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莉
【關鍵詞】健脾益肺湯;西藥治療;哮喘緩解期
【中圖分類號】R256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2-8714(2020)06-0066-01
在臨床治療中,哮喘為一種常見的疾病,易反復發作,嚴重影響患者的正常生活,哮喘發作期需盡快緩解咳嗽癥狀,咳嗽期需防止咳嗽癥狀加重[1]。為研究分析哮喘緩解期患者中應用健脾益肺湯聯合西藥治療的臨床療效,選取我院2018年2月到2019年6月的60例哮喘緩解期患者為研究對象,具體報告如下。
1.1一般資料
選取我院2018年2月到2019年6月的60例哮喘緩解期患者,隨機分為2組各30例。實驗組中,年齡范圍12歲到60歲,平均年齡為(37.12±1.44)歲,女性患者為11例,男性患者為19例,病程時間范圍為3個月到4年,平均病程時間為(3.12±1.11)歲,發作次數每年低于6次。對照組中,年齡范圍為13歲到61歲,平均年齡為(7.18±1.49)歲,女性患者為12例,男性患者為18例,病程時間范圍為3個月到5年,平均病程時間為(36.28±1.32)歲,發作次數每年低于6次。兩組患者一般資料并無顯著差異(P>0.05),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對照組患者進行西藥治療,丙酸倍豪氯米松氣霧劑,500μg/d。實驗組患者給予健脾益肺湯聯合西藥治療,在對照組基礎上結合健脾益肺湯治療,藥方為茯苓、太子參、炒白術各9g,半夏、陳皮、炙甘草各6g,砂仁9g,呼吸道感染的患者可加防風,舌苔淡白的患者可加神曲、干姜[2]。一天1劑,分早晚兩次服用。
1.3觀察指標
比較分析實驗組與對照組患者的臨床療效、治療前后的發作次數、癥狀積分及FEV1等指標。
1.4統計學方法
統計學分析軟件為SPSS20.0,計數資料卡方檢驗,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即P<0.05。
2.1兩組患者的臨床治療效果對比
實驗組患者中,無效患者為2例,15例患者顯效,顯效率為50.00%,13例患者有效。對照組中,顯效患者為12例,9例患者有效,所占比例為30.00%,9例患者無效,無效率為30.00%。對照組患者治療有效率為70.00%,實驗組治療有效率為93.33%,具有統計學意義(P<0.05),如表1.
表1? ?實驗組與對照組患者的臨床治療效果對比
2.2兩組患者治療前后的發作次數、癥狀積分情況對比
治療前,實驗組與對照組患者的發作次數、癥狀積分并無統計學差異(P>0.05)。治療后,實驗組與對照組患者的發作次數分別為(0.62±0.57)次與(1.89±0.78)次,具有統計學意義(P<0.05)。實驗組患者治療后的癥狀積分為(2.30±1.12)分顯著低于對照組患者的治療后的癥狀積分為(3.88±1.22)分,具有統計學意義(P<0.05),如表2.
表2? ?實驗組與對照組患者治療前后的發作次數、癥狀積分情況比較
2.3兩組患者治療前后的FEV1指標對比
治療后,實驗組患者的的FEV1為(150.33±65.33)Lpm,對照組患者的的FEV1為(122.12±43.33)Lpm,具有統計學意義(P<0.05)。實驗組與對照組患者治療前的FEV1指標分別為(107.32±41.11)Lpm與(107.40±41.32)Lpm,無統計學差異(P>0.05)。
在臨床治療中,哮喘發病率高,為一種常見的呼吸道慢性疾病,直接影響患者的肺功能。
在中醫理論中,哮喘緩解期腑臟功能失調[3],肺腎陰虛,脾腎陽虛,腑臟嬌嫩,哮喘易反復發作,脾需暈化不足,痰阻氣道,應止咳平喘,扶正固本,健脾為先,培土生金,健脾益肺湯的主要藥物成分為茯苓、太子參、炒白術及半夏、陳皮和砂仁、炙甘草等,其中陳皮和半夏可燥濕化痰,炒白術具有益氣健脾的效果[4],甘草可調和諸藥,全方合用可理氣化痰,治療洗哮喘效果理想。在本次研究中,實驗組治療后的FEV1指標顯著優于對照組,具有統計學意義(P<0.05)。實驗組患者治療后的哮喘發作次數、癥狀積分、治療有效率顯著高于對照組,具有統計學差異(P<0.05)。由此可得,哮喘緩解期患者中應用健脾益肺湯聯合西藥治療可有效減少哮喘的發作次數,提高生活質量。
綜上所述,哮喘緩解期患者中應用健脾益肺湯聯合西藥治療的臨床療效理想,可有效提高患者預后效果,避免哮喘發生,具有重要的應用價值。
參考文獻
[1] 樓蘭芳,王振國,李小兵.健脾益肺湯聯合西藥治療哮喘緩解期63例療效觀察[J].中醫兒科雜志,2015(3):41-43.
[2] 崔益明,金守兵.健脾益肺補腎湯聯合西藥治療慢性阻塞性肺病隨機平行對照研究[J].實用中醫內科雜志,2013(17):64-65.
[3] 賈銣,張雅琴,祝偉,等.益氣補腎止喘湯聯合西藥對哮喘的療效觀察及對血清ET-1、NO、CEC水平的影響[J].世界中醫藥,2016,(8):103-106.
[4] 葉華,邱新英.健脾益肺湯聯合孟魯司特片治療哮喘緩解期78例[J].浙江中醫雜志,2014,49(5):356-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