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國華
“我跟老伴兒結婚幾十年了,結婚證早丟了,單位也沒了,咋補辦結婚證?”“我們是解放前結的婚,能不能補辦結婚證?”“我們1970年在鄭州市二七區登記結婚,結婚證丟了,現在戶口也遷到了許昌,該到哪兒補證?”……近日,河南媒體刊發《老年人補辦結婚證這事辦著不簡單》,一石激起千層浪,各地老人紛紛找這家媒體詢問,訴說自己的苦惱。
近年來,補辦結婚證的人越來越多,有的是因房子過戶需要結婚證,有的是遺產繼承……其中能查到結婚登記檔案的,補辦結婚證很快就能辦好。但還有一些結婚登記檔案查不到,或因管理不善而遺失,或根本當初就沒有建立檔案,或因戶口多次遷移丟失,等等。于是,補辦結婚證在一些地方成了大難題。
補辦結婚證,原則性強、規范性強,不能當兒戲。但也不能讓“規定”把人給難倒了,以“規定”為擋箭牌來搪塞或者推脫。雖然結婚證丟失,當事人要承擔責任,但補辦結婚證“卡殼”不該由當事人來埋單,相關部門應該給個合理說法。因為是否建立結婚登記檔案,不由個人做主,檔案保管也不由個人負責。即使第一部《婚姻法》頒布前結婚的,當時沒領結婚證,如今補辦結婚證,也不能以一句“無法辦理”就萬事大吉。
也許,有的同志建議適當修改《婚姻登記工作規范》《婚姻登記條例》等法規。此舉倒沒有明顯不妥。但如果因急事需補辦結婚證,總不能非要等法律法規修改之后才予以辦理。修改法律法規的程序相當規范、嚴格,需要一個比較長的過程,而生活不能停止,事情不能不辦,所以,這就需要相關部門具有鐵一般的擔當精神。
當然,這種擔當是在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克服畏難情緒,勇于擔責,大膽辦理。2015年民政部印發的《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結婚登記檔案查找不到的,當事人應當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婚姻關系,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嚴格審查,確認當事人存在婚姻關系的,可以為其補辦結婚證。由此可見,結婚登記檔案找不到,并不是一定無法補辦結婚證,而是當事人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即可補辦。
然而,如何認定證據充分,可能也是眾說紛紜。但有句話說得好:只要思想不滑坡,辦法總比困難多。雖然關于“證據充分”相關法律、法規條文沒有明確,也可能彼此具體情況不同,但只要本著尊重事實、嚴格依法、服務人民的原則,想群眾所想、急群眾所急,補辦結婚證就不應該成為大難題。
補辦結婚證,是相關部門的法定義務和職責。沒建檔案或者檔案丟失,都是無法更改的歷史事實。但這一問題總要妥善解決,而不能始終懸著。只有勇于擔當、敢于負責,一心為民,此類問題才可能有解決的辦法。否則,即使困難再小,也可能演變成困擾群眾的“老大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