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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隱喻對法理學研究的意義

2020-09-10 11:56張萍
看世界·學術上半月 2020年9期
關鍵詞:法理學哲學

摘要:洞穴隱喻是柏拉圖《理想國》第七卷的開篇所描述的場景,施特勞斯一生的學術主題是研究古典政治哲學與現代政治哲學,而古典政治哲學建構于柏拉圖的洞穴隱喻,古典政治哲學最終目標是從洞穴里的火光上升到洞穴外的陽光,這是哲學的本質。洞穴理論除了背后抽象的哲學問題之外,對于法理學的研究同樣具有價值。

關鍵詞:洞穴隱喻;法理學;哲學

一、洞穴隱喻內容

洞穴隱喻是柏拉圖《理想國》第七卷的開篇所描述的場景。柏拉圖假設有這樣一個大洞,里面有一條長長的通道與外部世界相連,外面世界的任何陽光無法照射進來。有一群人從生下來就待在這個洞穴里,他們的四肢被捆綁,頭頸被固定住,無法左右張望,看不見自己的身體、他人的身體,只能看見前方的墻壁。在他們的背后有一堵墻,墻后面有一把明火,但他們不知道墻、明火的存在。在墻的另一邊,人們每天頭頂各式的事物走來走去,獸玩偶、木制品等等通過火投影在對面墻上。這些被束縛的人們日復一日、年復一年地看著這些影像,他們認為這就是他們所生活的世界本來的樣子。

有一天,他們中有一人被解放,回頭看見了火光,他早已習慣黑暗,習慣眼前的影像,所以當他回頭看見了火光的時候,他感到十分痛苦,他寧愿重新回到黑暗中。緊接著有一人以武力將他從洞穴中拉出去,他再次感到十分痛苦。他在洞穴之外生活了很長時間,一開始他只能認得出實物的陰影,這是他在洞穴里就具備的能力,后來慢慢地,他可以看清楚事物的真實模樣,可以分辨水中的倒影,可以直視陽光,也可以在夜晚分辨星空。他感到十分幸福,甚至不愿意回到洞穴里。而后,他重返洞穴,被束縛的人們想和他比比誰更能分辨實物的模樣,他本已習慣洞穴外的生活,突然從明亮的世界回到黑暗中,一時間很不適應,他最終敗給了被束縛的人們。他試圖砸斷被束縛人們手腳上的鏈條,幫助他們從洞穴里出去,被束縛的人感到很生氣,他們堅定地認為自己的認識是真實而正確的,他們不愿意沖破枷鎖,最終聯手殺死了他。

二、洞穴隱喻反映的哲學問題

施特勞斯一生的學術主題是研究古典政治哲學與現代政治哲學,而古典政治哲學建構于柏拉圖的洞穴隱喻,古典政治哲學最終目標是從洞穴里的火光上升到洞穴外的陽光,這是哲學的本質。在施特勞斯的論述中,洞穴代表政治,洞穴里的生活是政治生活,影像是錯誤的意見,實物是正確的意見,枷鎖是傳統、習俗、習慣、信仰、法律等各種束縛,洞穴外的生活是哲學生活,太陽代表知識。哲學的第一個步驟是從錯誤的意見上升到正確的意見,哲學的本質是從意見上升到知識。

在洞穴假設下,筆者產生了以下幾個疑問?第一、第一個從洞穴里面走出洞穴外的人是誰?第二、是誰解放他的枷鎖并把他從洞穴中拉出去?第三、為什么他最終被其他人聯手殺死?第四、為什么已經從洞穴里面走出洞穴外的人還愿意重新回到洞穴?

按照施特勞斯的論述,他認為第一個從洞穴里面走出洞穴外的人是潛在的哲學家。是另外一個潛在的哲學家或者天生的哲學家解放這個人的枷鎖并把他從洞穴中拉出去,如果是潛在的哲學家,那么這個潛在的哲學家曾經也被迫從意見轉向知識,如果是天生的哲學家,說明這個天生的哲學家是自己主動從意見轉向知識,總而言之,最開始沖突枷鎖的人是天生的哲學家。解放出去的人之所以最終走出洞穴,是因為他是一個潛在的哲學家,而洞穴中其他人不是潛在的哲學家,所以他們聯手將這個潛在的哲學家殺死。柏拉圖在《理想國》第七卷中實際上是暗指接受教育的人和未接受教育人的區別,潛在的哲學家是接受教育的人,不是潛在的哲學家的人是未接受教育的人,而且論述教育不是像有些人說過的那樣是把靈魂里沒有的東西灌輸到靈魂中去。教育是有強迫性的,但是這種強迫性是以個體的心靈自由為前提。心靈自由也就是靈魂的向善性,心靈不自由的人是無法接受這種教育的,這是人之所以為人的原因,是人區別于動物的原因。解放出去的人之所以還愿意重新回到洞穴,是因為哲學家如果要想成為統治者,就必須回到政治生活中積累經驗。從這里我們可以發現一個問題,那就是政治家要想成為統治者,就必須回到政治生活中,但是不能強加地告訴洞穴里面的人外面的世界是什么樣的,實物的真實面貌是什么樣的,更不能一律以武力打破束縛在洞穴內人身上的枷鎖,以潛在哲學家可以順利走出洞穴和其他洞穴內人強制抵抗作為比照,區別對待潛在哲學家和大眾是哲學家在政治生活中生存的方式。正如施特勞斯而言:“哲學與哲學家‘危機重重’,社會并不認可哲學,抑或哲學思考的權利,哲學與社會之間無法和諧相處?!蹦敲?,政治和哲學到底是一種什么樣的關系呢?蘇格拉底是從哲學轉向政治哲學的第一人,蘇格拉底認為哲學危害政治社會。因為哲學追求知識,試圖用知識取代政治生活中的束縛,但是凡是政治生活就離不開束縛,這些束縛即是道德、習俗等。哲學家的一些觀點有可能導致政治社會的瓦解,而政治社會也可能會對哲學家進行迫害。蘇格拉底本人即是被雅典處以極刑。由此,政治和哲學是一種沖突的關系。

為了緩和這種沖突,使哲學家在政治生活中更好地生活,施特勞斯提出哲學家應該采取兩種方式書寫,一種是隱蔽書寫,對象是潛在的哲學家,另一種是顯白書寫,對象是庸俗大眾。如何進行“隱蔽引導”呢?施特勞斯近一步提出了自由教育思想,其目的是通過閱讀蘇格拉底、柏拉圖這些政治哲人的書的方式培養具有德性和智慧適用民主政體的人。

三、洞穴隱喻對法理學研究的意義

柏拉圖的洞穴隱喻揭示著政治生活和哲學生活的沖突以及哲學教育的艱辛。其在哲學、教育學發揮著價值,那么洞穴理論對于法理學研究有什么意義呢?洞穴理論除了背后抽象的哲學問題之外,對于法理學的研究同樣具有價值。

第一,法理學研究,要注意把握一定的度。從自然科學的發展史來看,對法的一般原理研究的法理學與道德、哲學,是息息相關的。法律和道德是相輔相成的,不道德的行為有時也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但也不是所有不道德的行為均受到法律的約束。法律和道德均是社會生活中對人們的束縛,沒有這些束縛,無法維持社會基本秩序,但是,全然依靠這種束縛,又會禁錮人們的思想,阻礙人們通往幸福的道路。因而,作為法學學科建設的法理學研究,要注意把握一定的度,不要將民眾的行為一一約束,相反的,法律的出發點反而應該是促進人們思維的活躍,給民眾提供一個良好的教育環境。

第二,學會用哲學方法研究法理學。法律是法治國家的最高統治者,法律被賦予了國家強制力,一旦違反,將會受到制裁,正是因為法律至高無上的地位,所以需要謹慎制定法律、實施法律。洞穴理論最終是要面向陽光,走向知識,認識到善的理念,指導著人們正確行事,最終過上幸福的生活,法律同樣是指導人們正確行事的準則,不同的是,哲學是從內心達成向善的目標,而法律是通過強制力引導人們走向善的目標,這兩者是不沖突甚至是相互聯系的,,在的法律和內心的哲學共同指引著人們幸福生活。施特勞斯指出其自由思想是為了培養適用民主政體的人,是最終的統治者,而法律又是統治者意志的體現。認識法律和哲學之間的緊密聯系之后,在法理學的研究中,要注意運用哲學的理念指引法理學研究。

作者簡介:

張萍(1996-),女,漢族,河南信陽人,西北政法大學2019級在讀研究生,研究方向為民商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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