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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澄清別設KPI

2020-08-02 10:49劉蘭
廉政瞭望 2020年7期
關鍵詞:誣告陷害廉政紀檢監察

劉蘭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廉潔教育與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

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

為干部澄清就是向誣告陷害者“亮劍”,堅決排除誣告、錯告行為對現有政治秩序的沖擊和干擾,正本清源、矯正視聽。怎樣打擊誣告陷害,在澄清過程中又該注意什么?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廉潔教育與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河南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副教授、廉政研究中心主任助理卜萬紅談了談他們的看法。

廉政瞭望·官察室:黨的十八大以來,紀檢監察機關將對遭受失實檢舉控告的干部進行澄清作為重要工作。在為干部澄清時,應避免哪些“雷區”?

莊德水:2016年在制定《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時,大家就對為干部澄清充滿渴望,但怎么繼續操作呢?各個地方開始積極探索,地方的實踐成果為下一步制定全國的措施奠定了基礎。今年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印發的《關于做好失實檢舉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見》讓廣大干部吃下“定心丸”。

選擇何種方式進行澄清應該因人因事而異。如果是工作方面的失實檢舉控告,可以廣而告之。如果是生活作風方面的,可以以書面澄清的方式反饋給當事人,盡量縮小范圍。這類消息公開后,不僅會對當事人造成影響,也會給第三方造成困擾。

在開展為干部澄清工作時,還要避免一種錯誤的政績觀。有些地方是為了工作顯示度故意選擇公開會議澄清的方式,擴大影響力。比如相鄰市縣澄清了多少例,我們在數據上也要跟上,不能落后,存在一種“攀比”心理。

河南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副教授、廉政研究中心主任助理卜萬紅。

卜萬紅:澄清問題是一個復雜的政治行為,其整體效果受制于多方面因素。我國傳統觀念中一直存在“政治潔癖”,有“蒼蠅不叮無縫蛋”的觀念。在這種觀念的支配下,即便組織澄清為誣告或錯告,還會給一些人留下被檢舉者還是“有問題”的錯誤印象。公開澄清等于將這種誣告公之于眾。如果頻繁出現針對某個領導干部的誣告,這種污名化行為必然會損害其社會聲譽,對家庭帶來更大的負面影響。

因此,到底以什么形式澄清,要看誣告人的檢舉方式、誣告產生的政治影響、相關部門的態度以及當地的政治生態和社會文化環境。此外,還應尊重被誣告人的意愿和選擇。

廉政瞭望·官察室:專門為官員召開澄清會,這種做法有無風險?

莊德水:失實澄清是對當前黨委和紀檢監察機關的一種考驗,實施辦法制定了,但在現實工作中失實澄清工作能達到怎樣的效果,還取決于黨委和紀檢監察機關的政治決心和政治擔當力。一些地方在處理干部舉報問題時,明明“查無此事”,卻習慣于把問題“存起來”;有的對舉報事項模糊處理、不置可否;有的愛惜羽毛,對惡人不敢碰或者是繞道走,這些做法會打擊干部的積極性,助長誣告者的氣焰。

卜萬紅:紀檢監察機關為官員公開澄清也是存在風險的。這種風險來自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如何有效避免誣告或錯告問題的發生。如果組織出面澄清后,類似問題真的發生了,這種澄清就會被社會認為是“打臉”行為。

另一方面是社會公眾與相關組織對澄清事實的認知差異。對于出面澄清事實的組織而言,它是對涉及被檢舉人某一項或幾項不實事實的澄清,是就事論事,而不是對被檢舉人全部政治活動所下的最終的政治結論。而社會公眾則往往將這種澄清理解為相關部門對被檢舉人全部政治行為給出的最終結論。如果在此后的工作中發現了檢舉人的其他違紀違法行為并進行處理,難免會讓社會公眾產生既可以是“好干部”,也可以是“階下囚”的錯誤認識。

任建明:如果因為怕被“打臉”就不敢擔當,不去作為,那澄清工作就沒法開展下去了。紀檢監察機關也不是包打天下,不能保證辦的每一個案子都無懈可擊,沒有一點瑕疵。紀檢監察機關要就事論事,現在澄清不代表他將來沒問題,一碼歸一碼,將來出問題了再繼續查處。

但在調查過程中一定要全面考察,做到嚴謹又精準,確保舉報的問題都查實了,這就要考驗紀檢監察機關的水平。如果應當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那是失職;如果發現了問題但背后做了交易沒有被處置,那就是瀆職,更要嚴肅處理。

廉政瞭望·官察室:對失實檢舉控告的處置措施各地陸續出臺,實踐中,打擊誣告陷害的難點在哪里?

莊德水:從法律法規上來講,依據中央和地方現有的法律法規,要界定誣告陷害和錯告看起來比較容易,但在實際操作中,有一定難度。誣告的界定很嚴格,要依法依規,要有相關機構作出認定,這些都需要慎之又慎,尤其是匿名舉報。如果要認定匿名舉報有誣告陷害的可能性,需要采取一定的公安偵破手段。在匿名舉報大量存在的現實環境下,這種認定方式有一定風險。

任建明:識別檢舉控告是誣告還是錯告并不難,難的是對匿名舉報信息的追蹤,因此匿名舉報對于懲治腐敗的效力比較低。我國實名舉報率大概在20%到30%,而國際領先水平已達到70%,甚至有些地方是80%,而誣告信一般都是匿名的。

為什么匿名舉報那么多呢?我們調研發現,首先是很多人覺得舉報沒用,是泥牛入海,舉報之后既沒立案也沒反饋,還出現很多重復舉報的情況。其次是舉報者擔心保護不力,怕被打擊報復。再次就是缺少實名舉報的獎勵機制。

社會上存在一種觀點,認為舉報者是“告密者”。對于出于公心的實名舉報者,應該給予獎勵,因為他們自己付出了成本,要樹立一種主張社會正義的文化。比如香港廉政公署注重保護舉報人的同時,也給予一定的獎勵,一般是固定獎金。美國的《虛假索取法》中規定,根據舉報人提供的線索挽回了經濟損失的,會給予舉報人一定比例的回報,最高可達到挽回經濟損失的30%。

在壓縮匿名舉報空間的同時,也要讓誣告陷害者付出代價。在社會輿論道德誠信上造成不良影響的,可以給予聲斥。我曾到新加坡考察,發現他們對此類情況會給舉報的人發一封信函,聲斥他的行為并留檔。如果在黨紀法規上犯錯的,該嚴肅批評的嚴肅批評,該追究責任的追究責任。

廉政瞭望·官察室:澄清正名對消除誣告陷害行為有多大作用?

任建明:現在多是治標之策,要治本首先要把相關職能機構的公信力確立起來,建立良好的反饋機制,增加實名舉報。其次,要改進社會文化,建立廉潔、誠信、健康的文化,形成良好的社會風氣,自然隔絕機會主義者和興風作浪之人。

莊德水:越是在政治生態惡劣的地方,誣告陷害越多。要從根源上解決問題,就是要凈化政治生態,健全法律法規,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同時要暢通干部成長的渠道,降低矛盾的發生。如今,整個社會的政治生態正在好轉,一些居心叵測之人也在收斂,滋生誣告陷害的土壤正在逐步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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