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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的價值理念及實現

2020-09-06 13:23陳小青
各界·下半月 2020年9期
關鍵詞:解決機制

陳小青

摘要:我國的調解、仲裁等非訴訟機制已經有了一定程度的發展,但始終作為訴訟制度的輔助而存在,并未能形成一個獨立的、較為成熟的制度體系。作者以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的價值理念及實現為論題,嘗試將現行非訴訟糾紛解決的方法與思路納入法的價值論范疇來思考。最后,在理清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價值理念的基礎上,論證實現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必須通過培育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價值認同、樹立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權威、創新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三個大環節運行模式得以完成。

關鍵詞:非訴訟糾紛;多元化糾紛;價值沖突;解決機制

一、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時代背景及現實意義

(一) 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發展現狀

“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又稱為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英文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簡稱ADR),該機制源于美國,原來是指逐步形成的各類民事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現在又被用來泛指當前世界各國訴訟制度以外的糾紛解決程序、方式的總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的意見——人民法院第五個五年改革綱要(2019-2023)法發〔2019〕8號》:“把滿足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司法需求作為人民法院工作基本導向,加強訴訟服務體系建設,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推動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完善司法救助和涉訴信訪制度,努力實現司法更加親民、訴訟更加便民、改革更加惠民,構建以人民為中心的訴訟服務制度體系?!贝舜挝迥旮母锞V要除了強調繼續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外,第一次提出了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的功能導向,明確了該機制應實現的價值目標。

(二)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對司法改革的現實意義

無論我國確立什么樣形式的糾紛解決機制,它都是由社會物質基礎及其社會發展階段所決定,并受到社會經濟發展、法治理念、社會需求、法律實踐的影響。

“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有利于轉變法院長期獨立支撐解紛的局面,進而彌補“訴訟爆發”帶來的司法資源不足;有利于推進司法領域供給側轉變,激發司法實踐創新動力;有利于構建起完善社會治理體系,增強社會綜合治理能力,增強司法公信力,維護社會穩定。

二、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價值

國內外對于價值定義是從幾個不同方面進行論述的,如王玉樑教授在他的《價值哲學》一書中就從不同角度對價值進行了闡述:(1)用意義界定價值,認為價值就是主體生存和發展的意義;(2)用主體滿足的需要界定價值,認為價值是“客體滿足主體的需要”;

(3)以合目的性界定價值,認為“價值是客體對主體的有用性”;(4)以人為界定價值,認為“人是價值”;(5)以效應界定價值,認為價值是“客體對主體的效應”。通過進行比較,筆者采納從客體滿足主體需要的角度對價值進行定義,即價值是客體對主體某種需要的滿足所應當具有的屬性及其功能。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價值是相對于政府或民眾需求得到滿足而言的,缺少了政府或民眾的需要,該機制無所謂價值。如果想要該機制能作為訴訟模式最有力的補充并挺在訴訟的前面,筆者認為該機制至少應具有自由、效益、公正、秩序四個方面的價值。

(一)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自由價值

從中國國情出發,筆者認為非訴訟糾紛機制的自由價值至少包含群眾擁有自主選擇糾紛處理方式的權利與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適用的范圍兩個層次的內容。群眾擁有自主選擇糾紛處理方式的權利,訴訟最終救濟屬性也決定了需要其他解決方式進行輔助。此外,如果國家把訴訟作為解決人們爭端的唯一方式并無法彰顯對民眾自由的保障。

(二)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效益價值

基于效益價值的理念,國家在立法層面即頒布訴訟法的同時,也設計或者默許一些非強制手段的模式來協調糾紛各方的權益。從理性人的角度出發,國家的立法或者糾紛利益主體的各方所挑選的解決爭端模式必然符合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另一方面,利益主體在選擇糾紛解決方式的時候也會考慮所花費的成本與最終得到的實際收益是否匹配,根據兩者之間的比例來決定所采取的解決方式。

(三)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公平價值

在日常的糾紛爭端中往往涉及多方的利益主體,而作為糾紛解決機制的居中調解或裁決方缺乏公正作為指導就可能在處理具體問題上出現偏頗,導致不公平的現象出現。如何調解或裁決糾紛才是公平的,如何明確糾紛雙方或多方在法律上應承擔的責任,是作為居中者及機制設置所需要關注的,所有糾紛解決的結果都應該以實現公平為最終目標,只有糾紛結果是爭議雙方或多方心中認可的公平,糾紛才可能被真正消除,社會也才會真正的安寧。

(四)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秩序價值

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是通過協調雙方或多方利益實現秩序價值的,人們的利益與利益之間難免會存在各種各樣的矛盾,如果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只是單純的像訴訟模式調整利益主體之間的糾紛,那么該機制就會是毫無意義的重復。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區別訴訟模式的一個重要特征,是它并非“機械”的按照實體法所規定的內容來裁判雙方或多方所應當承擔的權利義務,在一定的條件下,居中方可以根據雙方或多方能夠接受的妥協讓步來實現糾紛的解決,以實現法律追求的社會秩序穩定。

三、 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價值沖突與解決

人們的社會活動往往存在多種目的性,多種目的性就意味著多種價值選擇及追求,不同的利益主體之間的觀念、認識等因素的不同導致了在價值選擇上可能存在對立。只有在出現與解決中不斷地實踐,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才可能不斷地發展。

(一)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價值沖突表現

價值觀念沖突指的是解決機制的設計者、糾紛中調解者或糾紛的各方價值觀念的沖突。這種沖突表現在上述主體自身的和各主體之間的價值觀念沖突。第一種情形是各主體從不同角度出發,可能產生不同糾紛解決結果的價值認識和解決沖突方式的預期,由于多個價值的不統一,必然會產生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價值觀念的沖突。

第二種情形是價值準則之間的沖突,即指的是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不同價值理念具有不同的價值目標,他們之間難免會存在矛盾,就當前的實踐活動來看,這些沖突主要表現為自由與效益的沖突、公平與秩序的沖突兩個方面。

(二)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價值沖突的解決

從宏觀角度出發,縱觀當代世界,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在各國不同土壤上和環境中不斷地發展與完善,并呈現出各自的特點及發展格局,各國政府根據自身社會需求設計出不同的制度及運作模式,并不存在一個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發展規律。以美國與德國相比較為例,在個自由主義至上的價值觀念影響下,美國國民處理糾紛時“好訟”進而導致了所謂的“訴訟爆炸”,而較為復雜的訴訟模式無法應對爆發式的糾紛數量,以至于大力發展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同時,賦予該機制運作下產生的結果不遜于法院判決的效力,美國民眾基于訴訟周期長和律師收費高等因素也傾向通過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來解決糾紛。同時期的德國訴訟權利作為公民基本權利寫入憲法,民事訴訟職權主義色彩較濃,訴訟費和律師費因法律限制使得訴訟成本不算太高,民事訴訟程序運作也比較便利,故不需要像美國那樣著重發展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來緩解壓力。

從微觀層面觀察,社會個體具有多樣性,個體會因為自己的心理或政治態度的不盡相同,對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擁有的各種價值地位有著不同的排序方式,以調解機制的啟動方式為例,當前實踐中主要有強制啟動和自愿啟動兩種方式。一些學者認為訴權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公民在請求國家保障其實體權利的同時請求國家維護其程序利益,強制調解在一定程度上是剝奪公民訴權的表現,調解不成的情況下,也是一種資源的浪費。而另一些學者則認為為了解決“案多人少”的窘境,對部分適宜調解的案件設置強制調解,可以減少糾紛解決渠道不暢及當事人訴訟成本。上述兩種態度的分歧,本質上是對效益與自由兩種價值排序的不同。

從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要解決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價值沖突從中國基本國情出發,尋求解決價值沖突的方案。在這些價值中,較為重要的有自由、安全和平等。有關這些價值的重要性序列可能會因時因地而不同,這完全取決于一個法律制度的性質是原始的、封建的、資本主義的還是屬于社會主義的。任何價值沖突的產生無外乎基于主體心理認識的偏差而產生,因此,只有通過內在社會個體認同或者外在統一兩種方式實現。個體認同指的是社會個體對存在沖突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價值因某種條件轉化成共同的認識,每個個體都基于共識而進行價值決策,沖突就會消失,這種解決方式是最為有效的。個體外在統一則是指價值沖突無法通過主體認同的方式解決時,可以通過少數服從多數或是民主集中等方式實現外在的統一解決方式。

四、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的實現途徑

根據我國當前的社會情況,想讓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訴訟途徑的前面必須通過下面三個大環節得以實現。

(一)培育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價值認同

機制或制度價值認同是人們對某個機制或制度的所體現的價值目標、價值觀念自覺或不自覺的認可、遵守,這是一個潛移默化的過程,沒有受到過任何熏陶或培育的人很難準確地理解非訴解紛的內在價值,而秩序、公正、效益、自由、平等等諸多法價值之間錯綜復雜的沖突必然影響人們甚至法學學者們對該機制的看法,沒有相當程度的法理學基礎及對社會客觀變化的深刻認識,也無法認可非訴訟解紛與訴訟解紛在一定的領域內具有同等重要的位置。

加強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價值理念在普法、法學教育以及立法、解紛活動中的培育和倡導,有利于立法者在面對多個價值目標選擇上找到最佳的平衡點,制定出更加符合我國民眾需求的調解、仲裁方式。

(二)樹立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權威

我國當前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發展程度并不算高,很多解決方式、程序都還處于試點、試行階段,但在過去相當長的法治進程中也初步形成了一些相對獨立的糾紛解決制度,但非訴訟糾紛普遍缺乏終局性,失約行為(不執行調解協議)也不具有懲罰性,民眾往往會認為調解是無意義的浪費時間,非訴訟解紛方式難以具有權威性,自然也難推廣?;谏鲜隼碛?,過去相當長的時期里,訴訟為主、調解或仲裁為輔的關系一直占據著統治地位。筆者認為對任何制度的評價都不應該脫離它的實際作用去空談“主義”,訴權本質上是一種保障程序合法的權益,即彰顯的是程序正義,但如果能夠完善相應的程序避免強凌弱或不公平的調解結果出現,那么這個機制與訴訟在本質上又有什么區別呢?

(三)創新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運行模式

從世界各國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發展進程來看,其運行模式呈現出市場化和產業化的發展趨勢,各組織除了受到政府資助外,更多是通過市場化運作、根據案件類型及難易度提供有償業務。而我國的非訴糾紛解決機制中主要以體現公權力的人民調解、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等機制為主,民間的行業調解、商事調解等機制并不發達,也缺乏相應法律條文進行規范。如廈門頒布的《廈門經濟特區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促進條例》鼓勵調解員、法律專家、法律工作者以及其他專業人員設立調解工作室及商會、商事仲裁機構或者專業機構設立商事調解組織提供有償服務就是我國非訴調解模式市場化的大膽嘗試。

五、結語

伴隨著互聯網與大數據時代到來,非訴解紛模式想要快速的推廣和展開必須充分利用我國信息技術高速發展的紅利,建立在線協商、在線調解、在線仲裁等模式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在線平臺,該平臺與訴訟機制的在線立案、在線審判、在線執行申請等功能有效銜接,順應新時代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趨勢和發展理念。

【參考文獻】

[1]王玉梁.價值哲學[M].陜西人民出版社,1989.

[2]范愉.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研究[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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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范愉.當代世界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發展與啟示[J].中國應用法學,2017(03).

[5]汪暉,闕云飛.民事糾紛調解前置及其實現路徑[J].人民司法,2018(31).

[6]龍飛.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立法的定位與路徑思考——以四個地方條例的比較為視角[J].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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