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2017年4月,龔某與廖某結婚。同年10月,雙方書面約定龔某將婚前所有的房屋贈與廖某,但一直沒有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2019年8月,龔某與廖某協議離婚,離婚后廖某要求龔某盡快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但是龔某表示,他目前并沒有經濟能力重新買房,他也不想把房屋給廖某了,請問贈與房屋協議達成后未辦手續,事后還能反悔嗎?
答:
龔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雖然書面約定將其婚前所有的房屋贈與廖某,但在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前,該房屋仍未發生所有權轉移,且龔某答應贈送房屋給廖某的行為不屬于救災、扶貧等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的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因此在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前,龔某可以撤銷房屋贈與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