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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改革之東風 回立法之初心

2019-11-18 02:30
中國知識產權 2019年8期
關鍵詞:專利法專利權司法

從上述歷史回顧不難看出,我國《專利法》實施三十多年來,關于專利無效案件性質的討論之聲從未平息:

首先,在上個世紀80年代初,《專利法》立法過程中就確定了專利權效力的最終確定權應歸于人民法院,只是囿于當時的具體國情,才形成了專利權確權特別是專利權無效程序現行的繁瑣制度模式。幾十年來,許多國家圍繞此制度作了各種形式的探索和改革,而我國老一代專利法專家如湯宗舜、趙元果、張遵逵、賀儒英、吳伯明、文希凱等,不僅對此作了理論上的探索,同時也參與了《專利法》的具體實施工作。他們的研究成果同努力奮斗的目標是一致的、一貫的。但時至今日,他們希望對現行制度改進的愿望——將專利權無效案件的性質確定為民事案件,不應將專利復審委員會作為被告——依然未能實現。

隨著時代的變化、我國法制化進程的不斷推進以及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情況與30年前已截然不同。不論法官數量、法官的專業素質、審判實踐水平、審判機構的設置,都發生了根本的變化。在司法改革中,為了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根據黨中央的部署,全國人大批準建立了三個知識產權法院,成立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建立了20多個地方知識產權法庭,專門審理知識產權技術類案件。這正是幾代知識產權人多年努力的目標和理想。然而,在《專利法》修改中,在專利權無效案件審判制度的改革中,司法的進步與改革似乎并沒有引起有關部門的關注,他們仍然找出種種理由,妨礙專利權確權程序與司法改革相銜接。這不禁讓人發出疑問,中國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的目的到底是什么?

第二,多年來,關于專利權無效案件性質的討論,似乎主要是在專利復審委員會與(極少數)法院之間進行的,真正關心這個討論的專家、學者并不很多。但這一爭論并不是人民法院在與專利行政機關爭權力,它涉及到我國《專利法》立法宗旨能否實現、專利制度未來的發展,涉及到我國專利制度乃至知識產權制度到底要不要與國際接軌,涉及到司法改革尤其是與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司法體制、制度、機構改革方向是否正確的問題。

尤其是近年來,已經有越來越多國家知識產權局之外的專家學者、律師、專利代理人、企業知識產權主管,開始結合實踐中出現的情況研究此問題,有關立法部門不僅應當聽取法官和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家的意見,也應廣泛聽取專利權人和業界專家的意見。

第三,《專利法》的歷次修改都是由中國專利局或者國家知識產權局發起,形成修改稿后再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奇怪的是,自從2014年開始《專利法》第四次修改以來,在前后幾次國知局提出的修改稿之中,一直沒有再見到關于專利權無效性質問題的爭論與修改內容。直到2019年3月,在全國人大兩會上由全國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羅東川提出與此相關的修法建議后,才突然見到幾篇專利復審委員會同志的文章來討論此問題。而這幾篇文章的觀點一改專利復審委員會多位專家在前30年所寫文章中的一貫觀點,轉而一致認為“專利無效程序是對前期審查授權行為的后續行政監督和糾錯程序,類似于特殊的行政復議”;認為“專利行政確權機關對雙方的糾紛作出專利權有效或者無效的決定,但這只是在具體審理方式借鑒了民事訴訟模式的表象,并不能因此否定專利無效程序屬于行政程序的本質”;認為專利復審委員會作被告是天經地義的,“維權‘周期長的問題,不是因為無效走行政訴訟程序和侵權走民事訴訟程序導致的”;認為“循環無效問題,屬于個案情況,不具有普遍性”;認為“現有的專利無效行政確權制度有其正當性、合理性,不應因少數案件貿然推翻或改變當前的制度”;認為《專利法》對此毫無修改之必要等等。這種觀點的變化讓人始料不及。

從《專利法》立法之初,到第一件專利權無效行政案件發生,再發展到訴訟至法院的專利權無效案件大量增加,專利復審委員會對自己在其中的訴訟地位的態度,一直是鮮明的、明確的——起初是認為專利復審委員會不應當作被告,到后來認為不僅不應作被告,還應當將專利復審委員會作為“準司法”機構。然而,現如今專利復審委員會的態度卻突然發生了根本的轉變,人們不禁要問:這到底是為什么?而這個問題恰恰是專利確權程序(包括司法對專利權效力有沒有變更權,法院在侵權訴訟中能否允許被告進行專利權無效抗辯等)改革的前提。

第四,筆者撰寫本文時,專利復審委員會這一機構已經在政府機構改革的洪流中被取消了,取而代之的單位名稱是“專利局復審和無效審理部”。

1984年《專利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專利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其主要職能是對專利復審及發明專利權無效案件進行審查。2000年8月《專利法》修改時,將這一條款內容改為“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其職能基本沒變。而當前在《專利法》尚未修改的情況下,專利復審委員會已被取消,變為國家知識產權局的一個與其他審查部門平行的業務審查部門。這種改變不恰恰與我國《專利法》起草之初,立法起草小組的專家們的設想——當時成立專利復審委員會“只是一個過渡的辦法,隨著審判工作的發展,此類案件仍應由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不謀而合嗎?

如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已成立近5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業已成立,其主要任務是審理技術類知識產權案件。此時,何不借司法改革、政府機構改革、《專利法》第四次修訂之東風,將原專利復審委員會、現“專利局復審和無效審理部”的復審委員們,作為技術法官一并歸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如此一來,可以將不服專利局作出的是否應該授予專利權的決定,直接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對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可以直接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這兩類案件均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一審,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作二審終審。這不正符合我國《專利法》的立法初心,符合簡化程序改革大方向,符合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潮流,也符合我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國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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