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夏麗
摘 ?要 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類應稅所得征收的一種稅,是政府利用稅收對收入進行調節的一種手段。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對象不僅包括個人還包括具有自然人行政的企業。[1]隨著備受關注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的出臺,國民對新稅法的改變熱議紛紛。本文將闡述新個稅法的改變之處,并對此做出自己的理解。
關鍵詞 個人所得稅;改革;思考
一、新個人所得稅法的改變之處
1.對納稅義務人居住時間標準的調整
居民納稅人由原來的“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365天”調整為“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83天?!?非居民納稅人由原來的“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調整為“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
2.綜合所得
(1)將“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合并為“綜合所得”,按年計算。
(2)將“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改為“經營所得”,取消“個體工商戶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叫法,并入“經營所得”,并按年計算。
(3)取消了“其他所得”項目。
3.提高個人所得稅免征額
(1)免征額有原來的3500元/月,42000元/年提高到5000元/月,60000元/年。
(2)取消1300元/月的附加減除費用。
4.對“綜合所得”、“經營所得”稅率結構的調整
綜合所得:拉長3%、10%、20%稅率級距,縮小25%稅率級距,維持30%、35%、45%稅率級距不變。經營所得:維持5%~35%稅率不變,大幅拉長各級稅率級距。
5.首次設立專項附加扣除
允許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贍養老人支出在稅前扣除。
6.綜合所得申報體系
由原來的所有納稅人按月按次申報變為:
(1)居民納稅人按月預扣預繳,按年匯總計算,次年匯算清繳。
(2)非居民納稅人按月按次申報。
7.新增反避稅內容
對以下3種情況稅務機關可以進行納稅調整:
(1)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的;
(2)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對應當歸屬于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3)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2]
二、對新個稅改變的思考
1.改革征稅制度,注重稅負公平
在新個稅法出來之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稅制度采用的分類所得稅制,即將個人所得分為11類,分別適用不同的費用減除規定、不同的稅率和不同的計稅方法。實行分類課稅,可以加權稅源管理,簡化納稅手續,方便征稅雙方,但容易出現實際稅負不公平的現象。而綜合所得稅制最大的優點就是能夠量能課稅,公平稅負,有利于解決不同收入群體在征稅過程中的橫向不平衡問題。
此次個稅法的修改,將四項所得并為“綜合所得”,不難看出個人所得稅征稅制度正在從分類所得稅制向綜合所得稅制轉型,這是我國在個人所得稅方面的重大改革,也是個稅改革的突破性進展。
2.關注民情民生,降低稅負壓力
隨著物價水平的上漲,個人名義收入水平也在上升,因此進入征稅范圍的個人也越來越多,稅負也越來越重,所以適時提高個人所得稅免征額,是符合我國國情和現狀的。除此之外,對“綜合所得”、“經營所得”稅率結構的調整,有利于縮小貧富差距,實現稅收縱向公平。這兩個改變都適當減輕了我國居民的個稅負擔,尤其讓廣大工薪族有所受益。
而首次設立的專項附加扣除,對大多數納稅人而言,無疑是個稅優惠福利。將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在稅前扣除,不僅降低了納稅人的家庭負擔和稅收負擔,保障低收入群體的最低生活標準,還維護了社會和經濟的穩定,也有利于建立完善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
3.完善稅法體系,維護稅收權益
新個稅對納稅人居住時間標準的調整,不僅與國際慣例、稅收協定相接軌,還規范和簡化了稅收規則,參照國際通行時間標準對納稅人身份進行管制,有效防止“定期離境”惡意逃稅行為的發生;而新增的反避稅內容更是打擊了個人境外避稅行為,維護了我國合理的稅收管轄權和收益權,減少稅款的流失,保證國家財政支出的需要,同時在納稅人中貫徹了稅負公平的原則。
從上述兩項改變中能看出,我國個人所得稅法正在不斷向層次化、完整化、國際化發展,稅法內容日益充實,稅法體系日益完善。
三、結語
個人所得稅是目前我國僅次于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的第三大稅種,在籌劃財政收入、調節收入分配方面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新時代條件下,個人所得稅改革必將牢牢把握社會主要矛盾,在符合我國國情基礎上,向完善稅收制度,減輕稅負壓力,注重社會公平等方面努力推進。
參考文獻:
[1]王喬,姚林香主編.中國稅制.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3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8年修正、英文版).20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