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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引導企業做好環境信息公開工作?

2020-01-14 06:37馮令澤南
中國環境監察 2019年12期
關鍵詞:制表統一部門

文|馮令澤南 田 蘊

為進一步引導和規范企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工作,加強對排污者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環境保護部于2014年12月19日審議通過了《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企業環境信息公開中的問題做出了較為全面系統的規定,并成為指導生態環境部門開展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工作的重要依據。然而由于《辦法》在實際操作層面的規定不夠具體、部分條文缺乏明確標準等原因,引發了生態環境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在理解上存在分歧,形成了環境信息公開不夠全面,公開內容、公開形式難以統一的局面。通過調研發現,即使面對《辦法》中的同一款規定,不同主體之間的理解也存在著差異。造成這種差異的主要原因是《辦法》規定本身在具體化和可操作性方面存在不足。

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的內容和途徑應當如何明確?

首先,內容方面?!掇k法》第九條對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公開的環境信息的內容做出了規定,但以該條第四項中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為例,一份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動輒數百頁。因此在實踐中許多企業出于可行性的考慮,選擇不予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或僅公開環評報告的審批狀況。此外,第九條第二項中關于公開主要污染物的規定同樣存在爭議。由于缺乏具體標準,各地生態環境部門和重點排污單位對主要污染物的認定各不相同,造成了公開內容不一致,也給企業的環境信息公開工作增加了難度。

其次,途徑方面。盡管《辦法》第十條規定,重點排污單位履行環境信息公開義務應當通過其網站、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平臺或者當地報刊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同時可以采取公告、公開發行的信息???、廣播、電視、信息公開服務、監督熱線電話、信息公開欄、信息亭、電子屏幕、電子觸摸屏等途徑進行。但對公眾來說,零散的公開途徑會造成環境數據分散,增加公眾獲取信息的難度和成本。而從生態環境部門的角度來看,缺乏統一的公開途徑使得多頭申報、公開碎片化的情況大量增加,不利于環境信息的統一管理和監督。

因此,針對現行企業環境信息公開過程中存在的內容和途徑上的混亂,在結合淄博、紹興和沈陽等地實務經驗的基礎上,建議通過“統一制表、統一公開”的路徑加以應對。所謂“統一制表、統一公開”,是指在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工作中,由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根據《辦法》的立法精神和規定內容,結合企業實際申報中的困難,形成一份制式的企業環境信息公開表,并要求公開義務主體以填寫、提交表格的方式來履行環境信息公開義務。在收到排污單位上報的環境信息公開表后,經過審核確認信息無誤的,由生態環境部門作為窗口統一向社會公開。

在內容方面,該表格項目的設計應當簡明、具體、易于理解、便于填寫,同時必須有效覆蓋企業需要依法公開的環境信息。具體要求是:在基礎信息方面,應當包括單位名稱、地址、法人代表及其相關信息、環保負責人及其相關信息、行業類別、主要產品名稱及規模等內容;在污染信息方面,應當包括主要污染物名稱及排放方式、主要污染物排放濃度及總量、排污口的數量及分布、污染物排放標準及核定總量、污染物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其他環境保護行政許可情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情況等內容;除此之外,根據各地環保工作的實際需要,可以在表格中增加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所屬行政區域等信息以方便生態環境部門的監督管理。

在途徑方面,建議由生態環境部門中主管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的機構負責公示重點排污單位的環境信息。在“統一制表、統一公開”的路徑之下,各重點排污單位的環境信息已被整合到表格當中,而這些表格最終會被收取到生態環境部門以備審查。因此,由生態環境部門來公開重點排污單位的環境信息具有天然的優勢。而在實踐中,生態環境部門可以依托現有的網站,新增企業信息公開欄目作為環境信息公開表的公開途徑,僅需將各重點排污單位的環境信息公開表掃描上傳至網址即可。此舉在兼顧成本的基礎上,整合了環境信息的公開路徑,便于公眾獲取,具有可操作性。

綜上,采取“統一制表、統一公開”的優勢在于,不僅可以將重要的環境信息用一種清晰簡明、方便理解的方式呈現給公眾和監管部門,而且也使負有公開義務的重點排污單位能夠直觀地看到需要公開的項目和內容,更能將原本通過各種途徑公開的環境信息加以整合,通過政府部門的官方途徑統一公開。如此既增加了排污單位的公開效率,也保證了公開內容的完整性和統一性。再輔之以針對企業的填表培訓和對公開內容的審核監督,足可通過《辦法》所規定的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環境信息,促進企業事業單位如實向社會公開環境信息,推動公眾參與監督環境保護這一立法目標。

企業環境信息公開應當依照什么程序?

當下,企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中并沒有一套可供參照的工作流程,因此無法針對每個執行步驟做出具體要求,也不利于環境信息公開工作的制度化、標準化。在此,結合“統一制表、統一公開”的工作思路,提議整合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工作流程,建立以“制表—指導—填寫—審查—公開”為核心的五步驟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程序。有關企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程序的詳細介紹如下:

第一步,如上文所述,地方應當依據法律規定和《辦法》要求,結合實踐情況制作統一的企業環境信息公開表,并以此作為后續公開工作的基礎。

第二步,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在完成制表后,應當組織轄區內重點排污單位參加環境信息公開表的填寫培訓??梢杂缮鷳B環境部門中負責環境信息公開的專業人員對企業如何填報環境信息公開表做出說明,介紹表中各項目所需填寫的內容,必要時可提供范本供企業參考。

第三步,企業收到本年度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表之后,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準確、全面地進行填寫,并按時報送給生態環境部門。

第四步,生態環境部門在收到本轄區內各重點排污單位報送的環境信息公開表之后,應當對內容進行初步審查,如發現企事業單位填寫存在疏漏、錯誤的,應當督促其及時補正。

第五步,由生態環境部門通過官方渠道對本轄區內重點排污單位的環境信息進行統一公開。

以上流程覆蓋了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的全過程,將公開工作細分為若干具體步驟,并針對每個步驟提出具體的要求和目標,契合了認識制度、分析制度、落實制度、保障制度的內在邏輯,符合中共十九屆四中全會關于構建制度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制度體系的要求,在保障企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的同時兼具可操作性,值得參考。

企業環境信息公開中罰則的適用

《辦法》第十六條針對違反環境信息公開義務的主體設定了懲罰條款,對違反特定義務的企業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責令公開,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本條規定的罰款額度并不高,尤其是對被納入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排污單位名錄、資力雄厚的企業來說更是如此。但需要說明的是,地方生態環境部門不能因罰款金額較低就將其作為一項日常的督導手段,對處罰的使用仍然需要謹慎。

慎用罰則的原因有二:其一,企業環境信息公開方面的制度本身沒有完全成熟。企業在理解有關制度時可能存在迷惑或誤解,再如前文所述,現行制度本身在關于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的內容、方式等問題上也存在不清楚、不明確的問題,因此企業違反環境信息公開義務的行為往往出于認識錯誤,而非對抗法律的主觀惡意。環境執法的目的并不是罰款,而是通過特定的行政手段來督促企業積極履行義務,圓滿完成環境信息公開工作。在這個基礎上,對存在問題的企業應當以教育培訓為主,行政處罰為輔;其二,盡管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不一定直接影響企業的經濟狀況,但在我國現行體制下,受到行政處罰就意味著企業被打上了“違法”的標簽。不僅要強制性的在政府網站上披露,企業也必須自行公開其受到行政處罰的事實。如此“標簽”會對企業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稅收抵免、融資借款眾多方面產生負面影響。尤其我國現在正在建設多元聯動的社會信用體系,滿足特定條件的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估結果甚至會通過生態環境部門與銀證保、稅務及海關等機構之間的聯動機制,在整個社會信用體系中傳遞。這對企業的打擊是致命的,因此生態環境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有必要綜合考慮以上因素,做到過與罰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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