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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互聯網業務創新的困與解

2019-12-13 11:14褚曉魯
職工法律天地 2019年8期
關鍵詞:條款金融機構證據

褚曉魯

(315400 浙江姚城律師事務所 浙江 寧波)

互聯網金融業務兼具了金融產品的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特性,為商業銀行拓展了廣闊的業務空間。但作為新生事物,目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探索實現的部分互聯網業務,客觀上隱含若干法律風險,具體表現如下:

一、商業銀行互聯網產品營銷受多方政策監管約束

區別于互聯網企業利用政策漏洞優勢,傳統商業銀行在開展互聯網業務過程中卻易受市場準入、特許經營、客戶認證、雙錄標準、反洗錢管理等諸多方面的監管政策剛性約束影響,在搶占市場份額中難免遭遇監管“紅線”觸雷風險。

二、互聯網金融產品客戶準入面臨跨區域監管風險

如銀保監《關于推進農商行堅守定位強化治理提升金融服務能力的意見》中指出:農商行應準確把握自身在銀行體系中的差異化定位,嚴格審慎開展綜合化和跨區域經營,原則上機構不出縣,業務不跨縣,當年新增可貸資金應主要用于當地。嚴格的縣域經營限制要求,使得商業銀行拓展互聯網業務時需規避監管,亦給商業銀行放貸審核管理提出更高挑戰。

三、轉型過程中存在配套法律法規相對滯后風險

當前,雖已出臺《電子簽名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規范作為商業銀行推進互聯網金融業務的基本依據,同時出臺《電子支付指引》《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指引》《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等一系列相關配套技術型監管制度,但上述監管政策條款過于原則,且與日新月異層出不窮的互聯網新情況匹配度不高,缺乏有針對性的業務操作規范指引商業銀行互聯網業務營銷管理。

四、權利救濟維權時金融機構面臨訴訟舉證難風險

首當其沖即是電子證據認定較難,因電子合同、數據電文等內容不易展示,且整個借款操作的申請流程因缺乏連續的電子存證資料等科技技術支撐,而使得舉證效力較弱,且數據編碼在庭審舉證質證時需要轉換,易被偽造、篡改,互聯網借貸業務不似傳統信貸業務有面簽、“雙錄”、書簽確認等諸多審核環節,萬一產生借貸糾紛舉證時要求出具有效的簽約時點借款人人臉識別視頻,電子合同簽約信息提交及確認流程、電子合同審核通過等協議生效環節科技后臺源代碼程序全流程證據鏈展示普遍存在困難。

五、借貸糾紛訴訟管轄面臨不確定性風險

雖然商業銀行在電子合同中采取約定管轄方式解決管轄權爭議,但因管轄條款的約定是基于電子證據的依法認定,而管轄法院的受理又是基于管轄條款的有效性,此環節易產生效力爭議。同時,因管轄條款屬于格式條款,商業銀行在上傳電子協議時是否已盡到解釋說明等風險告知或提醒義務,也是認定管轄條款效力的重要風險因素。

六、線上申請流程缺乏電子證據認證管理

目前,我國對電子證據的認定取決于“簽約主體可以確定、電子合同內容不可更改”這兩個基本前提。然而,以某省為例,目前通過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平臺線上營銷的“*里*”等互聯網金融產品,電子借款合同無客戶電子簽章確認流程,客戶身份認證視頻輸出不支持后臺源代碼程序功能展示,客戶線上借款流程自申請、審核、簽約全流程無專業機構數字證書認證流程,相關電子合同、電子文件數據極易偽造或被篡改,電子數據的公信力易受庭審法官質疑。

七、互聯網金融產品及業務操作模式未經公證保全

當前,司法實踐中支持在創新產品投放時,通過同步對互聯網業務操作步驟、記載事項、處理流程、管理模式等進行證據的事前公證保全,物理化展示業務操作全貌,從而提升證據的效力性。目前通過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平臺線上營銷的“*里*”等互聯網金融產品,產品投前并未向當地公證處申請辦理互聯網金融產品線上全流程操作步驟演示公證保全手續,未能有效固化證據鏈,庭審質證時金融機構較為被動。

八、電子合同中相關電子文書送達條款設計缺失

當前,司法實踐中為進一步提高債權處置效率,便于當事人及時簽收人民法院訴訟文書,保證訴訟程序順利進行,部分法院試推電子送達方式,具體包括但不限于手機、電子郵箱、傳真、訴訟服務平臺、移動微法院等形式,目前通過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平臺線上營銷的“*里*”等互聯網金融產品電子合同文本內容并無電子文書送達方式的特別條款約定,通過傳統郵寄送達或公告送達方式勢必影響債權處置效率,并增加金融機構維權成本。

九、電子合同中信息披露及風險提示條款有待補充完善

互聯網金融產品本身固有的風險因素,如技術風險、監管政策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聲譽風險等均應向消費者客觀披露,如身份審核、電子確認、電子送達等相關環節提請消費者特別關注風險提示及法律后果負擔情形,但目前某省農信平臺線上營銷的“*里*”等互聯網金融產品電子合同文本信息披露管理及風險告知條款有待明確,易導致消費者相關權益受損,并質疑電子合同效力。

鑒于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平臺線上營銷的“*里*”等互聯網金融產品系農信自主品牌下創新類業務,結合互聯網金融產品固有風險因素,為確保業務平穩運作,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特提出如下若干對策供參考:

①深入加強對互聯網金融領域各類外部監管政策的研判學習;②持續動態跟蹤最新互聯網金融領域的立法趨勢及案例警示;③加強互聯網金融產品投前身份審核確認及記錄留痕管理;④主動與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溝通并提出需求,適時引入電子存證數據庫開發及輸出管理;⑤主動與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溝通并提出需求,適時引入電子證據認證及“時間戳”等技術管理措施;⑥探索與當地公證處合作對互聯網金融產品業務操作模式進行公證保全;⑦適時補充對互聯網金融產品電子合同相關重要說明及信息披露條款;⑧及時增設互聯網金融產品電子合同主要風險告知說明條款;⑨補充增設互聯網金融產品電子合同電子送達約定等司法實務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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