作,監督實施企業按照合同承擔電信普遍服務任務,開展績效執行監控和績效自評,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報告工作進展、資金使用情況及績效結果。各級地方政府應充分履行職責,有力推進工作,切實落實支持政策,確保試點任務和績效目標順利實現。

(五)考核驗收和檢查。各?。▍^、市)通信管理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廳(局)對當地試點工作組織驗收,不斷優化完善驗收標準體系和績效指標體系,向社會公示驗收情況及試點成效。工業和信息化部適時組織專項檢查,加強項目監管。財政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適時組織績效評價,有效強化激勵約束。將檢查和評價結果與中央對有關地區試點工作支持措施相掛鉤,切實提高財政資金配置和使用效益。如發現重大問題,取消試點資格,后續不得申報試點。

財政部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安全生產預防及應急專項資金績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8年2 月6 日 財建〔2018〕3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

為加強中央財政安全生產預防及應急專項資金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增強財政政策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關于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指導意見》(財預〔2011〕416 號)、《安全生產預防及應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16〕842 號)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安全生產預防及應急專項資金績效管理暫行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向財政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反映,以便適時修改和完善。

附件

安全生產預防及應急專項資金績效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財政安全生產預防及應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增強財政政策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關于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指導意見》(財預〔2011〕416 號)、《安全生產預防及應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16〕842 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績效管理,是指財政部門會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專項資金實施績效目標管理、績效目標執行監控、績效評價和評價結果反饋與應用。

第三條 績效管理對象是已納入專項資金(包含一般公共預算和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持范圍的項目。

第四條 財政部會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負責對績效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對專項資金轉移支付到地方的部分,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專項資金通過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到中央企業的部分,由國家應急救援單位按照本辦法并結合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有關規定負責具體實施;專項資金安排到中央部門的部分,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具體實施。

第五條 績效管理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績效目標管理

第六條 績效目標管理包括績效目標及指標的設定、下達、分解等。

第七條 績效目標遵循科學合理、指向明確、量化可行的原則設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以及預算編制有關要求設定各地區績效目標。

第八條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將設定的各地區績效目標轉財政部,財政部下達相關省份專項資金預算時同步下達各地區績效目標,并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在分配專項資金時同步分解項目績效目標。

第三章 績效目標執行監控

第十條 績效目標執行監控是指定期對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采集和匯總分析,跟蹤查找執行中的薄弱環節,及時彌補管理漏洞,改進完善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績效目標執行監控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實施進度、預算執行進度、地方及社會投入等重點績效目標實現情況以及地方為此開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第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目標執行情況進行審核,通過財政專項建設資金網填報績效目標執行監控情況。財政部會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定期匯總分析績效目標執行監控信息。

地方根據下達的績效目標安排資金使用方向,如確需調整的,應在執行過程中按程序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確認。

第四章 績效評價

第十三條 績效評價主要是對項目決策、管理、產出、效果等進行綜合評價??冃гu價指標、評價標準由財政部會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綜合考慮專項資金政策意圖和要求,按照相關性、客觀性、重要性和可操作性原則確定。

第十四條 績效評價總分100 分。分為一級指標4 項、二級指標8 項。一級指標及分值為:項目決策指標,滿分15分;項目管理指標,滿分25 分;項目產出指標,滿分40 分;項目效果指標,滿分20 分。

某省份績效評價得分=項目決策指標得分+項目管理指標得分+項目產出指標得分+項目效果指標得分。

第十五條 每年2 月底前,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照績效目標、績效評價指標及評價標準,對以前年度專項資金支持項目進行績效評價,并形成績效評價報告,報送財政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績效評價報告應全面、真實、客觀反映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決策管理情況、產出與效果以及地方為此開展的工作、存在的問題、下一步改進措施及政策建議等。

第十六條 在省級有關部門開展績效評價的基礎上,財政部會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根據工作需要對重點地區、重點項目組織開展績效再評價,并形成績效再評價報告。

第五章 績效評價結果反饋與應用

第十七條 績效評價結果反饋與應用主要包括信息公開、通報、約談整改、與預算安排掛鉤、問責等方式。

第十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報刊等方式公開績效評價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財政部會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匯總績效評價結果后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對于績效評價結果較差的地區或單位,由財政部會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組織約談,督促整改。

第二十條 財政部會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建立績效評價結果與預算安排掛鉤機制,獎優罰劣。對績效評價結果較好的地區或單位,在以后年度預算安排中考慮予以獎勵;對績效評價結果較差的地區或單位,視情況扣減已安排的專項資金。

第二十一條 建立績效評價責任追究機制。各級財政部門、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績效評價實施單位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績效評價工作中,存在提供虛假信息、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1

××省份安全生產預防及應急專項資金績效評價指標表

備注:1.上述績效評價指標中的目標任務以財政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下達的目標任務為準。2.評價指標得分均保留兩位小數。

附2

安全生產預防及應急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報告提綱

根據相關要求,××年××月,××省省級財政部門、安全監管部門聯合對××——××年度安全生產預防及應急專項資金實施績效評價,評價結果為××分。

一、項目決策指標評價(得分××)

(一)評價結果。

立項依據××分。重點說明項目立項依據是否充分等情況。

實施方案××分。重點說明項目實施方案設計是否具備執行條件等情況。

資金分配××分。重點說明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資金分配因素等情況。

(二)結果分析。

重點分析項目決策指標評價中發現的主要問題與原因。

二、項目管理指標評價(得分××)

(一)評價結果。

項目形象進度××分。截至××年,專項資金支持的所有項目計劃總投資為××萬元,累計完成投資為××萬元,該省份總體項目形象進度為××%。

中央財政資金支付進度××分。截至××年,中央財政累計下達預算為××萬元,中央財政資金支付到用款單位金額××萬元,該省份中央財政資金總體支付進度為××%。

資金使用××分。重點說明是否存在支出依據不合規、虛列項目支出的情況;是否存在截留、擠占、挪用項目資金情況;是否存在超標準開支情況;會計核算是否規范。

成立安全生產預防及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分。重點說明安全生產預防及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成立情況、相應配套保障措施制定情況。

建立工作簡報制度××分。重點說明工作簡報制度建立及報送情況。

財政預算公開××分。重點說明預算公開情況。

制度文件公開××分。重點說明制度文件公開情況。

(二)結果分析。

重點分析項目管理指標評價中發現的主要問題與原因。

三、項目產出指標評價(得分××)

(一)評價結果。

分別說明油氣輸送管道、煤礦、非煤礦山(采空區、頭頂庫)隱患治理、安全生產“一張圖”建設、國家應急救援隊(基地)建設、國家應急救援隊(基地)項目運行維護情況。例如,油氣輸送管道隱患治理完成率××分,根據財政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下達的目標任務,應治理××處,實際治理××處,治理完成率為××%。

(二)結果分析。

重點分析項目產出指標評價中發現的主要問題與原因。

四、項目效果指標評價(得分××)

(一)評價結果。

投入撬動比例××分。截至××年,專項資金支持的所有項目實際到位××萬元,其中:中央財政實際到位××萬元,地方實際到位×萬元,社會實際到位××萬元,投入撬動比例為××%。

安全生產預防控制體系建設××分。重點說明省市縣各級安全生產預防控制體系建設情況。

項目相關方滿意度××分。重點說明項目公司和所在地政府滿意度情況。

(二)結果分析。

重點分析項目效果指標評價中發現的主要問題與原因。

五、成效及經驗總結

總結安全生產預防及應急工作中具有示范推廣意義的經驗和模式。

六、下一步改進措施

針對績效評價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明確下一步改進措施。

七、政策建議

主要圍繞如何引導帶動各方投入、增強財政政策效益、提高安全生產預防及應急能力、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障長效機制等提出政策建議。

財政部 水利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績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8 年12 月29 日 財農〔2018〕174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水利(務)廳(局)、移民管理機構、發展改革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水利局、發展改革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財預〔2015〕230號)《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7〕128號)等制度規定,財政部、水利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了《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績效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

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績效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績效管理,進一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于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 號)、《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財預〔2015〕230號)、《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7〕128號)等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是指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含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跨省際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和三峽水庫庫區基金。

第三條 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績效管理,是指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和水利水電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移民管理機構)對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開展的績效目標管理、績效監控、績效評價、評價結果運用等全過程績效管理工作。其中:績效目標分為整體績效目標和區域績效目標。

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績效管理工作按照分級負責、權責統一、公平公正、程序規范的原則進行。

列入中央部門預算的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按照部門預算績效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移民管理機構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績效管理工作。

(一)財政部。負責績效管理的總體組織和指導工作。審核績效目標;指導、督促開展績效目標執行監控;確定中央對省級績效評價的重點及具體組織方式;確定中央對省級績效評價結果運用方式;指導地方財政部門績效管理工作。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按照財政部要求,開展績效管理相關工作。

(二)水利部。負責績效管理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設定整體績效目標;審核區域績效目標和績效評價材料;督促落實績效目標;具體組織開展中央對省級績效評價工作;研究提出中央對省級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建議;指導地方移民管理機構績效管理工作。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協同負責績效管理的總體組織和指導工作。參與省級區域績效目標審核和績效評價工作;參與確定績效評價結果運用方式。

(四)地方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績效管理總體工作。對本地區績效目標設定和分解下達以及匯總后的本地區績效目標進行復核;組織開展本地區績效評價和績效目標執行監控;復核績效自評和績效評價結果;確定本地區績效評價結果運用方式,督促對績效評價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五)地方移民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績效管理具體工作。設定、分解下達本地區績效目標,審核匯總本地區績效目標;開展本地區績效目標執行監控、績效自評和績效評價,提出本地區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建議,及時組織整改績效評價中發現的問題。

第五條 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應當按要求設定績效目標??冃繕藨斍逦从持醒胨畮煲泼穹龀只鸬念A期產出和效果,并對相應的績效指標細化、量化,以定量指標為主、定性指標為輔。

整體績效目標由水利部設定并提交財政部。區域績效目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泼窆芾頇C構審核匯總、經同級財政部門復核并征求發展改革部門意見后,在規定時間內報送財政部和水利部,同時抄送當地專員辦。

第六條 水利部從完整性、相關性、適當性及可行性等方面對各省區域績效目標進行復核,匯總形成整體績效目標并報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備案。地方移民管理機構、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備案的績效目標組織預算執行??冃繕舜_定后,一般不予調整和變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區域績效目標的,由省級財政部門、移民管理機構按《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15〕163號)有關規定執行。無充足理由調整區域績效目標的,財政部、水利部不予認定。

第七條 預算執行中,地方財政部門和移民管理機構對績效目標預期實現程度和資金運行狀況開展績效目標執行監控,及時發現并糾正存在的問題,推動績效目標如期實現。財政部和水利部根據工作需要,開展績效目標執行監控工作。

第八條 省級移民管理機構組織有關市、縣移民管理機構對照績效目標開展績效自評,匯總形成本省績效自評報告,經同級財政部門復核并征求發展改革部門意見后,在規定時間內將本省績效自評報告報送財政部、水利部,抄送財政部駐當地專員辦、省級發展改革部門。

地方各級移民管理機構和財政部門對本級自評結果和績效評價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市、縣的自評材料留存省級移民管理機構、財政部門備查。

第九條 績效自評報告主要包括:

(一)項目安排和資金使用基本情況;

(二)績效管理工作開展情況;

(三)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及效果;

(四)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

(五)評價結論;

(六)相關建議和意見,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十條 績效評價依據主要包括:

(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水庫移民后期扶持配套政策和管理制度;相關行業標準及技術規范等;

(二)已備案的績效目標;

(三)水庫移民后期扶持相關規劃、實施方案,項目前期工作文件,項目建設管理有關資料和數據等;

(四)年度預算下達文件、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及年度決算報告;

(五)截至評價時,已形成的驗收、審計、決算、監測評估、統計、監督檢查、工作總結等報告;

(六)反映工作情況和項目組織實施情況的正式文件、會議紀要等;

(七)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績效評價原則上以年度為周期開展,根據工作需要,可開展一定實施期的績效評價。財政部、水利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對各省開展績效評價;省級財政部門、移民管理機構組織開展本地區績效評價??冃гu價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參與實施。各省可根據《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7〕128號)等相關規定,按照從嚴從緊的原則列支相關績效評價費用。

第十二條 績效評價結果采取評分與評級相結合的形式。評分實行百分制,滿分為100 分。根據得分情況將評價結果劃分為四個等級:考核得分90 分(含)以上為優,80 分(含)—90分為良,60分(含)—80分為中,60分以下為差。

第十三條 績效評價結果采取適當形式通報各省財政部門、移民管理機構以及專員辦??冃гu價結果作為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的重要分配因素,與資金分配結果掛鉤,并作為改進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移民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績效管理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及其他違規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移民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的績效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抄報財政部、水利部,抄送財政部駐當地專員辦。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 年3 月1 日起施行。

附:1.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績效目標申報表(略)

2.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績效自評表(略)

3.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績效評價指標表(略)

財政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印發《林業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8年6 月25 日 財農〔2018〕66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林業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林業局,內蒙古、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

為加強和規范林業生態保護恢復資金使用管理,推進資金統籌使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林業生態保護恢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務院關于印發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5 號)《國務院關于探索建立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的意見》(國發〔2017〕54號)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林業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管理辦法》?,F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

林業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林業生態保護恢復資金使用管理,推進資金統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林業生態保護恢復,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對天然林資源保護、退耕還林還草的相關規定,以及《國務院關于印發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5 號)、《國務院關于探索建立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的意見》(國發〔2017〕54號)、《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163號)、《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30號)等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林業生態保護恢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用于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以下簡稱天保工程)社會保險、天保工程政策性社會性支出、全面停止天然林商業性采伐、完善退耕還林政策、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等方向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 林業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由財政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共同管理。財政部負責林業生態保護恢復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編制,會同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分配及下達資金,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加強資金使用管理監督;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負責相關規劃編制,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指導、推動和監督地方開展林業生態保護恢復工作,會同財政部做好預算績效和資金使用管理監督工作。

地方各級財政、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林業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的分解下達、預算執行,以及管理監督等工作。

第二章 資金使用范圍

第四條 天保工程社會保險補助是指用于國務院批準的《長江上游、黃河上中游地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實施方案》和《東北、內蒙古等重點國有林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確定的天保工程實施單位的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等五項社會保險的繳費補助。

第五條 天保工程政策性社會性支出補助是指用于對《實施方案》確定的天保工程實施單位承擔的公檢法司、政府事務、教育、醫療衛生等政府職能,消防、環衛、街道等社會公益事業以及推進國有林區改革等支出給予的補助。

第六條 全面停止天然林商業性采伐補助是指用于停止國有天然商品林采伐后,保障國有林經營管理單位職工基本生活和社會正常運轉等補助,包括天保工程區天然林停伐補助、天保工程區外天然林停伐補助和重點國有林區金融機構債務貼息補助。

第七條 完善退耕還林政策補助是指用于上一輪退耕還林任務(1999—2006年)糧食和生活費補助期滿后,為支持解決退耕農戶生活困難發放的現金補助。

第八條 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補助是指用于對實施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農戶發放的現金補助。

第九條 林業生態保護恢復資金不得用于興建樓堂館所、償還債務等與林業生態保護恢復無關的支出。

第三章 資金分配

第十條 林業生態保護恢復資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第十一條 天保工程社會保險補助按照天保工程實施單位人員數量和繳費基數及繳費比例分配。人員數量一年一核定,繳費基數為《實施方案》確定的天保工程實施單位所在省相關年份城鎮單位就業人員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80%,繳費比例為30%,各?。ㄗ灾螀^、直轄市,以下簡稱?。└鶕臼∩鐣U险呔唧w落實。

第十二條 天保工程政策性社會性支出補助按照天保工程實施單位的人員數量和相關補助標準分配。人員數量一年一核定,補助標準根據《實施方案》確定,并根據物價和經濟發展水平適時調整。

第十三條 全面停止天然林商業性采伐補助按照以下原則分配:

重點國有林區天保工程區停伐補助按照截至停伐時點天然林停伐產量、編制人數及核定人數、基層林業局承擔社會職能情況、國有林區改革進展和相應補助標準分配。

天保工程區外停伐補助按照停伐產量(55%)、“十二五”年均采伐限額(35%)、天然有林地面積(10%)等因素及權重分配。

重點國有林區金融機構債務貼息補助按照重點國有林區截至停伐時點與停伐直接相關、為維持林區正常運轉產生的金融機構債務和4.9%的年利率給予補助,補助期限至2020 年。

第十四條 完善退耕還林政策補助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下達的年度任務和補助標準確定補助規?!,F金補助標準為:長江流域及南方地區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125元,黃河流域及北方地區每畝退耕地每畝補助90 元。補助期限為:還生態林補助8年,還經濟林補助5年。

第十五條 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補助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下達的年度任務和補助標準確定補助規模。補助標準為:退耕還林每畝退耕地現金補助1200 元,五年內分三次下達,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還草每畝退耕地現金補助850 元,三年內分兩次下達,第一年450 元,第三年400元。

第四章 資金下達

第十六條 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于每年7月15日前,向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財政部報送上年天保工程實施單位國有在冊職工社會保險繳費人數和公檢法司、政府事務、教育、醫療衛生等政府職能崗位以及消防、環衛、街道等社會公益事業崗位國有在冊職工人數。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相關人數向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報送。

第十七條 財政部于每年10月31日前,按當年預計執行數的一定比例,將下一年度林業生態保護恢復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省級財政部門,抄送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

第十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于每年2 月28 日前,研究設定當年林業生態保護恢復資金區域績效目標,按照財預〔2015〕163號文件要求填寫“區域績效目標申報表”,報送財政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并抄送各地專員辦。

第十九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于每年3 月31 日前,提出當年林業生態保護恢復資金各省分配建議、整體績效目標和分區域績效目標,函報財政部。

第二十條 財政部于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后90 日內,根據中期財政規劃、年度預算安排、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資金分配建議等,審核下達當年林業生態保護恢復資金,同步下達區域績效目標,抄送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各地專員辦。

第五章 資金管理監督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轉結余的林業生態保護恢復資金,按照財政部關于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林業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的支付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林業生態保護恢復資金使用管理應當全面落實預算信息公開有關要求。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林業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績效目標執行監控,對照年初績效目標,跟蹤查找執行中資金使用管理的薄弱環節,及時彌補管理中的“漏洞”,糾正績效目標執行中的偏差;適時組織實施林業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績效評價工作,并根據績效評價結果,提出改進意見,督促落實整改,實施相關獎懲措施。加強對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各地專員辦根據工作需要和財政部要求對林業生態保護恢復資金進行全面預算監管,定期或不定期形成監管報告報送財政部。

第二十五條 各級財政、林業和草原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林業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等相關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在使用林業生態保護恢復資金中存在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中央單位林業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相關支出列入中央部門預算。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參照地方管理。

第二十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送財政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并抄送當地專員辦。

第二十八條 林業生態保護恢復資金實施期限根據天然林保護實施方案和退耕還林還草政策期限確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锻烁€林工程現金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02〕156號)、《完善退耕還林政策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07〕339號)、《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1〕138 號)、《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于修改有關資金管理辦法條文的通知》(財農〔2016〕192號)同時廢止?!锻烁€林財政資金預算管理辦法》(財農〔2010〕547號)中有關涉及財政資金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執行本辦法。

財政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印發《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貧困革命老區脫貧攻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8 年5 月4 日 財農〔2018〕21 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扶貧辦: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打好精準脫貧攻堅戰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貧困革命老區脫貧攻堅資金使用與管理,促進提升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對《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貧困革命老區整村推進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1〕152 號)進行了修訂,制定了《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貧困革命老區脫貧攻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貧困革命老區脫貧攻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貧困革命老區脫貧攻堅資金(以下簡稱“彩票公益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扶貧開發方針政策和彩票公益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貧困革命老區,是指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和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中的革命老區縣,以及山東沂蒙革命老區和廣東、福建原中央蘇區中的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

第三條 財政部根據年度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收入和全國脫貧攻堅任務需要,統籌確定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貧困革命老區脫貧攻堅年度數額。

第四條 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貧困村村內小型生產性公益設施建設。

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的貧困革命老區縣,由縣級按照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工作有關文件要求,根據脫貧攻堅需求統籌安排彩票公益金。納入統籌整合使用的彩票公益金按照貧困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工作有關要求進行管理。對于不屬于統籌整合試點范圍的革命老區縣,應加大彩票公益金與一般公共預算等其他資金的統籌力度,同一項目不應重復支持。

第五條 彩票公益金使用應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并不得用于以下開支:

(一)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

(二)各種獎金、津貼和社會福利、救濟補助;

(三)修建樓堂館所;

(四)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

(五)彌補企業虧損;

(六)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和償還債務;

(七)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

(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扶貧。

(九)其他與脫貧攻堅無關的支出。

第六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根據以下職責分工履行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職責。

(一)國務院扶貧辦提出資金分配建議,函報財政部,財政部綜合年度預算安排、國務院扶貧辦分配建議和預算管理有關要求,分配下達資金。

(二)各級財政部門負責預算安排和資金下達,會同同級扶貧部門分配資金并加強監管。

(三)各級扶貧部門負責資金和項目具體使用及績效管理、監督檢查等工作,確保資金安全高效使用。

(四)項目實施主體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履行主體責任,完成項目建設任務,實現績效目標。

第七條 省級財政及扶貧部門收到下達資金后,應在30天內研究確定資金分配方案,報財政部和國務院扶貧辦備案,并及時將資金分配撥付到縣。

各地應當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轉結余的彩票公益金,按照財政部關于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管理。

第八條 彩票公益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使用彩票公益金購買屬于政府采購規定范圍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各級扶貧、財政等部門要加強彩票公益金績效管理。貧困革命老區縣應加強彩票公益金績效目標管理、執行監控、事后評價、責任到人的全過程績效管理。省級扶貧和財政部門要選擇重點項目開展重點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問責依據。

第十條 資金的使用接受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審計、監督和檢查。

第十一條 項目實施期間,省級扶貧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于每年1 月15 日前向國務院扶貧辦報送上一年度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國務院扶貧辦匯總后于3月31日前報送財政部。省級扶貧、財政部門應于每年6 月底前向社會公告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的分配使用情況。

第十二條 未納入貧困縣涉農資金整合年度實施方案的彩票公益金資助的基本建設設施、設備或公益活動,應當以顯著方式標明“彩票公益金資助——中國福利彩票和中國體育彩票”標識。

第十三條 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在彩票公益金使用過程中存在虛報、冒領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以及各級財政、扶貧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彩票公益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扶貧辦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11年7月11日印發的《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貧困革命老區整村推進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1〕152 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8年12 月24 日 財資〔2018〕98 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了落實預算法和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要求,促進黨政機關厲行節約,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推進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以下簡稱資產配置)管理,實現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提高資產配置的科學性,保障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央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配置行為。

本辦法所稱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是指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和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政協全國委員會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的機關本級及其所屬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有關中央管理企業所屬的各級事業單位。

第三條 資產配置是指財政部、中央部門、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單位履行職能需要、存量資產狀況和財力情況等因素,通過調劑、租用、購置等方式配備資產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中央部門是指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和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政協全國委員會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以及具有管理事業單位職能的中央管理企業的集團總部。

第四條 資產配置應當遵循資產功能、數量與單位職能相匹配,資產存量與增量相結合,厲行勤儉節約、講求績效和綠色環保的原則。

第五條 資產配置的資金來源包括財政撥款收入和其他各類收入。

第六條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通過租用、購置、建設等方式配置資產應當按規定編制年度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按程序報財政部審核。納入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編制范圍的資產類別,由財政部在布置年度部門預算時明確。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標準配置資產;沒有標準的,應當從嚴控制,避免浪費。

第二章 資產配置標準

第八條 資產配置標準是對中央行政事業單位配置資產的品目、數量、價格、使用年限等指標的限額規定,是編報和審核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實施資產采購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資產配置標準包括數量標準、價格標準、使用年限標準、技術標準及其他標準,可采用上限標準、區間標準、下限標準或其他適宜的形式。

第十條 資產配置標準應當遵循保障履職需要、厲行節約和相對穩定的原則制定,并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價格變化和技術進步等因素適時調整。

第十一條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辦公設備、家具等通用資產配置標準由財政部制定。有條件的中央部門根據本行業特點制定專用資產配置標準,由財政部審核后會同相關中央部門發布實施。

第三章 資產配置方式

第十二條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申請資產配置:

(一)現有資產無法滿足履行職能需要;

(二)資產處置后需要更新;

(三)其他適用于資產配置的情形。

第十三條 資產配置的主要方式包括調劑、租用、購置、建設、接受捐贈等。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應當優先通過調劑方式解決。確實無法調劑的,應當本著控制成本、節約資金、方便使用的原則,對租用、購置、建設等方式進行綜合分析和可行性論證,選擇最優方式進行配置。

第十四條 調劑是指以無償調入的方式配置資產的行為。資產配置能夠通過調劑方式解決的,原則上應當申請調劑。資產調劑由劃出方中央部門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的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第十五條 租用是指以一定費用取得資產使用權的方式配置資產的行為。資產租用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市場化原則,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及開展臨時性工作等需要配置資產的,原則上應當通過租用方式解決。

第十六條 購置是指以購買的方式配置資產的行為。對于資產處置后的更新申請,符合資產配置標準的,財政部優先予以安排;對于新增的資產購置申請,應當結合單位資產存量和業務需要從嚴審核。

第十七條 建設是指以自建、自行研制等方式配置資產的行為。資產建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重大事項應當經過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

第十八條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通過接受捐贈的方式配置資產,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資產配置相關預算申請、審核與批復

第十九條 納入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編制范圍的資產配置,應當按照部門預算規定的程序申請:

(一)單位申報。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業務需要、資產存量等情況以及資產配置標準,按要求編制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報中央部門審核。對缺乏配置標準或與標準不一致的項目,要對資產配置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充分論證,詳細說明資產配置的依據和理由;

(二)中央部門初審。中央部門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存量資產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以及資產配置需求的合理性、合規性進行初審,并將審核后的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申請隨部門預算報送財政部;

(三)財政部審核。財政部根據有關資產配置標準以及中央行政事業單位的履職需要、資產存量與使用情況等,審核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審核結果是單位年度資產配置的上限指標;

(四)批復。財政部將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隨部門預算一并批復給各部門,各部門批復給所屬各單位。

第二十條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通過基本建設項目納入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編制范圍的資產,應當申報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

第五章 資產配置相關預算執行與調整

第二十一條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經批復的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一經批復,原則上不得調整。在預算執行中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的,應當由中央部門向財政部提出調整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申請,經財政部同意后方可執行。

第二十二條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因特殊原因需要追加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的,應當在追加申請中詳細說明追加理由,追加資產的品目、數量、所需經費及其來源等。

第二十三條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后應當及時驗收、登記,建立資產卡片和資產賬目,并將資產的相關信息錄入資產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四條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配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及制度規定執行。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中央部門應當加強資產配置管理和監督,建立監管機制,及時發現和糾正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管理中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提高資產配置效率。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對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存在以下情形的,視情節輕重暫?;虬匆欢ū壤藴p其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并采取適當方式予以通報:

(一)報送虛假材料的;

(二)未經批準超標準配置資產的;

(三)超出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配置資產的;

(四)單位存在大量閑置資產而仍申請新購的。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中央部門、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資產配置過程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按照財政部要求開展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十九條 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和占有使用資產的中央級社會服務機構、社會團體等單位涉及國有資產配置的,參照本辦法執行。執行企業財務和會計制度的單位涉及國有資產配置的,按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職工住房管理按照國家有關住房政策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中央部門和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國有資產配置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的國有資產配置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涉及國家安全的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泄密。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示范項目規范管理的通知

(2018 年4 月23 日 財金〔2018〕54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PPP示范項目在引導規范運作、帶動區域發展、推動行業破冰、推廣經驗模式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從近期核查情況看,部分示范項目存在進展緩慢、執行走樣等問題。為進一步強化示范項目規范管理,更好發揮引領帶動作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核查存在問題的173個示范項目分類進行處置

(一)將不再繼續采用PPP 模式實施的包頭市立體交通綜合樞紐及綜合旅游公路等30 個項目,調出示范項目名單,并清退出全國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以下簡稱項目庫)。

(二)將尚未完成社會資本方采購或項目實施發生重大變化的北京市豐臺區河西第三水廠等54 個項目,調出示范項目名單,保留在項目庫,繼續采用PPP 模式實施。

(三)對于運作模式不規范、采購程序不嚴謹、簽約主體存在瑕疵的89 個項目,請有關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方面抓緊督促整改,于6 月底前完成。逾期仍不符合相關要求的,調出示范項目名單或清退出項目庫。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妥善做好退庫項目后續處置工作:對于尚未啟動采購程序的項目,調整完善后擬再次采用PPP模式實施的,應當充分做好前期論證,按規定辦理入庫手續;無法繼續采用PPP 模式實施的,應當終止實施或采取其他合規方式繼續推進。對于已進入采購程序或已落地實施的項目,應當針對核查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做到合法合規;終止實施的,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通過友好協商或法律救濟途徑妥善解決,切實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二、引以為戒,加強項目規范管理

(一)夯實項目前期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認真履行規劃立項、土地管理、國有資產審批等前期工作程序,規范開展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不得突破10%紅線新上項目,不得出現“先上車、后補票”、專家意見缺失或造假、測算依據不統一、數據口徑不一致、僅測算單個項目支出責任等現象。

(二)切實履行采購程序。加強對項目實施方案和采購文件的審查,對于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項目,必須符合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定。不得設置明顯不合理的準入門檻或所有制歧視條款,不得未經采購程序直接指定第三方代持社會資本方股份。

(三)嚴格審查簽約主體。堅持政企分開原則,加強PPP項目合同簽約主體合規性審查,國有企業或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不得代表政府方簽署PPP 項目合同,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不得作為社會資本方。

(四)杜絕違法違規現象。堅守合同談判底線,加強合同內容審查,落實項目風險分配方案,合同中不得約定由政府方或其指定主體回購社會資本投資本金,不得弱化或免除社會資本的投資建設運營責任,不得向社會資本承諾最低投資回報或提供收益差額補足,不得約定將項目運營責任返包給政府方出資代表承擔或另行指定社會資本方以外的第三方承擔。

(五)強化項目履約監管。夯實社會資本融資義務,密切跟蹤項目公司設立和融資到位情況。不得以債務性資金充當項目資本金,政府不得為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融資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落實中長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安排,加強項目績效考核,落實按效付費機制,強化激勵約束效果,確保公共服務安全、穩定、高效供給。

三、切實強化信息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一)提升信息公開質量。通過PPP 綜合信息平臺及時、準確、完整、充分披露示范項目關鍵信息,及時上傳項目實施方案、物有所值評價報告、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采購文件等重要附件及相關批復文件,保障項目信息前后連貫、口徑一致、賬實相符。

(二)加強運行情況監測。及時更新PPP 項目開發目錄、財政支出責任、項目采購、項目公司設立、融資到位、建設進度、績效產出、預算執行等信息,實時監測項目運行情況、合同履行情況和項目公司財務狀況,強化風險預警與早期防控。

(三)強化咨詢服務監督。全面披露參與示范項目論證、采購、談判等全過程咨詢服務的專家和咨詢機構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建立健全咨詢服務績效考核和投訴問責機制,將未妥善履行咨詢服務職責或提供違法違規咨詢意見的專家或咨詢機構,及時清退出PPP 專家庫或咨詢機構庫。

四、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

(一)落實示范項目管理責任。各省級財政部門為轄內示范項目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健全本地區示范項目的專人負責、對口聯系和跟蹤指導機制,監督指導轄內市縣做好示范項目規范實施、信息公開等工作,對示范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重點、難點問題,及時向財政部報告。示范項目所屬本級財政部門應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加強項目前期論證、采購、執行、移交等全生命周期管理,監督項目各參與方切實履行合同義務,確保項目規范運作、順利實施。財政部PPP 中心負責全國PPP 示范項目執行情況的統一指導和匯總統計。

(二)強化示范項目動態管理。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示范項目動態管理,確保項目執行不走樣。對于項目名稱、實施機構等非核心條件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向財政部PPP 中心備案;對于項目合作內容、總投資、運作方式、合作期限等核心邊界條件與入選示范項目時相比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及時向財政部PPP中心申請調出示范項目名單,并對項目實施方案,物有所值評價報告、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采購文件、項目合同等進行相應調整、變更。因項目規劃調整、資金落實不到位等原因,不再繼續采用PPP 模式實施的,應及時向財政部PPP 中心申請調出示范項目名單并退出項目庫。

(三)開展示范項目定期評估。財政部PPP 中心應定期組織第三方專業機構、專家等,開展示范項目執行情況評估。評估過程中發現示范項目存在運作不規范、實施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信息披露不到位等問題的,應及時調出示范項目名單或清退出項目庫。其中已獲得中央財政PPP 項目以獎代補資金的,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追回并及時上繳中央財政。經評估效果良好的示范項目,由財政部PPP 中心聯合省級財政部門加強經驗總結與案例推廣。

附件:1.調出示范并退庫項目清單

2.調出示范項目清單

3.限期整改項目清單

附件1

調出示范并退庫項目清單

附件2

調出示范項目清單

附件3

限期整改項目清單

財政部關于規范金融企業對地方政府和國有企業投融資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8年3 月28 日 財金〔2018〕23 號)

各國有金融企業:

金融企業是支持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當前,金融企業運營總體平穩良好,但在服務地方發展、支持地方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建設中仍然存在過于依靠政府信用背書,捆綁地方政府、捆綁國有企業、堆積地方債務風險等問題,加劇了財政金融風險隱患。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全國金融工作會議部署和要求,堅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促進金融企業穩健運行,進一步督促金融企業加強風險管控和財務管理,嚴格執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國有金融企業應嚴格落實《預算法》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等要求,除購買地方政府債券外,不得直接或通過地方國有企事業單位等間接渠道為地方政府及其部門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資,不得違規新增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貸款。不得要求地方政府違法違規提供擔?;虺袚鷥攤熑?。不得提供債務性資金作為地方建設項目、政府投資基金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資本金。

二、【資本金審查】國有金融企業向參與地方建設的國有企業(含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或PPP 項目提供融資,應按照“穿透原則”加強資本金審查,確保融資主體的資本金來源合法合規,融資項目滿足規定的資本金比例要求。若發現存在以“名股實債”、股東借款、借貸資金等債務性資金和以公益性資產、儲備土地等方式違規出資或出資不實的問題,國有金融企業不得向其提供融資。

三、【還款能力評估】國有金融企業參與地方建設融資,應審慎評估融資主體的還款能力和還款來源,確保其自有經營性現金流能夠覆蓋應還債務本息,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門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承諾回購投資本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或以其他方式違規承擔償債責任。項目現金流涉及可行性缺口補助、政府付費、財政補貼等財政資金安排的,國有金融企業應嚴格核實地方政府履行相關程序的合規性和完備性。嚴禁國有金融企業向地方政府虛構或超越權限、財力簽訂的應付(收)賬款協議提供融資。

四、【投資基金】國有金融企業與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合作設立各類投資基金,應嚴格遵守有關監管規定,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門作出承諾回購投資本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不得通過結構化融資安排或采取多層嵌套等方式將投資基金異化為債務融資平臺。

五、【資產管理業務】國有金融企業發行銀行理財、信托計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產管理計劃、保險基礎設施投資計劃等資產管理產品參與地方建設項目,應按照“穿透原則”切實加強資金投向管理,全面掌握底層基礎資產信息,強化期限匹配,不得以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分離定價特征的資金池產品對接,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以任何方式提供兜底安排或以其他方式違規承擔償債責任,不得變相為地方政府提供融資。國有金融企業在進行資產管理產品推介時,應充分說明投資風險,不得以地方政府承諾回購、保證最低收益等隱含無風險條件,作為營銷手段。

六、【政策性開發性金融】政策性、開發性金融機構服務國家重大戰略、支持經濟社會薄弱環節時,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相關規定,嚴格按照市場化原則審慎合規授信,嚴格按照項目實際而不是政府信用提供融資,嚴格遵守業務范圍劃分規定。嚴禁為地方政府和國有企業提供各類違規融資,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出具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承擔償債責任的文件,不得通過任何形式違法違規增加地方政府債務負擔。

七、【合作方式】國有金融企業應將嚴格遵守國家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作為合規管理的重要內容,切實轉變業務模式,依法規范對地方建設項目提供融資,原則上不得采取與地方政府及其部門簽署一攬子協議、備忘錄、會議紀要等方式開展業務,不得對地方政府及其部門統一授信。

八、【金融中介業務】國有金融企業為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等地方國有企業在境內外發行債券提供中介服務時,應審慎評估舉債主體財務能力和還款來源。對于發債企業收入來源中涉及財政資金安排的,應當盡職調查,認真核實財政資金安排的合規性和真實性。在債券募集說明書等文件中,不得披露所在地區財政收支、政府債務數據等明示或暗示存在政府信用支持的信息,嚴禁與政府信用掛鉤的誤導性宣傳,并應在相關發債說明書中明確,地方政府作為出資人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相關舉借債務由地方國有企業作為獨立法人負責償還。

九、【PPP】國有金融企業應以PPP 項目規范運作為融資前提條件,對于未落實項目資本金來源、未按規定開展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的,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等相關信息沒有充分披露的PPP項目,不得提供融資。

十、【融資擔?!空匀谫Y擔保機構應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依法依規開展融資擔保服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以任何形式在出資范圍之外承擔責任。

十一、【出資管理】國有金融企業應加強對股東資質的審查。國有金融企業股東應以自有資金入股國有金融企業,且確保資金來源合法,嚴禁虛假出資、出資不實或抽逃出資,嚴禁代持國有金融企業股權。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以非自有資金出資的股權不得享受股權增值收益,并按“實際出資與期末凈資產孰低”原則予以清退。國有金融企業股東用金融企業股權質押融資,應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定,不得損害其他股東和金融企業的利益。

十二、【財務約束】國有金融企業應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充足提取資產減值準備,嚴格計算占用資本,不得以有無政府背景作為資產風險的判斷標準。

十三、【產權管理】國有金融企業應聚焦主業,嚴格遵守國有金融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做好與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合作所形成股權資產的登記、評估、轉讓、清算、退出等工作。合理設置機構法人層級,壓縮管理級次,降低組織結構復雜程度,原則上同類一級子公司只能限定為一家。

十四、【配合整改】對存在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擔保、變相舉債等問題的存量項目,開發性、政策性金融機構等國有金融企業應積極主動配合有關方面,依法依規開展整改,在有效保障各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穩妥有序化解存量債務風險。在配合整改的同時,國有金融企業不得盲目抽貸、壓貸和停貸,防范存量債務資金鏈斷裂風險。

十五、【績效評價】財政部門對金融企業進行績效評價時,如金融企業違法違規向地方政府、地方國有企業等提供融資,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門以任何方式提供擔?;虺袚鷥攤熑?,被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追究責任的,根據相關部門提供的處理處罰情況,對該金融企業下調評價等級。

十六、【監督檢查】對財政部公開通報涉及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擔保行為的地方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應暫?;驅徤魈峁┤谫Y和融資中介服務。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根據本通知規定對國有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對相關違規行為及時予以制止和糾正,并依法進行處理。相關檢查處理結果視情抄送有關金融監管部門。

十七、【其他】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其他金融企業參照執行。

財政部關于印發《會計人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8年12 月6 日 財會〔2018〕33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財務管理司,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財務局:

為加強會計人員管理,明確會計人員范圍和專業能力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部制定了《會計人員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

會計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會計人員管理,規范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計人員,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中從事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等會計工作的人員。

會計人員包括從事下列具體會計工作的人員:

(一)出納;

(二)稽核;

(三)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凈資產)的核算;

(四)收入、費用(支出)的核算;

(五)財務成果(政府預算執行結果)的核算;

(六)財務會計報告(決算報告)編制;

(七)會計監督;

(八)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九)其他會計工作。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總會計師的人員,屬于會計人員。

第三條 會計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

(二)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繼續教育;

(四)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第四條 會計人員具有會計類專業知識,基本掌握會計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能,能夠獨立處理基本會計業務,表明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有關規定,判斷會計人員是否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第五條 單位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會計工作需要,自主任用(聘用)會計人員。

單位任用(聘用)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總會計師,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總會計師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有關規定。

單位應當對任用(聘用)的會計人員及其從業行為加強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 因發生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單位不得任用(聘用)其從事會計工作。

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有關規定受到行政處罰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處罰期屆滿前,單位不得任用(聘用)其從事會計工作。

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違法人員行業禁入期限,自其違法行為被認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 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內部控制制度要求和會計業務需要設置會計崗位,明確會計人員職責權限。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應當采用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方式,依法對單位任用(聘用)會計人員及其從業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及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九條 依法成立的會計人員自律組織,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其章程規定,指導督促會員依法從事會計工作,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會計職業道德和其章程的會員進行懲戒。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 年1 月1 日起施行。

財政部關于印發《代理記賬行業協會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8年11 月13 日 財會〔2018〕32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加強代理記賬行業協會管理,規范代理記賬行業協會行為,根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及國家有關規定,我部制定了《代理記賬行業協會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

代理記賬行業協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代理記賬行業協會管理,規范代理記賬行業協會行為,根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代理記賬行業協會(以下簡稱行業協會)是指由依法取得代理記賬資格、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代理記賬機構)自愿發起,依法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

第三條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誠信自律建設和會員服務,督促會員執業質量、職業道德,協調行業內、外部關系,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優化公平競爭環境、確保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四條 行業協會應當遵循自主辦會的原則,依據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的行業協會章程,實行會務自理、經費自籌、自律管理、自我服務,并使會員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行業協會的活動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行業的整體要求,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黨的組織建設,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領導本協會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教育引導黨員,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

第七條 行業協會的負責人包括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其設立及人員配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八條 行業協會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協會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及運行機制,完善各項內部管理制度,規范議事規則和工作程序。

行業協會不得限制會員開展正當的經營活動或參與其他社會活動;不得在會員之間實施歧視性政策。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本地區行業協會的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業協會的業務指導和日常監管,引導行業協會健康發展。

跨行政區域的行業協會,由其登記管理機關的同級財政部門作為其行業管理部門。

第二章 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務

第十條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下列自律管理:

(一)研究制定本協會的自律規約和職業道德準則;

(二)推行會員信用承諾,開展會員信用評價,建立健全會員信用檔案;

(三)加強會員信用信息共享和應用,實行信息公開并自覺接受社會公眾和會員的監督;

(四)督促指導會員遵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五)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業協會章程、自律規約和職業道德的會員進行懲戒;

(六)采取其他有助于本行業健康發展的自律措施。

第十一條 行業協會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的執業規范和標準。行業協會制定的執業規范和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行業協會制定的執業規范和標準由本協會會員約定采用。

第十二條 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對遵紀守法、誠信執業并受到社會廣泛認可的會員,行業協會可以給予獎勵;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業協會章程、行業規范,嚴重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行業協會應當按照行業協會章程、行業規范進行處理,并在有關處理決定作出后的15個工作日內向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行業協會應當做好會員服務,在政策咨詢、法律維權、人員培訓、經驗交流、市場拓展、信息化建設等方面向會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第十四條 行業協會應當切實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及時反映行業訴求。

第十五條 行業協會應當規范行業發展秩序,發揮專業調解作用,就行業經營活動中產生的爭議事項制定具體的處置規則和程序,并可以對以下爭議事項進行調解:

(一)會員之間的爭議事項;

(二)會員與同業非會員單位之間的爭議事項;

(三)會員與委托客戶之間的爭議事項;

(四)會員與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的爭議事項。

第三章 財務管理

第十六條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建設,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經費使用應當符合行業協會章程規定的范圍。

第十七條 行業協會的會費應當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收取。

會費的收取、使用應當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八條 行業協會資產管理和使用應當按照行業協會章程和財務管理制度執行。重大資產配置、處置應當經過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審議。

第十九條 行業協會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規定,建立健全本協會的會計核算辦法,依法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行業協會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

第四章 指導與監督

第二十條 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管轄區域內行業協會的政策和業務指導,建立健全工作聯系機制,加強備案管理,監督、指導行業協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依據行業協會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十一條 登記管理機關準予登記的,行業協會應當在完成注冊登記后的15 個工作日內,向行業管理部門提交以下備案材料:

(一)行業協會負責人、理事、會員等的基本情況;

(二)行業協會章程、會費管理辦法;

(三)《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 行業協會應當于每年完成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后的15 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行業管理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

第二十三條 登記管理機關準予變更登記或準予注銷的,行業協會應當在辦理完成后的15 個工作日內,向行業管理部門進行備案。

第二十四條 行業協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并在取得審計報告后的15 個工作日內將審計報告報送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行業協會應當依法履行對年度工作報告、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等信息的公開義務。

第二十六條 行業管理部門在制定涉及行業利益的政策措施、行業規范和標準時,應當發揮行業協會的職能作用,主動聽取行業協會關于行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七條 行業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行業協會活動的監管,定期對行業協會執行行業協會章程、開展自律管理、自我服務以及財務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行業管理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開展行業人才建設工作,積極提升行業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和道德水平。

第二十九條 行業管理部門對代理記賬機構實施監管時,應當主動核實并運用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信用檔案、激勵懲戒等信息,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及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及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 行業協會違反行業協會章程,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約談,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列入重點關注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同時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行業協會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按時報送相關材料的,由行業管理部門進行約談,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列入重點關注名單,并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二條 行業協會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由行業管理部門進行約談,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列入重點關注名單,并向社會公示;情節嚴重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 行業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管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 年1 月1 日起施行。

財政部關于貫徹實施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通知

(2018年8 月16 日 財會〔2018〕21 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做好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貫徹實施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實施內容、實施時間和范圍

(一)實施內容。

本通知所指的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包括以下內容:

1.《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

2.《政府會計準則第1 號——存貨》《政府會計準則第2號——投資》《政府會計準則第3 號——固定資產》《政府會計準則第4 號——無形資產》《政府會計準則第5 號——公共基礎設施》《政府會計準則第6 號——政府儲備物資》等政府會計具體準則;

3.《<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等準則應用指南;

4.《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

5.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高等學校、中小學校、科學事業單位、彩票機構、國有林場和苗圃等行業事業單位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補充規定;

6.行政單位、事業單位和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高等學校、中小學校、科學事業單位、彩票機構、國有林場和苗圃、地質勘查事業單位、測繪事業單位等行業事業單位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銜接規定;

7.財政部制定的關于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其他規定。

(二)實施時間和范圍。

自2019年1月1日起,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在全國各級各類行政事業單位全面施行。執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單位,不再執行《事業單位會計準則》 《行政單位會計制度》(財庫〔2013〕218號)、《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財會〔2012〕22號)、《醫院會計制度》(財會〔2010〕27號)、《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會計制度》(財會〔2010〕26號)、《高等學校會計制度》(財會〔2013〕30號)、《中小學校會計制度》(財會〔2013〕28號)、《科學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財會〔2013〕29號)、《彩票機構會計制度》(財會〔2013〕23號)、《地質勘查單位會計制度》(財會字〔1996〕15號)、《測繪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財會字〔1999〕1號)、《國有林場與苗圃會計制度(暫行)》(財農字〔1994〕第371號)、《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財會字〔1995〕45號)等制度。

軍隊、已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或小企業會計準則的事業單位和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社會團體,不執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

二、扎實做好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實施準備工作

(一)強化宣傳培訓。

各級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要積極采取各種方式,廣泛宣傳政府會計改革的重要意義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基本精神,爭取廣泛理解和支持,為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貫徹實施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各部門、各單位要著力加強對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培訓工作,做到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不留“死角”,使廣大會計人員全面掌握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各項規定和具體要求,確保實施過程中“不變形”、“不走樣”。要把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培訓納入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內容,使廣大財會人員豐富知識體系、不斷提高職業判斷能力。

(二)扎實做好新舊制度銜接。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在2016 年資產清查核實的基礎上,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要求,進一步清理核實和歸類統計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庫存物品、對外投資等資產數據,為準確計提折舊、攤銷費用、確定權益等提供基礎信息;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往來款項的管理,全面開展往來款項專項清理和賬齡分析,做好壞賬準備計提的相關工作;進一步清理基本建設會計賬務,及時將已交付使用的建設項目轉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按規定及時辦理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手續,為將基本建設投資業務納入單位會計“大賬”做好準備;進一步明晰資產占有、使用和維護管理的責任主體,按規定將單位控制的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保障性住房等資產以及單位受托管理的資產登記入賬,確保國有資產信息全面完整;進一步梳理和分析各項結轉結余資金的構成和性質,按規定確定新賬中各項預算結余科目及資金結存科目的金額,夯實部門決算的核算基礎。在上述工作基礎上,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財政部制定的新舊制度銜接規定,做好新舊轉賬及調整工作,必要時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參與其中,確保新舊制度有序銜接、平穩過渡。

(三)加強政府會計信息化建設。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新制度要求,對原有會計信息系統進行及時更新和調試,包括新建賬套、更新會計科目體系、調整會計科目余額及核算基礎、補提相關資產的折舊與攤銷、將基建賬套納入單位“大賬”、將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科目、確定2019年財務會計和預算會計科目各項期初數等工作,實現數據正確轉換。各部門、各單位要樹立“業財融合”的理念,推動經濟業務與會計管理的深度融合發展,以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實施為契機,加強信息化建設,推進業務信息系統與會計信息系統的有效對接,為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實施提供技術支撐,確保單位會計信息系統所生成的信息能夠滿足政府會計改革的需要。各級財政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單位會計信息化工作的指導,積極引導軟件廠商為單位會計信息化工作提供高質量的技術服務。

(四)加強政策協調。

各級財政部門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相關決策部署上來,推動修訂完善相關法規,加快修訂完善相關財務制度,進一步完善決算報告制度,優化政府財政管理信息系統,認真做好各項政策統籌協調。各部門、各單位要以貫徹實施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為契機,加強會計核算與部門預決算管理、績效管理、資產管理、政府財務報告編制等工作的協調,不斷提升部門、單位的財務管理水平。

三、加強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貫徹實施的組織領導

貫徹實施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是全面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建立權責發生制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黨的十九大關于“全面實施績效管理”等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對于科學、全面、準確反映政府資產負債和成本費用,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更好地發揮財政在國家治理中的基礎和重要支柱作用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實施工作涉及面廣,技術性、政策性強,各部門、各單位的負責人要提高政治站位,認真落實《會計法》關于“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的規定,把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貫徹實施作為一件大事來抓,加強對單位會計工作的組織領導,組織制定詳細的實施方案,指導督促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有效實施。同時,健全會計機構,充實會計人員,加強基礎管理,完善內部控制,為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實施提供有力保障。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行業各級行政事業單位貫徹實施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指導工作,及時收集整理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貫徹實施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向財政部(會計司)反饋。

各級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貫徹實施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加強統籌規劃、協調指導、宣傳培訓和督促檢查,積極推進本地區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貫徹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應當于2018年9月30日之前,將本地區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貫徹實施準備情況報送財政部(會計司)。

財政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印發《關于推動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為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2018年4 月3 日 財會〔2018〕5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工商局(市場監管委),深圳市財政委員會、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

為做好《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9 號)的貫徹實施,推動會計師事務所采用合伙組織形式,進一步優化內部治理,提升執業水平,財政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了《關于推動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為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的暫行規定》,現予印發,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工商總局關于推動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組織形式的暫行規定》(財會〔2010〕12號)同日廢止。

各省級財政部門、工商管理(市場監管)部門要協同配合,增強服務意識,認真做好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為合伙組織形式涉及的行政許可、工商登記和備案等各項工作,不斷完善工作機制,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會計師事務所要以轉制為契機,進一步優化內部治理,健全管理制度,實現轉型升級和跨越發展。

附件

關于推動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為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為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或者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統稱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根據《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9號)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轉制為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條件;

(二)一半以上的合伙人在原會計師事務所連續執業1年以上。

第三條 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為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的,應當到工商部門辦理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登記,原名稱中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字號、商號可以繼續使用。轉制為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的,轉制前的經營期限、經營業績視同連續,執業資格相應延續,轉制前因執業質量可能引發的行政責任由轉制后的會計師事務所承擔。

第四條 申請轉制為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自辦理完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工商登記手續后20日內向登記地所在的省級財政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申請表;

(二)原股東會同意轉制的會議決議;

(三)合伙人執業經歷等符合規定條件的材料;

(四)注冊會計師情況匯總表;

(五)營業執照復印件;

(六)書面合伙協議;

(七)對轉制前后業務銜接、人員安排的協議。

合伙人是境外人員或移居境外人員的,還應當提交符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條件的住所有效證明和居留時間有效證明及承諾函。

第五條 其他專業資格人員擔任轉制后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的,應當符合《其他專業資格人員擔任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暫行辦法》的規定,并提交相應的材料。

第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按照《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決定。準予轉制的,收回原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換發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七條 轉制會計師事務所取得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后,應當辦理原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的工商注銷;原有限責任公司主體繼續存在的,不得在名稱中繼續使用“會計師事務所”字樣,不得從事注冊會計師法定業務,并應當自取得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之日起10 日內,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未按要求及時辦理工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條 轉制會計師事務所原設有分所的,應當自取得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之日起20 日內,將原分所執業證書交回分所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分所并入轉制后會計師事務所,且持續符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轉制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持轉制批準文件、持續符合分所執業許可條件證明材料及新的分所營業執照向分所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申請換發分所執業證書。

第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按照分所變更備案程序換發分所執業證書,并將相關情況予以公告。

第十條 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變更合伙組織形式,應當自辦理完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備案。符合變更后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條件的,省級財政部門換發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工商總局關于推動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組織形式的暫行規定》(財會〔2010〕12 號)同時廢止。

附: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申請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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