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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贈與合同的撤銷權

2020-02-25 11:15
福建質量管理 2020年2期
關鍵詞:受贈人撤銷權行使

(哈爾濱商業大學 黑龍江 哈爾濱 150028)

一、贈與合同及撤銷權定義

贈與合同指贈與人無償將自己財產讓與受贈人的合同,贈與合同撤銷權指贈與人在法律規定情形下撤銷贈與他人財產的權利。民法理論中撤銷權一般可分為法定撤銷權和約定撤銷權。其中《民法總則》中規定的因欺詐、脅迫以及重大誤解、乘人之危作出的民事法律行為,權利人可以行使撤銷權,即為法定撤銷權;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約定發生某種條件時,合同當事人可以依照約定撤銷合同,這種撤銷權就屬于約定撤銷權。贈與合同在《合同法》中不僅存在法定撤銷權,而且法律也未禁止贈與合同當事人約定撤銷權。

民法規定了公平原則,而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單方面損減財產、受贈人無償獲得收益,這是與民法原則相違背的。因此法律為保障贈與人的利益,防止贈與人因訂立合同發生其他狀況而不能從被贈與人處取回贈與財產的情形,規定了贈與合同撤銷權。確定了贈與合同的性質后,可以根據贈與合同的性質分配贈與人與受贈人的權利與義務。贈與合同是否為諾成合同,《合同法》規定贈與合同經雙發當事人合意即可,如果將贈與合同定性為實踐合同,贈與人就沒有相應的交付贈與財產前的合同義務,將會使合同的履行與生效混為一體。因此交付贈與財產非贈與合同生效的前提,也致使贈與合同的履行與生效在時間上并不同步,實踐中,贈與合同生效時受贈人多數情況下不會要求贈與人立即履行贈與合同,因此在贈與合同生效時,贈與的財物所有權并未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轉移。法律規定的贈與合同撤銷權,目的在于保護贈與人的合法權益。比如受贈人違反贈與合同的約定或贈與人出現經濟困難,有可能使贈與人無法或者不愿意繼續履行原贈與合同的義務,而繼續履行義務有可能極大損害贈與人的利益。因此法律設定贈與合同撤銷權使贈與人在法定情形下能夠有法律依據保留贈與合同標的物且不需賠償受贈人。

二、贈與合同撤銷權的存在的問題

(一)贈與合同撤銷權的濫用?!逗贤ā焚x予贈與人可以不履行贈與交付義務或取回贈與財產的權利,以保護贈與人在特殊法定情形下可以挽回損失的利益。但是也同樣會發生贈與人濫用贈與合同撤銷權的情況。受贈人基于贈與人作出贈與承諾的合理信任,可能進行諸如提前消費、承諾轉贈他人等民事行為,贈與人濫用撤銷權會嚴重損害《合同法》的信賴利益保護原則,且對受贈人的利益和受贈人基于信賴利益作出民事行為的相對應第三方的利益造成損害。

(二)贈與合同撤銷權的適用范圍不清。我國《合同法》186條的規定了公益性及公證過的贈與合同被排除出任意撤銷權的使用范圍,其他類型贈與合同均可在權利轉移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但《合同法》未對撤銷權行使時間、權力行使方式作出限制。任意撤銷權行使方式過于偏向贈與人利益,沒有明確的制度制約贈與人任意撤銷權。此外,若贈與人與受贈人約定贈與財產只可為特定方式予以使用,但受贈人按照約定方式使用受贈財產后有剩余部分,那么此情形下,贈與人能否享有對剩余財產的贈與撤銷權?《合同法》對這類問題并未作出具體規定,未能解決贈與合同撤銷權在不同情況下具體應用的問題。

(三)受贈人權益保護途徑不清?!逗贤ā焚x予贈與人享有撤銷權,但僅在第189條賦予了受贈人在贈與人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毀滅贈與財產時享有請求賠償權。贈與人在一般情況下行使撤銷權,贈與合同經贈與人的撤銷,受贈人基于贈與合同的給付贈與財產請求權就已被消滅,因此受贈人無法請求贈與人履行贈與義務或承擔不予履行的違約責任。就一般贈與被贈與人撤銷的情況,法律未有明確規定受贈人受到損害時的救濟途徑,也未規定贈與人行使撤銷權后應給予受贈人適當補償。

三、具體建議

(一)限制任意撤銷的贈與合同范圍?!逗贤ā分幸幎▋H幾類特殊的贈與合同不可撤銷,而一般贈與合同在受贈人交付財產前可以行使撤銷權。筆者認為應當擴大不可任意撤銷的贈與合同范圍,例如附義務贈與合同較一般贈與合同相比,受贈人需按照合同規定作出相應行為才可獲贈財產,因此附義務贈與合同并不具有完全的無償性。為體現贈與合同的無償性,也為保障贈與人的合法權益,《合同法》設置了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若允許贈與人隨意撤銷附義務的贈與合同,顯然對受贈人有失公平。因此在附義務贈與的情況下,若受贈人履行了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應當不能再要求撤銷贈與合同;若贈與人不履行附義務贈與合同的贈與義務,那么受贈人有權要求贈與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或違約責任。此外以書面形式簽訂的贈與合同也應當限制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贈與人在簽訂贈與合同時應當經過慎重考慮作出贈與行為,以書面方式簽訂的贈與合同表面贈與人已經過慎重考慮。書面合同是贈與雙方當事人的想法表達一致的協議,若是經書面方式簽訂的贈與合同也可任意撤銷,會嚴重損害受贈人基于書面協議的信賴利益,因此應當限制以書面形式簽訂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

(二)規定撤銷權除斥期間。權利的行使需要有時間限制,任意撤銷權也應當不能例外。規定撤銷權除斥期間以約束贈與人濫用任意撤銷權,要求贈與人在一定的期限內行使撤銷權,超出規定期限,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歸于消滅,以保障贈與財產歸屬權的穩定性。對于撤銷權除斥期間的具體規定,筆者認為可以從贈與合同成立起算除斥期間,期間可參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為六個月為宜。若贈與人未除斥期間內行使任意撤銷權,那么任意撤銷的權利歸于消滅;贈與合同從成立之時起,贈與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除非當事人在贈與合同中另有約定。

(三)對受贈人的保護。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后確實損害了受贈人的信賴利益、也人為的改變了受贈人原先計劃的經濟狀況,如何確定贈與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與信賴利益原則的責任,筆者認為應當建立與任意撤銷權相對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若贈與人的撤銷贈與行為確實損害了受贈人的原有利益,那么受贈人可以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損害賠償在權主觀上應認定贈與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贈與會造成受贈人財產損失,在客觀方面受贈人因贈與人的行為造成損害,此時受贈人可以根據損害賠償請求權要求贈與人承擔相應的責任,可以在撤銷財產的范圍內給予受贈人適當補償為宜。

四、總結

贈與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平衡關系著社會穩定與社會公平,如何平衡其權益成為當今法律需要研究的問題。本文通過對贈與合同的性質與制度問題展開討論,目的是更加完善贈與合同撤銷權制度,保護當事人的利益,為司法實踐提供不同角度的理論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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