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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地曙光號”案例分析

2016-12-15 11:11謝珺
法制與社會 2016年33期
關鍵詞:海洋法

摘 要 根據國際海洋法法庭對“極地曙光號”案的判決,本文就俄羅斯在普里拉茲洛姆納亞鉆井平臺周圍設立安全區的相關問題進行了分析與研究。本文著重探討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60條語義下的專屬經濟區內人工島嶼的建設、島嶼周圍安全區的分析,結合“極地曙光號”案進行了分析。

關鍵詞 海洋法 極地曙光號 安全區 人工島嶼

作者簡介:謝珺,西南政法大學,本科在讀。

中圖分類號:D920.5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326

國際海洋法法庭對“極地曙光號”案的判決中,實體部分的判決主要涉及了以下幾個部分:一是俄羅斯在普里拉茲洛姆納亞鉆井平臺周圍設立安全區的問題;二是俄羅斯對極地曙光號及其船員所采取的手段的合法性問題;三是俄羅斯對國際海洋法法庭法令的執行問題;四是俄羅斯未在本次仲裁中支付保證金的問題;五是解除行為不法性的情況。

由于“極地曙光號”案例判決碩長,值得探討的地方也實在太多,故本文將主要就判決的第一部分,即俄羅斯在普里拉茲洛姆納亞鉆井平臺周圍設立安全區的問題,進行探討。

一、案情簡介

2013年9月18日,30名來自荷蘭、美國、英國、法國、芬蘭等18個國家的綠色和平組織的成員(其中一名為俄羅斯籍)乘坐“極地曙光號”,來到普里拉茲洛姆納亞鉆井平臺周圍,抗議俄羅斯在北冰洋開采石油。該平臺位于巴倫支海,隸屬于俄羅斯國家石油天然氣公司。俄邊防軍要求“極地曙光號”停船接受檢查,但未得到配合。俄邊防軍遂進行了警示性射擊,并于19日晚使用直升機控制了該船。兩名船上成員曾試圖強行登上鉆井平臺,俄方將該二人拘押。據俄方稱,該二人來自瑞士和芬蘭。次日,俄方海岸警衛隊扣押了“極地曙光號”,并逮捕了船上成員。其后,俄方起訴被扣押的船員,控訴他們從事海盜活動。根據俄羅斯的法律,他們最多可能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這些船員現被關押于摩爾曼斯克。

因為“極地曙光號”上懸掛的是荷蘭的國旗,所以荷蘭作為船旗國出面進行了交涉,對于俄羅斯針對該船及船員的扣押及逮捕行為,于2013年10月4日向國際海洋法法庭提起了強制仲裁程序。而且,向ITLOS提請臨時措施,要求俄羅斯釋放船只和船員,以及停止對于該船和船員的所有有關的司法活動。

2013年11月22日,在荷蘭政府出具360萬歐元保釋金的情況下,ITLOS做出了臨時措施的裁定——“極地曙光號“以及該船上被指控觸犯流氓罪的船員應當被釋放。2014年3月17日,仲裁庭也召開了會議商定仲裁的相關事項。2014年8月31日,荷蘭正式向仲裁庭遞交了訴狀。11月26日,仲裁庭就俄羅斯的所不服的管轄權問題做出了裁決,認為ITLOS對于荷蘭所提請的臨時措施享有初步管轄權。對于法庭的裁決,俄羅斯依然持否定態度,其作出聲明,依舊認為該仲裁庭對于此案不享有裁決權。不過,隨著俄羅斯國內對于該案的法律程序的進行,俄羅斯的議會進行了投票,將流氓罪這一罪名也納入了為了紀念國內憲法20周年而訂立的全面大赦法的范圍。因此,此案中的29名被控人員在繳納保證金之后,于2013年年底之前得到了釋放。

本案作為法庭受理的第22號案件,荷蘭請求法院以臨時措施的形式迅速釋放船只及船員,與法庭以往受理的案件相比,本案具有獨特的立場及特殊性,筆者將就本案的判決中有關實體法的部分進行分析。

二、俄羅斯在普里拉茲洛姆納亞鉆井平臺周圍設立安全區的問題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56條第1款第b項第1點“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有依本公約有關條款規定的對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的管轄權”,而這種管轄權的具體范圍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第60條進行了具體的劃定。

荷蘭主張俄羅斯違背了它依公約對荷蘭所負有的義務,即俄羅斯在鉆井平臺周圍三海里設立了一個“任何沒有經過俄羅斯聯邦的事先批準的航行都是被禁止的”的安全區。根據荷蘭的主張,這個三海里的安全區違背了《公約》第60條第5款“安全地帶的寬度從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的外緣各點量起,不超過五百公尺的距離”的規定。

荷蘭依據該主張要求仲裁庭,指令俄羅斯聯邦發起一個對海員們的公告,撤銷關于普里拉茲洛姆納亞鉆井平臺的還在繼續生效的公告,特別是2011年第51號公告和2014年第21號公告,并將公告更改為符合公約的公告。

國際海洋法法庭同意荷蘭的普里拉茲洛姆納亞鉆井平臺是《公約》第60條所規定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范疇的觀點。并且從俄羅斯的官方文件中,也能夠得到同樣的結論。

但是,荷蘭主張俄羅斯在普里拉茲洛姆納亞鉆井平臺周圍設立的三海里區域,是對公約關于專屬經濟區安全區規定的挑戰,即根據公約,俄羅斯事實上建立了一個三海里的安全區。對于這一主張,需要進行進一步的解釋和探討。

根據法庭所知曉的情況,在極地曙光號案發生時,俄羅斯在2011年第51號船員公告宣稱普里拉茲洛姆納亞鉆井平臺周圍三海里的區域過于危險、不宜航行。接下來的注意公告中更是聲明“船舶不應該在沒有海洋冰蓋平臺操作員統一的情況下進入該平臺的安全區域”。

法庭進一步認為,2014年第21號船員公告是對2011年第51號船員公告的于2014年5月24日的修正,即“船舶在沒有被離岸冰蓋平臺操作員準許的情況下,不建議進入離岸冰蓋平臺周圍的安全區域”。

法庭對于任何其他的俄羅斯法律法規行政法令,是否有其他特殊規定并不知曉。那么,爭議的焦點就轉移到了No. 51/2011號船員公告和No. 21/2014號船員公告是不是創造了一個與公約語義相同的“安全區”。法庭持否認態度。

首先,很明顯,No. 51/2011號船員公告和No. 21/2014號船員公告僅僅把該鉆井平臺周圍的三海里區域定義為一個“危險不宜航行”的區域。它們并沒有明顯表明該三海里區域是公約語義下的安全區。

其次,根據《公約》第60條第4款的規定,安全區是一個“可在該地帶中采取適當措施以確保航行以及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安全”的區域。從法庭的視角來看,該條允許沿海國家在安全區內依照成文法律法規采取適當的措施,并且從這樣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來看,這樣的措施的目的是致力于包括航行和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在內的安全。沿海國家的這些權利最多只能在它的專屬經濟區內實施。

俄羅斯的No. 51/2011和No. 21/2014船員公告,并沒有建立一個俄羅斯能夠援引安全法律法規并且實施它們的安全區,也沒有可以施加于外國船舶的強制性規則?!白⒁馔ǜ妗辈⒉荒馨缪菀粋€強制性的角色,它只是一個建議性地告知船舶平臺周圍三海里區域內進行航行也許存在危險,并且船舶在進入該三海里區域時,最好向平臺操作員尋求允許。盡管在這兩條公告中存在著一些英語用語上的差異,No. 51/2011公告聲稱船舶在沒有許可的情況下“不應該進入”,No.21/2014公告聲稱在沒有許可的情況下“不推薦進入”,在最原始的俄語版本的公告中,都使用了“建議”這一詞語。

這就表明No. 51/2011和No. 21/2014號船員公告不是俄羅斯在行使其由公約第60條獲得的關于安全區的管轄權,而是鼓勵船舶和平臺進行溝通,以降低沖突和其他事故的風險。

另外,事實確實表明船員公告沒有禁止船舶在普里拉茲洛姆納亞鉆井平臺周圍三海里內航行的權利。因此,通過2013年9月13號的廣播,拉多加當局通過No. 51/2011建議極地曙光號“3海里內航行有危險,500米內禁止航行”。當它2013年9月18日命令極地曙光號停止時,拉多加當局只是控訴綠色和平組織的剛性船體充氣艇進入了普里拉茲洛姆納亞鉆井平臺周圍五百米區域,并沒有提到三海里區域。這些通訊記錄表明,在俄羅斯看來,只有平臺附近五百米的區域是禁止航行的,以及實施行為也只在這個區域內被允許。

法庭因此總結,俄羅斯從來沒有建立一個公約60條語義下的普里拉茲洛姆納亞鉆井平臺周圍三海里的安全區。

俄羅斯法律法規的框架和內容涉及到專屬經濟區內的人工島嶼、設施、結構以及大陸架的部分,更是確認了普里拉茲洛姆納亞鉆井平臺周圍三海里沒有安全區。

三、 對俄羅斯在平臺周圍設立安全區的問題的分析與啟示

(一)關于專屬經濟區內的人工島嶼建造的法律規定

依據《海洋法公約》第60條,沿海國家對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有在專屬經濟區內專屬建設的權利,并可以授權其他國家或組織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包括財政、海關、衛生、安全及移民的法律和規章方面的管轄權。其建造應當進行充分的通知,以及予以必要的警告。沿海國家可以設立合理的安全區,并有權在該安全區內為確保航行及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措施。

安全區的寬度不應由沿海國家隨意設定,而應參照相關國際標準進行合理確定。其寬度不應超過從該人工島嶼、結構或設施的外緣各點外五百米的距離,但由主管國際組織建議,或者被一般接受的國際標準所許可,則可以超過該五百米的限制。任何船舶都應當尊重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周圍的安全區,且應當按照該區域附近航行的一般國際標準航行。

這種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不等同于島嶼,故也應然地不具有島嶼的法律地位。其存在對領海、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的界限劃定,并不會產生影響。

筆者認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只明確了沿海國家對專屬經濟區的管轄權,沿海國家對專屬經濟區的海域并不享有主權。所有的國家,根據現行的海洋法框架,均不能自由地建設人工島嶼、結構和設施。我們應當通過一定形式的規約,規范在專屬經濟區內建設人工島嶼、結構和設施的準入條件及相關規范。一旦有關國家就專屬經濟區內的人工島嶼、結構和設施的問題出現沖突和爭議,則在現有法律規范不足的情況下,應當將當事人及國際社會視作一個整體,在考慮各自利益的同時,進行整體的利益協調和沖突解決。

(二)俄羅斯宣稱“三海里安全區”的不合理性

俄羅斯宣稱“三海里安全區”明顯與公約對于安全區的規定相違背,無論是從公約還是從習慣上,都無法自圓其說。故筆者認為,俄羅斯選擇“三海里安全區”作為其訴訟戰略的第一步,是極其失誤的。

退一步說,倘若俄羅斯宣稱其普里拉茲洛姆納亞鉆井平臺周圍五百米的安全區域,根據公約,安全區域設立的目的是“采取適當措施以確保航行以及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安全”,即安全區域并不能作為禁止航行的理由。更何況,俄羅斯并沒有按照公約的要求,妥為告知安全地帶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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