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商事爭議事項可仲裁性標準及立法考察

2019-12-13 11:06謝堅榮
法制博覽 2019年24期
關鍵詞:仲裁法民商事仲裁

謝堅榮

廣東正鑫律師事務所,廣東 清遠 511518

立足《仲裁法》,深入分析民商事爭議事項的可仲裁性標準,并通過深入而廣泛的立法考察,探討我國在此方面法律建設的情況以及未來發展需要,然后以此為基礎,探討相應的立法完善對策,符合我國立法發展的需求,也能夠很好地滿足司法實踐的需要。本文就對此展開深入探討。

一、民商事爭議事項可仲裁性標準的發展情況

我國非常重視對仲裁制度的完善和優化,以使其能夠在實踐中更好的應用。從司法實踐情況來看,并不是所有的爭議糾紛都能夠借助仲裁的手段來有效解決,需要以可仲裁性理論加以判斷。在這種情況下,針對民商事爭議問題,設定可仲裁性標準,無疑是仲裁制度重要的發展問題,也關系到我國仲裁制度未來發展的需要。從目前來看,經過不斷的發展和完善,我國民商事爭議事項可仲裁性標準得到了進一步優化,形成了較為系統的理論體系。在可仲裁性的主體標準方面,要求提交的仲裁爭議必須是平等主體間的民商事爭議,在這一基礎上,我國規定仲裁機構能夠基于當事人的自由意志進行選擇行使的權利。在客體方面,我國分別對此做了細分,對于可仲裁性民商事爭議,如果其屬于公法領域內的爭議事項,其自然不屬于可仲裁性事項。而私法領域內的民商事爭議一般都屬于可仲裁事項。而在私法實踐中,也存在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間的一些事項,對于這部分事項,由于社會交易中出現的一些消費者權益糾紛,糾紛雙方雖然屬于平等地位,但是卻有一方處于優勢地位,因此,我國對此規定要限制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不僅如此,對于民商事爭議事項,其具有可處分性,雙方當事人能夠基于仲裁來有效保障自身的權利,爭議應當具備可和解的特點,進而能夠很好地體現出意思自治。另外,客觀表現來看,民商事爭議事項同公共利益是沒有關聯性的,之所以會出現這種情況,是因為公共利益有極強的輻射效應,而仲裁并不能夠有效解決市場的一些壟斷事項,面對這種情況,我國更傾向于采用行政法律加以處理和管控。由此可見,目前我國對于民商事爭議事項可仲裁性的標準已經初步形成,具有很強的針對性。

二、民商事爭議事項可仲裁性立法存在的問題

從目前來看,我國對于民商事爭議可仲裁事項方面的立法雖然有了一定的進步,但是客觀來講,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處。具體來講,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立法規定不明確

從目前來看,我國的《仲裁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對于民商事爭議事項的可仲裁性問題缺乏明確的規定,法律中只是簡單地羅列了部分知識產權爭議、股票發行與交易爭議具有可仲裁性。但是對于其他相關的知識產權爭議、反托拉斯爭議和破產爭議的可仲裁性問題,從立法來看,仍然存在很大的不足,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我國的司法實踐工作的開展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立法具有一定的滯后性

在可仲裁問題立法方面,我國的立法存在一定的滯后性,雖然我國在此方面的立法實踐同國際普遍做法較為一致,但是客觀來看,一些做法同國際商事仲裁的發展趨勢并不吻合,如我國對于爭議事項的可仲裁性做了較為嚴格的限制,而國際上則放寬了對爭議事項可仲裁性的種種限制。但是爭議事項仲裁涉及到了各國的公共政策,因此統一標準無疑變得較為困難。在此過程中,我國的立法完善無疑存在著一定的滯后性。同時,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在實踐中勢必會出現更多的新的問題和糾紛,對于這些問題的可仲裁性判定,我國立法規定顯然存在很大的滯后性,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我國司法實踐工作的開展質量。

(三)沒有形成良好的立法體系

從表現上來看,我國當前立法并沒有形成非常良好和系統的立法體系。針對可仲裁性問題時,立法之間存在互不銜接的問題,例如,我國的《專利法》和《商標法》與《仲裁法》在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可仲裁性問題上的規定相互不一致,在這種情況下,我國司法實踐工作的開展得不到良好的法律支持,甚至出現了不同的判定標準,影響了司法公正開展的質量。不得不說,這些都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中加以明確和完善。

三、民商事爭議事項可仲裁性標準建設與立法的改進對策探討

民商事爭議事項可仲裁性標準建設與立法的改進符合我國新時期的要求,結合未來發展的趨勢,可仲裁性標準的建設和立法的改進需要立足以下幾點。

(一)明確可仲裁性的爭議事項類型

為了提升我國立法對于民商事爭議事項的仲裁,我國立法需要進一步明確可仲裁性的爭議事項類型,在充分考慮我國當前客觀現狀的基礎上,進行全面綜合的考慮和分析,針對平等主體的可處分性進行必要的規定,并且爭議和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是無關的,民商事可仲裁的主體具有平等的地位。在此過程中,要有效明確可仲裁性的爭議類型與不可仲裁的爭議類型,從而成為指導我國仲裁實踐的典型體例,進而推動可仲裁性的發展。另外,我國還要積極推進相關仲裁法的司法解釋,有效明確“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內涵和外延,以指導仲裁實務工作的有效開展。

(二)強化對非仲裁事項的優化

立足我國目前的客觀實踐發展需要,針對性地強化對非仲裁事項的優化,在不斷完善仲裁法的過程中,對于非仲裁事項做進一步優化和完善,讓其同當前法律規定更加契合。在此過程中,我國法律需要進一步明確相關規定,為法官工作的開展提供必要的指導。針對不可仲裁的事項,我國也應該積極推動和國際法律靠攏,不斷推進一致性。在此過程中,可以考慮應用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解釋、答復和判例的方式,針對具體的事項,對其可仲裁性進行有效判定,只有這樣,才能夠更為有效地實現我國當前商事仲裁的良性發展,并能夠在我國日益頻繁的國際商事交往過程中發揮更大的作用和幫助。

(三)推進我國仲裁法和國際立法的統一性建設

我國在推進仲裁法等相關法律建設過程中,針對民商事爭議事項可仲裁性標準以及立法完善,應該立足我國的客觀國情,同時注意同國際立法的統一性建設。在此過程中,我國可以積極借鑒國際立法內容和原則,如《紐約公約》、《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等,然后立足國際標準,對于仲裁立法的設定,不斷加以優化完善,充分考慮國際仲裁發展的趨勢和方向,不斷優化我國立法體系。為此,我國也需要進一步擴大仲裁的范圍,進一步放寬相應的規定,不斷推進仲裁立法的完善。在此情況下,我國可以借鑒國外仲裁的原則,規定“一切包含經濟利益的爭議均可成為仲裁的標的”。這種模式既能夠讓我國仲裁法律得到有效完善,實現和國際仲裁法律的協調發展,也能夠為我國不斷出現的民商事行為提供一個良好的仲裁標準。

四、結語

民商事爭議事項可仲裁性標準建設在我國立法中并不明確,也缺乏足夠的重視,使得我國司法實踐工作的開展得不到保障。在新的發展背景下,強化此方面的建設無疑是非常必要的,是我國有效解決民商事爭議事項的必然選擇,需要給與足夠的重視。

猜你喜歡
仲裁法民商事仲裁
論國際民商事仲裁與訴訟的平行程序
8.《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自行和解作了哪些規定?
一種多通道共享讀寫SDRAM的仲裁方法
ICSID仲裁中的有效解釋原則:溯源、適用及其略比
仲裁條款獨立性原則:規則演進、司法適用與立法重構
我國仲裁法的完善
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民商事裁判案件審理思路研究
兩岸四地間相互執行仲裁裁決:過去、現在及將來(上)
“網絡境外炒匯” 的境內法院民商事管轄權問題解析
余額寶民商事訴訟基本問題研究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