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調解書是指仲裁庭制作的記載對當事人勞動爭議進行調解的過程和結果的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書,是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并經仲裁庭批準的協議。調解書應當載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應當由仲裁員簽名,并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與裁決書雖然法律效力相同,但在何時生效上卻不同,調解書并非作出后馬上生效,而是要等到當事人簽收后才生效,而且要求雙方當事人簽收,也就是說,既不是一方當事人簽收就對該方生效。也不是一方簽收就對雙方生效,而是只要一方未簽收就對雙方都無效,只有雙方都簽收。才對雙方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