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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宋勸農制度與陶淵明《勸農》詩

2020-04-16 12:44吳夏平
古典文學知識 2020年2期
關鍵詞:江州陶淵明制度

吳夏平

陶淵明《勸農》詩,雖有不少相關研究成果,但總體上偏于藝術分析。若將此詩與晉宋制度相互聯系,則能進一步發掘其中蘊涵的多方面史料價值。例如,由此可窺知晉宋勸農制度的具體展開、陶淵明擔任江州祭酒的職責。以此為基礎還可以深入解讀此詩的真實意涵,進而窺探陶氏何以入仕不久即解職歸去的實情,以及《勸農》的具體寫作時間等。

中國古代向來重視農事?!渡袝ず榉丁匪d八政,“食”列其首?!吨芏Y·天官冢宰》載以九職任萬民,亦以“一曰三農,生百谷”為其首?!对娊洝分械霓r事詩,顯然也是重農之表征?!洞呵镒笫蟼鳌贰半[公五年”,傳曰:“春蒐夏苗,秋狝冬狩,皆于農隙以講事也?!薄伴h公二年”,傳載衛文公“務材訓農”?!跋骞迥辍?,子大叔問政于子產,子產說:“政如農功,日夜思之。思其始而成其終?!边@些記載反映了先秦時期以農為本的思想。其時國之大事,雖“在祀與戎”,但無論“祀”還是“戎”,都要以“農”為基礎。認識到農事的重要性,農事制度才相應而生?!吨芏Y·地官司徒》載閭師職掌之一為“任農以耕事”,即此明證。秦漢時期更加重視農業生產,形成比較周密的農事管理體系。其中,屬于都官系統的有農監、都田、田嗇夫、田典等,負責管理郡國公田;屬于地方行政系統的則有郡縣兩級的田曹掾史、勸農掾史、力田等。漢文帝前元十三年(前167),下詔:“農,天下之本,務莫大焉。今廑身從事而有租稅之賦,是為本末者毋以異,其于勸農之道未備。其除田之租稅。賜天下孤寡,布、帛、絮各有數”(《漢書》卷四《文帝紀》)。漢景帝后元三年(前141)春,詔令“郡國務勸農桑,益種樹,可得衣食物”(《漢書》卷五《景帝紀》)。漢代勸農制度由此創立。不過,文、景時期主要還是通過減免租賦來鼓勵農人。漢成帝陽朔四年(前24)春正月詔令“二千石勉勸農桑,出入阡陌”(《漢書》卷十《成帝紀》)。漢武帝初置刺史,秩六百石,至成帝時增為二千石,故此處“二千石”是指各州刺史,由其負責勸農。平帝元始元年(1),“大司農部丞十三人,人部一州,勸農?!保ā稘h書》卷十二《平帝紀》)?!独m漢書·百官志》載:縣有“各署諸曹掾史,本注曰:諸曹略如郡員,五官為廷掾,監鄉五部,春夏為勸農掾,秋冬為制度掾”(《后漢書·百官志五》)。由此可知,漢代勸農制度當正式形成于成、平之時。中央由大司農負責遣丞分至十三州,每州一人,負責監督勸農之事。各州刺史負責具體事務的開展,但實際上承擔工作者則是各縣的“勸農掾”。這與出土文獻記載相吻合。今存南陽市臥龍崗漢碑亭內,東漢永興二年(154)所立《宛令李孟初神祠碑》中有“部勸農賊捕掾李龍,南部游□”。俞樾認為,《續漢書·百官志》中的“春夏為勸農掾,秋冬為制度掾”,以此碑證之,“疑當作春夏為勸農掾,秋冬為賊捕掾。蓋春夏農事方興,故宜勸之;秋冬則民間皆有蓋藏,盜賊竊發,在所不免。故即以勸農掾為賊捕掾,事相因也。賊捕之名不美,居是職者,因有制度之號,相沿既久,遂以入史”(袁維春《秦漢碑述》,北京工藝美術出版社1990年版)。出土漢簡亦有“勸農掾”“勸農史”的記載。例如,居延漢簡中有“五年正月癸未守張掖居延都尉曠行丞事騎司馬敏告兼勸農掾兵馬掾”(謝桂華等《居延漢簡釋文合?!?,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敦煌懸泉漢簡亦載:“出東書四封,敦煌太守章:一詣勸農掾、一詣勸農史、一詣廣至、一詣冥安、一詣淵泉……元始五年四月丁未日失中時,縣(懸)泉置佐忠受廣至廄佐車成輔”(胡平生等《敦煌懸泉漢簡釋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簡中所載元始五年(5),與正史所記漢平帝時大司農遣使分至各州勸農的事實恰相符契。

魏晉延續漢制,由中央和地方組成的勸農體系繼續運行。泰始四年(268),晉武帝詔令“國之大事,在祀與農”(《晉書》卷一九)。元帝渡江之初,熊遠建議,立春之日,天子當“躬耕帝藉,以勸農?!保ā稌x書》卷七一《熊遠傳》),時議美之。相較于先秦時期國之大事“在祀與戎”,發生了很大改變。國家行政重心從戰事轉移至農事?!稌x書·職官志》載:“郡國及縣,農月皆隨所領戶多少為差,散吏為勸農?!保ā稌x書》卷二四)據此可知,擔任具體勸農工作的是各郡縣的散吏。散吏是與郡縣所置“職吏”相對而言的??たh所置散吏,以所轄區域戶口多少為等級,郡國戶不滿五千者,置散吏13人,戶五千以上置21人,萬以上39人??h戶不滿三百者置散吏4人,三百以上6人,五百以上8人,千以上12人,千五百以上18人,三千以上26人。宋文帝元嘉七年(430)閏三月頒布《勸農桑詔》:“自頃農桑惰業,游食者眾,荒萊不辟,督課無聞。一時水早,便有罄匱,茍不深存務本,豐給靡因??な刭x政方畿,縣宰親民之主,宜思獎訓,導以良規。咸使肆力,地無遺利,耕蠶樹藝,各盡其力。若有力田殊眾,歲竟條名列上”(《宋書》卷五《文帝紀》)。據此可知劉宋時期同樣重視農事,勸農制度繼續推行。

勸農制度在兩晉時期的實施和影響,可從西晉束皙(261—300)《勸農賦》略窺:“惟百里之置吏,各區別而異曹??贾蚊裰v職,美莫當乎勸農。專一里之權,擅百家之勢。及至青幡,禁乎游惰。田賦度乎頃畝,與奪在己;良薄決口,受饒在于肥脯,得力在于美酒。若場功畢,租輸至,錄社長,召閭師,條牒所領,注列名諱,則豚雞爭下,壺榼橫至,遂乃定一以為十,拘五以為二,蓋由熱啖紆其腹,而杜康咥其胃”(歐陽詢等《藝文類聚》卷六五)?!稌x書·束皙傳》說此賦“文頗鄙俗,時人薄之”(《晉書》卷五一),意謂辭非雅馴。不過,其內容卻是實寫。其中關涉勸農掾和勸農史:百里置吏,區別異曹,是說縣所置各曹中有負責勸農的散吏。青幡,是指勸農時在春令?;笇挕尔}鐵論·授時》:“發春而后,懸青幡而策土牛,殆非明主勸耕稼之意,而春令之所謂也?!币馑际菓仪噌Σ⒎莿褶r舉措,而是表示時令。賦中提到的社長和閭師是當時基層組織鄉和里的管理者。勸農掾由縣派出,工作中主要與這些人對接。

從以上簡述可知,勸農是西漢以來的官方制度,經三國、西晉而漸加周密。陶淵明《勸農》詩的創作當與此制度有關。淵明一生五次入仕,先后擔任江州祭酒、桓玄幕僚、鎮軍參軍、建威參軍、彭澤縣令。很顯然,幕僚和參軍都與勸農之事無關。勸農應與陶氏擔任的地方官職有關。逯欽立先生曾將此詩系于元興二年癸卯(403)(逯欽立校注《陶淵明集》,中華書局1979年版)。主要根據是此年詩人曾作《癸卯歲始春懷古田舍》二首,第二首中的“秉耒歡時務,解顏勸農人”,與《勸農》內容切近。袁行霈先生則認為此詩是陶初仕江州祭酒時所作,理由是:“‘勸農者,勸農事也?!忸亜褶r人,未必是勸農事。癸卯歲雖有勸農人之事,未必《勸農》詩即作于癸卯歲也?!保ㄔ婿短諟Y明集箋注》,中華書局2003年版)從以上對勸農制度的歷時性考察來看,袁先生的判斷是符合事實的。袁先生又進一步指出,此詩不會作于詩人擔任彭澤縣令期間,因為《勸農》寫的是春景,而陶氏擔任彭澤縣令時當仲秋。據此可以確定《勸農》作于陶淵明任江州祭酒時?!秳褶r》既為陶淵明初仕江州祭酒時所作,依據“詩史互證”之法,可解決以下幾個問題。

其一,江州祭酒的地位和勸農事務。陶潛初仕江州祭酒,具體掌管哪些事務呢?逯欽立先生曾依據《宋書·百官志》《通典》《通志》等相關記載,指出晉咸康中江州才特設別駕祭酒,別駕祭酒“居僚職之上”。并進一步闡述陶初仕即能擔任別駕祭酒這樣高的職務,與其為江州“洪族”有關。江州專設別駕祭酒,與王羲之、王凝之父子信仰天師道有關。陶任職不久即辭官的原因,是不愿與當時江州刺史王凝之之輩為伍(逯欽立《讀陶管見》,載《逯欽立文存》,中華書局2010年版)。至于江州祭酒的具體職掌,逯先生僅據《宋書·百官志》,指出其職權居僚職之上,并未作具體解釋??肌端螘ぐ俟僦鞠隆贰按淌贰睏l:今有別駕從事史、治中從事史、主簿、西曹書佐、祭酒從事史、議曹從事史、部郡從事史,自主簿以下,置人多少,各隨州,舊無定制也。晉成帝咸康中,江州又有別駕祭酒,居僚職之上,而別駕從事史如故,今則無也。別駕、西曹主吏及選舉事,治中主眾曹文書事。西曹,即漢之功曹書佐也。祭酒分掌諸曹兵、賊、倉、戶、水、鎧之屬。揚州無祭酒,而主簿治事。荊州有從事史,在議曹從事史下,大較應是魏、晉以來置也。(《宋書》卷四十《百官志下》)根據以上記載,東晉咸康之前州所置掾吏中無祭酒一職。咸康年間江州特設別駕祭酒后,州設祭酒制度才被劉宋繼承。祭酒地位在別駕、治中、主簿、西曹之下,在議曹、部郡從事史之上。揚州由于未設祭酒,故以主簿代其事?!扒G州有從事史”,當指“荊州有祭酒從事史”,因承前述,故省“祭酒”二字。一般而言,州祭酒地位要高于議曹,但荊州情況特殊,祭酒“在議曹從事史下”,故特標出之。這里說的是劉宋時期的情況。江州別駕祭酒置于東晉咸康之后,與此略有不同?!稌x書》《宋書》所載陶潛傳,均稱其去職后“州召主簿”,說明主簿地位要高于祭酒。因為淵明解職后,江州不會拿一個比祭酒地位更低的職務召之。而晉代“州置刺史、別駕、治中從事、諸曹從事等員”(《晉書》卷二四《職官志》),“別駕從事史一人,從刺史行部”(《宋書》卷四十《百官志下》),別駕權力僅次于刺史。據上所引,江州置別駕祭酒后,別駕從事史一職同時存在。由此可知,江州別駕祭酒“居僚職之上”,是一個較籠統的說法。實際上,江州祭酒地位當在別駕、治中、主簿之下。

祭酒具體職掌是“分掌諸曹兵、賊、倉、戶、水、鎧之屬”,也就是一州之內各種瑣碎的繁雜事務,涉及軍事、治安、租稅、戶籍、水利等各個方面。很顯然,春令之時勸農正屬于祭酒所承擔事務的重要一項。晉宋勸農制度具體如何展開,從正史和束賦等文獻的有限記載,很難得知詳情。不過,據長沙走馬樓出土吳簡所載大量有關勸農掾的信息,可對晉宋勸農制度進行推論。長沙走馬樓吳簡中的勸農掾具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西漢已降,郡縣皆置勸農,吳簡中勸農掾屬于縣吏,但在簡中有時又稱“某鄉縣吏”或“廷掾”。二是綜合已統計到的勸農掾的信息,可知:(1) 一人可同時擔任數鄉勸農掾;(2) 孫吳所置勸農掾非因時而設,與東漢相較,已常規化和制度化;(3) 勸農掾有時因事而設,體現靈活性。三是吳簡中所見勸農掾擔任的具體事務并非勉勸農桑一條,而包括審實和發遣私學、核查流動戶口和人員、核查和條列州、軍吏父兄子弟、核查并條列田簿等事務??梢娮鳛椤翱h吏”的勸農掾和勸農史,所承擔的工作是多方面的,包括戶口、土地、租賦以及舉送“私學”等各種細務。簡文反映了孫吳時期對基層管理的實際情況。嚴耕望先生曾指出晉代郡守勸農制度是沿承漢制:"晉初南鄉太守司馬整碑有南北中三部勸農?!督鹗洝范枙x彭祈碑陰跋,晉初,祈歷西郡、酒泉、略陽三太守,有中部勸農、西部勸農?!吧w沿漢制”(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秦漢地方行政制度》,臺灣“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氖錋,1997年版)。兩晉地方行政系統,采取“州郡縣鄉”四級治理模式???、縣均有勸農吏職,而州一級的勸農任務,自然就由“分掌諸曹”的祭酒來承擔。若無祭酒,則由主簿代之。陶淵明《勸農》詩,正是東晉時期州祭酒掌管勸農之務的確切明證。其二,詩中末章旨意?!秳褶r》共六章。袁行霈先生認為前四章“言農業之興及農耕之樂”,第五章“勸農,從正面說來”,第六章“勸農,從反面說來”(袁行霈《陶淵明集箋注》)。但仔細分析,發現第六章可能并非簡單地從反面來勸農。這是因為,勸農的行為有主客體之分。主體顯然是負有勸農之責的官方,客體應是農人。這種對話關系,應是袁先生作出上述判斷的依據。但此詩末章的言說對象似乎并非普通農人。先看此章:孔耽道德,樊須是鄙。董樂琴書,田園弗履。若能超然,投跡高軌。敢不斂衽,敬贊德美?!墩撜Z·子路》載樊須向孔子請“學稼”和“為圃”,孔子很是不屑,說:“小人哉,樊須也!”《史記·董仲舒傳》載其治學勤奮,“或莫見其面,蓋三年,董仲舒不觀于舍園”。陶詩用此二典,無非是說如果能夠像孔子和董仲舒那樣,不種田不務農都是沒有關系的。不僅如此,我還要整理衣袖,向你表示恭敬和贊美呢!細繹此章,似乎并非與普通農人對話,而實蘊勸學之意。

何以陶淵明勸農之時,又來勸學呢?聯系上述吳簡所載,或可理解。吳簡中所見勸農掾所擔任多種事務,討論最激烈的是“舉私學”。有學者將簡中的“私學”解釋為吏役的一種,認為孫吳不許正戶民服私學之役,往往征召、征發逃亡戶口服私學之役。因此,私學屬于非國家正戶,私學由逃亡戶口產生。有學者則在此基礎上,通過對與私學相關簡牘的綜合分析,指出簡中的私學問題不能一概而論,當從兩個方面去理解,也就是說成為“私學”的途徑主要有二:一是主要由功曹主持的“舉私學”,按規定其對象限定為遺脫,且可能會發遣送詣宮或大屯;二是主要由戶曹操辦的“給私學”,其對象是部分正戶民,在當地服役。吳簡中的私學與傳世文獻所載私學存在關聯性。簡牘中的私學身份是為國家所承認的,在服役的同時,學習知識技能,將來可能被選任為吏的人。私學本身還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吏”,而是正戶民、遺脫成為正式吏過程中的過渡身份。這樣就將勸農掾承擔的發遣私學工作具體化了。簡言之,孫吳時期郡縣勸農掾承擔發遣私學的任務包含兩種,一種是“給私學”,也就是選人服役;另一種是“舉私學”,亦即舉送鄉里“私學”,屬于人才選拔范圍。

出土簡牘中的“舉私學”,最有代表性的例子有三(以下三枚木牘釋文,見王素《長沙走馬樓三國孫吳簡三文書新探》,《文物》1999年第9期;王素《長沙走馬樓簡研究辨誤》,《考古學研究(五)》,科學出版社2003年版。木牘一及木牘三圖片,見宋少華《大音希聲——淺談對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的初步認識》,《中國書法》1998年第1期):一是《謝達文書》,共3行(下文每行之間用“/”隔開):私學長沙劉陽謝達,年卅一,居臨湘/都鄉土沂(?)丘。/十一月十五日右郎中竇通舉。(圖一)一是《周基文書》,共3行:私學弟子南郡周基,年廿五,字公業,任吏,居/在西部新陽縣下。/嘉禾二年十一月一日監下關清公掾張闿舉。一是《番倚文書》,共5行:南鄉勸農掾番琬叩頭死罪白:被曹敕,發遣吏陳晶所舉私學番/倚詣廷言。案文書:倚一名文。文父廣奏辭:“本鄉正戶民,不為遺脫?!陛m/操黃簿審實,不應為私學。乞曹列言府。琬誠惶誠恐,叩頭死罪/死罪。詣功曹/十二月十五日庚午白。(圖二)從上述簡牘中,可以看到當時“舉私學”公文的實際情形。其具體程序,大致是中央發布舉私學的命令,然后由州郡縣逐層落實,最后承擔具體事務的是各縣的勸農掾。這種舉私學制度是否在東晉繼續實施,由于文獻記載不足,無法判斷。不過,魏晉南北朝時期人才選拔制度雖以九品中正制為主體,但漢代以來的察舉制并未因此消亡,而作為一種十分重要的補充形式繼續存在。換言之,鄉舉里選在兩晉時期仍然發揮作用。陶淵明作為州祭酒,其承擔的職責包括各曹之務,其中勸農尤為重要。吳簡中的“右郎中”“清公掾”,作為當時地方官掾屬之名,兩晉時期或有不同,但其職責和功能則是相通的。東晉時的江州,當屬別駕祭酒所轄范圍。從這個角度來講,陶淵明《勸農》詩,正是漢末三國勸農制度在晉宋延續的明證。也正是在這層意義上,《勸農》末章何以變成勸學,才能獲得合理解釋。

其三,陶淵明任祭酒不久,即“不堪吏職,少日自解歸”,也能從勸農制度獲得相應解釋。這是因為,陶氏原本帶著一種政治期待出仕江州祭酒,但事實上,別駕祭酒卻要去做很多具體的庶務和俗事,與其初衷相去甚遠。逯欽立先生從王羲之、王凝之父子信奉五斗米道的角度來解釋陶氏去職,自然不無道理。但若再就勸農角度進一步理解祭酒工作的繁瑣,或許能對此問題獲得更深入的認識。以往不少學者論述陶淵明的農本思想,將《勸農》一詩作為重要例證?,F在來看,此詩實為勸農制度之下的產物,未必體現了詩人的農本思想。

其四,《勸農》寫作時間當在陶淵明擔任江州祭酒之時。此點前文已述。但陶任祭酒的具體時間,有多種不同看法。據載,東晉孝武帝太元年間自然災害頻發。太元十五年(390)八月,“沔中諸郡及兗州大水”,“冬十二月己未,地震”。十七年(392),“六月癸卯,京師地震。甲寅,濤水入石頭,毀大桁。永嘉郡潮水涌起,近海四縣人多死者”。十八年(393),“春正月癸亥朔,地震。二月乙未,地又震”,“夏六月己亥,始興、南康、廬陵大水,深五丈。秋七月,旱”(《晉書》卷九《孝武帝紀》)。由于自然災害嚴重,勸農就顯得更為迫切。從這些記載來看,《勸農》作于太元十八年(393)的可能性或許更大。

[本文為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東亞唐詩學文獻整理與研究”(18ZDA248)階段性成果]

(作者單位:上海師范大學人文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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