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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之后嚴格的鹽務管控

2019-12-02 04:27李曉巧
看歷史 2019年11期
關鍵詞:文錢私鹽鹽務

李曉巧

唐朝沿襲隋制,早期的君主勵精圖治,并將前朝一些好的舉措發揚光大,在歷史上贏得了巨大榮譽,貞觀之治,開元盛世,接踵而至,然而,唐朝的稅賦顯然比隋朝要高。唐朝國運轉折點為安史之亂,在平亂過程中,從隋朝開皇三年(583年)以來實行了近180年的鹽業民營制被打斷,又踏上了鹽業官營時代。

唐朝官方最先實行食鹽官營的是顏真卿。很多人都知道顏真卿是個大書法家,其實歷史上的顏真卿是忠臣良將,也是干吏,他帶領唐軍抵抗叛軍時,為籌措軍餉,于唐肅宗初年采取了官賣食鹽的方法,“收景城鹽,使諸郡相輸,用度遂不乏?!鳖佌媲滟u鹽籌餉被其他將領效仿,成為當時唐軍籌餉的重要措施。顏真卿的盟友賀蘭進明的部屬第五琦,更是吸取了顏真卿的經驗,在他獲得朝廷重用擔任諸道鹽鐵使后,創建榷鹽法,由官府派人到山區、沿海地區統一收取鹽井、鹽灶的鹽以及海鹽,再由官方專賣,“斗加時價百錢而出之,為錢一百一十”,可獲利10倍。并且出臺法令,免除為官府制鹽的百姓的各種徭役,成為專門生產鹽的亭戶,隸屬于鹽鐵使管轄,同時規定私自制鹽和偷賣鹽的行為按罪論處,這使得從前以制鹽為業的百姓和無業游民們都愿成為官府的制鹽戶,擴大了鹽業生產,確保了國家壟斷暴利。史料記載,這個食鹽官營政策僅推行一年,就為唐朝增加了40萬緡的財政收入,緩解了當時的財政危機,國家也就不需要在額定租調之外再對百姓橫加賦稅,從而減少了社會矛盾,這在鹽政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

唐代宗朝劉晏任鹽鐵使時對榷鹽法又進行了改革,改食鹽官收、官運、官銷為官收、商運、商銷,統一征收鹽稅。實際上,相對之前的鹽政,他的創新是兼顧了商人的利益,做到“官商分利”,調動了鹽商的積極性,促進了食鹽的生產、銷售,成效頗大。據稱,在他上任之初,江淮一帶鹽稅才40萬緡,他實行改革后,大歷末期江淮鹽業收入達到了600多萬緡,增幅高達14倍。正史記載:“天下之賦,鹽利過半?!丙}利不僅使唐朝國家軍隊軍餉有了保障,就是整個皇宮的開銷和朝廷官員的俸祿也可以從國家鹽收入中支取,為緩解唐朝安史之亂后的經濟、社會困局做出了重要貢獻。

唐朝之后的五代時期,政局動蕩,稅法紊亂,表現在鹽務上,不僅鹽稅重,而且官鹽名目繁多,不同的鹽所收的稅率也不一樣。后唐出臺了一個向百姓增稅的新花樣叫“計口授鹽”,即按照人口多少來測算地區所需食鹽量,為稅收提供依據。后周還禁止買賣私鹽,并對顆鹽、末鹽劃定了銷售區域,不許越界售賣,而且既對百姓普遍收取鹽稅,也對產鹽戶征收鹽斤,相當于重復收稅,這些措施對后代鹽政有很大影響。

宋朝初期鏡鑒五代諸國割據亂象以及苛斂橫征的酷政,采取了一些恤商措施,促進了經濟發展,但在鹽政上仍然沿襲五代的官營制,畢竟鹽利太大,統治者舍不得吐出這塊“肥肉”。宋朝鹽業生產中,盡管也有井鹽、池鹽和巖鹽,但是海鹽產量最高,沿海很多州縣都產海鹽,如兩浙、兩廣以及淮南、淮北,最著名的是淮南路的楚州、海州、通州、泰州、漣水等地,宋人周焯的《清波雜志》中記述:“熬波(煮鹽)之利特盛于淮東,海陵(泰州)復居其最。紹興問歲支鹽三十余萬席,為錢六七百萬緡?!?/p>

據相關史料載,宋太宗至道年間淮南鹽場產鹽量為215萬石,全國總產鹽量為287萬石,占比為74.86%,南宋時期,淮南鹽產量一直保持在268萬石以上,而兩浙路鹽產量由北宋時期的50多萬石一下子飆升接近200萬石,福建路鹽產量由10多萬石上升到30多萬石,廣東路鹽產量由5萬多石上升為30多萬石,可見,南宋時期東南地區的鹽產量增幅很大,為政府提供了巨額稅賦。

官方壟斷鹽務獲得巨大利潤的背后是專制階層對百姓最大化的壓榨剝削。宋朝初期,陜西一帶生產池鹽的百姓被稱為“畦戶”,具有強制性質,官府雖然免除了他們的其它徭役,并“歲給戶錢四萬,日給夫米二升”,實際上,按照當時物價折算,每戶兩名勞力,一年得到官府錢款45040文錢,但是要向官府繳納鹽11萬斤,也就是說,官府買畦戶的鹽,1斤池鹽只需支付0.39文錢。

海鹽的生產場所都是靠海的地方,稱之為“亭場”,生產海鹽的民戶,被稱為“亭民”,他們在官府監督下煮鹽,產出的鹽除了充納鹽稅外,則由國家全部收購,宋朝初期每斤海鹽收購價為2.5-3文錢,由官府統購統銷,不得私自買賣。官府在本地轉手賣出價格為每斤26文錢,獲利達9倍!宋朝推行鹽鈔法,改革頻繁,實際上是變著花樣管控鹽務,官府與鹽商一起獲取暴利。宋仁宗慶歷年間,商人買鈔鹽1斤成本為26-27文錢,最高可賣到40文錢,利潤額達50%。

元朝對鹽的管控更成體系,形成了戶部(行?。┮畸}運司一分司一鹽場一鹽團(鹽柵)管理系統,其中起關鍵作用的是鹽運司,承上啟下,按照中書省、戶部、行省的要求,在御史臺監察下行使管理調控食鹽的職能。因為鹽稅是國家重要的財政收入來源,所以鹽業生產銷售受最高層關注,常委派既能干又相對來說比較清廉的官員擔任鹽務官,這種情形一直延續到清代,當然鹽運司等鹽務官也絕對是官場中所謂的“肥缺”,而其中的腐敗也是觸目驚心。

“鹽引”是我國古代鹽業史上一個專有詞匯,并且成為一項重要制度。鹽引是宋朝以后歷代政府發給鹽商的食鹽運銷許可憑證,鹽引制即商人花錢購買鹽引的制度,起源于北宋鹽鈔法。

北宋慶歷八年(1048年),朝廷變通鹽法,由宋朝初期“折中法”的商人用糧草等實物換取政府支鹽憑證,改為用錢從官府購買鹽鈔,商人憑鹽鈔購鹽運銷,是為鹽鈔法。宋徽宗政和三年(1113年)實行鹽引法,此法是對鹽鈔法的一種改進?!胞}引”分為長引和短引,按照規定,“長引”銷外路,“短引”銷本路,并嚴格執行批繳手續和繳銷期限,“長引”有效期為一年,“短引”有效期為一個季度。同時官府還限定了“長引”和“短引”所運銷鹽的數量和價格。鹽引制充分體現了封建王朝對鹽業的高度有效管控,成為近古以來一個重要的經濟管控手段。

鹽引制在元朝、明朝、清朝都沿用,只是各個時期稍做調整而已。清代中后期實行鹽引制的同時出現了票鹽制。其雛形是清朝初年四川井鹽招商辦課不成,而變通實行的“聽民自由販運”措施。票鹽制并不是取消了官方鹽引和引商對鹽的壟斷銷售,而是根據當時經濟形勢需要,取消銷售鹽的固定地區,即“引岸”限制,操作起來相對方便,吸引一些資本不多的商人也運銷鹽,“招販行票,在局納課,買鹽領票,直運赴岸,較商運簡捷。不論資本多寡,皆可量力運行,去來自便”,因此,拓展了鹽業銷售渠道,票鹽制成為清代后期一個通用鹽政舉措。順便說一下,清朝光緒末年,官方征收鹽稅、鹽厘合計為2400多萬兩白銀。

人心常常都是趨利的。鹽利如此豐厚,必然會吸引一些人鋌而走險,可以說,鹽業走私幾乎是與鹽業官賣同時并生的,唐、宋、元、明、清,歷朝都有私鹽,而且有一些還是武裝販賣私鹽,經常與官府緝私人員對抗。元末農民戰爭中就有很多私鹽販加入,如張士誠即是一例。

在民間販賣私鹽之外,還有一種本不應該在這個引地銷售的鄰近地區的官鹽,因暴利驅使“跨引地”運銷的情況,這被稱為“鄰私”,這種現象在清代中后期較常見,“鄰私”主要涉及地方政府、鹽商之間的利益之爭。關于唐朝以后如何販賣私鹽、打擊私鹽和官鹽“跨引地”銷售之爭,下期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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