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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現狀及其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

2020-04-10 06:46趙曉燕
世界家苑 2020年1期
關鍵詞:司法制度刑事案件未成年人

趙曉燕

摘要: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進步,社交媒體充分發展,對當代未成年的生活造成了很大沖擊。由于未成年心智不足法律意識不強,認識能力有限,容易受到社會不良因素影響從而進行犯罪活動鑄成大錯,未成年犯罪問題逐漸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本文將從影響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關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問題以及基本原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三個方面進行詳細論證。

關鍵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制度

1 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特點

未成年人在法律中的概念為我國未滿18周歲的社會公民。作為社會中的更容易沖動,走極端的特殊群體,法律中有關未成年人犯罪的相關規定也充分考慮了其特殊性,設置了一些特殊制度,如犯罪封存制度,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等。當今未成年人犯罪存在犯罪低齡化,手段殘忍性加劇的傾向,因此關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訴訟也產生了許多爭議,這已經成為了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呈現出以下的特點:1.犯罪年齡趨向于低齡化。有些殺人,重大盜竊案件都是有些十一、二歲的孩子作案。2.未成年人實施暴力犯罪的問題日益突出,校園暴力欺凌事件層出不窮。3.團伙犯罪現象猖獗。4.智能化犯罪增多。5.未成年人吸毒問題嚴重。6.在校學生犯罪人數增多。由于未成年人群體具有特殊性,通過設置適宜的刑罰制度對于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引導有問題的未成年人正確意識到自己的錯誤,更好的投身社會而言有積極意義。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引起了社會輿論的廣泛爭議,《未成年人保護法》也一次次進入大眾的視野。如何真正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如何對有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保證應有的懲罰力度,避免犯罪的未成年人將《未成年人保護法》作為自己犯罪行為的“保護傘”是值得大家深思的問題。在18年《刑事訴訟法》中將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作為特別程序獨立成章,也將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實際年齡作為判斷其是否為未成年人的關鍵。根據當前法律規定,不難14周歲的未成年人不用承擔刑事責任;14至16周歲的未成年人除了8種惡性犯罪不負任何刑事責任。這就容易在司法實踐中導致“一放了之”的現象,使得法律的寬容關懷變成了逍遙法外的利器。在不諳世事的未成年人心中留下漠視法律的種子從而導致更加嚴重的后果。

2 影響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因素分析

2.1 個人成長因素

未成年人犯罪很大一部分都是自身身心發育不成熟,沒有形成健全健康的人格,本身有一定的暴力觀念深埋心中,自我意識格外強烈且沒有判斷是否對錯的能力,盲目自信,也容易受到外界不良行為的誘導從而走上犯罪道路。

2.2 家庭環境因素

家長是孩子最好的老師,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關鍵就是有來自家庭的關愛與溫暖。實踐中大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受其原生家庭的影響。這些孩子大多從小沒有得到父母的關懷,缺少家庭的重視與溫暖?;蛘哂行┖⒆拥母改笜O度溺愛子女,不能進行正確的引導,這些家庭的家長往往不重視孩子的身心教育,教育方式通常以打罵為主,或者溺愛。很難給孩子做出良好的榜樣。未成年人往往由于家庭的冷漠造成內心的缺失,從而結交“狐朋狗友,抱團取暖”最后一發不可收拾走上犯罪的道路。

2.3 校園教育的缺陷

拿校園暴力來說,很多校園暴力案件都是因為學校的不作為縱容了未成年人,讓他們忽視法律,忽視道德,引發了嚴重的后果。很多學校以學習成績作為標尺忽視在校學生的心理健康和思想道理教育,未能在學校方面給予正面、及時、積極的引導。一旦出現校園暴力的事件學校也不能做出正確的處理反而進行掩蓋,這樣也是導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個誘因。

2.4 外界不良因素

由于當前我國的物質文化逐漸豐富,未成年人接觸到很多信息未經過濾,這些音頻、視頻內容良莠不齊,真假難辨容易對未成年人產生誘惑或者錯誤的導向,未成年人缺乏獨立的思考能力和判斷能力。一些成年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懵懂無知,天真單純的特點引誘其一步步墮落墜入深淵。

3 當前刑事司法制度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根據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我國法律中加強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除了關于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以外還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中規定了相關的制度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例如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社會調查制度等。除此之外,樹立了各種原則來規范對于未成年人的保護,例如分案處理原則,審理不公開原則等。

3.1 附條件不起訴制度

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是指起訴機關可以對于符合相關法定條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適用該制度的前提條件是需要該案的未成年人符合全部規定的條件。這一制度一定程度上節約了司法資源,賦予了司法工作人員一定的自由裁量權,辦案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做出判斷是否起訴,使得輕微犯罪的未成年人能有有機會反思自我,明白自己的違法行為,幫助其改過自新。

3.2 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罰時,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由此可知,該制度只適用于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犯罪分子。此外作為犯罪記錄進行封存須得改行為構成犯罪。但該制度有規定了例外,如未成年人犯罪行為情節十分惡劣,主觀惡性極大,則不予封存。該制度的存在卻是就是避免未成年人過去犯過的錯誤作為一個污點影響其整個生活,免遭他人的歧視從而更好的保護未成年人和合法權益,利于其更好的回歸社會,正常生活。

3.3 社會調查制度

社會調查制度指公檢法機關在處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時,對于其的家庭背景,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等一系列情況進行大量調查的一種制度。有需要時還會對其進行精神鑒定,根據調查得出的結論進行合理的處理,并且有針對性的提出教育方案,提高處理案件的效率,保障司法公正,推動我國的法治進程。

4 存在問題及完善措施

(1)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適用范圍較為狹窄,在實踐操作過程中,只有三類犯罪才適用于此規定粗在形同虛設的嫌疑。此外該規定中的限制內容規定較為籠統不夠清晰,對于具體執行中該如何監督執行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沒有對未成年人身心特點進行特殊的考慮規定。同時,對于被侵害未成年人的賠禮道歉等方面的規定也較為模糊,可執行度不夠。因此,綜上所訴,應擴大附條件不起訴的應用范圍到將其他有可能由未成年人成為犯罪主體的犯罪納入管轄范圍,既全面保護未成年人,也不會給予其過分保護。此外,應明確附條件不起訴中的限制內容,避免在實踐中不能較好執行的漏洞。這樣可以限制司法人員的自由裁量權,使得案件處理更加公正。

(2)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初衷是誒了更好的保護未成年人,但由于部門法眾多,存在相互矛盾。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與現行諸多法律存在沖突,例如《會計法》的規定。本制度目的為保護未成年人去除罪犯的身份更好的繼續生活,但其他法律則使得這一規定難以落實。因此,應當部分修改法律來適應該制度,保障該制度的有效落實?;蛘邔τ诒憩F出的沖突出臺司法解釋來解決這一問題。其次應當明確違背這一制度的法律后果同時強化登記封存制度來保障該犯罪記錄不會泄漏。

(3)社會調查制度由于實踐中應用其經驗不足導致對該制度的規定并不清晰,執行起來沒有明確的指南產生諸如浪費司法資源,提高案件處理難度的問題。因此明確該制度的執行主體,責任主體就顯得尤為重要,二者應當為同一主體由偵查機關負責。

5 結語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花朵也是民族歷久彌新的動力源泉,加強對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權利的保障刻不容緩,保障其茁長健康成長需不斷完善立法體制,促進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進步。

參考文獻:

[1] 路展.淺析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J].法制與社會,2015(36).

[2] 何挺.“合適成年人”參與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實證研究[J].中國法學,2012(06).

[3] 曾利娟.未成年人刑事辯護實證研究[J].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7(06).

[4] 劉譜.淺析我國校園暴力中的未成年人犯罪問題[J].法制與經濟,2019(05).

(作者單位:西北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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