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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綠色建筑發展現狀與立法的必要性研究

2019-11-14 01:56張檀秋云南師范大學云南昆明650500
新生代 2019年16期
關鍵詞:建筑節能法律法規條例

張檀秋 云南師范大學 云南昆明 650500

近年來,國內綠色建筑的快速發展使綠色建筑活動在整個社會當中涉及的部門和行業越來越多,從業人員的隊伍也日益壯大.在未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國內綠色建筑依然會處于高速發展的階段,而綠色建筑的發展離不開政府政策、法律、法規等制度的引導和規范,完善的綠色建筑法制環境是地方乃至全國綠色建筑健康發展的基礎,也是推進綠色建筑快速、健康、高效發展的根本保證.

1.國內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的發展現狀

首先,自2006年我國頒布GB/T 50378-2006《綠色建筑評價標準》以來,國內綠色建筑發展迅速,特別是2010年以后,國家及地方出臺了一系列促進綠色建筑發展的規章、辦法、行動方案等,國內的綠色建筑發展迅猛.截至2015年1月,我國綠色建筑標識項目數量為2538 項,其中設計標識2379 項,運行標識159項;總建筑面積達到2.92億㎡,其中設計標識項目建筑面積2.72億㎡,運行標識建筑面積0.2億㎡.2008-2010年國內綠色建筑發展相對較為平緩,到了2011年無論是項目數量還是項目面積都超過了前3年的總和.

其次,國內綠色建筑設計標識較多,而運行標識較少,而這與國內重前期設計、輕后期運行有關,同時,也受國內綠色建筑政策、發展水平等因素影響.國內綠色建筑整體發展很快,但國內各個地區間綠色建筑發展不平衡.不難發現,綠色建筑發展較快的江蘇、廣東、上海等城市或地區,在政策、規章方面都存在著一個共同點,即"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的規章制度建立的時間相對較早,法制支撐體系與管理機制相對完善".

2.國內綠色建筑法律法規概況

為貫徹我國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和可持續發展的國策,有效降低建筑能耗,實現資源的有效利用,以及為我國營造較好的法制環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國務院相繼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等法律法規.同時,國內一些城市或地區根據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在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規、規章和辦法,例如2006年11月深圳正式實施了國內首部建筑節能方面的法規《深圳經濟特區建筑節能條例》,該《條例》明確要求當地新建建筑必須達到節能標準的要求,實行建筑節能專項驗收制度,驗收合格的項目方可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同時制定了十二層以下住宅建筑應當配置太陽能熱水系統、公共建筑按照分戶實際用冷量收費、禁用建材目錄等與建筑節能相關的制度.以及《江蘇省綠色建筑發展條例》.該《條例》是全國首個關于綠色建筑的地方性法規.《條例》規定江蘇省新建民用建筑將把綠色建筑一星級以上標準從方案的立項、規劃設計到竣工驗收貫徹始終.政府投資建設的文化館、科技館等大型公共建筑均應按照綠色建筑二星級以上標準進行立項、方案規劃和建設等,同時該《條例》在獎勵、扶持引導綠色建筑發展方面也制定了很多措施和扶持性規定.

國家及地方政府頒布實施的關于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方面的法規和規章,初步形成了國家和地方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的法制支撐體系與管理機制.然而,縱觀目前我國國家及地方層面出臺的大多是一些的關于管理和促進綠色建筑發展的辦法、通知和意見等,針對綠色建筑立法方面,國內僅有江蘇省出臺了地方性法規.我國綠色建筑法律法規的整體欠缺已經無法適應國內綠色建筑的快速發展,形勢已經倒逼政府亟需在綠色建筑領域進行立法,以規范和促進綠色建筑的健康、快速、高效的發展.

3.綠色建筑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隨著國家經濟增長方式的進一步轉變,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逐步建立,綠色建筑已經成為實現節能減排目標的主要載體.目前,針對綠色建筑的法律法規嚴重欠缺,盡快立法十分必要,其必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3個方面:

(1)綠色建筑亟需立法予以規范.國家雖然也出臺了一系列推動綠色建筑的政策和規定等,但缺乏專門的立法.當涉及法律層面的問題時,現有政策和規定難以解決綠色建筑發展過程當中涉及的各種法律問題,存在無法可依現象.

(2)綠色建筑政策必須通過立法予以提升.目前,出臺的關于綠色建筑的文件,如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頒布的《綠色建筑行動實施方案》、地方出臺的《廣州市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管理規定》等文件多是以"方案、規定"等字樣出現,缺乏對綠色建筑中行為各方的法律約束,缺乏法律效力,很難有效解決、制約和調節綠色建筑活動當中出現的與綠色建筑發展不符的各種問題和行為.

(3)綠色建筑部門規章必須通過立法予以加強.目前,出臺的關于綠色建筑的規章、規定等大都是本行業內施行.而如今行業跨界現象已較為普遍,綠色建筑涉及的行業越來越多元化,當出現"越界"現象后,會出現"管不了,無法管"等法律問題.

4.完善綠色建筑法律法規的對策建議

4.1 建立健全綠色建筑法律法規體系

綠色建筑的健康發展離不開法律法規的規范和引導,完善的綠色建筑法律法規體系是綠色建筑健康發展的根本保障.國家層面應根據國內外綠色建筑的立法經驗,結合國內綠色建筑的發展特點,盡快出臺專門針對綠色建筑的法律以與國內綠色建筑的快速發展相適應;同時,地方政府也應結合本地綠色建筑發展的實際情況,依據現有國家政策、法律等,制定出符合本地綠色建筑發展需要的綠色建筑法規,以逐步建立、健全我國綠色建筑法律法規體系.

4.2 綠色建筑的全過程管理

在綠色建筑的制度設計上,應結合發改、規劃、建設等行政部門現行的行政許可制度,在項目立項、規劃許可、建筑設計、施工管理、過程監督、竣工驗收、運行維護等所有環節依法將綠色建筑標準的執行情況納入各部門的日常監管工作范圍內,實現綠色建筑全過程的依法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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