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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證據信息化的應用與不足分析
——基于第三方審計人員的角度

2020-03-12 18:11
廣西質量監督導報 2020年12期
關鍵詞:實務審計工作證據

丁 斌

(西京學院會計學院 陜西 西安 710123)

一、引言

審計證據是獨立第三方審計人員在實務工作中,為了得出審計結論和形成確切的審計意見,通過運用自己的專業辨別能力,從企業信息中提煉出來對自己工作有用的、重要的審計信息。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國家審計準則》等就審計證據都做了充分的定義。其一般的、通用的要求都離不開,審計證據需要具備充分性和適當性的規定。在具體的實務工作中,獨立第三方審計人員在辨別企業信息是否滿足充分性與適當性時,往往都是依托自身的過往工作經驗來辨別的,而并未依照某一具體的準則、條例來行事。

2020年5月,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發布的2020年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全面推進“互聯網+”,打造數字經濟新優勢。就財會領域而言,現階段越來越多的企業希望員工掌握一定的互聯網技術,力爭實現“互聯網+會計”、“互聯網+審計”等新時代的財務模式。因此,伴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實時運用,獨立的審計人員在日常的實務工作的過程中,也會從以往的紙質、實體證據轉變為電子、虛擬型的審計證據。這也就會使傳統的工作經驗并一定完美的貼合目前的審計實務工作。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會影響審計證據的獲取,進而不能突顯審計證據的具體效力,也就自然無法得到符合被審計單位的審計結論。

二、審計證據信息化對實務工作的優勢

在傳統的審計實務工作中,審計的一般性工作流程大致可以劃分為審計初步業務活動階段、審計過程實施階段和審計結尾階段這三個階段。其中,在初步業務活動階段,獨立第三方審計師需要依據相關的法律先制定具體的審計計劃,并根據該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成立審計小組。在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具體環境后,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評估被審計單位的重大錯報風險,形成適合的審計工作方案;在審計過程實施階段,審計工作人員需要審查被審計單位的各種財務信息以及有關的資產情況,并通過一系列的審計環節來獲取審計證據,接著通過對信息的整理后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在審計結尾階段獨立第三方審計師需要根據編制的工作底稿,結合自身的專業素養來得出審計結論,并將相關的文件和資料整理并歸檔。在傳統的審計實務工作中,對審計證據的搜集和整理幾乎全是依靠審計人員的人力完成,而較少地使用互聯網技術。具體的工作中,審計人員需要查閱大量的紙質文件,這不僅使審計的工作量超過預期,同時因為人力的局限性也會帶來一定的檢查風險,導致審計質量低于預期。

而在互聯網模式下的審計實務工作中,審計人員往往會依靠大數據平臺和云計算的支持。通過構建一定的算法和軟件,會使得審計效率大幅提高。例如,目前很多審計工作人員在處理憑證類審計實物證據時,往往會依靠相關的計算機軟件或者編程軟件來協助其日常工作,并且依托計算機的特性可以使審計工作更加的便捷。同時,隨著區塊鏈技術在財務領域的逐漸運用,其對審計質量也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其具體可以體現著以下幾個方面。其一,使數據公開透明、突顯數據完整性。通過結合互聯網技術,審計人員可以清楚直觀地掌握具體交易事項的整個流程,以此來保證企業數據完整和公開透明。其二,增加數據的可靠性。由于所有的交易行為都可以在網絡上被獲取,所以可以盡可能的避免企業私設內外賬的局面,增加審計證據的可靠性。其三,保障數據安全性?;ヂ摼W技術不同于傳統的紙質文件與人員信息不對稱性,審計人員通過合理的運用互聯網技術可以使審計數據更安全。其四,使審計工作更高效、更準確。計算機不同于人力的最主要的點就在于,計算機是通過算法來重復的進行信息處理的,而人力因為具備一定的偶然性,所以通過這一技術的運用可以使審計師更高效、準確且快捷地掌握自己需要的審計證據,提升審計效率。

三、審計證據信息化對實務工作的不足

(一)取證不規范

首先,對信息化審計證據的具體取證程序還缺乏一套明確的規章、說明。雖然《國家審計準則》《審計署電子數據審計證據規定(試行)》等對于電子審計證據的具體取證的方式中進行了一些要求,但是在具體的實務工作中,例如取證的授權和禁止行為等環節還缺少細節性、具體的規定。其次,信息化審計證據內容片面。在審計證據的搜集過程中,審計師往往需要根據全面的審計證據來進行職業判斷。然而目前大多數公司缺乏對電子證據的全面記錄,并且個別的審計人員在進行電子審計證據的收集過程中往往先入為主,只采集有利于自己工作的數據,以至于在進行數據分析時缺乏全面性。

(二)證據證明能力不足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運用,一些缺乏實質的“消息”會在審計工作的開展過程中,逐漸浮出水面。但這些數據一般缺乏權威性,審計人員在收集審計證據時需要辨別其來源。其次,對于審計證據的具體標準并不明確,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的準則條例,都是籠統的界定審計證據需要具備一定的適當性和充分性,而并未對其背后具體的實施情境加以規定,這也會導致部分電子審計證據缺乏一定的證明能力。最后,按照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部分審計證據并不適用于刑事訴訟,也不滿足刑事證據的訴訟效力。但是當特殊情況發生時,刑事和民事兩者的差異性也會帶來一定程度的影響,并帶來不可估計的后果。

(三)證據歸檔困難

大多數審計人員在面對電子審計證據的歸檔時,還是習慣性地將電子審計證據打印成紙質文件再進行歸檔保存,這也不利于電子審計證據的發展,脫離社會的發展需要。其次,我國目前缺乏對電子審計證據的歸檔細則,對電子文件的歸檔方式、內容和保存期限都沒有作出明確的指示。最后,電子證據因為其特殊性,審計人員在進行歸檔時需要考慮將文件加密網盤保存還是以數字化形式保存,在不同的保存方式中,也對實務工作會帶來新的挑戰。

(四)審計人員能力欠缺

目前,我國對審計信息化這一問題的探索還不夠,與之配套的具體設施和操作軟件建立還不全面。這也在技術層面,為審計實務工作的發展造成了一定的阻礙。而審計工作結合信息化技術已然成為社會上的一種主流趨勢,但絕大部分高等教育學校在培養信息化財務人才時的投入力度還不足、關注度還不夠,這也會阻礙審計信息化的發展。因此,如果審計人員的職業素養無法得到提升,縱使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健全的技術支持,也不能滿足我國審計信息化的發展。并且在國家審計中,也存在部分機關人員的專業化要求還缺乏一定的計算機方面的要求及人才這一現狀,這也就導致了審計人員對獲取電子數據和互聯網審計的思維的建立還不健全。

四、提高審計證據信息化的建議

(一)完善法律設置,提升法律規范

伴隨著審計證據采集信息化的深入發展,我國現存的關于事務工作的法律已經逐漸暴露出其自身的弊端,完善法律設置的進程迫在眉睫??紤]到法律作為我國事務工作中的最低標準這一特性,相關的法律法規的成立應當至少滿足對審計證據信息化其具體的界定。首先,新的法律應當規范信息技術對審計工作的細節、證據適當性進行解釋。其次,新的法律法規應當能夠提高信息化審計證據的證據能力支持力。避免出現有證據而不能在法律層面支持審計報告的現象。最后,新的法律法規也應該對審計證據信息化的后續歸檔、保存期限以及人員管理做出相關的規定。

(二)建立健全的審計信息化平臺

外部審計人員在進行審計實務工作時,傳統的審計證據的保存還停留在限定保存日期與審計檔案的管理。但隨著我國區塊鏈技術的不斷深化實現,審計證據其實也可以通過上鏈來增加其可信服性。并且通過將獲取的證據上鏈后,也可以為未來事務所搭建案例共享數據庫提供便利,且這一技術的運用也可以為企業以后的治理與內部控制提供警示作用。通過不斷的完善內控機制,使企業利益與股東權利達到最大化。最后,未來我國新的法律法規也應該對審計證據信息化的后續歸檔、保存期限以及人員管理做出相關的規定。

(三)提升審計人員職業素養

目前大多數審計事務工作都在一定程度上結合了互聯網技術,同時我國的相關的規定也要求財會、審計人員需要每年進行一定學時的繼續教育,因此,這為審計人員的職業素養提供了學習上的必要條件。但是,我國目前的繼續教育具體學習內容還局限于學習新的法律法規與職業相關規范,這有悖于審計信息化的發展。所以,我國的財務類從業人員的繼續教育也可以適當增加對審計實務工作信息化的培訓,這樣有利于審計人員在實際工作中的工作效率,也能夠促進審計信息化的發展。

五、結語

新時代審計人員的具體要求,隨著互聯網技術的運用也變得越來越高?;ヂ摼W技術能夠幫助獨立的審計人員更高效、快捷的獲取審計證據,但是在其具體的運用中也會帶來新的問題與挑戰。因此,完善的、適合審計信息化的法律法規的發布迫在眉睫,而且新的法律法規也應當對審計證據信息化的具體收集方式做出解釋,并且可以提高審計證據信息化的證明力度,同時也需要對審計證據信息化的后續工作的實施作出具體要求。同時,通過建立健全的審計信息化平臺并結合區塊鏈技術,這能夠幫助提高審計證據的準確性與可信性,也為審計報告的出具提供了最真實的依據。最后,作為獨立的第三方審計人員,在進行日常的實務工作中,也需要不斷地學習新技術所帶來的優勢與抓住信息化帶來的機遇,并且需要不斷地更新自己的知識儲備量、保持對審計證據的職業判斷力,以此來出具符合被審計單位具體環境的審計意見,保障審計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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