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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之下我國立法問題研究

2019-09-10 05:22趙小婉
青年生活 2019年24期
關鍵詞:人類命運共同體

趙小婉

摘要:中國的發展離不開世界,世界的發展也需要中國。在當今世界,任何國家關起門來搞建設都是不能成功的。當前,國內外形勢正在發生深刻復雜變化,我們必須全面把握當今世界發展變化帶來的機遇和挑戰,堅持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使命,統籌好國內國際兩個大局,在梳理我國部分法律的基礎之上,將國內立法與國內外大局聯系起來,指出國內部分法律形成對外持包容態度是值得商榷的,應更好的完善國內立法,發揮統籌國內外大局的大國風范,進而完成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使命。

關鍵詞:人類命運共同體 立法基礎 國內國際大局

一、引言

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指出,把堅持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作為如期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奮斗目標、推動經濟社會堅持康發展必須遵循的六大原則之一。同時,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實現全球治理體系變革,要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以“一帶一路”建設為重點,堅持“引進來”和“走出去”并重,形成陸海內外聯動、東西雙向互濟的開放格局。堅持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必須統籌國際國內兩個大局,始終不渝走和平發展道路、奉行互利共贏的開放戰略,堅持走和平發展道路,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要求中國積極發展全球伙伴關系,擴大同各國的利益交匯點,世界經濟相互滲透,高度融合,國內國際經濟的聯動效應已經影響到大國經濟的各個環節。[[]]只有精準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中國經濟才能健康發展。習近平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體學習時指出:“要堅持對外開放基本國策,善于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利用好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發展高層次的開放型經濟,積極參與全球經濟治理,同時堅決維護我國發展利益,積極防范各種風險,確保國家經濟安全。

改革開放 40 年來,我們既高度珍惜并堅定不移地維護中國人民經過長期奮斗得來的獨立自主權利,又堅持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在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過程中始終站在國際大局與國內大局相互聯系的高度審視中國和世界的發展問題,思考和制定中國的發展戰略,堅持獨立自主與參與經濟全球化相結合,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巨大成就。我國在其他方面對于堅持獨立自主、共建共商共享原則取得了非凡的成果,但在最重要的國內立法方面仍任重而道遠。

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與我國相關立法

中國在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過程中在經濟方面取得了較好的成績,但是我們在一躍成為國際第二大經濟體的同時,我們回首再看我們取得成就的不足時,作為一名法學者,我們更加關注在立法方面尤其是在中央與地方的立法的過程中我們是否達到了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大國應有的立法成效,立法技術是否更好的契合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需求。立法的理念(實質)以及立法內容(形式)是在立法中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重要的實現路徑,故而本文通過梳理有關于涉外立法相配套的條文,從其立法結構、立法理念、以及立法技術方面旨在找尋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需達到的立法需求,以期更好的分析在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過程中與我國立法基礎的銜接之必要性。本文通過梳理《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與其下位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兩部法律,進而指出在建構人類命運共同體的過程中中國關于涉外企業的立法基礎和立法理念與大國發展的不相銜接之處以及其在解決的過程中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普遍認為與外商合作可以彌補一國發展的不足,也可以提升一國的知識與技術水平,于是許多國家對外商進入本國都提供了各種各樣的優惠政策支持,以便獲得更多的與外商合作的機會。[[]]就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而言,其立法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本法主要是涉外的相關法律規定,對于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該法的立法理念是為了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促進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主要是在于依法保護合作企業和中外合作者的合法權益,國家鼓勵舉辦產品出口的或者技術先進的生產型合作企業,其在一定程度上達到了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所要求的中國不僅要“引進來”還要“走出去”的戰略思想,并且有利于提高外資進入本國的機會,不斷提升我國的經濟發展。但是對于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立法規制以及相關義務規定的較少,僅在第三條提到合作企業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國家有關機關依法對合作企業實行監督。我們對于涉外企業的包容度較高是為了積極引進外資,但若其鉆法律的空子進而損害本國經濟利益,則是相當危險的。此時我國的立法基礎就需要更好的去銜接本國的經濟需求和國家安全需求,進一步達到在對外開放的過程中更好的維護本國經濟利益。

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由國務院制定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實施細則》而言,其立法理念是在中國境內舉辦地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應符合國家的發展政策和產業政策,遵守國家關于指導外商投機方向的規定。相對于《中外合作企業經營法》而言較為細化,例如:對于申請設立合作企業不予批準的情形較為明確:損害國家主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危害國家安全的、對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的以及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產業政策的其他情形的情況不予批準,對此《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并未明確規定。由于受到《立法法》中關于基本經濟制度以及外貿等基本制度必須由法律保留的立法理念的限制,對恰好屬于外貿的經濟制度而言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所以地方的立法受此限制情形之下隨之而來的卻是不設置相應的法規、規章等。但是,沒有相應配套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將會對合作企業的限制越來越寬泛。同時在實踐中中外合作、合資的企業是在各個地方設立的,有一定的地域性,但若其不受各地方的法律規制則更加易于突破地方的經濟理念甚至對地方產生不利的影響。所以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雖然要求統籌國際和國內兩個大局,樹立新的立法理念,完善立法技術,但立法理念的充實完善更應該充分考慮對地方的現有的經濟的突破,以及是否能達到更好的水平去適應人類命運共同體這一新的時代命題,而不應單純的局限于《立法法》的法律保留的限制,更多的應考慮到國際國內兩個大局的背景及其立法體系,還應當注意到其相應的法律標準的變化以及應對不同實踐的立法能力。

三、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與立法完善

通過對涉外的部分條款相比較和梳理,可以明確的看到立法過程中我國立法基礎與立法理念仍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有所距離,所以要想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不僅應當在其他方面做好做足,更重要的是在國家立法層面做好大國風范,在保持涉外經濟企業的合法合理利益之下,有準備的做好本國經濟立法理念。對此應遵循以下幾點原則:

第一,在充分發揮吸引外資優勢的前提之下確保國內企業穩步前進。為了國家的發展我們制定相關涉外法律是相當必要的,而且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資企業是我國吸引外資和國外企業優勢的必要途徑,為了更好的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我們要用好國際和國內兩個規則,尤其在立法方面應關注涉外企業的成長。同時,更要關注國內企業運行的過程中不斷提升其競爭優勢,充分發揮國內企業的優勢,尤其在立法方面可以給與更多的發展空間,尤其作為支撐國內綜合國力提升的路徑之一。

第二,在立法過程中不一味的以吸引外資為主。吸引外資固然能提高我國的經濟發展,但在上述的分析之下,我們可以很明確的看到,我國現在的政策多以吸引外資、外企的優勢為主,對此給與很大的發展空間,在立法理念和立法體系中更傾向于外界資源優勢的吸引,尚未完全形成互利共贏的良好局面,相反在一定程度上還有可能打壓國內企業發展的積極性。

第三,立法立足實際,充分發揮大國風范,統籌好國際國內兩個大局。立法是緊密結合地方發展的,無論是有關涉外企業必須在一國內某地區設立或者有關涉外企業由于地方特色的吸引之下予以設立,都是與某地區密切相關。徒法不足以自行,所以在我們呼吁統籌國際國內大局的前提之下,一定要立足當地的實際經驗,在不突破上位法與國家立法理念的前提之下適當允許本地區依照本地實際制定相關立法,以求保證在吸引外國企業的駐足之下,充分考慮發揮當地企業的優勢,在立足大國的前提之下,更好的發展地方特色。

四、結語

用好國際國內兩類規則,我們在規則制定中不能當旁觀者、跟隨者,而是要積極做參與者、引領者,以開放、包容和自信的姿態,維護和擴展我國發展利益,充分運用我國日益上升的綜合國力和國際影響力,推動形成公正合理透明的國際規則體系,提高我國在全球經濟治理中的制度性話語權。同時,堅持依法治國、內外統籌、破立結合,從立法技術、立法理念層面破除阻礙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體制障礙,健全有利于擴大開放、合作共贏并同國際貿易投資規則向適應的體制機制,從而更好地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參考文獻:

1. 2017年10月18日中國共產黨《十九大報告》。

2.蔡奕:《論我國外資立法體系的重構》,載《法學》2000年第5期。

3.中國外資網http://www.chinafi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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