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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刑事案件的審理原則

2019-10-21 11:16王添慈
新生代·上半月 2019年5期
關鍵詞:刑事案件未成年人

【摘要】:未成年人不公開審判制度作為司法保護制度在上世紀50年代已經出現,已成為大多數國家的國家機構保護和促進司法人權的一項舉措。目前,關于未成年人不公開審理研究相當少,針對這種情況,有必要對未成年人公開審判基本理論展開探討。在本文中通過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判國內外法律依據進行詳細的理論研究,通過比較分析的方法對不同國家的不公開審判制度進行深度剖析,整理所得我國目前未成年人審判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在此基礎上提出我國未成年人不公開審理制度的完善建議。通過本文的研究,對我國未成年人不公開審判原則的完善具有借鑒意義,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

【關鍵詞】: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 不公開審理

前言

公開審判,是指法院審判過程與案件判決,除特殊規定應予以披露,讓公眾旁聽,媒體可以報道,可能不會秘密進行的過程。由于資產階級革命時代封建主義秘密審判,同時法官擅斷,國家司法暴政,因此而提出的重要思想,意欲維護人權。公開審判是自然正義的必然要求,是滿足公眾的知情權的重要措施。在當今的法制與民主社會,公開的審判早就是一個要緊的法律制度,通過公開審判制度,它可以反映國家的民主水平。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制度,保護未成年人不受外界和司法的特定系統傷害的刑事審判程序。我們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起步較晚,至今只有20年,尚未建立一個獨立而又完整的主要針對未成年人的司法體系,因此,在實踐活動中,目前盡管有部分關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的法律和法規,但仍然不夠系統,不能滿足實踐的需要。本文以未成年人不公開審理的原則為研究對象,國際法律文件中明確規定的不公開審判原則,這一原則已經被所有的國家接受,這是一個基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點的特殊的規則。一般說來,公開審判的原則是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則。然而,未成年人訴訟恰恰是個公開審判原則下的例外。然而,從另一個方面看來,施行不公開審判又是比較危險的和容易出問題的,怎樣取得兩者之間的動態平衡,促使該系統構建更加合適與完善,是當前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本文旨在通過對不公開審判依據的研究,以及針對不公開審判的比較性研究,指出當前我國未成年人施行不公開審判這一制度面臨的問題以及完善措施,期望建立一個科學合理的未成年人不公開審判制度。

(一)我國不公開審理原則的情況

不公開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公開審判的司法制度。我國新刑訴法規定下列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涉及個人

隱私的案件;在公開審理中被告人未滿十八周歲案件的判決;但是,未成年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后,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派代表到審理現場;確實是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一方提出申請的情況下,法院可以決定不公開審理。

(二)我國不公開審理原則前兩種情形及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通常涉及黨、政府、國家機關和軍隊的秘密,有的涉及尖端科學技術和專業秘密,此類案件一旦公開審理,容易導致上述信息的泄漏,給國家造成政治經濟文化等多方面的損失,甚至于危害國家安全;而對于涉及個人隱私的刑事案件,因其案件涉及公民的個人隱私,一旦公開審理,其個人的秘密就會公之于眾,會對當事人在社會上的名譽產生很大的影響,同時也會對當事人今后的婚姻家庭事業等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產生巨大的影響,若對當事人的個人隱私保護不當,對于當事人的傷害往往會比該刑事案件所帶來的傷害更加深刻。

由此可見對于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很有必要。

(三)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原則

1.我國未成年人案件不公開審理原則的含義

在中國, 18歲以下的公民被稱為未成年人,中國的《刑事訴訟法》第125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已經到十四歲卻小于十六歲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案件,從來沒有公開的審理,同時,超過十六歲但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案件,一般情況下也不會公開的審理”1。因此,在我國,青少年案件的審判采用審理的年齡為準,并且根據年兩的不同,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公開審理有著嚴格限制。

(四)我國未成年人案件不你公開審理原則的依據

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有利于未成年人回歸社會

未成年人生活在社會中,青少年犯罪也發生在社會,對社會秩序有很大的負面影響,以及未成年人的轉變,必然回歸社會,在司法的社會控制機制,懲罰的作用是防止異常行為繼續,更重要是為了社會張力對其他的行為的影響。進行感化教育,這樣是實現未成年人犯罪的控制根本途徑,從而加強社會控制。

青少年犯罪本質上是一種社會沖突和心理沖突的行為表現式。在訴訟過程中的表現的很清楚,只通過訴訟不能完全解決。因此,一些機制必須建立以緩解,而不公開審理制度正好可以緩解這種矛盾。公開審理旨在讓審判置于公眾,媒體的監督下,黨的訴訟,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現公平審判。

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符合基本人性

未成年人在社會中一直被認為是脆弱的而且法律權利和自由也已經相當有限,因此,未成年人需要享有特殊司法保護,在現代社會,平等對待包括兩種情況:相同的情況下相同的待遇,不同的情況區別對待6。對于未成年人我們應當區別對待。

孩子很簡單,雖然很早熟,但不能否認未成年人有單純性,因此,如果一個未成年人犯罪,它在很大程度上是社會的責任,如何承擔這個責任,可以把它變成刑事程序進行。在訴訟過程中,“曝光”本身就有一定的社會評價功能和懲罰的意思,但基于對未成年人特殊性與人性的基礎上的未成年人的同情,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盡量減少其為人所知的范圍,減少他們的審判疼痛。

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能使審判更加順利進行

由于公開審理,造成的壓力,在未成年人法庭上,他們很難清楚闡述自己的想法,進而導致未成年人案件審判質量受到一定的影響。未成年人低的心理承受能力,心智不成熟。對于一個正常成人公開審理是一個很大的心理壓力,未成年人未滿18歲,因此比較不適合成年人的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是一個更好的選擇。如果不存在外界媒體和公眾的關注帶來的輿論壓力,未成年人將可能更輕松地面對和接受調查,進一步縮小未成年人和法官之間的陌生感和距離,促使他們對自己所犯下的錯誤有更深刻的認識與了解,與檢察官和法院共同找出案件的真相。

(五)、我國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情形的比較研究

綜合以上三種不公開審理的刑事案件的情形,雖然該三種案件在庭審過程中都是不公開審理,但是,這三種情形之間的內部區別卻是很大的。

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刑事案件進行不公開審理是因為這類刑事案件涉及國家秘密,這類案件一旦公開就會對國家的信息安全,國家財產安全產生威脅,不利于國家政權穩定;對于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是因為這類案件包含個人隱私,若公開審理,會對當事人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綜合以上兩種案件類型,這兩類案件不公開審理均是為了保護該類刑事案件中包含的“秘密”,是為了保護刑事案件中涉及的相關不能公開的事情不被他人所知道,而與當事人本人并無直接關系,換而言之,對于這兩類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的立法本意是為了保護“事”。而對于未成年人案件進行不公開審理是因為當事人是未成年人這一特殊群體,由于這一群的身心并未發育成熟,公開審理會對未成年人的未來生活造成很多不良影響,對于這類案件不公開審理是為了保護“人”。

通過比較我們可以看出對于這三類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其所保護的側重點,其立法本意是大不相同。而透過這種立法本意的不同,我們從中能看出我國對于未成年人案件不公開審理原則的一個很大的弊端,既然我國的設立未成年人案件不公開審理原則的本意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那么僅僅是不公開審理根本達不到對未成年人真正程度上的保護,因為僅僅是不公開審理,而對于審判依舊進行公開,未成年人依舊沒有受到任何保護,那么我們之前所做的不公開審理根本就沒有任何的意義。而對另外兩種類型的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足可以達到我國立法時所想保護的客觀對象??偨Y來說,對于前兩種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這種保護程度已經足夠,而對于未成年人案件不光要不公開審理,還應該做到不公開審判。

(六)我國與別國關于未成年人案件不公開審理的比較和研究

1.他國關于未成年人案件不公開審理原則的相關規定

大多數的西方國家對于未成年人案件大都采取不公開審判原則,同時西方各國所采取的審判方式也不盡相同,根據審判不公開是否針對所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總體來說可以分為兩類:絕對不公開審判,和相對不公開審判。

(一)絕對不公開審判

絕對不公開審判,是指只要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規定審判一律不公開。該項規定是強制性立法,法官沒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只有絕對遵從的義務。絕大多數國家都規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絕對不公開審判制度。英國《1989年兒童法》第97條規定:依據《1980年治安法院法》144條規則規定治安法院可以依照本法行使對兒童進行不公開審理的權力。日本《少年法》第22條規定:審判不予公開?!兜乱庵韭摪罟埠蛧倌攴ㄔ悍ā返?8條規定:法院的審理以及判決的宣布,均不予公開。

關于未成年人案件絕對不公開審理的理論基礎可以追溯到100多年以前,1899年美國設立了第一個少年法庭,與以報應、懲罰違法犯罪人為基本理念,而實行司法程序公開不同的是,少年法庭以矯正、福利為基本理念。該國政府認為,未成年人犯罪在很大的程度上是父母、社會、國家的原因,而對于少年犯本身來說,他們更像一塊陶土,可以打磨捏造。若對少年犯進行保護其完全可以成為社會的可造之材,這比因為公開審判而使其貼上犯罪標簽有意義的多后來,英國、德國和日本等國紛紛效仿美國,成立了少年法庭,關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開審判理念亦被繼承并規定于獨立的少年法中。不僅如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判理念也被相關的國際條約所肯定?;趦和罴牙嬖瓌t和未來發展之需要,《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北京規則)和《兒童權利公約》將少年犯罪視為其隱私,并規定在訴訟各階段均予以保護。

(二)相對不公開審判

所謂相對不公開審判,是指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不公開審判,但可以對于年齡達到一定歲數或罪行嚴重或未成年人或者根據法定代理人的申請等考慮而例外地公開審判。二戰后,美國社會進入了一種戰后修養的情形,國家狀態平穩,但是正是由于這種狀態,美國出現了前所未有的人口爆炸,青少年人口的增加給美國政府和社會帶來了極大地負擔,美國青少年暴力犯罪率急劇增加,校園暴力事件、少年毒販、少年性犯罪等事件頻繁發生,美國公眾的社會信任感受到了極大的挑戰。為了消除美國公民的安全生活的恐慌,對于少年法庭,立法者在最初的以矯正為理念的的基礎上進一步引入了責任與懲罰的理念,據此,少年司法程序的保密也不再似從前那般不可撼動。20世紀90年代初,美國很多地區都一改了曾經絕對的不公開審判制度,將少年司法程序向公眾開放。到2004年為止,除了康涅狄格、內布拉斯加、新罕布什爾和俄勒岡等4個州規定了少年刑事案件絕對強制性的不公開審判。在美國的其余地區并不在絕對的規定未成年人案件不公開審判,亞利桑那、阿肯色、堪薩斯、佛羅里達和俄亥俄等14個州雖然推定少年程序公開,但允許法官根據兒童或監護人的申請裁定關閉程序。加利福尼亞、夏威夷、弗吉尼亞和賓夕法尼亞等16個州規定對于年輕或被控輕罪的兒童不公開審理,但如果兒童超過規定的年齡或者被控嚴重犯罪或法律列舉的犯罪,程序自動公開。阿拉斯加、伊利諾伊、馬薩諸塞和密西西比等17個州推定不公開少年程序但允許法官根據利害當事人的申請公開程序【5】。雖然在美國,少年刑事案件審判不公開是一項歷史傳統,但隨著社會的不斷變化,這種模式逐漸改變,變得更加靈活,公開與不公開審判之間的界限不再似從前那般生硬,可以由法官根據個人的價值判斷結合案件以及社會的客觀事實,在各種利益之間進行比較之后做出裁定。換句話說,除了絕對強制性不公開審判的四個州外,其他各州,對于少年刑事案件是否進行公開審判的決定權基本掌握在法官的手里。

2.我國與他國關于未成年人案件不公開審理原則的區別

西方國家對于未成年人案件采取不公開審判原則,并且根據國家形勢社會客觀情況的變化對未成年人不公開審判原則做出相應的調整,至今,西方國家對于未成年人不公開審判原則的規定已經相對成熟完備了。而我國,迄今為止仍舊只規定的不公開審理原則,相比西方國家我國仍有很多需要學習和改進的地方。

(七)、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制度的不足

從字面含義理解,審判應當包含審理和判決,因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判應當是審判過程和判決宣告都不公開我國對于未成年人案件與法國,英國,美國采用相同的手法,對于又在《刑事程序法》中規定,“宣告采取“宣告判決,向公眾開放?!睋Q句話說,不管審判是否公開,判決予以公開。公開所有的法律案件顯然是錯誤的,它違反了不公開審判原則的本義,不僅不能鞏固原有的不公開審判結果,甚至產生相反的效果。針對未成年人,為達到保護的目的和期待法律邏輯上的一致性,我國應該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判決上,也堅持不公開原則。

我國不公開審判制度尚有一些不足之處,根據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僅僅確立了不公開審理制度,并沒有確立不公開審判。我們應學習國際舞臺上發達國家關于不公開審判原則的相關制度,我國現行關于未成年人案件不公開審理原則的不足之處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關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會宣傳的問題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強調:“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就是說新聞媒體不可以通過任何傳媒途徑將未成年人案件庭審的過程公之于眾,如果案件情況特殊需要對相關情況予以報道,對于有關未成年被告人的姓名、身份、住所等與個人密切相關的信息及其他也絕對不可有絲毫的披露。這種做法是為了能從最大程度上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但是關于我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信息保密制度是很不完善的。具體而言,主要存在以下兩個方面的重大缺陷:

其一,我國對于信息防披露放泄漏的保護效力的范圍僅僅是在法院作出判決以前,而在判決結束后,這種保護的痕跡就不存在了。這點不足之處之所以形成,從根源上說是因為我國現行法律明確規定了人民法院的任何判決應當公開宣判,若是在判決后仍舊對未成年人庭審的相關情況進行保密,就與公開宣判原則的基本理念相沖突。所以要想真正的做到判決前后未成年人的信息均得到充分的保護,就必須確立不公開審判原則,而不能僅僅是不公開審理。其二,禁止的對象過于狹窄,僅僅是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以及審判人員,對于案件案中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卻沒有規定,因而以至于難不能從根本上實現禁止的效果。

(二)關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判決是否公開的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從根本意義上來說這與我國國定不公開審理的立法本意是完全矛盾的,主要原因有:首先,很大程度上地違背了了不公開審理的基本精神。因為公開宣判就意味著要公開宣讀判決書,而刑事判決書所包含的內容非常的寬泛,比如犯罪事實與經過,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個人基本信息,所以,一旦進行公開宣這些信息是不可能不被公開的。而同時,根據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等規定,在判決宣告后,法律并未禁止新聞報道、公開出版物等披露未成年犯罪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這項規定,使得不公開審理所想達到的所謂的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完全付之東流。同時,公開宣判與國際慣例是完全相悖的。從我國立法關于未成年人案件公開宣判制度的規定來看,我國立法的著重點在于如何更好地運行公權力,使其更加的合法合理,滿足了公眾的知情權保護的是未構成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利益,忽略了被告人是未成年人這一特殊群體的事實。這同聯合國有關少年司法的國際性文件以及大多數國家的立法例的基本理念背道而馳,也同國際社會之所以規定未成年人案件不公開宣判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的立法精神有很大區別,

(三)未成年人犯罪檔案卷宗的保密問題

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檔案卷宗,除依法參與處理案件的人員外,其他一般人員如若不是有特殊情況未經允許絕對不可以接觸。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北京規則)第十二條規定:“對少年罪犯的檔案應嚴格保密,不得讓第三方利用。應僅限于與處置手頭案件直接相關的人員或其他經正式授權的人員才可以接觸這些檔案。少年罪犯的檔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訴案中加以引用。該規則明確指明了可以使用未成年人罪犯卷宗材料的對象,根據該規則,僅是處置本案的人員與其他經正式授權的人員,才有資格翻閱、查詢、使用未成年人案卷的相關材料,而且還排除了第三方的使用權,此項規定非常的細致實用但是,但是我國當前的法律制度對此問題并沒有任何相關規定。

(八)、我國未成年人不公開審判制度的完善

1建立有限報道制度

審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不公開,因此媒體無法進入法庭報告,更不用說攝影。然而,正是因為沒有輿論強有力的監督,反而容易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引發問題。因此,有必要建立有限覆蓋系統報道少年犯罪案件,如果涉及個人隱私仍然會絕對禁止報道。

根據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有關法律的規定,報道的過程中不能報道未成年被告人的名字與照片,這是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一個不可逾越的界限。在我國法律未明確的規定媒體監管機構、情況下,這個問題只能由行業自律和新聞媒體從業人員把握。如果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報道違反了法律,然后由作為一個審判機構的法院來糾正媒體報道或者對新聞媒體處罰是適當的。在之前相關媒體向法院申請進入法院報告的情況下,法院應該有責任,約束相關媒體的行為,監測新聞媒體審判過程中是否有不當行為

2建立違反不公開審判制度的懲罰制度

多項事實證明,一項制度的實施若是沒有相應的制裁與之伴隨,就會缺乏其最有力的保障就會僅僅只是一個制度,是根本不可能真真實實的有效實施的。我國在制定不公開審判制度的同時絕對要注重這一點。從正常意義上的制裁制度的法律原理理上來說,應當分別處理違反訴訟程序的行為和違反訴訟實體的行為,對于違反程序的行為,就可以宣告某一程序以及由該程序產生的結果無效,而對于違反實體上的的行為,我們就要在實體上進行相應的制裁,采取合適的懲罰措施,這兩者并不沖突可以同時進行。但是從違反不公開審判制度的行為的實質上來看,程序性制裁的實用性并不是很強,所以,為了法律效率,很多國家更多的都只是進行實體上的制裁。而我國對于違反不公開審判制度的制裁這一問題沒有任何相關法律規范。但是從社會現實以及國際大環境的驅動下,為了不公開審判制度的實施效果能夠得到最有效的保證,我國應當也應當建立相應的懲罰制度。應依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對于違反不公開審判制度行為的清潔不同,可以給予不同程度上的懲罰措施,如:罰款、拘留,直至以泄露國家秘密罪或其他合適的罪名追究刑事責任

3 健立完善未成年人案件材料的保護制度

我國當前對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卷宗檔案保護問題并沒有做出任何的措施也并未制定任何的規定來加以說名,但是真實的情況卻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材料是否能得到合理的保護直接關系到不公開審判制度是否能切實的發揮其效用。在這一方面我覺得有兩種解決方法:第一種,借鑒國際社會上的未成年人案件卷宗檔案材料的使用制度。該項制度應明確規定那些人有權接觸案卷材料,在什么樣的情況下可以適當變動。第二種,建立卷宗銷毀制度,即只要是關于未成年人案件的相關資料就應讓司法機關的指定人員進行銷毀,不留痕跡,這種做法雖然激進,但是卻行之有效。我國應結合自身情況制定出最適合我國的卷宗保護制度。

4前科消滅制度

在少年刑事審判中規定的同時記錄和文件限制使用外,“前科消滅”即污點系統中存檔也應該體現在立法中。所謂的犯罪記錄消滅,撤銷有罪或犯罪和刑事記錄系統的聲明,或者說,國家司法機關已經依法被定罪或被判刑的事實,法律的處罰不再存在。例如,未成年人刑事不起訴決定書在以前需要送達多方,很容易影響未成年人的生活環境,造成未成年人受到歧視或不公平的待遇。犯罪記錄的廢除出臺后,不起訴決定只有未成年人及相關支持組的法定代表被通知。因此,犯罪記錄廢除與現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卷宗使用系統不沖突,他們的出發點和最終的結果是一樣的。

5.分案處理制度

分案處理是指未成年人與成人刑事案件刑事程序分離,以及執行被拘留分開執行。首先必須先建立一個分割處理系統,分區分離處理程序應包括記錄管理分離,分案處理中的程序分離就應該包括檔案管理分離,這也是未成年人審判的一個原則問題。未成年人無論在生理上還是心理上與成年人都有著極大地差別,分案處理可以正確的處理好這一點,而且在檔案使用方面也能使未成年檔案更具有保密性,不會與同案的成年人刑事檔案混在一起而被公開。

九、結論

近年來,中國的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趨勢,人數逐年增加,顯然已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社會問題。因此,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制度的建設在我國刑事訴訟過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這是中國建設共產黨領導下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可以給未成年人更多的保障,未成年人的犯罪預防和治理是一個國家長期的,全面的,戰略性的治國之策。通過本論文的研究,我們得出以下結論:

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原則不僅在我國,被世界上的各個國家普遍接受,并有法可依。

2.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未成人不公開審判制度存在較大差距,尤其在判決公開方面。

3.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制度主要的缺陷有法律體系不健全,缺乏專門的未成年人刑事審判機構,審判方式存在缺陷等。

4.為進一步完善我國未成年人的不公開審理制度,我們提出了一些建議,比如建立統一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法典,成立專門的未成年人刑事審判機構等

未成年人案件的不公開審判制度的構建和進步發展是一條有長又難走的路。這條路上我們要不斷學習外國法律制度的精髓,同時也不能單純的嫁接,還要結合我國國家社會的真實客觀情況,建立健全適合我國國情和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程序,過程雖然艱辛,但是我堅信未來的結果一定是最美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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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姓名:王添慈 1994年7月19 性別:女 籍貫省市:黑龍江省大慶市 學歷:黑龍江大學碩士研究生在讀2017級 研究方向 :法律(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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