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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國際法院和國際海洋法法庭的競爭與合作關系

2020-02-21 06:49田慧芬
海外文摘·藝術 2020年18期
關鍵詞:國際法院海洋法管轄權

田慧芬

(西北政法大學,陜西西安 710063)

1 國際法院

國際法院作為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自成立以來,在審理海洋法案件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國際法院的判決促進了一些海洋法規則和一般原則的建立,其中許多原則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都有所體現。例如,國際法院在英挪漁業案件中確立的直線基線原則就被納入在《公約》第七條中。盡管國際法院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它也因為法官在適用法律上的不公正而備受質疑[1]。此外,甚至有一位學者注意到近年來國際法院的地位正在下降,部分原因是因為它既不能取悅大國,有無法獲得一些小國的信任[2]。雖然國際法院在國際海洋法法庭成立后繼續處理著海洋法問題,但在公約的框架內,其活躍程度遠不如國際海洋法法庭和《公約》內的其他兩個仲裁機構[3]。當然,不可否認仍然有些國家愿意在《公約》體系之外選擇國際法院作為爭端解決機構。

2 國際海洋法法庭

國際海洋法法庭一經成立就成為國際學者關注的焦點。從最初由于具有豐富經驗的國際法院的存在而被質疑設立國際海洋法法庭的必要性,到其設立可能會加劇國際法律體系的塊狀化的擔憂。此外,還有一些學者認為它的價值僅限于處理“附帶程序”,即臨時措施和船只的迅速釋放,以及在專屬經濟區進行的非法捕魚活動。然而,經過20 多年的實踐和近30 個案件的處理,這些擔憂似乎正在消失。國際海洋法法庭正逐步充分發揮《公約》賦予的各項職能,并已成為解決國際海洋爭端的主要機構之一。近年來,國際海洋法法庭對海洋法的貢獻得到了越來越多的認可。

3 國際法院和國際海洋法法庭的競爭和合作關系

國際法院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是唯一具有普遍管轄權的國際法院。它是根據《聯合國憲章》于1945 年成立的,旨在解決國家間爭端和提供咨詢意見。在國際海洋法法庭成立之前,大多數海洋法案件都是由國際法院裁決的。國際海洋法法庭是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附件六于1996 年成立的。國際海洋法法庭的成立是為了解決有關《公約》及其相關國際協定的解釋和適用的海洋爭端。在公約起草階段中,為協調各方利益,獲得廣泛接受,公約第十五部分第二節規定了四種不同的程序,供締約國選擇以解決有關本公約解釋和適用的爭端。這樣,《公約》第287 條就規定了國際法院和新成立的國際海洋法法庭以及其他兩個仲裁機制?!豆s》第288 條是國際海洋法法庭和國際法院在《公約》框架內獲得管轄權的基礎。第287 條規定,上述四個機構對有關《公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具有管轄權。但該四個機構對爭端的管轄權最終取決于締約國的同意。因此,一方面,這兩個國際常設司法面臨著針對同類海洋法案件的競爭; 另一方面,兩個機構都致力于通過解釋和適用《公約》來解決海洋爭端。

自從1996 年國際海洋法法庭成立以來共收到29個案件,但是它很少對于實質性案件作出決定。在29個案件中,有17 個涉及臨時措施或船只的迅速釋放;有2 個案件與咨詢管轄權有關。國際海洋法法庭對大多數的案件行使默認管轄權。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90 條第5 款,在審理案件的仲裁法庭組成之前,經爭端各方協議的任何法院或法庭,如在請求規定臨時措施之日起兩周內不能達成這種協議,則為國際海洋法法庭。這就意味著《公約》締約國沒有積極選擇國際海洋法法庭作為解決爭端的機構。相比之下,國際法院收到了大約10 起與海洋有關的爭端,其中大多數涉及海洋邊界和海洋權益爭端。這10 個爭端的當事方大都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方。這意味著這些國家在國際法院和國際海洋法法庭同時可以選擇的情況下,選擇了國際法院而不是國際海洋法法庭。盡管國際法院與國際海洋法法庭之間的案件數量差異在一定程度受到兩個機構之間管轄權差異的影響。另一個可能的解釋是,這些國家并不像相信國際法院那樣相信國際海洋法法庭會保護它們的利益[4]。但是在最近,也就是2019 年毛里求斯和馬爾代夫劃界的案件中,各爭端方都選擇了國際海洋法法庭而不是國際法院。雖然不多,但這種對國際海洋法法庭重拾的信心值得關注。國際海洋法法庭正在將案件從國際法院的“口袋”中“搶走”。但是,它是否會像JE Noyes 預期的“國際海洋法法庭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收到大量的案件負荷”仍有待觀察。

雖然國際法院和國際海洋法法庭之間沒有正式關系,但這兩個機構都被列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作為解決有關其解釋和適用的爭端的手段。因此,國際法院和國際海洋法法庭有可能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作出不同的解釋。在這方面,合作的重要性變得顯而易見。此外,兩個機構都可以從基于相互尊重的合作中獲益。國際法院作為一個經驗豐富的機構,在處理與海洋有關的案件方面具有相當豐富的經驗,因此國際海洋法法庭對于國際法院的判例的適當引用可以提高其合法性。而對國際法院來說,在其審理某些它之前從未涉及的類似案件且沒有判例可借鑒的情況下,對于國際海洋法法庭做法的關注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是由聯合國通過的。早在1998 年,聯合國大會就通過了一項聯合國與海洋法法庭的合作與關系協定。其中就涉及到國際法院與國際海洋法法庭之間交換有關文件的內容。并且,國際法院將所有的出版物寄給了國際海洋法法庭,“作為對其他司法機構的友好表示”。此外,國際法院與國際海洋法法庭于2001 年就交換其出版物達成協議。雖然該做法體現了對彼此的尊重,但文件交換在促進國際法院和國際海洋法法庭之間合作的作用尚不清楚。國際法院與國際海洋法法庭之間除了交換文件外,司法對話對促進兩機構之間的合作也發揮了重要作用。司法對話是一種非正式的方式,指的是“法院對彼此案例的相互關注和交叉引用”。交叉引用是國際法院和法庭之間交流經驗和意見的普遍方式,可以增加判決的專業性和可預測性。國際法院和國際海洋法法庭的工作中就多次運用到了該合作方式。例如,國際法院在審理尼加拉瓜訴哥倫比亞一案中就引用了國際海洋法法庭的判例。與此同時,國際海洋法法庭在若干海洋劃界爭端(孟加拉國訴緬甸)、(加納訴科特迪瓦)中也提到了國際法院的判例。通過多次得交叉引用,國際法院和國際海洋法法庭逐漸在海洋劃界領域形成了統一的方法。

因此,國際法院和國際海洋法法庭之間的競爭和合作關系是非常值得關注的,對于和平解決海洋法領域爭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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