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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房地產稅改革目標及其路徑

2019-09-10 11:24張茜
中國房地產業·中旬 2019年1期
關鍵詞:房地產稅

張茜

摘要:隨著經濟環境變化發展,我國財政稅收形勢也發生了較大變化,房地產稅必將成為我國稅制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促進房地產行業的長期穩定發展,調節國家財產收入差距,我國必須明確房地產稅改革的目標。本文主要闡述房地產稅改革目標和可行路徑,希望能夠進一步推動我國房地產稅體系的穩定和健康。

關鍵詞:房地產稅;改革目標;路徑

房地產稅是綜合性概念,一切與房地產經濟活動有直接關聯的稅種皆屬于房地產稅,包括房地產開發建設、房產交易、保有3個環節,涉及耕地占用稅、房產稅、契稅、城建稅等11個稅種。在黨的十九大召開后,國家財政部部長提出要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權、分步推進”的原則實行房地產稅的立法和改革。

一、房地產稅改革目標

(一)籌集地方財政收入

我國目前處于城市化和工業化發展的關鍵階段,由于地方政府承擔的基礎設施建設任務較重,所以其財政支出明顯增加,又因為“營改增”改變了地方稅制體系結構,使得地方稅收比重大幅下降,導致地方財政與事權不相適應。房地產稅具有征稅對象不可移動性的特點,稅源相較穩定且稅基波動小,能夠為地方政府提供穩定持續的稅收[1]。

(二)提升公共服務水平

房地產稅還具有“收益稅”特點,除了可以為地方政府籌集財政收入,還能推動地方基礎設施建設,提升公共服務水平,令政府公共服務支出與居民納稅收益相對接,從而保證經濟發展、財政收入、社會進步能夠實現良性循環。

(三)實現財富再分配

盡管我國整體居民收入水平較高,但是城鄉發展差距大、居民收入分配不均、貧富差距大等問題仍然尚未解決。居民財富分為存量財富和增量財富,房地產是存量財富的主要表現形式,由于房價隨著經濟發展逐年上升,導致我國的貧富差距加大。目前稅制缺乏存量財富的調節方式,房地產稅改革應以完善收入分配調控、規范收入分配秩序為目標,實現存量財富的再分配。

(四)優化資源配置

目前的資源配置主要是指對社會經濟資源進行分配的方式,科學合理的資源配置方式能夠推動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實現。由于我國房地產市場存在投資投機行為,使得房地產資源配置嚴重失調,存在大量空置房產,造成社會資源的嚴重浪費。因此房地產稅應強化監控力度,增加投機者房產持有成本,減少房產空置率,實現房地產資源利用率最大化。

二、房地產稅改革路徑

(一)推進房地產稅立法

1、立法先行

由于受到世界經濟一體化格局的影響,我國經濟環境發生極大變化,房地產稅必將成為稅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所以有關部門應當堅持“先行立法”,明確房地產稅征收目標和目的,加快推進房地產稅立法,對房地產行業進行有效調控,抑制投機行為、增加財政收入。能夠對房價起到影響作用的因素包括土地制度、貨幣供應、供需關系、樓市預期、投資投機、征稅等,盡管房地產稅不會對房價走勢起決定性作用,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投資投機行為。房地產稅是政府調節居民收入分配和社會財富分配的主要手段之一,科學合理的稅法能夠增加政府財政收入、縮小財富差距、弱化房地產投資屬性,因此有關部門在改革時應當盡力保持房地產稅的穩定,避免引發房價出現劇烈波動,促進房地產行業穩定健康發展。

2、充分授權

中央財政部門應當在中央統一立法的前提下,擴大地方房地產征收管理權限,對地方政府充分授權,令其更夠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征稅時間、征收對象和征收范圍,從而合理增加地方財政收入。由于我國國土面積遼闊,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一,如果按照統一的房地產稅法征稅容易造成稅負不公等問題,所以國家政府應賦予地方改革稅率和實施細則的權力,保證房地產稅法真正落實實施。

(二)完善稅收征管體系

房地產稅通常被當做一種直接稅,傳統的稅收征管方式為定期對其轄區內全部房地產的價值進行綜合評估,面向自然納稅人征收房地產稅,不僅征管成本過高,還具有較大的實施難度。我國有關稅務機關部門對于間接稅,一般是面向企業征收消費稅、增值稅;對于個人所得稅,主要面向群體也是代扣代繳的企業和單位,缺乏應對大規模自然人征稅的實際經驗。所以有關部門在改革房地產稅時,應當完善稅收征管體系,建立健全自然人稅務登記制度,推行第三方報告機制,加強房地產稅保全與強制執行力度,增加征稅人員的工作經驗,確保房地產稅征管模式改革具有可實施性[2]。

(三)健全稅收評估機制

個人房地產實際價值會隨著周邊基礎配套設施和經濟發展而不斷變化,由于近幾年我國房地產價值逐漸增加,如果存量房的征稅時間相隔較長,就會影響房地產市場穩定性,致使房產價格無法真正體現出其價值。所以,有關部門必須對房地產稅進行改革,建立健全包含不動產信息平臺、價格評估體系在內的稅收評估機制,實現房地產稅征收信息的共享。

西方大多數發達國家將市場評估價值當做計稅依據,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客觀展現房產價值,對實現財富再分配、促進社會公平具有重要影響。因此,我國在進行房地產稅改革時,可以借鑒西方國家的稅收評估征管經驗,將房地產價值作為計稅依據,對房地產價值進行周期性評估,評估費用由政府承擔,通過設立評估爭議仲裁機構對評估問題進行仲裁,完備的房地產評估仲裁機制能夠減少房地產稅征收爭議,所以應該包括查詢、申訴、受理、復核和復議等基本環節,對于房產評估爭議仲裁處理,有關部門可以借鑒總結美國的經驗,專門設立一個獨立于房地產稅收征管部門之外的評估爭議受理部門,且該部門由專業仲裁人員組成,保證部門的獨立性、透明性,從而維護評估價值的公平、公正。評估報告要采用一式三份制,分別由納稅人、稅務局和評估機構留存。另外,有關部門還可以大力推行不動產等級制度,利用互聯網技術實現全國聯網,促使房地產征稅稅方式更加科學、規范、便捷,為房地產稅改革提供技術支持。

(四)界定征稅群體和范圍

目前,我國擁有較多的房地產產權類型,除了房屋產權完整的商品房之外,還存在著諸如經濟適用房、小產權房、公租房、房改房、兩限房、共有產權房等大量房屋產權不完整的房產,由于它們與商品房不同,其權能受到一定限制,致使傳統房地產稅對征收群體和范圍無法有效界定,影響房地產稅征收進度[3]。

一般情況下,居民對商品房的房地產稅征收沒有疑問,但是對于其他產權不完成的房產進行征稅便存有大量爭議,例如居民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成本相較商品房低,在居住滿五年之后同樣可以上市交易,而且房產價格與商品房差距較小,如果不對經濟適用房進行征稅,那么對購買商品房的居民明顯不公,如果對其征稅,那么征收標準就需要重新界定。對此,有關部門在進行房地產稅改革時,應當明確征收目標,科學規劃設計房地產稅制,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周密考慮,通過尋求最大公約數來妥善界定房地產稅的征收群體、范圍和標準。實施分步征稅方式,嚴格按照房地產稅法基本要求對產權完整且明晰的商品房進行征稅,對于產權不完整或不明晰的產權住房,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征收標準,從而推動房地產稅的有效改革。

三、結語:

綜上所述,我國社會矛盾逐漸轉為生活需求與發展不平衡的矛盾,房地產稅改革已經成為推動房地產行業發展進步的必然趨勢,影響著我國居民收入與財富差距。因此,有關部門必須明確房地產稅改革目標,革新傳統稅收結構,推進房地產稅立法,完善稅收征管體系,健全評估機制,妥善界定征稅群體和范圍。

參考文獻:

[1]王林.完善我國房地產稅制改革的幾點建議[J].河南財政稅務高等??茖W校學報,2018,32(04):9-13.

[2]申苗鋒.推進我國房地產稅改革若干問題的思考[J].濮陽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18,31(04):50-52+56.

[3]王立.芻議推進我國房地產稅改革的難點及對策[J].全國流通經濟,2018(20):9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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