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先生:
我與丈夫老李均在5年前退休。老李退休后被某公司返聘。2016年春節后,老李將公司想調他到外省的一分支機構工作一事告訴我,我表示支持。此后老李一直在外地工作,從未回過家,這中間我們通過電話。不久前,老李突然回來向我提出離婚,我不同意。老李說我們已分居2年以上時間,按《婚姻法》規定如果他起訴到法院,即使我不同意,法院也得判離。請問: 我們的情況屬于夫妻分居嗎?是不是夫妻分居滿2年,一方想離就得判離?
讀者 趙燕華
趙燕華讀者:
認為“只要不在一起生活就算分居”“夫妻分居滿2年法院就必然判離婚”,這屬于對法律規定的片面理解。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判決準予離婚的重要條件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雖然我國《婚姻法》第32 條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但對該規定應當從以下方面準確把握: 一是分居的原因必須是雙方感情不和?,F實生活中由于工作、學習等原因而分開生活的情形不包括在內。二是分居滿2年的時間應該是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的,則分居時間應該是從再次分居的次日重新計算,而不能將前后幾次分居的時間累加計算。三是即使雙方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條件,也只有法官在調解中發現雙方感情確實破裂,經調解無效后才判離,而不是單憑當事人自己認為的那樣。本案中,你們夫妻分開生活雖已有2年以上時間,但準予離婚的“感情破裂”問題尚待法院進一步認定。單憑李某以你們“分開生活時間已滿2年”這一條為由起訴離婚,很難獲得法院的支持。
律師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