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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在繼承遺產價值范圍內對被繼承人生前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界限

2019-12-13 22:38蔡建成
法制博覽 2019年20期
關鍵詞:法定代理民事行為清償

蔡建成

福建眾益律師事務所,福建 莆田 351100

一、債務人死亡后仍有債務尚未清償,債權人保護債權的選擇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當債務人的債務未清償即死亡時,有些債權人選擇放棄債權,更多的債權人選擇起訴債務人的繼承人,要求其繼承人在所繼承的遺產價值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此時,債權人選擇起訴就需要先確認三個事實:其一:債務人已經死亡且尚有債務未清償;其二,債務人死后留有遺產;其三,債務人的法定繼承人已經繼承了債務人的遺產。

二、繼承人被判決在所繼承的遺產價值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的后果

當債權人選擇起訴,要求繼承人在所繼承的遺產價值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時,一旦其訴求被法院支持,判決生效并進入執行程序后,這些被繼承人都將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想要撤銷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則只能由債權人申請或清償被繼承人生前債務。對于那些確實沒有繼承遺產或所繼承的遺產根本不足以清償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的人來說,這無疑是一份“父債子還”、“子債父還”的判決,該判決已經嚴重損害了他們的合法權益。

三、面對訴訟時,繼承人的選擇

此時,作為債務人的繼承人,在收到法院應訴通知書、訴狀、傳票等材料后,就應當視以下情況作出不同的選擇:

(一)所繼承的財產完全足夠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此時,可選擇繼承遺產,并應盡量協商,在驗證債務的真實性后,償還債務。

(二)沒有繼承財產或所繼承的財產不足以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此時,應作出放棄遺產繼承的聲明,并將遺產交由債權人處置。

四、法院對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遺產繼承的處理結果分析

筆者查閱了很多法院的判例,當出現繼承人聲明放棄遺產繼承時,法院的裁判結果并不一致,沒有形成統一的標準。

第一種判決觀點是支持原告的訴求,不予認可繼承人放棄遺產繼承的聲明。比如莆田市某法院的判決:原告林某訴被告楊某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訴訟中,四被告出具書面聲明,放棄遺產繼承,并表示不愿意承擔債務。法院審理認為,雖然四被告聲明放棄遺產繼承,但根據現有證據難以查明黃某某是否存在遺產以及是否已繼承遺產的情況,故對四被告放棄遺產的聲明不予確認,判決四被告在繼承黃某某的遺產范圍內對債務承擔償還責任。

第二種判決觀點是駁回原告的訴求,認可繼承人放棄遺產繼承的聲明。比如某縣人民法院的判決:原告中國建設銀行某支行訴被告劉某等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訴訟中,四被告出具書面聲明,放棄遺產繼承,并表示不愿意承擔債務。法院審理認為四被告作為張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均已書面作出放棄繼承遺產的意思表示,同時表示不愿意承擔債務,故四被告對張某的債務不承擔清償責任,不予支持原告的訴求。

筆者傾向第一種判決觀點。在債務真實的情況下,查明債務人的生前遺產以及繼承人是否已繼承遺產,是案件的關鍵事實?,F實中,債務人到底有多少遺產、繼承人是否繼承又繼承了多少遺產,繼承人要比債權人清楚得多。因此,筆者認為這部分事實的舉證責任分配給被告比較合適,可避免繼承人在繼承存款、現金、其他動產等不容易被發現的遺產后,故意作出放棄繼承聲明以逃避債務。

五、特殊情形

在上述兩種普通的情況之外,還有一種特殊的情況需要我們考慮和重視,即當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時候,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做出的繼承人放棄遺產繼承的聲明是否應當被認可?

請看某市人民法院的判決:原告李某與被告戴某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法院審理認為,被告肖某某系被繼承人肖某平之子,雖然提出其已放棄繼承遺產的的答辯意見,但未提供放棄繼承遺產的相關證據予以證明,且繼承開始后被告肖某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放棄遺產繼承的民事行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戴某代為行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關于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棄繼承權的規定,即使被告戴某代理被告肖某某作出了放棄繼承遺產的意思表示,該代理行為也不發生相應的法律效力,故判決肖某某在其繼承遺產價值范圍內對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從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出,法院認為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放棄繼承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做出,但因為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其放棄繼承權的規定,所以最后只能判決其在其繼承遺產價值范圍內對債務承擔清償責任。那么這樣的判決是否合理呢?我們來舉個例子:假設案涉未成年人僅出生兩個月,如果法院不認可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作出的放棄繼承聲明,那么判決下來進入執行后,這個兩個月大的孩子就將成為失信被執行人!這樣的結果顯然是非??尚η液茈y讓人接受的。

對此,筆者認為我們應當堅持以人為本,避免讓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成為失信被執行人。因為讓一個孩子或者一個精神病患者成為失信被執行人顯然是對法律的褻瀆,是非??尚Φ囊环N現象。這種情況下,法院除了要查明債務人生前留下的遺產、繼承人的繼承情況外,還應著重審查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已實際繼承的遺產是否足以清償債務,如果其所繼承的遺產足以清償債務,那么就應當首先考慮保護其繼承權,不予認可其法定代理人做出的放棄遺產繼承聲明;如果其能繼承的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無論遺產被繼承與否,都應當認可其法定代理人做出的放棄遺產繼承的聲明。

六、結語

通過上述論證分析,筆者認為分清繼承人在遺產繼承范圍內對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界限意義重大,應當出臺明確的舉證分配制度,明確當繼承人不能完成遺產存續及繼承事實的舉證義務時,應當承擔債務清償責任。同時,應當區分繼承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況,分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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