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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能否成為知假買假保護傘?

2020-07-16 03:49王佳琪
法制博覽 2020年7期
關鍵詞:消法經營者消費者

王佳琪

[內容摘要]隨著社會的進步,法律也不斷完善,但有些問題法律仍未做出規定,如知假買假認定問題。目前就該問題,焦點主要集中在“消費者概念、欺詐要素”等。在目前尚未有明確規定出臺前,考慮到以營利為目的的知假買假行為對市場秩序的“副作用”已經超過了“正作用”,知假買假不應被支持也許會比較合理。本文將圍繞學界關于知假買假的討論、司法實踐如何認定同時結合個人觀點展開論述。

[關鍵詞]知假買假;消費者;經營者

中圖分類號:D923.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20)20-0041-02

作者簡介:王佳琪(1999-),女,漢族,河南焦作人,揚州大學廣陵學院,法學專業學生。

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的實施到2016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征詢意見稿)》公布,可以看出法律對于消費者的保護越來越完善,但對于知假買假的處理辦法,法律仍未明確做出規定。雖然在征詢意見稿中提出:“金融消費者以外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盈利為目的而購買產品,接受服務的,不受該條例保護”。但這一規定仍未徹底確定下來,無論是在理論界還是實務界,仍然存在討論。因此對該問題,本文將進行一定論述。

一、有關知假買假的相關觀點

(一)知假買假不應當受消法保護

誠然知假買假行為對于打擊不良商家、規范市場秩序等方面發揮著作用,但考慮到實踐當中知假買假行為所帶來的問題越來越凸顯,基于下述理由,除了在食品、藥品領域外,“知假買假”應當受到一定約束:

1.知假買假者不符合消費者的定義

消法第二條規定的“生活需要”是指消費者為了自身的生存、發展需要而進行的消費。但知假買假者購買商品的目的大多是為了通過打假行為獲得盈利,因此知假買假者不屬于消費者,自然就不能受到消法保護了。

2.購買行為過程中并不存在欺詐

欺詐的構成要求行為與結果間具有因果關系,但在知假買假中,并不存在欺詐所要求的因果關系。若絕對保護購買者的利益而不考慮知假買假者在購買時知道產品或服務存在虛假這一情況,便是陷入了自由法論的泥沼。

3.知假買假獲得法律支持缺少相關法律支撐

在《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15條第3款中提到“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或者不能證明與被投訴人之間存在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睆倪@一條規定可以看到,雖然如何認定該行為在狹義法律角度并未有明確依據,但從《暫行辦法》的內容可以看出知假買假行為似乎并不能得到認可。

4.不符合立法目的要求

制定消法的目的是為了減輕因信息不對稱而帶來的弊端,但在知假買假中,信息偏在的問題并不明顯。此外,消法的制定是為了打造良好的市場秩序,但知假買假顯然有悖于這一立法目的。

(二)知假買假應當得到消法支持

在實踐中,監管部門并不能全方位兼顧,仍需要通過打假活動,減少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現象發生。因此,基于下述理由,知假買假應當得到消法支持:

1.打擊違法經營者,凈化市場

市場行為多種多樣,只依靠監管部門的力量并不能完全消除違法行為,此時社會主體可以發揮作用,也即如果私利執行利大于弊??梢钥紤]私利路徑的采用。這樣,公權私權相結合,將有利于進一步凈化市場秩序。

2.對于欺詐的認定應不同于民法的規定

民法中欺詐所針對的是平等的主體之間,但消法中,經營者有信息優勢,且是一對多。因此在因果關系認定方面,只要經營者的行為足以誤導一般消費者即可,不需要所有消費者都因此作出表示。

3.舉證困難

判斷是否為消費者,不應從目的出發,因消費者和知假買假者本質上都是為了追求經濟利益,在實際操作中如何舉證消費者的購買目的存在一定困難。

4.減少問題產品

消法旨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良好市場秩序。法院通過適用懲罰性賠償條款,使知假賣假的商家在大額賠償后不敢再生產假冒偽劣產品,從而在根本上減少知假買假的可能性。因此不能否認知假買假者的行為值得保護。

二、知假買假案件在實踐中的認定

消法的規定會對公眾行為產生影響作用,尤其是“假一賠三,并以500元為兜底”、“假一賠十”的規定。面對“高額賠償”,以牟利為目的的“職業打假人”大量產生: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搜索“職業打假人”會發現從2013年到2019年年末,裁判文書中出現“職業打假人”字樣的數量總體呈增加趨勢,分別從2013年11份,至2019年年末的2264件,目前最高值為2013年,達到3143份。但法律并未具體規定,這也就使得在實踐中,法院關于涉及到“知假買假”的認定標準不一致。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通過調查起訴數量識別購買目的。例如,法院查明購買者多次購買涉案產品并在多地法院作為原告起訴,要求賠償十倍賠償金。因此法院據以認定其多是以牟利為目的而購買,不屬于所應保護的范圍,因此不支持索賠請求。

(二)以購買的物品來認定。例如,法院認為只要購買的商品屬于生活資料就屬于消費者,受消法保護。

(三)經營者與消費者二分法。只要不是經營或生產行為,則是消費行為。如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23號。

(四)即使在食品、藥品領域,知假買假也不能獲得完全支持。購買者要想獲得十倍賠償,需要證明產品有實質問題以及購買者因此而受到損害,否則,無法獲得賠償。

根據裁判文書網公布的案例顯示,從2001年到2017年,相關案件總體增加;2018年到2019年年末,有關案件逐漸減少。在勝訴率方面,自“若干規定”實施以來,打假案件越來越多,且往往都可獲得支持;直到最高人民法院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考慮在除購買食品、藥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關于知假買假案件的敗訴率才發生變化。

三、知假買假不應受消法保護

通過查閱相關文章以及司法案例,除另有規定外,知假買假不應得到法律支持。理由如下:

(一)知假買假者購買行為的目的并非是為了生活需要,而是為了通過打假獲得利潤。雖然在實踐中想要主張購買者的主觀目的并非一件易事,但并不能因為“舉證難”就一味支持賠償請求,這顯然不符合“消法”的立法目的。且“舉證難”并不等于無法舉證。

(二)就知假買假者的購買行為是否符合欺詐的構成要件這一角度而言,在當前未有立法作出規定之前,還應當適用民法,由此知假買假者并不能獲得懲罰性賠償。此外雖然賣方負有瑕疵擔保義務,但在買方明知有瑕疵卻仍然購買,則賣方免除瑕疵擔保義務。否則將會違反誠實信用以及禁反言原則。

(三)保護知假買假不利于健康市場秩序維護。相較于商品包裝、標簽等小瑕疵而言,更應關注的是人身健康的問題,而非是那些利用瑕疵進行牟利,甚至違法的行為。這些行為都會對市場健康運行造成一定阻礙。

(四)一味保護知假買假行為會造成行政、司法資源浪費。消法支持維權,但不支持濫用權利。如在2019年“職業索賠行為專題研討會”上提到:有“職業索賠人”因對處理結果不滿,就對同一問題累計提起13起行政復議、26起行政訴訟,導致160余位執法、司法人員為其服務,耗時575天。由此可見,將有限的資源用在這些案件中,會得不償失。

(五)保護知假買假不利于中小企業的發展。在小瑕疵上,若索賠額過高會使中小企業繼續發展遇到問題。中國連鎖經營協會副秘書長楚東表示:某企業2012年支付給職業打假人的調解費高達1000萬元,嚴重影響企業正常經營。

四、結語

當打假行為已經變質,假借維權名義謀取利益,會浪費資源,破壞市場秩序,甚至危害真正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時,知假買假行為應受一定限制。如果忽視甚至縱容此類行為,將對于構建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以及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造成影響。

知假買假究竟應當如何認定具有重大意義,在理論以及實踐中一直存在討論。也正因為此,對于這一問題不能輕易下結論。但相信隨著立法技術的不斷提高,這一法律空白會被逐漸填補,市場秩序也將越來越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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