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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刑事筆跡鑒定的問題與對策

2020-08-16 16:03李齊紅
西部論叢 2020年5期
關鍵詞:刑事案件

摘 要:在解決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往往需要采用筆跡鑒定的方式,針對專門性的問題進行判斷識別,刑事案件在偵破以及審判過程中,筆跡鑒定必須保證樣本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本文將針對形式筆跡鑒定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問題解決方法展開研究,制定針對性的問題優化方案,最終達到提高筆跡鑒定工作開展質量的目的,促進我國刑事案件偵查工作的良好發展。

關鍵詞:筆跡鑒定;刑事案件;樣本材料

筆跡鑒定指的是對筆跡進行對比分析的方式,判斷二者是否是同一個人書寫,屬于一項技術工作。在完成筆跡鑒定之后,制作的鑒定書在具備法律效益,可以應用在實際訴訟中。因此在實際筆跡鑒定的過程中,鑒定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對最終刑事案件的發展和判定起到決定性的作用,同時也是案件分析的關鍵點之一。

一、刑事筆跡鑒定的開展意義

通過開展筆跡鑒定的方式,可以判斷該段文字是幾個人所寫,是否是某個人員所寫,利用筆跡進行人物的身份認證,同時判斷文件是否為真。在實際筆跡鑒定的過程中,需要充分了解與案件有關的實際情況,確定筆跡鑒定的要求,檢驗筆跡物證以及筆跡的樣本,判斷筆跡是否在正常的范圍之內,是否存在偽裝現象以及其他異?,F象等。同時選擇具備特殊意義,并且能夠反映出書寫習慣的樣本進行檢驗,分析樣本中的特點以及差異點,并在此基礎上制作相應的鑒定書。筆跡鑒定工作是鑒定人員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以及案件,對樣本展開針對性的分析和鑒別,屬于刑事案件中較為獨立的證據。另外,筆跡鑒定工作還能夠幫助相關人員進行申訴,作為證據,避免冤案的出現。

二、刑事筆跡鑒定中存在的問題

(一)檢驗材料復印件較多。在筆跡鑒定中,運筆特點是最常用以及最有效的鑒定方式之一,運筆能夠充分反映出書寫習慣中存在的細微差別,進而幫助鑒定人員進行鑒別和判斷。運筆指的是書寫人員在文字書寫中,筆畫的起筆、收筆以及運筆的特點,這一點也能將書寫特點真實全面的反應出來。但是在刑事案件筆跡鑒定中,多數鑒定材料為復印材料,復印材料則會掩蓋真實文字書寫過程中的層次感,加上復印件濃度的不同,掩蓋了原材料中文字的起筆、收筆以及筆力特點,這大大提高了鑒定難度,自然會出現鑒定失誤等情況。

(二)樣本材料質量不高。在搜集樣本材料的過程中,不僅需要保證材料的數量以及質量,還要符合鑒定條件的要求,保證其能夠實現全面有效的鑒定,進而充分反映出嫌疑人的書寫習慣和特點。筆跡鑒定主要是通過對相同的漢字以及部位進行對比分析的方式進行,所以樣本中需要包含與送檢字跡相同的偏旁部首以及漢字,進而幫助鑒定人員進行對比分析。在實際鑒定工作中,在送檢過程中會提供較多的材料,但是由于送檢人員缺乏專業的樣本數據知識,將送檢樣本選擇的重點放在數量以及材料中,進而忽略了對筆跡樣本質量的需求。這就導致,送檢樣本的數量雖然較多,但是其中相同的漢字以及偏旁部首的數量較少,甚至沒有,鑒定人員無法進行全面有效的對比,影響最終的鑒定結果?;蛘邩颖緮盗侩m然較多,但是在書寫條件以及速度等因素中的選擇質量較差,以上問題都會對最終的筆跡鑒定質量產生影響,不僅導致樣本不符合鑒定要求,還大大提高了筆跡鑒定工作的難度,甚至出現鑒定錯誤等現象,由此可以看出,目前在筆跡鑒定中,存在樣本質量較差等現象[1]。

(三)送檢材料較為單一。人們的書寫習慣屬于一個穩定發展工的過程,受到書寫動力以及語言文字社會規范的影響,人們的筆跡特征即會連續變化,還會重復出現,加上書寫環境以及書寫條件等影響。所以在搜集樣本的過程中,要從書寫字跡、書寫工具以及書寫速度等角度出發,搜集與送檢材料相似的樣本,同時還要搜集與嫌疑人歷史樣本以及條件變化樣本。例如,在實際案件中,在懷疑嫌疑人送檢字跡可能是偽裝這一現象時,為了充分了解嫌疑人字跡的發展規律,則需要搜集嫌疑人幾年之前的筆跡,甚至是幾十年之前的筆跡。但是在實際送檢過程中,部分人員認為只要是樣本材料,都能夠實現對比鑒定,所以在搜集材料的過程中,并沒有注重時間、環境、速度以及握筆方式等因素的影響。這一問題在少量字跡鑒定以及偽裝字跡鑒定中表現的非常明顯,由于樣本材料較為單一,所以無法反映出書寫人員的字跡發展規律,在該種情況下,會對鑒定工作產生一定的阻礙。所以,在實際筆跡鑒定工作中,仍然存在送檢材料單一等現象[2]。

另外,辦案人員在收集筆跡樣本時,往往只注重收集、提取過程,而忽視了對于筆跡樣本的審查、核實。辦案人員送檢的樣本材料中,極有可能混有多人書寫的樣本字跡,甚至將非嫌疑人的字跡當成嫌疑人的字跡進行送檢。不僅嚴重影響到鑒定效率,更有可能擾亂鑒定人的視線,影響鑒定意見的準確性、可靠性。刑事案件中的筆跡鑒定,通過比對檢材字跡與嫌疑人的筆跡樣本,為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客觀依據。如辦案人員將他人的字跡作為嫌疑人的筆跡樣本進行收集、送檢,將直接影響到案件偵破、審判工作的有序進行。譬如,南京曾為偵破一起大案,在一定范圍公布案情、發動群眾、排查線索,在大量收集筆跡之際,嫌疑人把他人書寫的字跡,謊稱是自己的筆跡,送給辦案民警,致使該人被否定,嚴重影響到了案件的偵破工作。此外,筆跡鑒定樣本收集過程中,也可能出現將多人筆跡混雜一體的現象。尤其在偽裝筆跡、少量字跡等檢驗、鑒定中,一旦出現筆跡形態相似、書寫水平接近的多人字跡混雜一體,極易使鑒定人的判斷出現差錯,影響到鑒定意見的證明效力[3]。

三、刑事筆跡鑒定問題解決策略

(一)正確認識筆跡鑒定原理。筆跡鑒定原理是在身體解剖結構基礎上進行的,由于每個人的臨摹能力不同,因此在實際書寫中會造成一定的差異,筆跡鑒定的具體原理主要包括以下幾點。第一,判斷材料筆跡的真實性,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判斷是否存在偽裝變化以及其存在的原因,其中包括文字書寫的熟練程度、書寫水平、筆畫之間的搭配比例以及順序等。如果以上幾項影響因素保持一致,則可以認定檢驗材料為正常筆跡。第二,確定筆跡材料的特征。確定筆跡材料在實際書寫中的局部特征,需要對檢驗材料中的每個筆畫以及每個字跡進行對比觀察,確定其中存在的動作書寫規律,其中非規范性的部分就是特征。第三,確定筆跡樣本中的特征。在對檢驗材料進行初步判定之后,可以將判定結果作為下一步的依據,根據以上順序和方法,確定樣本筆跡中的特點,在此過程中與檢驗材料筆跡相同的特征以及不同的特征,都需要進行全面的對比分析[4]。

(二)降低復印件的使用概率。要想提高筆跡鑒定質量,則最關鍵的一點就是降低使用復印件的概率,盡量在筆跡鑒定中使用原件,避免使用復印的文字和照片。因為復印件以及復印件照片非常有可能存在偽造現象,加上在檢驗非原件材料的過程中,筆跡的書寫力度、收筆特點等可能會出現變形甚至是消失的情況,進一步影響筆跡鑒定工作的開展質量,甚至會影響最終的鑒定結果。因此,提高筆跡鑒定工作準確性最有效的方式,就是盡量使用原件材料進行判定,如果出現不得不使用復印件的情況,也要將筆跡鑒定與其他檢驗數據信息相互結合,利用其驗證最終的鑒定結果,實現綜合準確的判斷,避免出現筆跡鑒定結果失真的現象[5]。

(三)保證樣本材料的真實性。筆跡樣本是筆跡鑒定人員進行鑒定分析對比的標準,因此在實際收集中必須保證樣本收集工作的規范性和有效性,進而保證樣本材料能夠將自身價值充分發揮出來。刑事案件中的筆跡鑒定樣本搜集工作,需要根據《刑事訴訟法》中的法律法規進行,保證搜集工作開展的合法性,搜集符合要求的樣本材料,在必要情況下,需要具備專業水平的鑒定人員進行直接搜集,或者對樣本搜集人員進行指導。

筆跡樣本材料的搜集工作必須在合法程序的條件下進行,同時滿足鑒定工作的技術要求,樣本材料要具備在法律特性以及科學特性,并保證二者之間的高度統一。筆跡樣本是證據材料的組成部分,所以要保證自身的真實性、充分性以及可比性,要想達到這一目標,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首先,筆跡樣本的收集工作需要保證自身的真實性,相關人員在收集樣本的過程中,要保證樣本字跡是嫌疑人親自書寫,避免出現偷梁換柱的現象[6]。另外,筆記樣本還需要充分反映出嫌疑人的書寫習慣以及書寫特點,不可以存在書寫偽裝等現象,采用這種方式搜集的樣本,才能將嫌疑人的書寫習慣充分體現出來,進而發揮出自身的對比價值。其次,樣本筆跡搜集滿足充分性妖氣。筆跡樣本的充分性直接決定樣本材料的數量和質量是否達標,充分的筆跡樣本材料,能夠將嫌疑人的書寫習慣以及特點充分表現出來,有利于鑒定人員的進一步鑒定,為最終鑒定意見提供真實依據。在刑事案件中,筆跡樣本需要包含現實筆跡、歷史筆跡等,只有這樣的筆跡樣本才能滿足實際鑒定中,對不同鑒定角度以及不同層面的需求。最后,筆跡樣本需要滿足可比性需求。在刑事案件中,檢驗材料的字跡無法改變,具有較強的特定性,但是在樣本字跡中,具有較強的不確定性,相關人員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條件,選擇搜集樣本,進而滿足與檢驗材料相互對比的可能性。在搜集提取的筆跡樣本中,需要包含與送檢材料相同的詞語以及語句、偏旁部首等,除此之外,樣本筆跡的書寫時間、速度、方式、姿勢、工具等丟需要與送檢材料盡量保持一致,進而為接下來筆跡鑒定工作的良好開展提供條件[7]。

(四)充分利用學科知識

在實際筆跡鑒定中,經常會出現筆跡偽造等情況,導致這一現象出現的主要原因包括生理以及心理發生的變化,進而引發筆跡發生變化,在該種情況下,鑒定人員往往無法在第一時間進行準確分辨。為了保證最終的鑒定準確性,鑒定人員則需要采用相關的學科知識,對筆跡發生變化的原因進行判斷,保證鑒定方法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另外,筆跡鑒定需要對案件涉及到的其他信息進行綜合考量,借助物證或者是言語證據,對筆跡的真實性進行判斷,這就需要鑒定人員不能僅僅掌握筆跡鑒定的專業知識,還需要關注與本次案件相關的信息知識,從其他證據中,挖掘出與筆跡鑒定工作相關的信息,為筆跡鑒定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條件[8]。

結束語

綜上所述,本文針對刑事案件筆跡鑒定問題展開研究,通過問題分析的方式,從附復印件使用率的控制、樣本材料真真實性以及科學知識在筆跡鑒定中的應用等方面內容進行分析,實現了筆跡鑒定工作的全面優化。由此可以看出,高質量的筆跡鑒定工作能夠幫助相關人員,偵破刑事案件,還原事件的真相,因此對其進行研究,無論是對于刑事案件本身還是筆跡鑒定技術的發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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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郝光春. 基于書寫速度正常變化筆跡的特征表現規律研究[D].西南政法大學,2017.

[8] 羅震雷,李洋,倪首濤.筆跡心理分析在刑事偵查領域的應用研究綜述[J].法制博覽,2016(31):202+86.

作者簡介:李齊紅(1977.8.9—),女,漢族,籍貫:安徽,南京東南司法鑒定中心,學歷:本科,研究方向:文書檢驗,筆記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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