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錦瑞
(100088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北京)
1.直接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中確立安全保障義務人的直接責任,是由于安全保障義務人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直接造成的,而非來源于安全保障義務人之外的其它加害人。
2.補充責任
安全保障義務人雖未盡安全保障義務,但損害是由第三人引起的情況下,安全保障義務人的責任為補充責任。由于安全保障義務人的行為并不是損害事實發生的直接原因,損害事實發生的直接原因是第三人的侵害,所以完全由安全保障義務人來承擔責任是不公平的,故平衡各方利益,將安全保障義務人的責任限定為補充責任。
該補充責任有兩層內涵:一是,責任追究有先后順序。受侵害人未向主責任人主張其權利的,不能直接向補充責任人主張權利,只有在經過法定救濟途徑后,確定主責任人的財產不足承擔賠償責任時,權利人才可向補充責任人主張權利。如果主責任人明確,而且其財產足以承擔賠償責任時,就不存在補充責任。二是,限額補充責任,補充責任人以其能夠防止或制止損害發生的范圍內及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本文贊同主責任人與補充責任人之間不存在求償關系的觀點。當補充責任人承擔了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時,是最終責任,不存在求償權,在主責任人與補充責任人之間不存在內部責任的分擔關系。一是,由于現行《侵權責任法》也未規定補充責任人向主責任人追償的權利;二是,從實際操作來看,補充責任人承擔責任是在主責任人存在財產不足的情況下產生的,補充責任人實際上也難以實現追償。
可以免除或減輕義務人民事責任的情況有三種:第一種,受害人實施自我加害行為的,可以免除義務人的責任;第二種,完全由第三人造成的受害人的損失,則由該第三人來承擔責任;第三種,受害人或第三人有明顯過錯的,可以減輕義務人的責任。
對于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行為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目前是有理論爭議的。
筆者認為,基于實踐可操作性及公平原則,應適用過錯原則,且為過錯推定原則。因為經營者了解自己的設施,由經營者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比消費者證明其有過錯更容易一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條的規定,可以確定由安全保障義務人對其不存在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如果義務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免除其責任;如果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者證明不足,則過錯推定成立,應當承擔責任。
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一般包括維護、保管公共設施,保證產品質量和服務符合安全標準,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并采取妥善措施消除危險,對可能造成危險的設施、行為設置明顯的標志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一,公共場所營業者應當對其營業范圍內的相關建筑物及其配套設施設備負有安全、正常運轉的義務。
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應該符合該規定;法律法規沒有統一標準的,應當按照行業標準執行。比如建筑物安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的質量要求,確保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建筑物內部的消防設施應當符合《消防法》的相關規定,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安裝消防設施或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等。
第二,公共場所營業者應對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障設施設備的良好運作。比如電梯年檢,警示標志;安全通道必須保持通暢且不能上鎖;消防栓、滅火器能夠保持良好的運作狀態;監控攝像能夠正常使用。
第三,保障活動場地的安全。如刮風、下雨、下雪等惡劣天氣導致的積水積雪等應及時處理,放置防滑墊;舉行店慶或促銷活動、場地維修后,應及時清場,保障客戶安全。
公共場所應配備與其面積相當的符合一定數量、適格的各類安保人員。數量根據經營范圍確定在合理范圍內,適格是指安保人員應當是經過培訓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才能上崗。
第一,謹慎周到的管理義務,公共場所營業者應當充分保障客戶的人身、財產安全,向客戶提供適格服務,建立健全嚴謹的管理制度。
第二,對危險因素或者潛在危險因素進行必要的提示、說明、警告。對于危險因素或潛在危險因素,商場應當事前作出醒目的安全警示,提醒客戶安全。例如剛拖過地的地面應當放置“小心地滑”警示;人多的地方,提醒客戶注意人身、財產安全;促銷活動現場,應設置安全警示,并安排一定數量的工作人員維持秩序;發生緊急情況或意外事件時,商場應該迅速啟動應急處理程序。
1.有效防范危險義務
設置法律規定的安全保障設施,并進行定期維護;根據場所的設施要求、面積大小和承受限度,合理安排場所人數,并限制攜帶禁品,對人員較多或對行動不便的顧客稍加注意或引導,設置安全警示標語等。
2.積極主動阻止侵害義務
商場安保人員應及時發現可疑線索,及時制止第三人侵權的發生,將危險系數大大降低,盡力去減少損害發生。
3.及時實施救助義務
如果侵害已經存在,無論義務人是否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其在事后都有積極救濟的義務,滿足及時、有效兩個要求。對出現人身傷亡的事故,及時通知公安機關和醫院等急救機構;對于公共場所發生的意外事件,還應采取措施,減少損害,例如,發生火災,安保人員有義務疏散人員,并引導大家離開危險場所。
注意保留證據,如用照片、視頻等證據的保全還原案情,以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可能存在的過錯(諸如快速奔跑、追逐打鬧、違背基本常識使用電梯等行為)為抗辯,免除或者減輕己方責任此外,為規避、轉移風險,商場還可以選擇定期購買公共責任險。當出現商場因安全保障義務需承擔賠償責任時,則很大程度上能轉嫁此類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