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韓某和李某登記結婚,并于2011年生育一子。不幸的是,兒子此后因病去世。從2014年到2015年,韓某和李某做了3次試管嬰兒均告失敗。2015年6月,李某再度懷孕,但因胎兒問題,李某于2015年10月做了引產手術。
? 2016年3月,韓某起訴離婚,當時距離李某終止妊娠手術還未滿6個月,后韓某撤訴。2017年4月,韓某訴至一審法院再次要求離婚,李某當庭表示不同意離婚,一審法院認為夫妻雙方在家庭生活中本著互諒互讓、互敬互愛的原則,應該加強溝通與理解,彼此珍惜現有的婚姻生活,依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判決駁回韓某的全部訴訟請求,不準許離婚。
? 韓某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提起上訴。
? 北京市一中院二審后認為,雙方婚后共同經歷了喪子之痛,其后也曾為孕育后代一起努力。李某身為女性,不僅要承受身體上的痛苦,精神上亦遭受打擊,對此韓某應給予李某更多的包容與理解,正確面對并妥善處理婚姻中所存在的問題和矛盾,努力改善、緩和夫妻關系,故一審法院綜合考慮李某的實際情況,認為其不宜在短期內連續經受喪子、離婚等重大情感打擊,并判決不準許離婚,并無不當。綜合案情,韓某和李某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尚有修復和好的可能。
? 據此,法院二審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雙方不準許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