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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立法及早期執行中的爭議

2019-11-18 02:30
中國知識產權 2019年8期
關鍵詞:專利局專利法宣告

在上個世紀80年代初,《專利法》立法過程中就確定了專利權效力的最終確定權應歸于人民法院,只是囿于當時的具體國情,才形成了專利權確權特別是專利權無效程序現行的繁瑣制度模式。在之后的司法實踐過程中,尤其是在專利復審委員會第一個敗訴行政案件——“惰鉗式門”專利無效案前后,專利復審委員會逐漸提出“不應以專利復審委員會作為發明專利無效案件的被告”的觀點。

一、從《專利法》立法談起

在《專利法》起草過程中,1984年1月10日至12日,國務院組織召開有關部門參力口的座談會,討論《專利法(草案)》第21稿的修改。在討論“申請人對專利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專利局提出申訴;對專利局駁回申訴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一條時,產生了不同意見。有人提出,“最好在專利局之外再設立一個專利復審委會,申請人對專利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先向專利復審委員提出申訴;對專利復審委會的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訴'最高人民法院參加會議的人認為,“從我國健全法制的需要出發,并考慮到國際慣例,有關確定專利權的爭議,原則上應允許申請人向法院起訴,法院應該受理。但考慮到目前法院在受理專利案件上確實存在一些困難,最好先由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一次,擋一道,申請人對復審委員會復審的決定仍不服的,再到法院來”。在聽了法院代表的意見后,專利局的同志提出,“為了減輕法院的負擔,可以規定,對專利局駁回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申訴,由專利復審委員會終局裁決,不再向法院起訴”。

經過討論,在隨后形成的《專利法(草案)》第22稿中,對專利權的無效宣告請求也由過去草案中規定的向專利局提出申訴,修改為“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請求”。同樣,由過去草案中的專利局所作出的決定不是終局決定的規定,修改為“專利復審委會對宣告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無效的請求所作出的決定為終局決定”。

專利法立法起草小組的專家十分清楚,按照一般法律原則,對行政機關有關財產權爭議的裁決不服的,當事人本應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但考慮到我國建立專利制度初期法院難以承受過多的這類案件,因此,只規定了對發明專利申請的復審決定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而給予了專利復審委員會這一行政機關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有關案件的終局決定權。如此規定,只是一個過渡辦法,隨著我國專利審判工作的發展,此類案件仍應由法院作出終審判決?!?/p>

應當注意的是,這里講的終審判決,其基本含義與專利法所講的終局決定一樣,即將來是否應當授予專利權的確權及專利權是否有效的最終判斷權應歸于法院。這就是《專利法》立法之初的思路。

二、與《專利法》相關的第一個司法解釋

我國第一部《專利法》公布后,為了更好地執行《專利法》,搞好專利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2月16日發布了《關于開展專利審判工作的幾個問題的通知》,規定廣關于是否應當授予發明專利權的糾紛案件,關于宣告授予的發明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發明專利權的糾紛案件,應當以專利復審委員會為被告?!薄坝杀本┦兄屑壢嗣穹ㄔ鹤鳛榈谝粚彿ㄔ?,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二審法院”審理。

當時這一規定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條二款的規定,即,“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適用本法規定”。因此,此《通知》中不僅明確了這類案件的性質是屬于行政案件,而且明確了管轄法院。用特別指定管轄的方式將這類案件規定由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這無疑為這類案件統一司法標準打下了較好的基礎,也完全符合《專利法》立法的本意。

為了更好的落實司法解釋的規定,1986年期間,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派三名法官到中國專利局學習。法官們拿著中國專利局戈泊副局長親筆寫的介紹信,到各個業務部門了解從專利申請,到初審、實審,再到復審的全過程,為審理專利復審、無效案件作準備。

三、全國首次工業產權訴訟研討會討論專利訴訟案件的分類問題

1988年8月16日至20日,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庭和中國工業產權研究會在黑龍江省雙鴨山市聯合舉辦了首次工業產權訴訟研討會。來自29個地方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中國專利局、中國貿促會以及有關省專利管理機構的47名代表參會。研討會上討論了眾多專利、商標問題,專利訴訟案件的分類是其中之一。與會代表一致認為,關于宣告授予的發明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的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屬于典型的行政訴訟案件,在訴訟中應當以做出決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作為被告。

四、北京法院與中國專利局的第一次高層交往

1988年開始,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陸續受理專利申請確權行政案件,1990年底受理了第一件專利權無效行政案件。在審理中,法院遇到了許多新的問題。

1990年5月24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孫常立帶領高、中兩級法院經濟庭法官到中國專利局舉行了“專利法律問題座談會”。中國專利局局長高盧麟、法律顧問湯宗舜、專利復審委員會副主任趙元果、法律部部長馬連元等參加。由于當時專利復審委員會已經開始審理專利申請確權和專利權無效案件而且已有些當事人不服復審決定,開始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此,在這次交流討論中自然涉及到這些行政案件要以專利復審委作為被告的問題。在座談會上,湯宗舜指出,“專利復審委員會作無效審查決定,一般是根據當事人請求進行,當事人請求什么專利復審委員會就審什么。專利復審委員會做的工作和法院是一樣的,因此,案件起訴到法院后,法院讓專利復審委員會作為被告是不合適的”?!爱敃r參加座談會的法官對此看法并不十分理解,也沒有人表示認同。

五、“惰鉗式門”專利無效案導致專利復審委員會開始專門研究

1991年3月,惰鉗式門”專利無效案起訴到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告是專利權人香港美藝金屬制品廠,1985年4月1日申請了發明專利,1988年6月23日授權。1989年5月8日開始有三個企業陸續對其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專利復審委于1990年12月31日作出無效決定,該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專利權人不服,以專利復審委員會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三個無效請求人向法院要求作為當事人出庭,未被法院允許。

1991年下半年開始,專利復審委員會副主任張遵逵主持了《各國專利無效宣告程序比較研究》專項課題。課題主要以日、德、美三國為研究重點,涉及南朝鮮(韓國)、英國、波蘭、奧地利、中國臺灣的做法。在比較研究后,報告認為,“我國應適當逐步明確無效案件審理中適用民事訴訟的范圍”“現行的制度中對無效審查決定不服而提起訴訟時,以專利復審委員會作為被告,這在一定程度上是把無效案件作為行政訴訟案件,這是忽視了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沖突,至少是把一方當事人與專利復審委員會的爭議置于當事人利益沖突之上,這是應當加以糾正的?!?/p>

六、專利復審委員會對第一個敗訴行政案件強烈不滿

1991年11月19日,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惰鉗式門”案,當庭作出撤銷無效決定的一審判決。一審判決后,1991年12月11日,中國專利局復審委員會副主任趙元果、賀儒英等來到最高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庭副庭長費宗偉等匯報“惰鉗式門”專利無效案件中的有關問題,其中專門反映了專利復審委員會不應作被告的問題。趙元果提出,“本案中的無效宣告請求人曾向一審法院請求參加訴訟被法院拒絕,我們認為無效宣告請求人才是利害關系人,本案與復審委員會無利害關系。我們的意見是,這類案件在訴訟中應由無效宣告請求人作為被告,我們復審委不參加訴訟;或者無效宣告請求人作為主要被告,和復審委一同出庭?!辟R儒英提出,“法院將專利復審委員會作為被告不妥,復審委是在專利權人和無效宣告請求人之間作出公正的裁決,本案不應該將專利復審委作為被告?!?/p>

費宗祎副庭長聽完匯報后針對此問題表示,“關于專利復審委員會在無效案件中作被告的問題,1990年10月1日起實施的《行政訴訟法》已經有了規定,因為專利復審委員會是代表國家的行政機關,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無效宣告決定是一種行政決定,當事人不服行政決定提起的訴訟,在法院就是行政案件,當然要以行政機關作為被告,這一點沒有什么可爭論的?!痹谖覈秾@ā穼嵤┰缙?,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庭副庭長費宗祎負責專利、商標審判工作,在全國各級法院的經濟庭和法官中具有絕對的權威和影響力。

七、專利復審委員會賀儒英副主任發表署名文章

專利復審委員會就“惰鉗式門”案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1992年3月4日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了一審判決。

專利復審委副主任賀儒英在《中國專利報》上發表署名文章《專利權無效訴訟不應以專利復審委員會為被告》?,F將該文主要內容摘錄如下:

(一)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的對象是已由專利局經過實審后確認的一項專利權,無效請求是無效請求人請求專利局宣告該專利權無效,即請求取消該專利權,而不是確認專利權。實際上,無效請求引起的糾紛涉及雙方當事人,因此,專利復審委員會借用了民事訴訟的原則,審理無效宣告請求案件。其主要特點如下:

——無效程序必須由無效宣告請求人提交過形審合格的請求方能啟動,復審委員會嚴格遵循請求原則。

——無效請求范圍由請求人確定,如果請求人提出的是宣告專利權部分無效的請求,則復審委員會不得作出宣告專利權全部無效的決定。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無效請求的約束,對無效案件的審理僅就所請求的部分進行,而不是依職權重新全面審理。

——在專利復審委員會做出決定前的任何時候,無效宣告請求人一旦撤回其請求,該無效程序立即終止。

——專利權人在無效程序中可以主動地在原權利要求范圍內,對其進行不改變保護主題并縮小保護范圍的修改。

——在審理的全過程中,專利復審委員會鼓勵雙方達成和解,一旦實現和解,請求人撤回無效請求,即終止程序。

——雙方當事人具有平等的陳述意見的權利,并常以公開的口頭審理方式結案。

從上所述,可清楚地得知:專利復審委員會在審理無效案件時非依行政職權主動做出的一項決定,而是依照請求原則,僅在請求事項和爭辯的范圍內做出判決。

(二)專利權人和無效請求人是有直接利害關系的雙方當事人,無效程序的全過程都是在專利權人和無效請求人之間進行的,他們是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不僅在無效程序中是如此,而且在可能的后續向法院起訴的程序中也應仍然保持不變??梢?,由無效請求所導致的糾紛是一種民事糾紛,專利權人和無效請求人屬于民事法律關系的雙方當事人。因此,無效宣告請求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依法律授予的權利,對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這一民事糾紛所作的決定不服向法院起訴時,被告仍應為對方當事人。

當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不服的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時,該無效決定尚未生效。此時另一方當事人理應參加到該無效程序的后續法律程序中去。但是,按照目前的以專利復審委員會為被告的做法,實際上是剝奪了另一方當事人參與訴訟的權利。

(三)專利復審委員會為了履行《專利法》賦予的公正執法的職責,在無效程序全過程中,應當始終站在公正的地位,不代表也不應當代表其中任何一方當事人,也不偏袒任何一方當事人。專利復審委員會與專利權無效案件的審理結果也無利害關系。而以專利復審委員會為被告的后果,是迫使專利復審委員會放棄公正的立場,替真正的被告進行辯護,成了被告的代言人。

此外,當專利復審委員會敗訴時,因其不是利害關系人,完全可以不考慮上訴。但因一審判決使權益受到直接影響的一方當事人卻又無權上訴,其權利再次受損。

再者,以專利復審委員會為被告的另一重要缺陷在于:他只能復述一遍其在做出無效決定時的事實、理由、判斷依據和結論,但對案件可能出現的新的情況和證據則無能為力,這樣很不利于法院的審理。只有雙方利害關系人出庭進行辯論,才有利于人民法院全面審清事實,正確作出判決。

另外,從國際上看,多數國家對專利權無效訴訟案件的審理是由專利法院或者專門的法院承擔的,少數國家是在專利局內進行的,但對無效決定不服起訴時,行政機關是不當被告的。日本專利法明確規定:對特許無效審決不服而產生的訴訟,其無效請求人或被請求人應當是被告,而不是特許廳審判部為被告。對此,我們應當在慎重研究后,對現有規定作出調整。

綜上所述,在無效案件的后續法律程序中,當一方當事人對無效決定不服而提起訴訟時,以專利復審委員會為被告,無論從法理上還是從邏輯上都是講不通的,其效果也是不好的。

為此,建議:一方當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所作宣告發明專利權無效決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則另一方當事人理應作為被告參加訴訟。必要時,專利復審委員會可出席旁聽,法庭可以向其提問取證,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充分辯論的基礎上,對無效決定做出撤銷、維持或者部分改判的判決。

此文態度鮮明,觀點明確,從幾個方面論證了專利權無效案件的性質應當屬于民事訴訟,在訴訟中不應當以專利復審委員會作為被告。這種觀點在當時雖然只是少數人的聲音,但是,它來自專利復審委員會同志對外國情況的研究和實踐中的感受。但由于當時大多數專利方面的學者對此并無研究,也沒有實際感受,因此并無學者呼應。一些審理專利行政案件的北京法官雖然認為文章觀點有道理,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有明確的規定作為依據,因此也沒有人公開表示支持或者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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