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 彪
(610300 成都市青白江區人民檢察院 四川 成都)
當前,在我國相關法律制度中,并沒有對連帶責任做出明確的規定。而且,國內法律學者對連帶責任方面的理論研究也不多。一般來說,連帶責任是指以法律規定為依據或者當事人的事前約定,因一方因素影響,導致多方責任人需要共同承擔責任的一種民事行為,并且每個責任人自身要承受的責任部分,無法依據自身的所占份額進行分配[1]。當責任人為多人時,每個人都對全部債務負有清償的責任,各責任人之間存在著連帶關系。責任人在依法承擔責任的過程中,其實質是通過解除責任的方式來完成對權利人合法權益的維護。換言之,要想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那么必須保證在權利人的相關財產受到一定的損失后能及時獲得相應的補償。
連帶性是連帶責任的最大特點,也是其根本內涵[2]。連帶責任所牽涉的人數至少在2人或2人以上,基于各責任人之間的連帶關系,當某一方需要承擔責任時,會對其他的責任人產生連帶作用,他們同樣也需要負起自身的責任。
我國社會在不斷發展與進步的同時,法律制度與社會制度也逐步得到了完善與發展。在以往的法律條約中,連帶責任具有較強的刑事氣息。但伴隨著我國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這些逐漸趨向理性化和人性化,更迎合民眾的生活實際及社會的現實需求。加之當前連帶責任的相關法律條約在民事商業中的應用越來越廣泛,相應的賠償也得到了具體落實。在具體賠款的落實中,民商法特有的性質也逐漸顯現出來。
根據以往的經驗,在面對連帶責任事件時,基本上都會牽涉到經濟方面的賠償。加之依據我國的相關法律條例可知,連帶責任在責任承擔中最為突出的責任承擔形式為經濟責任。由此可見,連帶責任具有財產性。
引起連帶責任產生的其中一個常見因素是共同侵權問題。在資料未得到證實的情況下,倘若權利人草率將資料直接向法院呈報的話,那么會直接弱化被起訴者的責任歸屬問題,加之被起訴者在之前的侵權行為中由于沒有明確認定其主體責任,因此在二次判定責任劃分時則會出現理論依據不充分的問題。從目前的司法具體實踐來看,在共同侵權問題上,法院對其相關責任及賠償范疇是有清晰的界定,其中,對侵權人自身的行為判定則是根據其行為導向來確定執法范疇。但鑒于侵權人具體數量的籠統界定,無法有效地進行精確的判定。所以,就民事訴訟案件來說,原告一方通常向法院提供的舉證資料主要是一些針對侵權行為及后續出現的各種問題,往往忽略了對侵權人具體責任歸屬問題的進一步追究[3-4]。而且從侵權人自身利益角度來看,其自覺配合調查的可能性更低,則進一步加重了訴訟主體關系的模糊度。
在民商法案件的審理上,許多地方法院都殷切希望通過提高審理便捷性及訴訟率等方式來達到降低執法資源的目的。但這一形式卻無形中抑制了共同侵權人同步起訴的方式。其權利影響范圍直接受限于所有侵權人的暴露,面對這一現象法院也束手無策,無權開啟執行程序。所以,在民商行為中,主要負責人通常被認定為侵權責任主體,卻往往忽略了對次要負責人的責任劃分。這導致當部分侵權人被原告起訴時,連帶責任并沒有完全顯現,同時實體權利也沒有得到良性的拓展。當共同侵權人連帶責任出現舉報條件或執行條件不充分的情況時,在某種程度上會使得連帶責任的劃分缺乏嚴謹。
民商法是我國實體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貫徹落實該法的過程中,往往會出現諸多因素影響連帶責任的實施。實體法相對的法律是程序法,這一法律具備幫助當事人的行為提供規則及程序方面的功能,可見這一法律與幫助民眾獲取權利的實體法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兩者相互依存,共同為我國法律提供助力[5]。但是現階段實體法與程序法由于兩者之間缺乏緊密性,聯系不強,導致民商法無法有效實施。此外,當兩者產生沖突時,主要是以實體法為主,程序法次之,使得連帶責任的問題得以顯現。
根據我國社會的經濟發展水平及科技的發展情況,對民商主體關系進行協調,是促進民商訴訟穩步進行的重要舉措。鑒于訴訟主體關系的模糊而導致實際責任劃分無效,加之難以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舉證材料,因此,處理好民商主體之間的協調性問題是確保訴訟環境通暢無阻的關鍵。在訴訟環節上,法院必須要合理協調好民商主體之間的關系,使得各相關主體能夠依法履行自身的權利及義務。當訴訟人向法院提供連帶責任人的違法證據出現不充分的情況時,法院可為其提供輔助力量加以執行,進而增強法院的執法力度,為日后類似的民事訴訟案件審理提供夯實的環境保障與基礎條件。從法院的角度來看,法院必須要立足現有的實際情況,對相關民商行為主體做進一步確定,確保其基本權利不受侵犯,同時也要對各民商行為主體的權利范疇做進一步的界定。
在設計訴訟程序時,應堅持以訴訟的實際社會效益及訴訟的公正性為根本原則,并結合民商法實務進行設計。通過對執行條件與執法程序的設計,來進一步達到優化訴訟形式和提高執法力度的目的。在良好的訴訟環境下,不僅有利于提高訴訟人舉證材料的可靠性和充分性,而且還能使得所有連帶責任的主體得以暴露。在充分獲取所有連帶主體責任人的前提下,才能進一步明確主要責任及次要責任的表現方式,進而根據民商法的落實維度加以管理,最終促進民權糾紛案件的規范化處理。在后續程序的立法環節上,同樣也要充分考慮實體法與其程序性規定是否契合,以確保設計出的訴訟程序更具有可行性。
在面對程序法與實體法的問題上,應以國家法律規定為依據,以程序法為主,實體法次之來嚴格執行。除此以外,要不斷完善訴訟權,確保原告與被告兩者之間能夠得到最大化的法律保障與支持,這也是解決民商法中連帶責任問題的關鍵。而且,執法人員在訴訟環節上應嚴格對待各項案件,深入研究,使得民商法中連帶責任能夠發揮出最大化的價值。
連帶責任屬于民商法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在具體應用中,法律機構部門及相關的法律工作人員應秉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全面有效發揮連帶責任的法律效用。同時,在確保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之下,做到公平、公正、公開,賦予其真正的法律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