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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物權視野下應收賬款質押的法律問題淺析

2020-01-18 02:17
淮北職業技術學院學報 2020年5期
關鍵詞:質權物權債權

鄭 正

(安徽鏡遠律師事務所,安徽 淮北 235000)

民法典物權編提及和規定應收賬款質押的相關內容,代表著應收賬款質押已經成為合法化的融資渠道,能夠為各經濟運作主體所用??梢哉f,應收賬款質押的本質就是權利質押。同時,應收賬款質押也是融資擔保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經濟業務往來過程中,應收賬款質押發揮著拓寬融資渠道,保障資金安全與融資主體合法權益的作用。

一、應收賬款的定義

我國《民法典》第437條和第445條明確規定,應收賬款可以作為物權出質標的,并且詳細說明了處置程序與基本要求。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務院的組成部門,其出臺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明確闡述了應收賬款的定義,具體如下所述: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包括現有的和將來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梢哉f,《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對于保障質押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具有實際意義。

二、應收賬款質押的必要性與獨立性

應收賬款是融資擔保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資本流轉方式差異,可將融資流通形式劃分為應收賬款直接轉讓、應收賬款保理以及應收賬款質押等類型。對于民商實務來說,應收賬款質押具有必要性與獨立性。具體內容如下所述。[1]

(一)應收賬款質押的必要性

應收賬款質押的必要性具體體現在如下兩方面:其一,滿足企業的融資需求;其二,迎合建立健全法律法規的基本訴求。

1.滿足企業融資需求

按照融資渠道差異,可將融資方式劃分為外源性融資和內源性融資兩類。其中,外源性融資是指在市場經濟運作過程中,通過合法途徑,將其他資本主體的閑置資金轉化為自身的資本形式,高度滿足經營發展的資金需求。外源性融資具有高效性、靈活性與法制性等基本特征。在市場化經濟、信用化經濟與證券化經濟盛行的大環境下,外源性融資逐步成為各企事業單位的重要融資途徑。

企業型應收賬款債權人通過應收賬款質押的方式獲得外源性融資,進而調整資產負債結構,增強資本運作活力,擴大市場競爭優勢。當然,非企業型應收賬款債權人也可以借助應收賬款質押的方式,來協調財政收支平衡,改善財務運作概況,緩解資金供應的壓力。[2]

2.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規的基本訴求

《民法典》物權編將擔保物權劃分為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三類。其中,質權擔保法律又可以進一步細化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從本質上來說,應收賬款屬于財產性債權。應收賬款質押所產生的擔保物質歸屬于權利質權范疇。這在《民法典》第445條內容中清晰可見。

(二)應收賬款質押的獨立性

應收賬款質押的獨立性,也是其與其它融資方式最顯著的差異。

1.應收賬款質押與應收賬款轉讓的差異

盡管應收賬款轉讓與應收賬款質押的內容與規程相似,但是,二者之間存在著本質性的差異。具體如下所述:

其一,法律性質差異。從民法層面來說,應收賬款轉讓與應收賬款質押分屬物和債兩個體系。應收賬款轉讓屬于債權轉讓,而應收賬款質押則屬于物權質押。

其二,生效要件差異。應收賬款轉讓適用《民法典》合同編中關于債權轉讓的一般規定,而應收賬款質押適用《民法典》物權編中關于物權質押的一般規定。需要格外強調的是,債權主體只有按照規定章程在各自的信貸征信中心完成登記辦理后,才能生效。[3]

其三,風險差異。從經濟學角度來說,風險決定收益,即風險越大,收益也就越高。這也是經濟運作的固有定律。對應收賬款轉讓來說,債權人將應收賬款作為不良資產以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方式計入,再通過交易變現的方式轉化為資金,達到賺取差價的目的。但應收賬款債權轉讓后,受讓人需要承擔該債權回收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一系列風險。在應收賬款質押模式中,出質人與應收賬款債務人清償債務的周期直接限定了主債權及質權的實現,而且,整個債權回收過程中的風險不集中。這也意味著應收賬款質押的債權人的利潤空間相對有限。

2.應收賬款質押與保理的差異

在整個國際商務運作發展歷程中,保理業務的起步發展時間較早,而且,適用范圍較為寬泛。相較而言,保理業務規程更加完善和成熟。因此,在經濟貿易活動中,受到各資金運作主體的高度青睞。

由于我國的應收賬款質押立法不完善,使得質權的實現過程存在各種各樣的風險。應收賬款質押的必要性具體體現在如下幾方面:其一,應收賬款質押的業務手續費較低。應收賬款質押除業務人支付的低息以外,再無其它任何形式的額外費用。而保理業務包含賬款管理費用、賬款追繳費用以及壞賬處理費用等。其二,應收賬款質押范圍更廣。根據《商業銀行保理業務暫行辦法》可知,應收賬款質押還包含基于信用等級產生的債權收益權和基礎設施收益權等。從某種角度來說,應收賬款質押制度進一步拓寬了資本運作主體以應收賬款為媒介的融資渠道。

三、應收賬款質押制度存在的各種不足

應收賬款質押作為一種新型的權利質押方式,在協調解決融資問題方面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當前,應收賬款質押制度主要存在如下三方面問題。

(一)應收賬款質押制度存在立法沖突

我國應收賬款質押制度適用于《民法典》物權編的一般規定,但是,《民法典》物權編中僅有3項規章條例對應收賬款質押進行了說明。在整個應收賬款質押運作進程中,更多的是依賴于《登記辦法》和《登記操作規程》予以填補。但是,《登記辦法》與《登記操作規程》的頒布主體是中國人民銀行,立法等級相對偏低。而這也是致使應收賬款質押立法重要性與立法等級之間產生矛盾沖突的關鍵因素。[4]

(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機制不完善

通常來說,應收賬款質押債權人負責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手續,而且,在辦理質押登記手續時,應收賬款質押債權人必須注冊為登記公示系統的用戶。而這也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質押債權人的經濟負擔。另外,根據《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可知,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期限最長為5年,在質押登記期限屆滿前90日可申請延期,每5年申請延期的次數不限。若債權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延期申請,直至質押登記期限屆滿后,自動失效。由此可知,如果應收賬款出質人未能按照規章條例履行義務,或者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延期申請,則會直接損害當事人以及利害關系人的根本權益。

(三)應收賬款質押監控機制不健全

根據《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由應收賬款質押權人在登記公示系統注冊用戶后,登錄登記公示系統,自行填寫登記內容,系統依據提交時間生成初始質押登記證明。盡管此項規定為應收賬款質押債權人的自主登記提供了便利,但是,忽略了銀行、證券交易所等征信機構的監督權限,極易出現因審查監管不到位,而增大債權人融資風險的問題。[5]

四、加強應收賬款質押制度建設的路徑

(一)增強應收賬款質押制度立法的科學合理性

國內知名學者梁慧星先生曾就應收賬款融資方式提出了自己獨到的見解,其大致意思是,應收賬款融資方式是極具代表性的物權抵押方式,應當歸屬于《民法典》合同編的范疇進行管理,與《民法典》物權編的權利質押不發生沖突,也不存在必要的聯系。

從根本上來說,對應收賬款設置權利質權是極其錯誤的。有學者指出,在宏觀性法律法規尚未明確劃定責任范圍的前提下,《民法典》物權編可以對應收賬款的出賬給予法律層面的保護,建立一個獨立且完整的,區別于普通出賬方式的規章條例。但顯而易見的是,這種做法極大地阻礙了法律法規的改進與完善。此外,還有很多專家學者提出,物權法的管理模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僅適用于傳統的動產管理,對于新興的物權無法起到保護作用。[6]

筆者認為,盡管我國制定并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條例,但是,唯獨缺少一種服務于商業管理的方法。我們可以借鑒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對應收賬款質押的規定。美國在立法過程中,始終將民商分行的管理條例獨立在外,在民商分行的管理條例中明確闡述了應收賬款質押的定義、內容和規程。這起到了拆分物權法中民事與商業規定的作用,即將物權管理納入民事管理體系。

(二)構建完善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機制

盡管《民法典》對應收賬款登記內容、登記公示與登記要求實行了相關規定,但是,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機制的具體操作事項仍需進一步完善。

首先,加大征信機構對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的審查力度,對應收賬款質押開展全面性、細致性與實質性的審查工作,進一步明確質押登記公示機制的操作事項,最大限度地降低融資擔保風險。

其次,由應收賬款質押出質人與債權人共同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手續,一方面,減輕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債權人的負擔,另一方面,充分發揮二者的互相監督作用,保證質押登記流程的透明、合理性與規范性。

再次,明確限定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期限。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期限需與應收賬款質押合同期限保持協調性,確保整個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的正常運轉。

最后,明確告知應收賬款債權人質押登記權限以及質押登記信息公示流程,降低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所承擔的風險。[7]

(三)建立健全的應收賬款質押監管機制

如果由應收賬款質押債權人獨立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手續,且銀行、證券交易所等征信機構完全不發揮監管作用,會在很大程度上增大融資風險。為充分發揮應收賬款質押的實際作用,可由應收收賬款質押債權人向銀行、證券交易所等征信機構提出審查申請,以提高征信機構對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的參與程度,加大對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的監管力度。在此基礎上,由應收賬款質押出質人與債權人共同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手續,并結合二者的基本情況,采取適宜的監管方式。對于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監管工作來說,全面審查應收賬款質押合同,精準預測未知風險,制定風險防控措施顯得尤為重要。[8]

在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實質監管過程中,依托法律法規對登記事項進行實質性審查,對減輕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債權人負擔,降低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債權人風險非常必要。

五、結束語

綜上所述,在市場經濟繁榮發展的大環境下,融資方式越來越多樣化。隨著一系列規章條例的完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逐步成為各企事業單位的主要融資方式,尤其是小規模企業。通過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可以鞏固經濟基礎,協調收支情況,維系資金鏈的正常運轉。但是,經濟領域的專家學者對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制度的諸多內容提出了一系列的質疑。因此,建立健全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法律法規與規章條例,成為商界,乃至全社會關注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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